时间:2024-05-21
张建
【摘要】:性及其善恶问题是中国思想史的核心问题之一,先秦法家对人性问題作了深刻的探究,并且认为人性自利。韩非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他吸取了荀子的人性论的某些成分,吸取了商鞅等人关于人性的一些观点,建立了人性自然论。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韩非人性论,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从而对以利益为价值导向的伦理观及其对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的重要启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韩非;人性论;当代法治价值
1.前言
众所周知,人性学说是先秦诸子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他们自己建言立说的理论依据。人性学说摆脱了先秦前期神学无形的桎梏,逐渐成为先秦诸子思想文化的中心问题之一。作为韩国公子的韩非在继承前人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的进一步观察,提出了自己的人性思想。因其贵族的特殊身份,他对人性的探索不在于判断人性的善恶,而在于以此为起点,建立一套有效的治世方案,维护君主的统治。
2.韩非人性论形成原因
2.1社会原因
政治上,自春秋时期开始,各诸侯国的兼并逐渐成为历史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于韩国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充分利用其优越的战略地位,富国强兵,以期在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经济上,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经济先后都发生了从传统的领主经济向新兴的地主经济的转变。战国末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各国王公贵族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别人进行斗争,自利自为、好利恶害的本性就暴露得越加明显了,因此,经济对传统社会关系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是韩非以利害定义社会关系的社会根源。
思想观念上,由于政治结构的急剧变化和经济制度的全面转轨,为当时的人们重新认识人和社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无论是农民、商人还是学者等各个阶层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而争,儒家所提倡的仁义道德已经不再凑效。在这样一个为自己的利益而相互争夺的社会中,追名逐利,不仅得到了认可,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得到了公然的鼓励。
2.2思想渊源
韩非人性论有脉络可寻,好利避害之说,并非源自荀子,实乃先秦法家一贯主张。在商鞅看来,对富贵的追求、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与人之间的欢喜主要就是一种利益关系。慎到直接继承了商鞅这一人性论思想,进一步完善了法家的人性理论。慎到要求统治者顺应老百姓的趋利避害之心,即顺人之性以治国。慎到的人性论思想对荀子和韩非的影响颇深。荀子在稷下学宫游学多年,他在慎到肯定“自私自利”人性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人性恶”的学说。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善不属于人的本性。而是后天的行为。韩非作为荀子的学生,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说。韩非从实用主义出发,把这些人的某些观点结合起来,加以极端的发展,主张不利用人们习惯的道德观念去衡量人,而应该用“利”去解释人们的行为,以便于将人性整齐划一。
3.韩非对人性的认识
3.1人性自利
在韩非的人性理论中,人摆脱了神的羁绊,可以按照自然的本性,趋利避害,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他首先看到了人寒而欲暖、饥而欲食的自然本性,认为人的这种自然本性是其它本性的前提和基础,人的其它特性正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上深发开去的,因此,韩非的人性自然论有着明显的进步性质。[1]韩非是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来推导出人的求利本性的。满足衣食之需是人生存的前提,否则,人的一切将无从谈起。人在满足了衣食之需之后,便有了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可能。必须指出的是,人性自利的命题不仅仅指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包含对自己社会声誉的追求。
3.2与荀子对人性认识的区别
较之于荀子,韩非子的人性论有三大主要区别:
一是韩非子认为人性是后天不可改变的,认为人性是顺着人性本身走的。人性的黑暗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一种简单的善恶价值评判。这种客观存在并不能够通过后天的道德教育而改变。生而为人就将永远生活在人性自私自利的背景之下。在韩非看来不仅普通人是自私自利的,即使父母兄妹之间,君臣之间也是彼此计算利益得失的,但是荀子则强调“化性起伪”,强调人性是可以通过后天来改造的。
二是韩非子没有对人性作任何价值上的明确定性;荀子则作了鲜明的价值评判——人性恶。韩非用客观的事实把人性充分的展露出来,而没有对人性做善恶的区分与道德上的评价。韩非认为,人类的趋利避害,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不能用价值论或伦理学意义上的善恶来规定。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也是主张人性好利自为、趋利避害的,韩非对他们的思想也进行了梳理、整合与归纳。[2]可见,法家虽承认人能为恶,却一直没有承认过性恶。韩非趋利避害,“人皆挟自为心”,属于一种不带任何道德判断的自然人性论,人们这种利己的动机与道德属性无关,韩非的人性论既不承认先天道德,也不承认后天道德,它只强调环境不同,人性的表现不同而已。[3]
三是韩非强调自利的本性不仅不危害社会的安定,而且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安定;在现实生活中,韩非主张尊重人的好利本性,用赏罚来因势利导,可见他看到了人性自利的积极面;荀子则认为自利之心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争夺不休的根源。
4.韩非人性论对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
首先,从观念层面来看,韩非的这种“尚法”和“尊法”精神,暗合了当代中国推行法治的潮流,对促进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当代中国,由于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选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在官方文本和法科大学的教科书中随处可见。我国之所以会走上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是经济赶超战略的产物。我国政府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中所体现的“尚法”“尊法”精神,可以从韩非的治国思想主张中找到注脚,韩非“尚法”“尊法”的精神构成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重要传统法律文化资源。
其次,从具体法治实践而言,治国要以好利恶害的人性为基础。执“赏”“罚”二柄,推动法令的实施。[4]韩非子认为赏与罚是推动法令实施的两种有效工具,称为“二柄”。这一观点与他的“好利自为”的人性价值观相关联。韩非子认为要充分利用好“赏、罚”这两种有效的手段,需要掌握“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为我国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5]。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应当借鉴韩非以法治国思想中的赏罚主张,依法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赏。此外,应当在科技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中,借鉴韩非以法治国思想中“二柄”主张,重视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制度的建立,以实现科技强国的目标。同时要完善有关政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韩非子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以法治吏”的思想,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以法选拔和任用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实行赏罚分明的公务员奖惩制;从根源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等方面,均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5.结语
“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不着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6]正如韩非所说,人不穿衣服就不能御寒,不吃东西就活不下去,所以不免有求利之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活着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来控制或利用人们的自利之心。利用法制来限制人的贪欲,根据互利的原则将自利的人性引入正轨,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引导,有效利用人性自利的能量成就治国大业,这是韩非人性论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地方。
参考文献:
[1] 宫桂芝.论韩非法治思想的本体依据和理论阐释[J].求是学,1998,(1).
[2] 伍永忠.韩非“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基础[J].中山大学学报论,2005,(4).
[3] 张运华.荀子与韩非人性论的比较[J].学术界.1991,(4).
[4] 时显群,曹忠鲁.法家“因道全法”的道法论[J].求索,2009,(11).
[5] 时显群.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0.
[6] 韩非. 韩非子新校注[M].陳奇猷,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