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1
金海燕
【摘要】:法律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历史现象,在历史过程中,因此法律产生与发展有其规律性。中国古代刑罚有两个阶段,奴隶制刑罚和封建制刑罚。奴隸制刑罚以墨、劓等为主,而封建制以徒、流、死等为主,这两个过程相互联系,又有进步。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结束于清朝末年,满清贵族进行了的刑罚改革。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和发展受生产力和政治经济的影响,反过来也影响社会的发展,它有轻刑化的趋势。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当家做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本文对我国传统到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以法律为轴心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中国;法律制度;趋势
我国有五千年悠久辉煌的历史,从第一个奴隶社会王朝夏,诞生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禹刑》,到第一个大统一的封建王朝秦,制定严格的刑罚秦律,再到辛亥革命推翻最后一个封建政权清的统治,进入到总统共和制时代中国民国,颁布《中华国民国临时约》,最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相继经历了奴隶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一直在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体系的发展很大程度的反映了我国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趋势。
一、奴隶社会法律制度及演变
在我国古代,刑罚制度非常重要,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以刑罚出现,原始社会末期就出现了刑罚,《大清新刑律》颁布标致着古代刑罚制度结束[1]。中华文明诞生于黄河流域,从原始部落逐渐形成到奴隶制社会的过程中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力以及政治思想的特殊性,我国的刑罚制度在产生初期就非常的残酷和早熟。
夏王朝建立和稳定之后,为于调整社会关系,巩固统治,逐步形成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禹刑》。《禹刑》基本上是以打击违法犯罪为主,在我国地位很重要。这部法律主要以五刑为主墨、劓、宫等,具有奴隶社会原始与残忍的特点。商朝也不例外,刑罚也很残酷。值得注意的是还出现了徒刑和流刑。
我国的春秋时期到来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阳。从政治经济上看,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分封制已经动摇,权力下移,春秋五霸,各领风骚,“王纲解纽,“礼崩乐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铁器和牛耕逐渐成熟,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适应了这一变换。成文法运动有郑国“铸刑书”等,使法律不是特权阶级的私产,在社会中更为公开。这不仅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法律观念也更为先进、进步。
战国时代,武力横行。七雄并立,逐鹿中原。此时的周天子已经完全没有威信。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向封建制逐渐过渡的特殊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势力越来越大,逐渐成为统治阶级,他们用法律公开反抗奴隶主阶级压迫。各个国家为了达到富国强兵,消灭他国的目的,先后进行了变法更制以求独步天下。即儒家和法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建构有较大贡献。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及演变
秦国的商鞅变法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对我国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迎新政治方面的改革。主要包括中央集权,土地私有,“井田制”被废除等。为了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等,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改革上推行小家庭政策,
经过楚汉争霸,社会遭到很大的破坏,汉朝初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民众休息,刑法宽大。黄老无为而治,以利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繁殖。汉武帝遵从儒术,多使用礼法,道德为主,刑罚次要等。到了两晋时期,统治阶级重视礼乐治国,强调礼乐道德和法律的同时起作用,把礼引入到法律,法律进一步儒家化。南北朝时期佛教盛行。北朝继承两晋,法制指导思想还是以德礼为主。
中华文明进入到鼎盛时期是隋唐,国家版图辽阔,非常强盛。法律也更加完善。唐代由李渊建国,沿袭了较多隋代的刑罚制度,以五刑为核心体系。也有不少变化,力度减轻,减少酷刑。北宋也是基本沿用了这些法律制度。在赵匡胤时期,设置一种耻辱刑刺配,水浒传中多有涉及,值得注意刺配可以代替死刑。但是仍然有残忍的凌迟处死等刑罚。元代由于是黄金家族的后代治国,保留了许多草原民族习惯。当时划分了阶级等级,分四级汉人南人等,汉人南人的社会地位低,法律没有发展反而落后。凌迟作为法定的死刑需要注意。
进入到大统一朝代明代,刑罚更加残酷,朱元璋设置特务机构和骇人的刑具,之前很多取消的死刑又恢复了,而且死刑的适用范围也扩大了。而清代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刑罚种类和制度,并独创了死刑斩立决和监候制度。满清权贵在1911颁布了《大清新刑律》,我国残酷古代的刑罚制度终于结束了
三、当今社会我国的法律体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一步一步形成的。在我国建国初期,政府需要组建和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国民经济需要恢复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也要保障,任务非常艰巨。中国根据新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还有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其中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为巩固人民利益和新政权起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中心,其它的法律为主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是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我国的法律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一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在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中国古代的刑罚较侧重于肉刑,对于耻辱刑也有所涉及。这些除了有当时社会的性质所决定,也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有着深切的关系,更加是广受阶级等级的影响。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现代社会的文明是我们需要从方方面面侧重人类的平等和权利的保障。法律从国家意志的维护和肯定,更加的倾向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我国的《宪法》也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只有对于人身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有所保障的法律才是真正有益的法律。这不仅是法制进程的重大转变,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明显表现。
參考文献:
[1]史永丽,易菲.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其成因分析[J].运城学院学报,2004, 22(3):45-47.
[2]赵连稳.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52(5):135-138.
[3]兰日旭,张琥.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变迁的经济学分析——以官—民二重结构的动态博弈为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1(4):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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