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1
朱莹
【摘要】: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这二个方面,浅谈入城农民和市民权利均等化。
【关键词】:入城农民,市民,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不平等,均等化
在我们每个人出生之后,父母都会给我们报户口。户口与每一个中国人密切相关。户口现象的背后就是户口制度,又称户籍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户口、户籍进行管理的制度,是各级国家管理机构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且按照一定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和编制的户口管理制度。
中国的户籍制度可谓是源远流长。古今中外的户籍制度各不相同。我国现行的户口制度以户口城乡有别、城乡隔离为重要特征,我们把这种制度称为二元户口制度。自1958 年以来,户籍划分了城乡居民身份的作用,实际上建立了城乡户籍等级身份制度。它就像一道无形的墙,把城市社会和乡村社会彻底分割开来了,农民从此不再能够随心所欲的在城里定居了。
户籍制度本是人口登记制度,可是1958年之后的户籍制度却变味了,变成了等级身份制度。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世袭等级身份制度,一种不平等的制度。从户口性质来说,全体社会成员被划分为农民和城镇居民两大类。它们拥有自己的基本特征,并且几十年来始终如此,毫无改变。
权益差别是二元户口制度的最重要、最主要的特征。[1]改革开放以前,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不能自由进城务工经商,户籍制度具有生活隔离、职业固定等特征。改革开放以后,限制农民进城经商的各种障碍逐渐被取消,农民可以进城务工经商,与城镇居民共同工作、居住和生活,户籍制度的生活隔离,职业固定等特征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消失了。[2]
一、经济权利不平等--以就业权为例
这种户籍制度的不平等首先体现在城乡居民经济权力的不平等。此处的经济权力是指直接帶来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是劳动权利,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等。 [3]
在劳动权利体系中,就业权无疑是一项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而就业权中最重要的是平等就業权。平等结业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有平等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等而受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可以对任何人予以歧视。[4]
然而在二元户籍制度下的中国,城乡居民的就业权一直是不平等的。
城乡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平等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是否可以自由入城与城市居民一起平等竞争城市非农业领域的就业岗位。
1949-1955年,政府并没有立即限制农民自由入城就业。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通过,让农村劳动力彻底地被排斥在城市就业的大门外,同时凭户口安排就业的就业制度被确定起来。
在1978年以前,农民只能在土地上务农。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经济快速增长,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越来越多的机会。与此同时农村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在体制上和时间上提供了可能。[5]尽管这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了一些便利,但是农民在城里生存的十分艰难。他们做的工作大多是重、脏、累、危险并且收入微薄的。他们工作比城里人辛苦,但是工资、福利等比城里人低。他们需要在用这微薄的收入解决衣食住行问题的同时,缴纳一系列的费用,如暂住证费、卫生费等。虽然这些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已经有了就业权,但没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就业平等权。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入城农民的就业权问题开始得到政府的重视。然而政府各项政策的颁布并不表示入城农民享有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就业权。
就业农民工按时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是起码的要求和基本的权利,但目前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四分之一,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经常发生,企业任意加班加点而不发加班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行为失范,尽量压低劳动成本、向农民工转嫁经营风险。[6]
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入城农民与城市居民两者间的平等就业权应尽快实现。
二、社会权利不平等--以医疗保险待遇为例
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社会主义这个词一定是与社会保障制度联系在一起。因为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就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但是,我国极度薄弱的物质力量却不允许实行城乡统一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7]在城乡统一的低保障和市民高保障、农民无保障这两个选择中,国家决策者选择了后者。
在进城务工的农民身上,这种社会保障权利的城乡差别也有体现。
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的规定》 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8]
虽然法律规定农民工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也不大。但是实际上,农民工的工资待遇要比城镇职工低得多,社会保障待遇也低得多。甚至在有些企业中,毫无社会保障待遇可言。
从2006年《宁波市流动人口现状与对策研究》 课题组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他们调查的2300位被调查者中只有16.9%的人明确表示工作单位给自己办理过工伤保险并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或患了职业病时,工作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完全医疗保险待遇即提供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金仅有17.5%,仅提供医疗费用而不提供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金占16.2%。[9]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虽然国家有文件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可以享有这些社会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权利根本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且国家政策和法律一般也不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当地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权利。所以农民工无法享有务工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社会保障待遇、医疗救助。
入城工作的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权利是不均等的。国家需要做的是让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以上,我列举的都是一些入城农民与城市居民权利不平等的现象。这些情况依旧存在于我们的社会。要实现入城农民与城市居民权利的均等化,要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俞德鹏. 《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8
[2] 俞德鹏.《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9
[3] 俞德鹏.《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66
[4] 俞德鹏.《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69
[5] 俞德鹏. 《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09
[6] 崔传义. 《农民进城就业与市民化的制度》 [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8:63
[7] 俞德鹏. 《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117
[8] 俞德鹏. 《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123
[9] 俞德鹏. 《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127
[10] 俞德鹏. 《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161
[11] 俞德鹏. 《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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