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1
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世界通行的做法,在效力上是任意性的准强制性的混合,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可以分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贸易)惯例。在对外开放中按国际惯例办事,主要指的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国际惯例的形成条件在于:有习惯事实,内容明确规范,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经过国家、民事承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
国际惯例具有5个特点:一是通用性,即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四是重复性,要重复多次地运行作用;五是准强制性,虽不是法律但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芬摘自《中国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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