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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壤被污染,土地所有者要担责

时间:2024-05-21

彭小萍

二战后,日本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近10%,创造了战后经济奇迹。但是,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伴随着资源能源的高投入、高消耗和污染物的高排放,以及以重工业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尤其是土壤重金属污染十分严重。

1997年,由重金属污染导致的水俣病事件,受害者高达12615人,死亡1246人,至今仍有3700余人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为治理土壤污染,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出台法律法规,完整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目标、政策措施、管理制度;通过设计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起到治理土壤污染、改善土壤质量的作用。

制定土壤污染环境标准。经过1994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订,规定了土壤中镉、铅、汞等27种特定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若超标,该区域必须公示,让公众知晓。

出台土壤污染调查制度,要求土地所有者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结果提交给都道府县知事。只有通过土壤污染治理资格考试的人才能够参与土壤污染治理相关工作,该考试的通过率只有10%。

污染土地限制使用,规定农户在被污染农业用地上,不得种植特定农作物,必要时销毁被污染的特定农作物。

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土壤污染者不明或者土地所有者、污染者无力支付治理和修复费用时,可申请资助。

严厉的污染处罚制度。不论污染者是否明确或有无财力,土地所有者都应承担补充责任、无过失责任。但是,土地所有者承担责任后可向土地污染者索偿。

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制。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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