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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发展逻辑及其示范效应

时间:2024-05-22

谷志军 曾林妙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也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开局之年。过去40年,深圳秉持“敢为天下先”的城市精神,在纪检监察改革创新取得一批成果,如建立全国第一个监察局、构建反腐保廉预防体系、全国率先建立电子监察系统、提出“廉洁城市”建设目标、在前海探索“五位一体”监督体制、率先出台《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等。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新时代背景下,总结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发展历程及其成效,特别是从理论层面总结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历史经验,对深圳推进“廉洁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纪检监察改革创新一直是廉政研究领域中的热点议题,已有研究主要围绕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展开。从国家层面来看,研究者以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为时间节点,探讨了国家纪检监察体制的变迁历程、演进路径和发展方向;①王延中、蒋来用:《新中国60年的反腐倡廉建设:一个简要的评述》,《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5期;李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视域下的制度设计变迁——新中国成立以来权力监督的历史梳理》,《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年第3期。或从权力结构、权力监督、过程理论、治理理论等不同视角,解读了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意涵和现实意义。②陈尧:《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监察体制改革对我国政体模式的创新》,《探索》2018年第4期;王立峰、吕永祥:《权力监督视角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与现实意义》,《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虞崇胜:《“三者有机统一”的有益尝试——基于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性分析》,《理论探讨》2018年第4期;邱霈恩:《积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7期。从地方层面来看,研究者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改革的案例分析,提出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改革模式设想;①过勇、宋伟:《中国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改革模式分析》,《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5期;过勇、宋伟:《中国县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现状、困境与改革思路》,《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年第4期。或者基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探讨了地方各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现实问题及优化路径。②于晓虹、杨惠:《监察体制改革视阈下的地方治理逻辑——基于地方监察委实践的实证分析(2016-2018)》,《治理研究》2019年第6期;吕永祥、王立峰:《县级监察委员会的公权力监督存在的现实问题与优化路径》,《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阎波、林林、章磊:《“监督全覆盖”背景下基层政府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问责机制优化研究——以G省S区为例》,《行政论坛》2019年第2期。

总体上看,已有研究成果较为全面地回答了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意义、现状及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改革思路,但也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方面,研究重点在于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相关话题,忽略了地方实践及其与国家制度设计的互动情况;另一方面,对地方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研究以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为主,缺乏从理论层面深入挖掘和阐释。基于此,本文以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为线索,重点梳理和总结其40年来的发展历程和演进逻辑,分析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示范效应,进而探讨我国地方纪检监察改革的努力方向。

二、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发展历程

纪检监察改革创新作为深圳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与深圳整体改革创新相一致,同时也与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趋向相契合。纵观深圳40年的改革发展过程,结合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特点,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经历了建立恢复、巩固发展、深入探索和先行示范等阶段。

(一)建立恢复阶段(1980-1992年):恢复计划时期的监督体制

1977年,党的十一大作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的决定,要求中央、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委,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要求省、市、自治区、地、州、县委建立纪律检查机构,深圳市纪委也于1979年成立。与此同时,中央作出改革开放的决定,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中央成立深圳经济特区以助力率先探索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也赋予其在纪检监察改革创新上的自主权。③雷学海:《试论深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特区理论与实践》1995年第3期。

1983年,深圳决定恢复行政监察制度。同时,为了解决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官员腐败问题,深圳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的反腐经验,于1986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行政监察局,探索行政系统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体制。1987年,受党的十三大提出“党政分开”改革的影响,中央和地方均撤销了纪检机关,直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各级纪检机关才得以恢复重建。就深圳而言,这场变革推动了对党政机构进行调整,在纪检监察体制方面,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即反贪局的前身),并在各级党政检查监督部门建立有关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情以及接受违法犯罪份子投案自首等制度。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深圳纪检监察工作以恢复建立一套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监督体制为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力度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二)巩固发展阶段(1992-2002年):建立适应市场的监督体系

在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深圳开始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体系,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1993年,中纪委和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提出了以纪检和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为主旋律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过,当时深圳没有参与这轮全国性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改革,而是继续探索在分设体制条件下分别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因此,当时深圳行政监察局没有与纪检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成为全国唯一一个保持独立运作的监察机关,这种纪检、监察分设体制一直延续到新一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夕。深圳行政监察局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作用,但在反腐倡廉、制衡行政权力、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

此外,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权力规制问题,1997年深圳着手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出台了《深圳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前各级部门审批事项繁多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发展同时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自1997年开始,深圳先后实施了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圳率先推行的审批制度改革,不仅拉开了全国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旋律的行政体制改革序幕,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深圳在审批事项标准化、商事制度改革、建立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等方面率先探索,成为明晰各审批监管部门权力边界、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试验场。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深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侧重于通过简政放权方式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巩固经济发展成果等,但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原有的权力架构。

(三)深入探索阶段(2002-2012年):形成惩防结合的监督合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高度,要求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问题。深圳深入探索反腐监督体制机制,在构建反腐保廉预防体系、建立电子监察系统以及推进“廉洁城市”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2002年,《深圳市反腐保廉预防体系总体思路》正式实施,提出建立权力配置、法律约束和测评预警等七个系统,以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反腐保廉预防体系,深圳被中央纪委评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在此基础上,2005年深圳承接了监察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国际合作项目,开始探索建立“行政监察之创新、行政监控之利器”的电子监察系统。该系统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通过建立审批查询、审批责任、审批监察和评佑反馈等机制,形成了信息服务、实时反馈、动态监控、效能量化等功能,促使行政审批由“寻租”向“透明规范”转变,由“责任追究难”向“人人负起责任”转变,由“事后监察”向“同步监察”转变,由“权力控制”向“程序规制”转变。①刘娅、谭刚、曾葆:《电子监察在行政审批中的运用及对政府改革的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深圳实验”》,《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以承接监察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国际合作项目为契机,2010年深圳又出台《关于建设廉洁城市的决定》,率先提出“建设廉洁城市”的目标。廉洁城市建设的构成要素包括反腐倡廉制度法治建设、干部清廉建设、廉洁文化建设、诚信社会体系建设、社会道德建设等五个方面。②杨景涛、李成言:《关于廉洁城市建设的几点思考》,《理论视野》2013年第6期。深圳建设廉洁城市的目的在于,通过探索廉政体制机制创新,创造廉洁诚信社会氛围,以提高城市竞争力。为了推进“廉洁城市”建设,一方面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另一方面紧抓腐败违纪行为,加强腐败惩治力度。深圳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廉洁城市建设,对全国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创新发挥了重要的试点作用。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在中央支持下,为了消除腐败行为、提高监督效能,深圳开始从监督体制层面着手,深入探索反腐败监督体制机制,形成惩治与预防监督合力。

(四)先行示范阶段(2012年至今):努力建成“廉洁示范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对深圳提出了更高的期望。深圳以前海廉政创新为主阵地,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大胆推进纪检监察“一体化”改革,于2013年成立前海廉政监督局。前海廉政监督局基于“协同治理”理念,通过整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监督部门,形成了廉政“大部制”的组织架构,并从廉政主体协同、过程协同、要素协同、技术协同四个维度形成廉政协同治理的运作模式。①谷志军、陈科霖:《协同治理与廉政治理现代化:基于深圳前海廉政监督局的研究》,《党政研究》2016年第3期。目前,前海廉政监督局在建立廉政监督咨询机制、制定权力清单、开发电子留痕系统、防止利益冲突等方面先行先试,取得了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创新成果,成为我国廉政创新的重要实验场。为了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2016年深圳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一体化运作模式,结束了长期保留监察局的局面,并于2018年成立了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围绕廉政制度创新,深圳在领导干部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反腐败工作标准、权力清单等方面,创新出台了系列制度成果,将制度建设摆在反腐败斗争的突出位置,扎紧权力监督的制度“笼子”。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深圳作为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城市,于2018年率先出台实施首批五部地方性党内法规。在腐败制度标准化方面,深圳将标准化原理引入到反腐败领域,借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模式与流程标准化的管理工具,出台了《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该标准是国内首个反贿赂管理的地方标准,为企业监管贿赂行为提供了可测量指标,并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标准指引;在此基础上,深圳区一级纪委监委还制定了社区纪检监察工作标准化指引,为社区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和制定提供了标准和依据。总体而言,党的十八大后深圳纪检监察改革聚焦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先行先试,力图率先建成“廉洁示范区”。

三、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演进逻辑

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发展历程具有以下两条演进路径:一是基于中央视角的政策试点逻辑,在中央控制下作为一个政策试点,经历了从测试型到探索型再到示范型的演进;二是基于地方视角的央地互动逻辑,在改革过程中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密切联系,经历了从跟随型到选择型再到确认型的演进。

(一)基于中央视角的政策试点逻辑:从测试型到探索型再到示范型

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经济特区之一,深圳一直是改革创新的政策试验场。 “政策试点”是我国渐进性改革路径和“摸着石头过河”思维的具体形式,在我国治理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根据目标定位的差异,可将政策试点划分为测试型试点、探索型试点和示范型试点等三种。②周望:《中国“政策试点”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87-93页。自特区成立以来,深圳频繁成为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政策试点,从20世纪90年代保留纪检、监察机关分设体制到21世纪之初提出构建反腐保廉预防体系,再到党的十八大后提出的“廉洁示范区”建设,政策试点逻辑一直贯穿于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全过程。根据试点目标、行为及角色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总体上呈现出从测试型试点到探索型试点再到示范型试点的演进过程(见表1)。

表1 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政策试点逻辑

第一,测试型试点逻辑。测试型试点是指在全面推行某项制度时,为了检验该项制度的成效,而保留个别地区或部门继续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运作,作为检验新制度运行效果的参考系的一种试点类型。20世纪90年代,中央推出以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的新一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建立了“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的纪检监察体制。这一改革力图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反腐力量分散于纪委、监察、审计、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小权分散”格局,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反腐廉政经验,建立高效统一的纪检监察体制。从政策试点来看,在这次全国性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改革中,深圳继续保持纪检、监察机关分设体制,成为这一轮全国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测试者”。虽然本身并没有采取实际的改革措施,但深圳也参与到这次全国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只不过深圳作为全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控制变量,充当着测试型试点。

第二,探索型试点逻辑。探索型试点是指在某一新的开拓性改革领域内,为从改革实践中探索得出较为可行的政策方案设计而授权个别地区或部门率先开展试点工作,以寻找最优的实现路径。进入21世纪后,深圳面临“特区不特”的瓶颈,亟需在经济改革基础上寻求其他领域改革的突破。在纪检监察改革创新方面,深圳围绕构建反腐保廉预防体系、建立电子监察系统、推进“廉洁城市”建设等方面率先探索,试图通过开拓性改革寻找规范权力运行之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政治保障。从改革成效看,无论是建立电子监察系统还是推进“廉洁城市”建设,均是在中央既定改革框架之下授权深圳开展政策试点;而深圳自主探索构建反腐保廉预防体系改革项目在得到中纪委的支持后,也成为当时全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政策试点项目。可以说,不管是自上而下承接中央改革试点项目,还是自下而上自主推出改革项目,这些改革项目的成功实施需得到中央的支持。因此,进入21世纪以后,深圳多次作为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政策试点,成为中央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因变量,被动地扮演一个“开拓者”角色,充当着探索型试点。

第三,示范型试点逻辑。示范型试点是指为推动某项新制度、新政策的实施,选择部分地方或部门按照较高的标准率先执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以对新政策的实施方法、现实成效尤其是积极意义上的效果进行具体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在国家政策试点中的角色愈发突出,不仅作为一个探索者和开拓者,还被赋予示范者的角色,期望深圳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在此背景下,深圳提出建设“廉洁示范区”的口号,在前海合作区成立廉政监督局作为我国廉政创新的重要试验场,高标准执行和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纪检监察改革创新任务。在中央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前海廉政监督局在廉政监督咨询机制、权力清单、电子留痕系统、防止利益冲突等这些既定政策上先行先试,彰显了我国廉政建设的制度优势。深圳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上,不仅是全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开拓者,还承担着率先施行我国各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成果的任务,成为我国廉政建设经验的“示范者”,充当着示范型试点。

(二)基于地方视角的央地互动逻辑:从跟随型到选择型再到确认型

关于政策试点的研究成果认为,在中国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一个中央和地方互动的机制。①韩博天:《中国经济腾飞中的分级制政策试验》,《开放时代》2008年第5期。可以说,央地互动是当代中国政策试点背后隐藏的关键机制。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政策试点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央地互动行为,但是由于目标定位的不同,中央与地方纪检监察机构的行为特征各有侧重。因此,要进一步理解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逻辑,需要关注纪检监察改革创新背后的央地互动情况。从央地二元分析视角看,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是在国家纪检监察机构的授权和支持下,地方层面的政策试点和不断调试。围绕与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互动,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从跟随型改革到选择型改革再到确认型改革的发展演进过程(见表2)。

表2 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央地互动逻辑

第一,跟随型改革逻辑。跟随型改革是指在改革过程中,地方按照中央的改革部署统一采取行动,跟随中央的改革步伐,其本身并没有主动采取实质性的改革举措。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之初,尽管中央赋予了深圳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上的一定自主性,但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以恢复纪检监察制度、紧随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步伐为主,如1983年恢复行政监察制度、1986年成立市监察局、1987年撤销纪检机关等,其改革力度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到了199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大潮中,深圳也没有参与这轮全国性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改革,而是继续探索分设体制下分别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成为全国唯一保持独立运作的监察机关。由于此时的改革重心在经济领域,纪检监察工作以贯彻中央意见精神、完成中央交付任务为主,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改革举措,也没取得具有影响力的改革成果,是一种跟随型改革。

第二,选择型改革逻辑。选择型改革是指在中央既定的改革范围之内,地方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主动选择承接中央既定的改革项目,在中央的指导下实施和完成改革项目。在中央支持下,深圳在探索反腐保廉预防体系、建立电子监察系统、推进“廉洁城市”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改革成果。相比之下,深圳围绕权力结构探索的“行政三分”改革构想,却因没有得到上级支持而延续。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化结果,是由于取得成功的改革是中央肯定或既定的改革项目。在这一逻辑下,中央对地方改革创新是选择控制的,中央通过对试验的不确定态度实现对地方的控制。①刘培伟:《基于中央选择性控制的试验——中国改革“实践”机制的一种新解释》,《开放时代》2010年第4期。从央地关系层面看,虽然为了获得出色的政绩,特别是在地方政府竞争下,地方产生了改革的积极性并开展改革探索,但只有得到中央支持的改革项目才能取得成功。因此,地方更多会从中央既定的改革范畴内选取合适的改革项目,对于地方而言,这是一种选择型改革。

第三,确认型改革逻辑。确认型改革是指在改革过程中,地方可以自主采取和推进改革项目,中央更多扮演一个确认者的角色,不干预地方改革的过程和目标,而是通过确认地方改革成果的方式以表明中央改革的方向。新时代赋予深圳新的历史使命,基于自身发展需要向中央争取政策支持,而中央更多扮演“确认”的角色。中央要求深圳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率先建成“廉洁示范区”。而深圳其实也早已基于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复杂形势,提出了建设“廉洁示范区”的口号。不仅配合完成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率先在体制、制度层面先行先试,在前海探索建立统一的廉政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制度建设摆在反腐败斗争的突出位置,围绕领导干部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反腐败工作标准、权力清单等方面创新出台系列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不仅“廉洁示范区”是深圳自主开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创新实践,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上有很大积极性,而中央在其中更多扮演“确认者”的角色,是一种确认型改革。

四、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示范效应

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的“双区驱动”战略背景,对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如何发挥示范效应提出了新的期待,需要深圳在纪检监察工作上把握好“先行先试”与“先行示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先行先试”与“先行示范”既逻辑相联,又使命相继,没有曾经的“先行先试”的成功实践,就不会有今天“先行示范”的新使命担当。②陶一桃:《从“先行先试”到“先行示范”——经济特区的新使命》,《特区实践与理论》2019年第6期。

(一)发挥示范型试点的“先行示范”效应

政策试点项目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该项目是否得到中央的授权和支持。从改革开放的全局看,深圳本身就是政策试点的产物,其成功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大刀阔斧改革,还有政治层面的因素。因为“‘经济特区’的重大意义从表象看似乎在于‘经济’,但本质上却在于政治”,③黄卫平、郑超:《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与发展的政治意义》,《理论视野》2010年第5期。而纪检监察改革创新本身就是政治层面的改革。而且,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政治因素,其前提是得到中央的授权和支持。从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实践看,在测试型试点和探索型试点阶段,只有获得中央的授权和支持的试点项目才得以取得成功,而在示范型试点阶段,中央并非授予某项改革的权力,而是赋予和支持特定地区在各领域全面探索的权限,因而地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各领域展开探索。也就是说,不同于测试型试点和探索型试点,示范型试点在改革创新探索已经获得上级的前置授权,在推进各项具体改革项目过程中无需得到中央的进一步授权。

从政策试点看,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在从测试型试点到探索型试点再到示范型试点的演进过程中,中央对深圳的角色定位从一个控制变量变为因变量,又从因变量变为自变量;中央选择深圳作为政策试点的目的从检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效到探索反腐保廉新路径,再到展示我国反腐败斗争政策经验;深圳开展政策试点的表现从保持纪检监察体制现状到率先推出开拓性改革举措,再到建设展示我国廉政建设经验的“廉洁示范区”。这就意味着,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将继续保持示范型试点角色,在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大局中充当自变量,中央对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要求是展示我国廉政建设的政策经验,成为一个“廉洁示范区”。从政策试点逻辑探讨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其目的不仅在于了解其角色定位,而且是要以此明确推进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方法。正如***总书记所说,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①***:《树立改革全局观积极探索实践 发挥改革试点示范突破带动作用》,《人民日报》2015年6月6日,第001版。因此,在示范型试点阶段,深圳要发挥政策试点的“先行示范”效应,系统总结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政策经验并付诸实践,通过开展改革创新实践彰显我国廉政建设的制度优势。

(二)发挥确认型改革的“先行先试”效应

推进改革创新的幅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改革动力。根据我国改革开放所呈现出的渐进主义改革逻辑,地方往往拥有改革的自主权,但拥有改革自主权并不意味着具有充足的改革动力,改革自主权和改革动力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正相关关系。因此,与跟随型改革到选择型改革一样,在确认型改革阶段也面临如何破解改革动力不足的难题。从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实践看,实现了几个转变:其创新动力来源从中央的任务驱动到地方官员的政绩驱动再到特区的发展实践驱动的转变;中央对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态度从示意放权到选择控制再到支持确认的转变;深圳本身对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态度也从跟随到自主探索再到先行先试的转变。与此同时,随着深圳改革创新动力来源的转变,当前深圳纪检监察创新不再像特区成立初期集中在体制恢复和技术创新,而是更强调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其改革创新的幅度呈现不断深入的趋势。当然,确认型改革的实践驱动模式并非否认过去深圳的改革缺乏现实推力,只不过这种现实推力并不能完全地转换为改革的动力。

从央地互动看,正因为在确认型改革阶段也面临如何破解改革动力不足的难题,近年来中央叠床架屋地给深圳授权改革、再而三地颁发改革“特许证”,实际上反映了改革实际推进的程度还不如决策层的预期,各种授权改革的试验区“品牌”效应式微。②黄卫平:《我国改革进程中的经济特区与自贸区之比较》,《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就地方纪检监察改革创新而言,在改革动力问题上,确认型改革必须突破跟随型改革的任务驱动和选择型改革的政绩驱动,着眼于自身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实践需求,在各领域改革中先行先试。为此,深圳要发挥确认型改革的“先行先试”效应,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明确继续推进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不是来源于中央从上而下施加的政治压力,也不是来源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绩竞争需要,而是来源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实践需求;二是深圳应立足于建设“廉洁示范区”的纪检监察改革创新,不应仅停留在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更应着眼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探索建立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以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制度优势。

五、结论

纪检监察改革创新是深圳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深圳40年改革发展历程并结合纪检监察改革历史可以发现,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建立恢复阶段,致力于恢复计划时期的监督体制;二是巩固发展阶段,致力于建立适应市场的监督体系;三是深入探索阶段,致力于形成惩防结合的监督合力;四是先行示范阶段,致力于努力建成“廉洁示范区”。通过梳理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发展历程,可以提炼出贯穿其中的两条演进逻辑:一是基于中央视角的政策试点逻辑,经历了从测试型到探索型再到示范型的演变;二是基于地方视角的央地互动逻辑,经历了从跟随型到选择型再到确认型的演变。在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的“双区驱动”战略背景下,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不仅发挥了示范型试点的“先行示范”效应,而且发挥了确认型改革的“先行先试”效应,对中国地方纪检监察改革创新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从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40年的发展来看,中央的授权支持与地方的改革动力是影响其改革创新成效的关键因素。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深圳经验”告诉我们,新时代地方纪检监察改革创新必须处理好政策试点下的中央授权支持问题和央地互动下的地方改革动力问题。在中央授权问题上,不管是充当测试型试点还是探索型试点,都需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主动承担起先行先试的角色,争取发挥先行示范效应;在改革动力问题上,不管是跟随型改革还是选择型改革,都需要着眼于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实践需求,突破任务驱动和政绩驱动,争当发挥先行先试效应。新时代纪检监察改革的深入推进,要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深化,边实践、边总结、边提升,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先行先试和丰富发展。在这方面,深圳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的探索可以成为中国未来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应该继续采取示范型试点和确认型改革的渐进式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各级纪检监察改革积累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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