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石 珍 杨海军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共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步丰富其内容的过程。在此过程之中,随着话语体系从行政管理逐渐转向国家治理,党和政府不断调整公共政策的主体结构、行为方式、作用范围、责任边界等内容,以适应经济社会现代化的需要。其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成为近年来国家创新治理模式的重大成果。比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后,社会公众参与经济活动的门槛被大幅度降低,海量的商事主体加入了投资创业的行列与队伍。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总量已经达到1.23亿户,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http://www.samr.gov.cn/zhghs/tjsj/202003/t20200305_312509.html。为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治理模式之下,都需要与市场主体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有效监管。政府的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事情变少了,相反,政府的监管任务更加艰巨,监管责任更加重大了。尤其是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释放出“宽进”信号之后,如何规范高速增长的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调和市场主体数量剧增与执法资源有限的冲突与矛盾,矫正因“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等可能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的种种影响,更应该成为目前必须关注并加以解决的难题。但是,从现状来看,当下的市场监管机制面临一些监管失效、监管低效、监管权滥用、监管乏力等问题,监管部门疲于应对事后救火式监管、事前保障性质的突击式监管,监管失灵时有发生。①李善民主编:《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蓝皮书2015-2016》,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0页。因此,在未来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应当大力探索创新有效的监管模式,以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成本过高”等问题,其中,构建商事信用监管体系就成为重新组织监管链条和进行监管方式变革的关键举措和有效路径。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的新发展理念。其中,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信用交易,其本质就是信用经济,信用交易不仅能够使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便利的交易变得更容易,而且还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并提高经济效率。可以说,市场经济形态的深刻演变一方面显著地扩大了交易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显著地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加深了对信用的依赖性。②展西亮:《信用工程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第36页。尤其是互联网全球化的今天,诸如阿里巴巴、亚马逊等商事主体使得跨国界跨地域额的市场交易成为潮流与趋势,信用成为在市场竞争中持续增长国际竞争力的“特殊资本”,是市场经济主体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核心法宝”。而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主体,抓住了商事信用这个要害,就抓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标志,抓住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
对于规范现代化经济体系而言,相比于纯粹的正式的法律约束,着力于通过重构商事信用的方式来引导、规范、约束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有意想不到的效果。信用制度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治框架的一种制度表现,这是因为,信用制度调节经济关系的行为处在比法律调节更低级的层面上,处于更广泛的领域内并且具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可以调节法律等正式制度所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③商庆军:《转型时期的信用制度构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第85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不仅需要制造业、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的硬实力支撑,还需要商事信用监管体系等软实力支撑。构建智慧智能的商事信用监管体系,就是降低交往和交易成本最经济的途径、率先构建一流营商环境最有效的途径,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
行政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是引领我们走向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先头兵和指战员,行政治理的效果直接影响了其他治理手段的实效和作用,行政治理的方式决定其他治理工作的开展。在治理理论中,监管主体不只是政府还包括被监管企业、行业协会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监管手段不只是强制命令,还包括经济激励、信息公开、自我监管、说服教育等多种手段。因此,必须着眼于布局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不断持续创新行政治理形式与手段,为企业和市场的发展做好资源配置管理,为企业和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影响企业和市场的不利因素进行有效规制,以实现我国现代化全局性治理体系的构建。
从统治、管理,再到治理,人们不仅关注分散公共权力的有效形式,也重视政府治理的成本,使政府的管理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市场配置与社会管理的不足。④尤春媛:《市场经济·契约文明·法治政府》,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54页。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等手段过于注重行政部门单方面的监管力量,忽略了行政机关与商事主体进行主体间有效合作的可能。在治理过程中,更加强调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手段、治理程度等各方面的多样化与多元化,更加强调协调、合作、灵活的治理机制。这也是不断放松事前管制、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既要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事前限制,同时又体现政府监管职能的后移和服务,这就需要运用并强化信用的手段。信用监管是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管,并通过公示将其信息放置于“社会显微镜”之下,通过社会的集体惩罚形成强大的信用约束,使信用的资产价值得以彰显。①李善民主编:《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蓝皮书2015-2016》,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29页。其实质是将不守信者与信用交易对手的矛盾转化成全体社会成员与不守信用者的矛盾,极大地加大其不守信用的成本并使其难以开展正常的信用交易。②展西亮:《信用工程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第215页。在此过程中,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已经不再是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而是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了行政治理过程;对失信企业的监管也不再过分强调行政处罚等对立手段的运用,而是通过将商事主体遵章守法的基本情况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让全社会的主体用脚投票去影响商事主体的行为选择。因此,可以说,依靠信用机制约束商事主体,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商事信用监管体系,作为促进市场自治、政府善治、社会共治相向而行的重要举措,事关治理大局,至关重要。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等,这既是对放管服改革的充分肯定,更是一种鞭策。应该看到,商事制度改革本身是一项体系工程,各项公共政策均需要配合改革以适应商事登记改革的变化与发展。在加大市场准入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逻辑延长线上,必然涉及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的协同改革。减少事先审批并不是要政府放松监管责任,而是要把监管重心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商事主体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以对企业保持持续不断的压力。如果说,前一阶段的商事制度改革,主要着力于降低准入门槛,从量的层面放活市场主体,为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新动力。但在海量商事主体几乎无门槛地进入了市场经济活动之时,如果不能着力解决宽进之后的严管问题,从质的层面为经济发展提供规范保障,那么,放活的市场主体、激活的动力就容易失控。尤其是面对新业态,监管模式更需要创新升级,监管手段、能力和效率亟待提升。而商事信用监管本身就强调转变过往单纯依赖事前审批机制的习惯,转而调动多元的综合力量,实现对商事主体活力释放和行政成本控制的双重目标。只有在商事信用监管体系上做大文章,将商事信用监管体系作为商事制度改革迈进深水区,进入严管后半程的核心着力点,才能真正实现放活和监管、服务同步到位。
近年来,自上而下推开的放管服改革从根本转变了传统的“入口监管”体系,将原本在“行政管制”之下的营业自由及市场领域几乎不加限制地暴露在私人行动中,由此也带来了较大程度的交易秩序风险,客观上必须以“互联网+大数据+信用”的思维构建商事信用监管体系,以填补事前审批缺位后带来的监管风险。然而,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商事信用监管体系从总体上来说正处于螺旋上升的通道,虽然在制度构建、平台建设、数据归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市场监管较大程度上仍然依靠“人海战术”,大数据技术、“互联网+信用”监管等先进手段运用不充分。从征信到评信,从建信到用信,还有遥远的路要走,还有不少的困难要克服。
一是系统建设主体有待整合。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过程中,各个地方都存在信用信息供给竞争的现象。即便是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发达的城市,也不概莫能外。二是信息归集标准有待统一。从国家层面来看,自上而下已经有了统一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具体思路和举措,也部署并开展了归集工作。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已经分别建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两大平台。但在地方的具体操作层面,各部门收集、共享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标准并不统一,给后续用数据驱动监管、进行精准分析造成了较大影响。三是信息化基础有待强化。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仍不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应用的领域还比较窄,信息沟通、共享、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到位。四是信用信息对接不够深入。以企业年报抽查为例,年报核心的内容,就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而在企业交税时,这些信息也会提交给税务部门。由于相关数据信息并未在平台上共享,核实企业公示的缴纳税信息,只能通过将所需查询的企业名单及其公示的缴税额度发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在工作内网中核实后,再进行反馈告知,程序繁杂,耗时耗力。即便是已经进入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部门在获取过程中日前仍需要通过设置专网、专线、专门电脑来查看,并且信息仅有浏览功能,无法便捷地进行办公操作,共享信息的使用十分不便捷。①肖林主编:《高标准开放与制度创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智库报告2015/2016》,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40页。
当前的信用评价较为粗浅,评价的数据基础不够详实,评价的方法也趋于简单,缺乏数据特征有序化、归类专题化、处理结构化的分析意识以及对碎片化数据的整合能力,②任小青:《大数据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研究——以宁波市郸州区为例》,宁波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第20-21页。影响了评价维度、评价权重和评价结果。整体而言,信用信息开发和利用不充分,信用产品供给创新动力不足,信用产品需求潜力有待开发,信用产品市场发展滞后,信用市场发展滞后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③刘肖原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115页。一是信用分类分级研究深度不够。国务院专门发文推行的双随机制度,其核心基础就是商事主体信用分类分级。没有信用分类分级,有限的执法资源就会被分散,监管风险就摸不清、找不到、管不透。就目前而言,商事主体的信用信息,只是被归集到了一块,被机械地展现到了信用平台,没有对商事主体进行风险归类、信用评级,信用信息数据背后隐藏的监管风险没有被充分有效挖掘。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普通大众,还不能直观地判断商事主体的信用好坏、风险高低,信用信息尚未发挥应有的价值。二是市场化的信用产品缺失。虽然无论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亦或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都归集、积累了大量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少数据仍处于“休眠”状态。无论是商业机构,还是行业协会,对信用信息的掌握与使用基本上仍处于初步了解情况和进行浅显问题分析层面,难以有效完成信息征集、信息评估等一系列工作。很少有专业机构充分借助现有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相关性和差异性的细致分析,也很少有专业机构依靠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定期开展专题分析和风险预判,无法满足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的商业需求。
一是信用奖惩的法治建设有待完善。在国家层面上,尚无对应的法律就商事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规范,仅有个别行政法规就特定领域的信用奖惩进行了规范,如运用最广泛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在地方层面,虽然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深圳等省市已经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条例或者办法,在信用监管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相关条例或者办法更多地只是统领性规范,在落实联合奖惩的细节上尚不具备实施条件。例如,不予受理商事登记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审批的具体规则尚未出台,限制参与人员招录等活动、限制资质资格等也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尚无配套制度保障联合惩戒落实到位。二是商事信用与个人信用衔接有待深化。商事信用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管理,而个人信用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汇集管理,但不论哪个平台都处于探索阶段,商事信用与个人信用的交集与融合十分有限。比如,目前商事主体的信用记录不能制约实际经营者,商事主体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成本极低,另起炉灶新设一个商事主体,便能规避信用风险,由此随意注册、虚假注册等不良现象突出。截至2019年8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实有591.42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75.93万户。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前三季度市场环境形势分析》,http://www.samr.gov.cn/zhghs/schjxsfx/202003/t20200305_312540.html。三是联合惩戒力度仍有待强化。比如,商务部门在给予企业扶持政策时,重点考虑的是企业有没有恶意抽逃资金、空壳经营以及是否符合加分条件等情况。其中并无参考异常名录的相关规定,异常名录效应发挥的部门协同性不够,其警示、惩戒效应自然也发挥不出来。②沈开艳、周奇等:《自贸试验区建设与中国经济创新转型发展》,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第57页。
作为国内较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城市,深圳市委市政府自2001年开始即率先全面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率先在政府层面成立信用机构,率先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应用体系。特别是深圳赢来“双区驱动”的重大历史机遇后,市委市政府更是提出要以“先行示范”的标准持续推进深化改革,努力打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此过程中,深圳始终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制度基础,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信用奖惩,目前深圳商事信用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多个领域形成了示范引领效应。③本章所涉及的相关数据主要参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一,http://amr.sz.gov.cn/xxgk/ghjh/ndgzjh/content/post_7296162.html。
早在2002年,深圳市就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首次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信用评级进行规范。在2017年,深圳市又因时制宜,及时梳理总结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充分吸收先进城市的信用建设经验,深度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地制定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立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这也是广东省首部宏观层面的综合信用立法。同时,深圳市配套制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格式、异议处理数据管理、信用档案、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等10个制度,初步搭建起了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框架。同时,全市各相关部门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知识产权(专利)、环境保护、重大税收违法、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海关失信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等领域分别签订了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方面签署了联合激励备忘录。由此,深圳市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商事信用制度体系。
深圳公共信用平台同样起步于2002年。经过十几年的建设,该平台在征信系统、信息披露、应用及联动惩戒等方面持续优化,为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信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一是信息归集全。截至2019年12月底,该平台已经归集全市78家信源单位7355个数据项的信息,涉及全市513万家商事主体(含注、吊销)信用信息1.02亿条,涵盖投诉举报、抽查检测等覆盖商事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动态、有效信息,并通过滚动年报试点归集了122万企业的监管联系人信息。二是技术支持水平高。平台对应的移动应用端“深信APP”可一键查询全市商事主体和18万条产商品信息,自动关联个人名下商事主体,并于2019年在全国信用APP观摩活动中位列政府类前三甲,获全国政府类示范推广项目奖。三是对外服务功能强。该平台集成了信用动态、红黑名单、双公示、报告自动生成打印及在线校验、异议处理、信用承诺等多项功能,社会公众可通过办事窗口、网页、微信等10余钟途径免费查询,数十家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也可以通过开设接口实施信用信息查询使用。2019年,深圳信用平台又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签署信息共享协议,引入南方大数据中心、华夏邓白氏等市场力量,推动粤港澳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同时在积极研究与农行数据对接,向微众税银等7家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
一是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初步构建。2019年,深圳市开始在许可登记、信用修复、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等业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并逐步建立企业个性化信用信息档案,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对符合11种异常情形的商事主体,实现在办理商事登记和相关事项时从严审核,在不予办理“秒批”业务直接拦截,截至2019年12月底已累计对2.2万家商事主体实施风险预警。二是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探索前行。在2019年,深圳市逐步完善了市场监管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奖惩规则,并率先将红黑名单和奖惩规则自动嵌入全市12个部门的工作流程,在全市首批83项重点事项中试点应用,全年累计实施激励措施737次。同时,在人才引进“秒批”等加快审批举措中,已经实现自动拦截失信主体。截至2019年12月底,限制“老赖”任职1.3万人,限制企业登记备案54万家次。三是“企业信用画像”精准发力。自2016年开始,深圳市以公共信用数据库为基础,辅以大数据分析应用,在前海试点企业信用评价(企业画像),实现“大数据引领管理、大数据驱动监管、大数据精准扶优”的监管模式,搭建片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新模型,成为了全国“最佳实践案例”。之后,深圳市又持续优化企业信用画像,按照经营指数、合规指数、履约指数、荣誉指数四个指数维度优化评价指标体系,推动信用画像评价应用于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市场监管环节,截至2019年11月已经完成对全市204万家商事主体(不包含个体工商户)数据清洗以及关联法人股东高管和纳税报表,建立数学模型对数据进行逻辑抽取并完成评级工作。①《深圳信用网上线17年今年查询量过亿》,《深圳特区报》2019年11月25日,http://sztqb.sznews.com/PC/content/201911/25/content_775550.html。四是信用金融服务不断强化。至2019年底,深圳市持续深入构建“信用+”应用体系,推动“信用+许可”“信用+资金资助”,因地制宜试点打造“信用+产业园”,探索开展“信易贷”“信易游”“信易批”等“信易+”系列项目,积极推广“企信惠项目在南山欧洲城、坪山六合城等区域落地实施,探索信用约束向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延伸。五是省内省外协同共进。至2019年底,深圳市已经突破地域限制,先后与浙江、湖南、重庆、福建、黑龙江、辽宁、成都等省市以及香港等境外地区合作,实行信用信息联网查询,同时还与省内东莞、惠州、汕尾、河源等地市签署“3+2”区域信用合作备忘录,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与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传统的“靠腿监管”的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密集行为。这样做不仅费时费力,更难以真正调动被监管对象的积极性与自觉意识,不能防患于未然,企业也疲于应付,监管的效果较差。商事信用监管是一种新型监管方式,它充分尊重、鼓励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的干扰,能够强化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意愿,降低不必要的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因此,必须以信息化为引领,以信用为核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全方位、全领域、全业务、全链条、全过程推进商事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商事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这种监管方式围绕着信用数据、信用信息、信用知识、信用管理的流程,形成了过程监管思路;围绕着信用数据库的持续补充更新、企业信用等级的升降,形成了连续的动态监管特征;围绕着企业信用资源的开放获取、互联共享、多方使用,形成了增值性质的社会监管格局。①李善民主编:《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蓝皮书2015-2016》,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7页。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发育不完全和机制不健全,市场甚至会存在不守信的不良风气,在较短的时期内单单依赖市场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必须在政府引导和协调之下,统一规划,各司其职,分步实施,循序推进,方能达到预期的建设要求。可以说,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社会征信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在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及发展社会信用中介组织的过程中,在培育、完善社会信用市场和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过程中都离不开政府的力量。②展西亮:《信用工程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年,第215页。其中,实现监管职能最重要的基础仍然是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标准统一的政策体系,因而对于政策协同的横向维度、纵向维度以及时间维度都需要全面关注并给予充分整合,才能实现高效便捷的监管。③沈开艳、周奇等:《自贸试验区建设与中国经济创新转型发展》,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第62页。一是中央层面需做好统筹。信用监管体系涉及面非常广、社会影响非常大,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功能的惩戒制度更将长期影响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因此,需要从中央层面对有关权限边界等进行规范,从纵向、横向和斜向统筹政府和机关间的配合完成制度构建。比如,要尽快从顶层设计对商事主体信用标准体系、评价体系、风险防范体系、信息披露体系、监督管理体系、联合惩戒体系等进行系统规范。二是地方、部门层面要细化落地。各地各部门及时因地制宜出台配套的落地方案,形成科学合理的商事信用监管法治体系。比如,各级政府部门在将信用评价引入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开展信用联动奖惩时,必须充分考虑关联原则、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原理,审慎推进。④罗培新:《遏制公权与保护私益:社会信用立法论略》,《政法论坛》第36卷第6期。
开放灵活的信息获取机制、与公众共享的公共关系管理系统和机构数据,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参与形式——“公民创新者”。如果我们把“用户创新”的理念转变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公民就可以作为创新者创新对社会或公共管理有益的方式来分析、解释或使用数据。⑤[美]亚历山大·舍隆:《公民关系管理 政府治理中的客户关系管理研究》,杨光煜、尚翔等译,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2015年,第1150页。因此,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设过程中,离不开信息平台在对市场主体、执法主体、社会参与主体所发挥的信息共享和行为拘束的功效,尤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更是成为市场主体在减少政府准入管控前提下遵守相关制度约束、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保障。⑥胡加祥等:《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回眸(制度篇)》,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3页。故而构建商事信用监管体系首当其冲便是建立政府监管大数据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政府监管的科技含量,克服传统监管模式中信息壁垒的弊端,充分发挥信息在政府监管中的功能。⑦李琪:《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79页。这就需要打造一个全面权威、集中统一、互联共享的“信用信息大数据中心”,全景式地汇聚跨领域的信用分析基础数据,并持续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展现在具体的坐标位置上,形成全景多维信用画像,更全面便捷地查询使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在“大归集”的过程中,一是通过人员身份信息智能比对、地址信息自动认证,提高商事主体身份信息与地址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度,最大限度防止虚假登记许可,为智慧信用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要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全口径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实现政府委办局数据、重点行业数据(如电信运营商)、社会数据(如互联网电商、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等横向互通、纵向互联,确保信用信息集成范围最广、参与主体最多、信息门类最全、标准管理最严、归集效率最高。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应当将信用管理融入到新型智慧城市的方方面面,充分发挥其在风险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构建基于信用等级分类的前瞻性信用风险预警机制、有效性信用风险快速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数据在快速定位风险企业、提高检查执法靶向性、帮助政府部门精准培优扶良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要以信用信息数据和基础网络平台为基础,至少应该在市级层面统一标准,科学构建商事主体信用分类分级指标体系。各地政府部门可在微调指标赋值权重的基础上,建立具体的评价模型,对商事主体信用进行科学分类分级,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预警提示。二是要根据所掌握的登记许可信息、申诉举报问题、检测鉴定结果、巡查检查线索、执法办案数据,结合行业特质、区域特性、时间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风险评估预警模型,对异常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细致分析、科学评估、及时预警。三是要强化信用风险信息共享共用,大力实施信用风险联动防控,适时对异常失常信息及时处置,有效加强对违法违规风险靶向监管,提升风险隐患协调处置能力,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市场风险。
社会声誉在守信和失信两者之间的价值差异及示范效应,可以激励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管理规则和道义准则的意识与行为。①关建中:《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蓝图》,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第88页。因此,要形成以市场主体为核心的监管共识,从由监管货物、资金等要素转向监管市场主体为主,实施分级监管,给予诚信企业高度自由,对失信企业从严惩罚。②沈开艳、周奇等:《自贸试验区建设与中国经济创新转型发展》,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第59-60页。一是建立“清单化、自动化、责任化”的强制性联合奖惩机制。根据信用信息的性质类别、危害后果、应用场景等,科学设定强制性奖惩清单,明确联合奖惩实施主体范围、区域范围、时间范围,并通过统一的联合奖惩平台,将对应的信用信息自动嵌入审批监管、申报评定、奖励服务等工作流程中,智能提示并强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实施联合奖惩,确保强制奖惩事项即时有效落实到位。二是建立“清单化、差别化、标准化”的政府推荐性联合奖惩机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制定差异化的推荐性联合奖惩清单,并通过统一的联合奖惩平台,将对应的信用信息自动推送给各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通过自行研究出台的标准模型,对照收集到的信用信息,智能评定信用类别等级,依法依规不打折扣地实施信用惩戒。三是建立“商事主体信用惩戒延伸到自然人”的联动奖惩机制。在奖惩信息记入商事主体信用记录的同时,将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强调商事主体信用与个人信用的互联互动,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实到人。
一是按照“巡办分离”的思路,建立“社区网格员及时发现+系统平台精准分拨+监管人员快速处理+结果信息客观反馈”的“日常巡查网”。将“直观性强、肉眼辨识度高、重复检查率多”的检查事项相对集中委托街道网格队巡查,并通过统一的监管平台,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按要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系统,形成管理闭环,使问题和隐患“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二是按照“人防技防并举”的思路,建立“技术机构检测鉴定+系统平台精准分拨+监管人员快速处理+结果信息客观反馈”的“重点检测网”。将“专业性强、技术依赖度高、违法状态难识别”的检查事项委托技术机构检测鉴定。充分运用信用分类分级结果、大数据风险分析结果,根据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统筹安排检测任务,并通过统一的监管平台下达抽检任务,检测机构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按要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系统,形成管理闭环,确保隐性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发现查处。三是按照“分类监管”的思路,建立“检查事项清单化+人员对象随机化+任务生成自动化+检查结果公开化”的“随机抽查网”。将行政相对人按照守法与违法状况作出分类,将执法的频度与违法的频度和程度相对应,违法行为发生少的相对人,对其执法的频度就低;违法行为发生多或者违法程序高的相对人,对其执法频度就高,从而体现让越守法者感觉越自由,让越违法者感觉越不自由。①刘平:《行政执法原理与技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475页。充分运用信用分类分级结果、大数据风险分析结果,通过统一的监管平台,智能设置商事主体检查比例与频次,科学编制执法检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监管人员与检查对象,并以信息化方式统筹部署随机抽查任务,确保随机抽查全过程数字化、信息化、可视化,切实提高监管检查的靶向性与精准性。四是按照“部门联动”的思路,建立“登记审批双向互动、多报合一并联审查、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权责明晰联动互补”的“部门协同网”。通过统一的许可登记平台,实现注册登记信息与许可审批信息的双向推送、订阅与对接,确保无证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商事主体信息“单一来源、一次报送”,解决商事主体多头填表、数据打架等问题。五是按照“政企互动”的思路,建立“企业联系人法定化、警示信息送达自动化、监管互动智能化”的“政企互动网”。搭建智能化的政企联动平台,科学编制提示警示清单,实时将违法违规行为提示信息、许可证到期提示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税务申报提示信息、企业年报提示信息、经营状态变更提示信息、文书信息等推送给法定的企业联系人,并收集企业联系人反馈信息,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便捷有序、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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