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熊哲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取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稳定程度以及能否充分展现自身的制度优势,而法律作为制度的最高形态,如何将规则体系转化为治理效能,直接影响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影响是全方面的,加快公共卫生法治建设对我国提高突发重大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此次疫情的爆发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秩序发出了多重挑战,一是疫情的防治导致防疫物资需求激增、医院床位紧张,制售假药及医疗器械、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哄抬物价等现象不断涌现,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一言堂”“一刀切”等现象屡禁不绝,少数国家公职人员行政执法粗暴,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社会影响恶劣;三是随着疫情蔓延加剧,我国三个产业遭受打击,额外成本的累积导致企业纠纷增多,失业人数攀升,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各方主体的信心。而如何打击抗疫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这些问题都应依托于增强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得以实现。具体来说,一是强化合法意识,即在抗疫决策和行为时要考虑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包括行为目的、行为权限以及行为内容是否有法律依据;二是培养合规理念,明确定立规矩和遵守行为之间的顺序,应该是先立规矩后遵守,在此基础上,力求定立的规矩是好的规矩,能够执行的规矩,真正做到良法善治;三是追求公平正义,一个是适用法律平等,即在法律适用面前不分阶层、不分性别,人人平等,另一个则是程序正义,即任何行为都必须坚持程序优先,以此杜绝偏私;四是崇尚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构建诚信社会的核心要件,要自觉遵守契约、善用契约,通过诚信社会的营造来累积信任——这是除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以外决定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社会资本。
自2003 年的“非典事件”后,我国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法规,配合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基本建立起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但是,通过此次新冠疫情我们发现这套体系仍有缺陷:一是国家应急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虽然已有《传染病防治法》《戒严法》等应急部门法,但是在应急法律体系中缺少一部宪法层级的基本法,应尽快制定《国家紧急状态法》;二是相关法律条文设置不够科学,操作性不强,例如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传染病的分类与相应防治措施存在错位不匹配的现象;三是部分公共卫生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现象,例如生物安全、动物虐待等领域都没有法律制度的安排,虽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但是从长远来看,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禁止和限制食用野生动物等相关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野生动物的交易保护行为才是长久之计。因此,在后续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要着重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科学立法布局,明确立法节奏,弥补立法空白,从源头上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避免压力型立法、重复性立法;二是更新立法理念,改变过去立法上抽象原则的传统思维,使修制的法律条文明晰具体,可实施并且可预期;三是强化立法审查,提高立法技术,注重多学科背景、多实践操作的立法人才培养,在源头上强化立法质量,避免无效率立法。
判断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常态化为非常态做准备”的能力是一个重要评价指标,然而,在此次防疫战中少数地方出现囤积捐赠的医疗物资,而当地医院却物资匮乏;部分地方动员号召流于形式,基层社区人员短缺,应急设置配备落后;甚者个别地方主管卫计的主要领导对自己辖区内的感染人数、医疗配备等数据一问三不知,因此,补齐治理机制上的短板迫在眉睫。一是完善中央——地方联防联动机制。围绕抗疫工作和地方治理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类项,建立科学应急体系,细化执行标准,优化层级沟通途径。二是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提升信息治理技术水平,建立官方辟谣平台,由信息管理向信息治理转变,优化“及时——真实”信息披露程序。三是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打破部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培养协同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合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真正做到可防可控。四是完善行政责任机制。明确行政主体资格,详列责任清单,建立倒查问责制度。五是完善社会动员参与机制。实施社会动员参与机制的顶层设计,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搭建对话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的优势,挖掘市场化配置资源的组织效能。六是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加强社区工作人员调配管理,保障社区的防疫物资供给,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社区工作人员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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