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王迎新(研究员) 白 旻
法国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监管及其启示
王迎新(研究员)①白旻②
法国是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服务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自1958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为欧盟)之后,法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其服务贸易也保持顺差状况,成为推动法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法国也是世界上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之一,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其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也对服务贸易进行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对文化贸易的保护政策尤其具有特点,可为我国推进服务贸易的大力发展提供有益的政策启示。
一、法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产生,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及金融、信息技术革命的全球化发展,世界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取得了迅速发展。自1980年以来,法国一直位居世界服务贸易出口的前五名,2013年跃升为第四名,在全球服务贸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服务贸易规模较大,对稳定经济发挥重要作用
法国服务贸易规模较大,在全球服务贸易中占比较高。2013年,法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为2360亿美元,占当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5.08%,排在美国、英国、德国之后,位居世界第四位;服务贸易进口额为1890亿美元,占当年全球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4.31%,排在美国、中国、德国之后,位居世界第四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250亿美元,占当年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4.71%,排在美国、中国、德国之后,位居世界第四位。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法国服务贸易的对外依存度一直保持在10%左右,并且服务贸易出口依存度一直高于进口依存度1~1.5个百分点。特别是在2012年,服务贸易进出口依存度、出口依存度和进口依存度均达到历史最高值,分别为14.66%、8.08%和6.58%(见图1、图2)。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法国经济持续低迷(2009年实际GDP同比出现负增长,为-2.2%,2012年全年GDP出现零增长),货物贸易逆差自2000年起持续扩大的态势下,服务贸易的持续增长,特别是服务贸易顺差的持续扩大,对于法国经济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行业结构较完整,市场结构仍偏欧盟
从行业结构看,法国服务贸易结构较完整,较全面地推动了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以2012年为例,法国服务贸易出口顺差的领域依次是商业服务,旅游,版税和授权费,通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出口额排序依次是商业服务,旅游,运输,版税和授权费,通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进口额排序依次是商业服务,运输,旅游,版税和授权费,通信,金融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同时,法国服务出口增长日益集中在通信、保险、金融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等领域,这些行业对法国服务出口增长的贡献从2000—2002年的70%上升至2006—2008年间的90%。
图1 1989—2012年法国GDP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数据来源: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0—2013;IMF
从市场结构看,根据OECD的统计,2012年法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3905.27亿美元,其主要贸易伙伴(前十位)为欧盟成员国、美国以及中国。其中,德国、英国、美国分别位居第一、第二、第三位。
同年,法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为2162.27亿美元,其出口贸易伙伴大部分为欧盟成员国、美国以及中国。其中,德国、比利时、英国分别位居第一、第二、第三位。法国服务贸易进口额为1743.00亿美元,其进口贸易伙伴大部分为欧盟成员国、美国以及中国。其中,德国、美国、英国分别位居第一、第二、第三位。
(三)法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
1.服务贸易持续保持顺差
长期以来,法国货物贸易表现为逆差,服务贸易表现为顺差。特别是自2000年起,法国货物贸易逆差额呈逐年扩大态势,同期,法国服务贸易年年保持顺差(详见图3)。20世纪90年代后,法国服务贸易对填补货物贸易产生的巨额逆差发挥了重要作用(见图4)。
2.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放缓
法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呈增长放缓态势,1999—2002年间,法国服务出口、进口年均增幅均为7.7%,而2005—2008年的年均增幅分别下降到3.3%和5.5%,2011年法国服务贸易出口虽大幅增加了11.6%,但2012年出口增幅回落为0.1%(详见图5)。法国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份额持续下降,从1990年的10%直线下滑到2000年的4.8%,此后降幅有所放缓,2011年占全球份额的4%,2013年为4.71%。
图2 2005—2012年法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及进出口总额占GDP比重
数据来源:UNCTAD Statistics Database
图3 1946—2012年法国服务贸易差额情况
数据来源:法兰西银行网站(Banque de France)
图4 2000—2012年法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数据来源: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1—2013
3.服务贸易的出口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为主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指那些主要依赖专业知识(如与某些专门领域相关的知识或技能)来提供知识型的中间产品和服务的组织(Den Hertog,2000),是具有高增值性、高渗透性、高度顾客导向的新型服务产业,主要包括通信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等服务业。法国服务贸易的出口增长日益集中在通信、保险、金融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旅游、交通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领域,这些行业占法国服务出口的比例从2000—2002年的70%上升至2006—2008年间的90%(详见图6)。
4.服务贸易主要在欧盟地区进行,但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法国是欧盟最主要的创始国之一和主要的成员国之一,与欧盟有着天然的政治与经济关系。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法国服务贸易主要的贸易伙伴仍在欧盟内部。但近些年,法国服务贸易的出口方向开始由欧盟向非洲等发展中国家转移。传统欧元区及英国等邻近贸易伙伴在法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地位不断下滑,贡献率从2000—2002年间的3.3%降至2004—2008年间的-0.3%,而石油国家和其他非洲国家在法国服务贸易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2008年超过六成的法国建筑服务出口至这些国家。
数据来源:法兰西银行网站(Banque de France)
图6 2000—2013年法国服务贸易出口行业结构
数据来源:UNCTAD Statistics Database
二、法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服务贸易自由化,即一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通过立法和国际协议,对服务和与服务有关的人员、资本、货物、信息等在国家间的流动放松管制,扩大本国服务市场的准入,最终使服务业在各国或各地区间自由流动的过程。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种状态,更是一个过程。我们认为,服务贸易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化,自由化与监管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且自由化步伐的快慢取决于贸易双方的态度。虽然法国始终是自由化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但法国服务贸易自由化也经历了由被动到主动、由垄断到开放并逐步融入欧洲服务贸易自由化乃至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中的过程。
(一)法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历史上,法国政府并不欢迎来自外国的投资。法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于恢复经济的需要,加上美国援助欧洲国家“马歇尔计划”的实施,法国才开始引进外资,但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国对外资的开放态度仍然是被动的,属于“带有疑虑”的开放,以至于所有外国企业在法国国内的投资项目,事先均必须获得法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欧盟共同市场的建设,对来自欧盟国家的外资开放市场成为必然。如果拒绝外国投资,法国企业就不可能进入欧盟其他国家市场。随着法国继续融入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法国开始主动对外开放,加快了吸引外资的步伐。
1.外商投资管理法律
法国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渊源是《货币和金融法典》(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其中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条款已体现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理念。其具体原则如下:
(1)外商投资审批原则。
(2)“法国和外国资金往来自由”的基本原则。
(3)为保障国家利益,法国政府有权要求申报、事先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包括:跨境外汇操作、资本往来、结算业务;法国在境外的资产构成、变更或清算;外国在法投资或清算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进出口。
(4)明确规定了必须预先提交法国经济部审核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任何违反L153-3条规定擅自订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均无效。
(5)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细则,其中包括关于欧盟外第三国投资管理规定、关于欧盟成员国投资管理规定、共同条款。
(6)处罚规定。
2.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
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年12月28日的66-1008号法令、1996年2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法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商业法典》《公司法》《劳动法》《税收法》《合同法》《保险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在法国,除某些领域外来投资需强制性申报和许可之外,法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没有任何行政限制。外国投资者来法投资需办理的手续具体如下:
(1)对于外来投资者收购法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交易,为统计目的,须向信贷机构提交申报表,对相关交易进行详细说明。
(2)以下情况须向法国经济财政部提交行政申报表:在法设立投资额超过150万欧元的新公司;收购一家法国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或收购一家法国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权的交易,交易额超过该法国公司股份或投票权的1/3(除非该投资者已经成为该法国公司的大股东)。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国逐步放松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放宽了对外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并逐步放开了一直由国家垄断经营的电信市场和运输行业。目前,法国已经对外开放的服务行业包括贸易、通信、银行、保险、运输、货代、中介服务、旅游等。
(二)欧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法国的影响
法国是欧盟的主要成员国之一,欧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法国的影响不言而喻。
同其他欧盟国家相比,法国对外资的行政审批手续和管制一直较多,政府对部分行业实行行政管理并限制外国人从事某些行业的经营,尤其对军工和国防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对外资更是设有严格的特殊限制措施。欧洲法院于2000年曾裁决法国1996年的外资法违反欧共体法律,影响外国投资者在法投资。为此,法国在2004年制定了2004-1343号法案,修订了外国投资审查程序。随后,在2005年颁布的部长法令中,规定在11个经济部门的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欲获得法国公司的控股权或特定的比例,则需要经过法国经济财政部的事前批准。2008年,法国修改了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批的法律程序,规定在影响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国防利益等特定领域,在法国建立的外资公司只有获得33.33%以上的股份,才需要事先履行审批程序。
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法国按照欧洲《统一市场法案》实施开放。
进入21世纪后,法国经济与欧盟经济的一体化关系更加密切。据欧盟统计,服务业是欧盟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占GDP总值和就业的2/3,服务贸易历年保持顺差,其中,法国服务贸易也为之做出了很大贡献。2005年,欧盟服务贸易差额为529亿欧元,而法国服务贸易差额为123亿欧元,在27个成员国中占到23%;2012年,欧盟服务贸易差额上升为1530亿欧元,法国服务贸易差额上升为326亿欧元,占比为21%。从服务贸易额来看,2000年,欧盟服务贸易额为5772亿欧元,法国服务贸易额为1612亿欧元,占比为28%;2012年,欧盟服务贸易额上升为11710亿欧元,法国服务贸易额上升为3039.45亿欧元,占比26%。
欧盟在建立统一大市场初期,即提出包括服务在内的“四大基本自由流动”。2004年5月,欧委会提出了“关于服务业内部市场的指令”(简称“服务业指令”),希望通过该指令建立一个有效地消除盟内阻碍服务领域自由化壁垒的法律框架,以促进盟内服务业市场一体化进程。但鉴于欧洲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2004年5月1日欧盟东扩以后,经济相对落后、劳动力价格相对便宜的中东欧10国也开始享受欧盟市场一体化的好处,这使许多老欧盟成员国心存忧虑。作为老欧盟国家的代表,法国提出了“社会倾销”的概念,认为通过了服务业指令后,中东欧国家廉价的劳动力将会“倾销”到欧盟高工资、高福利的国家,从而将加剧其失业率的上升,并使产业受损,危及其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尽管法国等成员国强烈反对开放服务业,但2006年2月16日欧洲议会仍最终通过了欧盟服务业指令。
(三)法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
在WTO框架下,法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承诺分为水平承诺和行业承诺。
法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承诺,主要包括服务贸易的模式三(商业存在),即法国在投资待遇、不动产及补贴等方面做出了承诺;以及模式四(自然人流动),即法国在16个行业对关联交易、商务来访人员、依据合同提供服务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毕业后实习生等5类人开放,但在11个行业有配额限制。
法国服务业对外开放行业承诺,主要包括对法律服务、电信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环境服务、银行服务业及建筑业服务等承诺完全开放;对运输服务业、分销服务业、邮政服务业等承诺完全开放,但有个别条件限制;对保险服务业基本开放,但限制条件较多;对新闻媒体服务业、教育和社会医疗服务业承诺有限,特别是文化领域没有任何承诺(但在视听方面有最惠国的例外)。
三、法国服务贸易监管
法国服务业对外开放与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WTO多边服务贸易体系规则、欧盟与第三方自贸区谈判达成的协议、作为欧盟成员国履行的义务、根据本国外资政策及对等原则实施的规则之中。法国服务贸易监管的核心特点有两点:一是其服务业对外开放与监管同欧盟的法律协调一致,二是坚持“文化例外”立场以保护本国文化服务业的发展。
(一)同欧盟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法国服务贸易监管
在市场准入、自贸区协定等方面由欧盟统一制定。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共同贸易政策和相关法律。法国已经转化欧盟理事会和议会2006年12月12颁布的有关《内部市场服务业指令》(Directive 2006/123/CE),该指令作为一个总体法律体系,要求2010年前实现欧盟服务业统一大市场。法国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之一,其许多法律受欧盟法律的制约。例如,该指令规定,将有关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服务等领域排除在服务业开放的范围之外。法国在服务业对外开放中,就要按照欧盟的基本规定执行具体的措施和开放承诺。受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约束,法国不能单独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协定,而欧盟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贸易协议则可以直接适用于法国。
因此,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法国服务业对外开放与监管同欧盟的法律基本保持协调一致。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国按照欧盟指令完成了国内相关立法程序。例如,2000—2003年,欧盟公布了一系列涉及电信开放的分类指令,包括《管制框架指令》《接入指令》《互联指令》《关于电子通信产品和服务相关市场的建议》等。这些指令和建议旨在促成各成员国进一步降低电子通信的市场准入壁垒,实施公平、透明和无歧视的网络互联,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务。根据这些指令,至2004年6月,法国完成了国内相关立法程序,修订了《电子通信和图像通信业务法》《数字经济信任法》《法国电信对公众电信业务的义务法》,确定了法国电信行业的管理新体制。第二,欧盟按照法国的提议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例如,在欧盟“服务业指令”批准过程中,以法国为代表的老欧盟国家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如果通过这项“服务业指令”,中东欧国家廉价的劳动力将会“倾销”到高工资、高福利国家,造成法国等国家的劳动力失业增加,危及其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欧洲议会为满足法国等老欧盟国家的要求,对“服务业指令”做了大量修改,才最终投票通过了该指令。
(二)较为完善的法国服务贸易监管体系
1.相关法律
法国服务贸易监管主要涉及以下法律:
(1)1807年制定并于1808年实施的《商业法典》(Code de Commerce)标志着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确立,是法国规范商业活动的根本大法。其现存有效的140条,管辖范围涵盖服务业的所有领域,既规范政府的服务业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能权限,也规范企业的具体商业经营活动。
(2)涉及自然人流动的《外国人进入与逗留法典》。
(3)涉及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年12月28日的66-1008号法令、1996年2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和2005年12月30日的2005-1739号法令。以上法律也适用于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
(4)涉及服务业等具体领域的法律。例如,《劳动法典》、《港口法典》、《金融与货币法典》、《邮政与电子通信法典》、《旅游法典》、《拉法兰法(Loi Raffarin)》(商业规划法规)和《电影工业法典》。
(5)涉及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例如,《消费法典》、《价格与竞争自由法》、禁止实施低价倾销行为的《加朗法(Loi Galland)》、《新经济调整法》、《关于确定实施〈商法典〉第四部分有关价格自由化与竞争条件的政令》、《加朗法修正案》、《赋予执法机构在打击假冒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职能的2005-1298号政令》等。
(6)法国经济中普遍适用的法律。例如,《公司法》《劳动法》《税收法》《合同法》《保险法》等等。
2.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以及对从业人员的限定
法国对服务贸易的监管包括学历和职业经验审查、事先行政申报、特别资格或许可制度,及商人证制度等。此外,在法国从事某些行业的人员须拥有法国国籍,或是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与法国签订双边协议国家的公民。
(1)实施行政管理并限定从业人员国籍的行业主要有:私人侦探、保险、赌场、市场和公共道路上的商业、运输代理、视听通讯、保险经纪人、货物代理、饮料和烟草零售、法语报刊、保安、通信、演出、药品零售等。
(2)实施行政管理但不限定从业人员国籍的行业包括:模特公司、旅行社、艺术品经营、商业、房地产、驾校、旧货、技术检测、理发、金融信贷、影院经营、展览、汽车维修保养、旅馆、车辆租赁、眼镜店、电影制作、饭店、公路客运和货运等。
(3)对其他行业,原则上外资可以自由进入,但外国人在法国执业必须事先申领商人证(除非有特例,所有拟在法国从事工业、商业活动的外国人均需申领标有“商人”字样的特别身份证)。
3.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特别管理措施
在法国,关于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特别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全部或部分业务前,须事先获得法国经济财政部批准。例如,博彩、私人保安服务;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服务;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数字应用加密和解密系统;向国防部提供研究或供应设备等“特定业务”领域。
法国一直呼吁在自由贸易的同时遵循“文化例外”原则,主张政府介入文化管理,保障各国公民持续享有丰富文化生活的权利。在提出“文化例外”概念的背景下,在国内文化产业的管理方面,法国政府出台了系统的文化政策和规划,每年用庞大的政府支出补贴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在国际文化贸易方面,法国是美国自由贸易政策的反对者。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国以“文化例外”为由,坚决反对文化市场的自由贸易;在WTO谈判中,法国进一步将“文化例外”演变为“文化多元化”原则,提出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并担忧全球文化“美国化”的发展趋势。
(2)法国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金融业者,制定了严格的门槛保护。
(3)按照法国2010年3月颁布的R226法律,任何设备制造商进口、销售、展示、使用包括合法侦听功能的通信设备必须首先获得法国政府的R226认证,等等。
(4)法国政府设立战略投资基金(FSI),对能源、汽车、航空、高技术等所谓“战略性”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方法进行干预,避免这些企业在遭遇危机或经营不善时被外资并购。这种行为被称为法国的“经济爱国主义”。
(三)法国坚持“文化例外”立场以保护文化服务业发展
法国对文化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实行严格监管和保护。从20世纪80年代起,法国一直推崇“文化例外”的信念,以保护法国的文化和语言。
法国一直呼吁在自由贸易的同时遵循“文化例外”原则,主张政府介入文化管理,保障各国公民持续享有丰富文化生活的权利。在提出“文化例外”概念的背景下,在国内文化产业的管理方面,法国政府出台了系统的文化政策和规划,每年用庞大的政府支出补贴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在国际文化贸易方面,法国是美国自由贸易政策的反对者。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国以“文化例外”为由,坚决反对文化市场的自由贸易;在WTO谈判中,法国进一步将“文化例外”演变为“文化多元化”原则,提出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并担忧全球文化“美国化”的发展趋势。
同时,法国在欧盟内部也积极推动“无国界电视”等政策的实施。1989年,欧洲议会通过“无国界电视”指令,确保播放欧洲影视作品的时间额度;为限制好莱坞和美国其他视听产品的入侵,对于欧盟视听媒体中“欧洲内容”所占比例也做了规定。1992年,欧盟认同法国的“文化例外”概念,并确定了界定“文化例外”的六条标准。
2013年6月,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谈判中,法国坚持“文化例外”的立场,提出欧盟成员国的影音产业不能包含在欧美自贸协定谈判的范围之内。欧盟委员会最终认同法国“文化例外”的观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起,法国一直推崇“文化例外”的信念,以保护法国的文化和语言。无论是在1993年WTO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还是在2013年的TTIP谈判中,法国政府都坚决地提出“文化例外”的原则立场,并取得了预期的成果。由于历史和文化的渊源,法国对绝大多数服务业承诺完全开放或基本开放,唯独在文化服务业不做任何承诺,这既有效地保护了本国丰富的历史和文化资源,也全面保护了本国的文化市场,以促进本国文化的繁荣发展。
四、法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启示
(一)健全服务贸易相关法律体系
法国服务贸易相关法律,主要体现在WTO多边服务贸易体系规则、欧盟与第三方自贸区谈判达成的协议、作为欧盟成员国履行的义务、根据本国外资政策及对等原则实施的规则之中。一方面,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共同贸易政策和相关法律;另一方面,法国服务业相关法律健全,且不断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
法国服务贸易相关法律规范已形成完整的体系,全面覆盖了服务贸易各个领域,同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做到了透明化、公开化和程序化。此外,法国服务贸易相关法律规范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冲突,各地方各部门均遵照统一的原则来制定相关法规。
我国目前服务贸易立法还不够健全,虽然已颁布了一批涉及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如《海商法》《保险法》《中央银行法》等,但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且未形成体系。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立法还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因此亟须在《外贸法》的指导下,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内容齐备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中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撑。
(二)加快完善服务贸易管理(监管)体系
法国服务贸易出口管理体制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制定服务贸易政策的政府主管部门,第二层次是承担跨行业政策协调职能的机构,第三层次是行业自律的中介组织,第四层次是专业统计机构,形成了一个“四位一体”的管理(监管)体系,即:政府部门的执法、协调机构的监督、行业公会的自律管理以及专业统计管理。特别是行业公会不仅主要从经营环境方面为企业服务,还负责制定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等。一些行业公约制定后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将受法律追究。一旦出现问题或危机时,行业公会将成立专门危机小组,作为政府和相关企业的联系单位,共同研究应对措施。
我国可借鉴法国的成熟经验,加紧构建由政府部门、促进协调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统计机构组成的系统、协调、高效的服务贸易管理(监管)体制。具体而言,一是由商务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全国服务贸易管理工作;二是发挥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作用;三是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四是建立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在“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下,加强对服务贸易的管理与监管,形成对服务贸易的政府管理式监管、行业自律式监管、统计式监管以及消费者监管的多层次管理与监管。
(三)实施自由化与保护相结合的服务贸易开放政策
虽然法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很强,对外开放程度也很高,但法国对于自身竞争力较弱的服务业,也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比如,“文化例外”以及上文所述对欧盟“服务业指令”的一度抵制。
既然服务业比较发达的法国都采取适度保护措施,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弱,服务贸易部门结构、地区结构也发展不平衡,则更应坚持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并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的灵活性,处理好对外开放与适度保护的关系。要在逐步放松对服务市场的直接管制的前提下,率先开放服务产品市场,再逐步开放服务要素市场。特别是对中国文化的保护和“走出去”,要制定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在国内外两个市场推动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贸易发展。
(四)努力打造中国服务贸易名牌企业
法国是一个名牌产品荟萃的国家,在全球知名的综合性品牌咨询公司Interbrand所发布2015年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排行榜中,法国品牌占据了7席。就服务业而言,法国在零售、电信、交通运输、银行和金融等行业也拥有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名牌企业。零售业有家乐福超市(Carrefour)和欧尚超市(Auchan);电信业有Orange和阿尔卡特(Alcatel)等;交通运输行业有法国航空公司(Air France)和法国国营铁路公司(SNCF)等;银行和金融业则有巴黎国民银行(Bnpparibas)、法国兴业银行(Société Générale)、法国农业信贷银行(Crédit Agricole)、安盛保险公司(Axa)等名牌企业。
我国服务业也有许多优势名牌企业,应重点保护和发展这些优势名牌,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全面研究规划现有服务出口品牌和名牌企业,从中确定一批有影响、有发展潜力的品牌,在市场开拓、跨国经营、信息服务等环节予以重点扶持,逐步做大做强“中国服务”。
(作者单位: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② 中国贸促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责任编辑:王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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