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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hatGPT对著作权法的挑战及其应对

时间:2024-05-22

张 进

(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四川 成都 610061)

2016年,以AlphaGo与围棋大师李世石的大战为标志,人工智能迅速成为政府、产业、科研、公众等各方关注焦点,成为各行各业创新发展的全新融合点。历经技术迭代升级,2022年11月30日,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发布的ChatGPT(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mer)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阵飓风,短短数月时间就有1亿用户注册使用,ChatGPT成为迄今为止用户群体发展最快的应用程序。作为一种新型人工智能技术产物,ChatGPT掀起了新一轮的人工智能革命,引发文学、教育、医疗、传媒、就业等领域的深层次变革。ChatGPT引领教育领域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教师有机会引导学生成为使用ChatGPT进行学习的主动学习者(1)海伦·克朗普顿.ChatGPT时代:教育如何创新[EB/OL].(2023-03-06)[2023-04-01].http://www.cssn.cn/skgz/bwyc/202303/t20230306_5601327.shtml.。确如比尔·盖茨所言,ChatGPT是1980年以来最具革命性的技术进步(2)Bill Gates.The Age of AI has Begun[EB/OL].(2023-03-21)[2023-04-01].https://www.gatesnotes.com/The-Age-of-AI-Has-Begun.。尽管目前部分知名学术期刊禁止或限制作者使用ChatGPT,如《科学》(Science)明确禁止在提交的论文中使用ChatGPT生成的文本。我国尚未开放注册使用ChatGPT,但国内类ChatGPT应用如百度文心一言等逐步研发上线。因此,以ChatGPT为例进行分析,ChatGPT可代指类似应用,下文不再单独说明。ChatGPT未来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各大领域,其具有强大的语言分析能力和内容生成能力,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生成篇幅巨大、表达规范的文本等内容,生成效率无法比拟,因而分析ChatGPT可能导致的著作权法挑战及其应对策略极具现实意义。

一、ChatGPT与著作权的引入

ChatGPT短期内收获大量用户,反映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备受欢迎和通用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趋势与新方向。科技发展与著作权发展密切相关,既有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大概率会延伸至ChatGPT,并因其特殊性而有所不同。

(一)ChatGPT的发展概况及技术特性

ChatGPT是OpenAI研究的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对话聊天机器人。数据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础,算法是其基本结构,算力则是其动力所在(3)蓝江.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未来生存境遇[EB/OL].(2023-03-07)[2023-04-02].http://www.cssn.cn/skgz/bwyc/202303/t20230307_5601576.shtml.。传统的算法模型因训练数量的量变达到质变,预测精确度大幅提升,对数据中潜在规律的挖掘能力显著增强,算法技术跃升成为人工智能应用的核心技术(4)唐亦可.论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法律规制[J].时代法学,2022(2):101.。ChatGPT正是如此,借助网络中的海量语料和用户知识,将问题分解为诸多节点,通过强大算力,让材料自动互联,与用户反馈学习实现成长,最终生成符合要求的文本等内容。ChatGPT使基于人类身体的碳基伦理和基于神经网络的硅基伦理共生结合,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ChatGPT不断迭代发展,目前已有5个版本。在GPT-4诞生前,OpenAI已发布4个版本的GPT,分别为GPT-1、GPT-2、GPT-3和ChatGPT,ChatGPT是基于Transformer模型的改进版通用模型,可视为GPT-3.5。2023年3月15日,全新的GPT-4大型语言模型发布,ChatGPT-4正式出炉,该升级版是多模态的大模型,支持图像、文本输入和文本输出,图像识别能力更加强大,文字输入限制扩展至2.5万字。其特点有三:一是训练数量更大;二是输入输出形式更加丰富;三是专业领域学习能力更强。

ChatGPT是一种自然语言处理工具。ChatGPT的底层技术为人工智能技术,其采用Transformer神经网络架构,可以通过接入大量语料库实现模型训练。相比于专用人工智能,ChatGPT借助深度神经网络算法,将训练参数数量扩展至千亿级别,实现“大力出奇迹”,让程序达到学识渊博、满腹经纶甚至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境界,功能变得更加强大,真正实现与人类的全息互动与全场景交流,一举转变弱人工智能的专用性和辅助性,推动智能革命的大门迅速打开。整体来看,ChatGPT具有三项特性:一是通用性。任何人向设计者(开发者)支付费用后,即可获得ChatGPT及后续版本的使用权。原则上ChatGPT可供所有人使用,能让遥不可及的人工智能飞入寻常百姓家。以往人工智能技术产物多具有专用性,不同于此前科幻式和未来学式的人工智能遐想,ChatGPT直接为普通公众带来广泛、丰富的体验,让遥不可及的乌托邦成为触手可及的现实。同时,其通用性也表现为可链接千行百业,支撑众多垂直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对话性。不同于决策式人工智能,ChatGPT定位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程序,专注于对话生成,根据所学知识和逻辑程序,就提问预测用户的偏好和想法,给出人们想要的任何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诗歌、代码、论文、剧本等。ChatGPT注重与人的互动和共生,人类是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的意义。ChatGPT与已有人工智能有密切联系,但不同之处在于用户可以通过提问方式训练ChatGPT,技术使用者——公众拥有更多控制技术的权利。用户可以通过自然语言就部分主题展开连续性对话,加之ChatGPT“记忆力”的协助,实现人机“意见互掷”模式(5)蒲清平,向往.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的变革影响、风险挑战及应对策略[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04-105.。三是强化学习性。一方面,结合算法、算力,通过数千亿语料的投喂,达到近乎覆盖全域的语料库训练,ChatGPT模型共有1750亿参数,大规模的参数让预训练变得更加高效,ChatGPT亦变得愈加智能,在此过程中学习能力不断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大规模预训练与人工反馈有机结合,ChatGPT与用户的多轮对话使其可以利用用户知识和语料库,更好理解上下文和对话语境,把握人类自然语言丰富语义背后千差万别的利益诉求和语言内禀的复杂性,实现人为矫正,输出更符合语言逻辑和人类习惯的文本等内容。

(二)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在ChatGPT的延伸发展

回望历史可以发现,著作权发展史和科技史水乳交融。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打破了只有自然人才能进行作品创作的格局(6)张春艳,任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J].时代法学,2018(4):22.,人工智能时代作品创作的主体、方式、效率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7)黄姗姗.论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与应对[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60-161.。作品创作主体由人转变为人工智能,创作方式由复杂的情感、思想、逻辑活动与文字、语言、线条、色彩的融合转变为数字和计算的融合,创作效率由以日、月、年为计算单位提升至以秒为计算单位。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学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已有一定研究,在保护或不予保护、强保护或弱保护、以著作权保护或以邻接权保护之间进行了激烈讨论,这些都暗含了人工智能与著作权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

ChatGPT仍是一种人工智能,必然会同其他人工智能一样涉及著作权问题。ChatGPT已经在文学、教育等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这源于其强大的学习能力和大量的训练语料。超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参数需求巨大,需要大量语料加以投喂,这些被投喂的语料当然包括那些已经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时,ChatGPT生成物是否需要保护、采用何种保护方式以及最终权益归属于谁都是需要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探讨的问题。与既有的封闭式、专用性的人工智能不同,ChatGPT作为可供公众广泛使用的生成式通用人工智能,关于其生成物对著作权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的探讨既有已有研究的共性,又因其自身的通用性、对话性、强化学习性而有所不同。

二、ChatGPT对著作权法的挑战

ChatGPT引发的风险众多,包括技术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舆论风险乃至政治风险,这些既有已有人工智能技术延展的风险,又有ChatGPT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特殊风险。站在法律角度来看,鉴于ChatGPT的应用场景与功能作用,著作权领域的挑战是主要风险之一,有学者甚至将知识产权风险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规避的第三大风险(8)刘艳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J].东方法学,2023(4):38.。

(一)大规模语料投喂与利用可能引致著作权侵权

ChatGPT应用场景十分广泛。机器的智能程度会随数据不断增加而提高,随算力不断增强而进化(9)吴汉东.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法之问[J].中外法学,2020(3):654.。依托于大量语料的投喂,ChatGPT可用于撰写邮件、视频脚本、文案、代码、诗词、论文以及查阅资料等。调研显示有大量学生使用ChatGPT帮助完成家庭作业,部分研究者使用其撰写论文(10)袁秀月.生成内容属于谁?会侵权泄密吗?ChatGPT法律风险详解[EB/OL].(2023-02-09)[2023-04-05].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02-09/9950780.shtml.。尽管ChatGPT用处颇多,但其应用依赖于大规模的语料,投喂的语料越多、时效性越强,ChatGPT就越能为用户提供更为优质的交互体验。如人类创作需要收集大量素材一样,ChatGPT的生成内容来自庞大体量的语料喂养,这些语料包含大量已有的实践成果,其中很多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被用于投喂、实现预训练语料的作者的著作权是否被侵犯便是一个极为现实且直接的问题。

ChatGPT依赖已有作品的大规模利用,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语料训练极有可能会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任何人使用他人处于权利保护期内的作品都应当获得许可,除非是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因此,若在投喂此类语料时,未获得著作权权利人的许可,又不属于例外情形,便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换言之,对于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本、视频、代码、图片等,如果未经权利主体授权,直接获取并复制到ChatGPT的数据库中,并在此基础上修改、拼凑,就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数字化作品或以商业化目的数字化非数字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便已经获得授权,在授权范围外使用仍可能侵权(11)彭飞荣.论算法创作中涉数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化解[J].法律适用,2023(4):49.。例如,在“荔浦市花样年华娱乐俱乐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中,上诉人向案外人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购买曲库数据库,但案外人仅享有著作权人授权的复制权而不享有放映权,因而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12)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3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

ChatGPT的学习、成长与内容生成离不开对以数据形式表现的数字化作品的获取与利用,语料的获取与利用将陷入“表达性使用”的领域,从而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机器学习需要收集足够的训练数据,并进行复制处理,从而输出学习结果,因而在输入阶段、学习过程以及输出阶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著作权侵权风险(13)刘友华,魏远山.机器学习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及其解决[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71-75.。并且,如果在为训练而获取作品时就已经侵权,将会被打上原罪烙印,后续学习阶段、输出阶段均成立著作权侵权(14)彭飞荣.论算法创作中涉数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化解[J].法律适用,2023(4):55.。尽管从现行法律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此作出回应,缺乏规范依据,但ChatGPT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确实存在,不可小觑。

其一,在未获得允许情况下使用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基本权利,著作权法正是通过有效规制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复制其作品来达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目的(15)姚鹤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J].时代法学,2015(3):78.。无论是直接在网络中获取数字化作品,还是将未数字化的作品数字化,转换为程序可读的数据,都是对原作品的全文复制和原样重现,改变的仅是承载作品的载体。以学术论文为例,纸质期刊论文和网络期刊论文同样享有著作权,无论是将纸质期刊论文转换为网络期刊论文,抑或是直接获取网络期刊论文,都是对论文的获取和复制。正如学者所言,即便是以合法方式获得非电子出版物,对其进行数字化也伴随着复制等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16)刘友华,魏远山.机器学习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及其解决[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72.。此外,在内容生成环节,若ChatGPT生成物与此前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也可能会侵犯复制权。

其二,对已有作品的改变可能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项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ChatGPT的生成模式来看,其生成物极有可能使用一人或多人作品,即便最终生成物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但若具有所获取的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便会侵害原作品的改编权。

其三,若以网络方式传播会构成对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基于ChatGPT的对话性,在未获得著作权许可的情形下,ChatGPT在与用户进行提问式互答时,若用户要求ChatGPT提供某作品,ChatGPT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调用这些材料并向用户提供,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就有可能会侵害原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同时,基于ChatGPT的网络特性,若其直接或间接地整理、组合未获得授权许可的相关作品并以互联网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用户可以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此时也会侵犯网络传播权。

(二)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判断之困

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早期,便有学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算法、规则和模板应用的结果,与作品所需的智力创作差距显著(17)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50-151.。有学者则认为可以借鉴法人作品制度赋予人工智能开发者著作权(18)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3):7-8.。也有学者提倡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区分,认为生成物仅是人工智能生成的结果,无法成为作品,相反,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达到作品要求的独创性,符合智力成果的要求,因而具有作品性(19)张春艳,任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J].时代法学,2018(4):23-26.。

总体而言,彼时学界尚未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达成共识。ChatGPT作为继语音、图像、视频识别技术之后最复杂的语言识别技术,基于模式识别和深度学习,推动人工智能进入通用开放时代。作为弱人工智能时代迈步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开拓者,ChatGPT生成物与传统人工智能生成物有无差别?其生成物是否需要保护?已有研究是否可延展至ChatGPT生成物的保护值得进一步分析。

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问题上,主要包括需要保护和不予保护两种观点。著作权法长期以“创作即所有”为核心原则,著作权人应是创造作品的自然人,在以人为核心的私法框架下,人工智能并非人,其作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就此而言,ChatGPT生成物冲击着以此为核心的传统著作权制度,具体表现为ChatGPT因其不是自然人而无法获得著作权,ChatGPT设计者(开发者)又非生成物的创作者,因而亦无法按照该原则享有著作权。但是,也有研究者指出倘若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著作权的激励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并且,海量人工智能生成物无秩序地进入市场,会对人类作品市场产生较大冲击,无主作品将导致消费者偏好水平下降,可能引发普通、低水平人类作品的淘汰,长此以往会降低人类创作热情(20)姚志伟,沈燚.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归属[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29-30.。长远来看,人工智能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市场潜力也会随之扩大,ChatGPT涉及算力、算法、算策以及链接等多项功能,是人类进入信息产业革命阶段的产物,一旦其与脑机接口、元宇宙等技术融合,未来必将吸引更多忠实用户。并且,ChatGPT生成物是“人在回路”的产物,即便ChatGPT借助优化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主动学习方法减少对人类的依赖,但底层逻辑仍是人类操作者在输入、反馈、纠正(21)吴昊天.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与保护策略——以“ChatGPT”为例[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3(3):77-79.。因此,保护ChatGPT生成物有其必要性。

然而,在如何保护上,存在着方法论的不同,具体包括三种:一是财产化保护方式。有学者基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内在机理与著作权不相符合,无法满足关于“创作”的要求,以及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认定标准相悖,认为不应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但考虑到需发挥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信息的沟通功能,可以赋予其财产权,以此实现对人类在创新过程中付出的巨大劳动的激励(22)冯晓青,潘柏华.人工智能“创作”认定及其财产权益保护研究——兼评“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43-51.。二是邻接权保护方式。有研究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人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工具主义”下人“手”的衍生,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因而需要降格以邻接权进行保护(23)秦涛,张旭东.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逻辑与路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83.。以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权利客体、主体、内容以及保护目的和宗旨上更契合(24)张怀印,甘竞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谁有资格放弃《阳光失了玻璃窗》的版权?[J].科技与法律,2019(3):39.。故而,鉴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价值相契合,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25)陶乾.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法学,2018(4):11-12.。三是分类进行著作权保护。有学者提出要从ChatGPT生成物是否体现人类精神活动来判断是否需要予以版权保护,具体情形有三:第一,完全由ChatGPT自动生成时因未能反映人类意志或情感而不具备可版权性;第二,ChatGPT根据人类足够多的具体指令生成内容时因蕴含人类特定思想或意志而具有可版权性;第三,人类在ChatGPT生成物基础上调整或加工而形成的内容也具有可版权性(26)黄玉烨,刘云开.ChatGPT版权争议何解?来听专家怎么说[EB/OL].(2023-04-04)[2023-04-20].http://www.cipnews.com.cn/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137746.。这一分类方法贯穿人的思想、意志和情感,以人为中心对ChatGPT的可版权性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以邻接权保护ChatGPT生成物不符合该技术的特性,而否定以著作权保护ChatGPT生成物的核心在于ChatGPT无法拥有作者身份。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此来看,作者仅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乃是著作权法的基石,作品必须有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且由自然人作者创作(27)刘银良.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J].政治与法律,2020(3):5-8.。自然人是创作作品的唯一主体。因而有学者指出ChatGPT不是人类,无法理解著作权并受到激励,其生成物也并非人的创作成果,不能被认定为“法人作品”,不应以著作权加以保护(28)王迁.ChatGPT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吗?[J].探索与争鸣,2023(3):17-20.。2016年“猴子自拍案”和“《通向天堂之近路》绘画登记案”均认为受著作权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其他非人类,认定人工智能为著作权主体将背离“人是目的”理论(29)卢荣婕,余为青.GPT-4生成物版权归属的反思与出路[N].民主与法制时报,2023-04-12(03).。

需要注意的是,ChatGPT生成物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人认定是两个方面的问题。有研究者认为著作权法是为了鼓励创作和作品传播,因而应当聚焦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客观的“创作空间”以及创作成果的独创性,而非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具有自由意志(30)刘维.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的挑战和应对[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42.。这一观点值得借鉴。对作品客体的认定以是否属于“人类创作”作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混淆了客体属性与主体归属的法律区别,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31)石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归属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广西社会科学,2020(4):124-125.。ChatGPT不是人类不影响其生成物受到著作权保护。但以著作权保护ChatGPT生成物仍然面临着诸多亟待解释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便是ChatGPT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即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最低要求。

(三)ChatGPT生成物的权利归属认定难题

若ChatGPT生成物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那么权利归属于谁?著作权归属所涉主体主要包括ChatGPT、其设计者(开发者)、所属公司投资者、用户等。少数明确以立法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获得版权保护的国家通常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或为生成过程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视为作者(32)袁秀月.生成内容属于谁?会侵权泄密吗?ChatGPT法律风险详解[EB/OL].(2023-02-09)[2023-04-20].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02-09/9950780.shtml.。有研究者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分别概括为人工智能说、社会公有说、使用者说等(33)朱梦云.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设计[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120-123.。有研究者则认为程序开发公司的投资者应享有著作权(34)黄姗姗.论人工智能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与应对[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67.。因为赋予投资者著作权,可确保企业回收巨额研发投入,促进创作物快速进入市场,在社会大众间传播和分享(35)石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归属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广西社会科学,2020(4):128.。也有学者另辟蹊径,以人的参与程度为区分依据,人类过度干预情况下由程序开发者享有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类不予干预情况下则由对人工智能进行训练的设计者或所有者享有创作物的著作权;若为鼓励产业发展,则由投资者享有创作物的著作权,但可给予设计者或所有者相应补偿或奖励(36)张春艳,任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J].时代法学,2018(4):27-28.。此前这些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主要观点,各有其可取之处,ChatGPT虽是具有对话性、通用性等特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但其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同样需要判断和认定,因而这些观点用于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分析和判断有较大现实意义,但在具体分析时需要以ChatGPT的特征为依据和基础,而且需注意的是,OpenAI的使用条款默认自己享有ChatGPT生成物的权利和利益,先入为主地认为其享有相关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该问题的复杂性。

三、现有挑战的应对策略

加强对ChatGPT的治理,是解决ChatGPT对著作权制度及社会体系的冲击与影响的有效手段。遵循法律建构的合理性,针对ChatGPT语料获取与利用可能产生的侵权风险、ChatGPT生成物的保护方式及其权利归属有的放矢地予以治理,防范遏制ChatGPT产业的创新动力和发展积极性,避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造成损害,可以推动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通用人工智能技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以全过程监管预防著作权侵权风险

传统著作权许可模式似乎难以满足ChatGPT等生成式通用人工智能大规模获取与利用作品的需求,在实现著作权许可效率和技术发展间的恰当平衡上有一定障碍。《著作权法》第24条、第25条等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类型在ChatGPT上无法适用,因为ChatGPT背后的主体多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37)丛立先,李泳霖.聊天机器人生成内容的版权风险及其治理——以ChatGPT的应用场景为视角[J].中国出版,2023(5):16-17.,在目的上也多为商业化利用,并非仅为科研等目的使用。在“桂林伟文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赵春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也认为桂林伟文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为商业主体,不符合个人学习、研究的要件(38)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704号民事判决书。。其他类型同样存在适用困境,如算法创作中数据的使用不符合第24条第2项的“适当引用”需要具有的“介绍、评论和说明”的目的要件;第24条第6项科学研究的主体仅限于国家设立的教育、科研等公共事业单位(39)彭飞荣.论算法创作中涉数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化解[J].法律适用,2023(4):51-52.。也有学者从强制许可的角度出发,认为一定情形下可以对著作权实施强制许可,从而防止著作权垄断,促进著作权交易,避免著作权权属不明(40)姚鹤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J].时代法学,2015(3):79-82.。然而,如同合理使用一样,强制许可在适用范围、要求等方面与ChatGPT的属性及其获取与利用作品的目的相悖。

目前来看,人工智能创作数据获取与利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化解策略主要有两种:一是增设“人工智能创作”合理使用类型。传统许可模式无法满足人工智能规模化利用之需,从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等角度考虑,应增设“人工智能创作”合理使用类型(41)焦和平.人工智能创作中数据获取与利用的著作权风险及化解路径[J].当代法学,2022(4):138-140.。二是构建法律与标准协力机制。制定数据交易标准、获取与分级分类标准、安全技术标准、算法透明度标准等,同步改造合理使用制度,增设新的例外条款或制定专门规制算法创作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法规,并辅之以法定许可作为补充(42)彭飞荣.论算法创作中涉数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化解[J].法律适用,2023(4):52-55.。这些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仅为方便获取许可就彻底免去许可无异于因噎废食。传统许可模式无法实现作品规模化的获取与利用,并不必然导出必须免费使用的结论。ChatGPT作为一种商业产品,商业活力的保持离不开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如果由其免费使用,必然会导致设计者(开发者)与著作权人关于作品的经济利益分配失衡。而且,ChatGPT语料获取范围广、体量大,实践中将其认定为合理使用难度较大。此外,法律与标准协力机制虽从两个方面尽最大可能消减侵权风险,但需改造合理使用制度,并以法定许可制度作为补充,较为繁杂,且实际上与增设“人工智能创作”合理使用类型相差不大,亦有缺憾。

从本质上看,并不是许可模式的问题,而是许可效率的问题。让ChatGPT等人工智能应用背后的公司获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和激励创作的目的,如此也能实现公司和公众利益的平衡,因而需要努力的方向应是许可方式和效率的改进与提升。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助力下,大批量许可未必无法实现,因而关注重点应从许可模式的改变转变为公司在获得许可的过程中如何主动、高效获得许可,有效避免侵权风险的产生。对ChatGPT这样的人工智能应用而言,必须引入全过程监管,从研发、运行到维护和使用,开展全流程审查和监控。相比于事后的侵权追责,全过程监管能够更为有效地避免其可能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大幅降低治理成本。

一是融入伦理监管。要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优先于技术,技术行为必须基于人道主义的道德伦理观念。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持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ChatGPT的研发和应用是一种科技活动,理应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在开发和应用过程中融入科技伦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同时,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ChatGPT的伦理审查。《意见》中提出“从事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在推动落实科技伦理要求,促进风险防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考虑以此为抓手,落实著作权侵权风险控制要求,倒逼企业加强对语料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从而强化科技伦理责任。

二是构建风险控制机制。应客观评估并认真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ChatGPT需要大量语料投喂,语料选择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循此,可通过语料核实与同意机制实现语料输入前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控制,要求设计者(开发者)事先核实所投喂的语料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若受保护,则应当及时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不能投喂。这一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对已有的数字化作品或被数字化的作品设置权属水印,便于获取语料时相关主体对其进行识别。与此同时,在输出端,设计者(开发者)亦应被要求优化技术流程,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内容识别机制,避免直接照搬语料库的作品,以算法赋予ChatGPT提炼整合材料的高超能力,避免对语料直接修改和拼凑,实现作品形式的转换,防止对语料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三是建立公开披露机制。对于ChatGPT这类需要大量投喂语料的人工智能应用而言,涉及利益相关方众多,如果缺乏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披露机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使被侵犯,也很难发现或证明自己的作品被用于语料投喂和生成物产生。由此而言,要强化对著作权侵权的监控,赋予设计者(开发者)公开披露投喂语料信息的义务,增强技术发展透明度,为著作权人识别侵权提供渠道,规范ChatGPT的应用,防范科技导致的权利保护壁垒。

(二)以著作权保护ChatGPT生成物

ChatGPT生成物能否受到保护以及如何保护是必须回答的理论问题。且不予保护或以邻接权等方式保护不符合ChatGPT生成物的特性,事实上,ChatGPT生成物符合作品要件,以著作权方式加以保护符合实践发展趋势。

1.不予保护、以邻接权等方式保护不符合ChatGPT生成物的特性

不予保护违背了促进生成式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产业融合发展、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现实需要。以邻接权保护不符合邻接权要件。邻接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而获得权利,其客体是传播行为所产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43)秦涛,张旭东.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逻辑与路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84.。ChatGPT生成物并非是对现有作品的传播,而是借助数据分析后的深度学习进行再次创作。财产化保护方式通过衡量不同主体的“参与贡献力”或“实际控制力”来分配利益,不仅难以确保市场经济中的私权有序、安全运行,甚至可能加剧权利或权益争端。相比之下,通过著作权保护ChatGPT生成物符合著作权法的目标和宗旨,可体现激励理论价值,最大化激发社会创作激情,丰富社会文化财产。

2.非人类无法决定ChatGPT生成物不应受著作权保护

ChatGPT是否为人类与其生成物能否受著作权保护应加以区分。ChatGPT不是人类,不具备自己的独立思想且无法思考,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然而,这与其生成物能否受著作权保护并非同一问题。易言之,尽管ChatGPT不是人类,无法成为作者,但并不妨碍其生成物受著作权保护。在ChatGPT生成物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基础上,以著作权保护ChatGPT生成物具有可行性。并且,ChatGPT生成物与既往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同。既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一次性、既定性的特征,一经生成,相关主体大概率不会再进行深加工或再次操作,其中可能不会涉及创作思想,而ChatGPT生成物生成后大部分仍需要用户根据自己所想进行再加工或深加工,在生成物中融入自己的创作思想,在创作过程中体现人的自我意识、思想与机器的“大脑”的紧密合作。退一步看,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主体有多重选择,可以在设计者(开发者)、用户等主体中加以选择,ChatGPT自身不是唯一可赋予其生成物著作权的主体。

3.ChatGPT生成物符合作品要件

依据《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循此,判断ChatGPT的生成物是否为作品,可以依次判断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以及是否为智力成果,其中最难判断的要素为是否具有独创性。

首先,ChatGPT生成物符合既定形式。ChatGPT生成物包括论文、邮件、视频脚本、文案、翻译、代码等,这与以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形式大致相同,ChatGPT生成物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当属无疑。其次,ChatGPT生成物可以复制使用。ChatGPT生成物以文字等形式展现,可以由用户自行复制、使用,生成物当然也可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再次,ChatGPT生成物属于智力成果。ChatGPT生成物汇聚了设计者(开发者)和用户的智力,设计者(开发者)投入大量资金、技术、人才、数据以支撑ChatGPT按照既定模式运行,希冀其能够按照用户需求自行快速通过深层挖掘和深度学习整合得出结论。用户在使用ChatGPT时必须输入相关想法或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引导,在生成物产生后仍需再次进行加工处理,其中均融入了大量智力,毫无疑问当属智力成果。加之ChatGPT存在较多局限,如不具备实时查证功能、回答几乎源于预先投喂的语料、投喂语料不新不及时、缺乏行业语料训练,以及对于法律、医疗、金融等专业领域的问题提供的答案不可靠或在输出论文等文本时存在文献编造等,这些问题若不依赖于用户的引导和纠偏,ChatGPT生成物恐将毫无价值。

最后,ChatGPT生成物满足独创性认定标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2条规定认定独创性应考虑: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有学者提出同时进行客观形式标准测试和整体感受标准测试的观点,认为既需分析生成物表达形式的创造水平和新颖程度,又应从“普通观察者”的角度判断对生成物整体的抽象感受(44)冯晓青,潘柏华.人工智能“创作”认定及其财产权益保护研究——兼评“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44-45.。而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概括指出所涉文章涉及内容体现了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和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45)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但并未细致阐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值得称道的是,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指出独创性判断应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46)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由此来看,判断独创性围绕独立创作和已有作品在表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同现有理论与实践基本相符。

判断ChatGPT生成物的独创性亦应聚焦独立创作和一定程度的差异两个方面。一方面,ChatGPT生成物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尽管相比剪辑软件中对相关照片、视频进行筛选、组合、编排后进行“一键生成”更为简便,使用ChatGPT创作无需进行此类操作,因为生成式通用人工智能时代材料的选择、排列已经无需人工操作,而是由人工智能从海量语料中搜索并经由设定程序代为完成。质言之,ChatGPT简化了人类创作程序,让材料选择、组合智能化,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了人类的选择和判断,增强了辅助工具的特性,实现人类的进一步解放,但创作核心想法的提供仍然在于用户,用户提供想法后,ChatGPT借助已有语料分析、处理用户指令和要求,并与用户互动反馈,从而产生生成物,这一过程符合独立创作的要求。也许有人会质疑,生成物的产生是由用户和ChatGPT合作而成,如何称之为独立创作?或如有的研究者所言,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加持下具备独立创作能力,可以脱离外部干预完成创造性的决策(47)石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归属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广西社会科学,2020(4):127.,因而可能基于此认为生成物是ChatGPT独立创作所得。对此需要说明的是,ChatGPT是生成式通用人工智能技术产物,设计者(开发者)对程序的设计和语料的投喂并不能实现对生成物的预测或者让其自动产生,在生成物的生产链条中,决策自动化并不完全存在,真正重要的是用户点燃创作火焰,开启ChatGPT创作进程。从康德的“主客体统一认识论”“人是目的”等角度来看,无论人工智能如何发展,终究只能是人利用的客体和工具(48)李扬,李晓宇.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18(9):44-47.。ChatGPT是辅助人类实现创作的一种工具,需求的输入、想法的反馈和生成内容的纠偏均是用户独立创作的体现,这亦体现了用户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因为在用户尚未使用、提供想法前,ChatGPT只是冰冷的对话机器人,不会自言自语,无法独立创作和自动生成。正如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所言,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49)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同理,ChatGPT的运行也体现着用户选择。

另一方面,ChatGPT生成物与现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基于海量语料的优势,用户在输入不同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产生截然不同的生成物,充分体现用户的个性化安排和选择,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并且,ChatGPT生成物具备可读性、逻辑性,多数情况下人们难以区分这些生成物是人类创作的还是机器生成的,具备“不可区分性”,可视为其已满足“创造性”的基础。例如,据报道,美国北密歇根大学(Northern Michigan University)哲学教授安东尼·奥曼(Antony Aumann)在批改论文时,读到了他所谓的“全班最好的论文”,但该论文却是学生使用ChatGPT完成的(50)邹佳雯.学者谈ChatGPT或带来论文造假:教学评价体制受冲击,需作出调整[EB/OL].(2023-02-14)[2023-04-20].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1919420.。再如,部分用户以ChatGPT生成的内容著书并赚取稿酬,亚马逊网站上已有超过200本ChatGPT署名创作的新书(51)刘艳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J].东方法学,2023(4):38-39.。这都可从侧面印证ChatGPT生成物相比于已有作品,在表现形式、可读性、逻辑性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甚至可以骗过学识渊博的大学教授。在形式上与已有作品表达不一样,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满足客观化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并且,即便是预先设置的程序进行的输入,也能够产生新的“表达”,只是这种创作需要人的介入(52)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39.。在用户的介入下,ChatGPT利用已有的程序和语料,借助与用户的连续性反馈产生的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为,从人工智能生成文章的过程来看,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相关主体比如主创团队及其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53)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4.以著作权保护ChatGPT生成物符合实践发展趋势

近年来,人工智能生成物受著作权保护逐步成为一种趋势。2019年,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以下简称“AIPPI”)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对人工智能涉及版权领域的内容及其是否享有版权或邻接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享有此类权利予以确定,认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进行统一和协调是有必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且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下,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若无人类干预,则不应获得版权保护。AIPPI虽是非盈利性组织,但其在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部,有会员8000余人,影响力较大。故而,这一决议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最新国际趋势,对于探索ChatGPT生成物的保护也有借鉴和参考意义。从AIPPI的决议要件来看,ChatGPT的生成物有人类的干预,且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其他要求,可以给予著作权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近日在“黎明的扎利亚版权注册案”中否定ChatGPT类产品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认为用户利用Midjourney这一AI绘图工具生成的漫画内容不构成版权作品,因为图像是由Midjourney自动随机形成的,缺乏自然人的创造性贡献和控制(54)U.S.Copyright Office.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EB/OL].(2023-03-16)[2023-04-21].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03/16/2023-05321/copyright-registration-guidance-works-containing-material-generated-by-artificial-intelligence.。但美国版权局这一决定的深层次原因是美国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机关始终坚持只保护自然人作品的原则,这显然与ChatGPT中用户的实际贡献不符。

此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已经得到实践检验,ChatGPT生成物的价值也将逐步显现。2022年11月,一名学生使用ChatGPT撰写的论文被业内教授打出高分,达到了“图灵测试”的效果,ChatGPT生成的语言文本得到了具有较高知识素养的教授的肯定。未来,随着ChatGPT语料库的持续扩充、更新以及用户与ChatGPT的长期对话和不断反馈,ChatGPT生成物的价值将进一步彰显。

(三)赋予用户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

用户作为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的权利人,避免了设计者(开发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不平衡,符合ChatGPT对话性、通用性等特征。基于海量语料和深度学习技术,设计者(开发者)无法掌控用户需求,更难以实现对生成物的把控。因为设计者(开发者)仅预设了算法和规则,若缺少基础数据和原材料,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任何内容均缺乏可能,加之这些都处于变动状态,设计者不能预设所有生成物(55)李扬,李晓宇.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18(9):53.。相反,用户借助ChatGPT实现作品创作,以提供想法、引导、修改、加工等方式对作品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

1.其他主体享有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不具有合理性

相比于赋予用户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其他主体未对生成物的产生作出实质性贡献,加之ChatGPT不具有法律人格,因而赋予ChatGPT、设计者(开发者)、投资者著作权,或由社会公有、设计者(开发者)和用户共有等皆不具有合理性。

首先,ChatGPT作为著作权主体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私权利主体与客体不得转换的前提下,人工智能不可能成为权利主体和初始著作权人(56)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3):7.。ChatGPT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将著作权赋予ChatGPT,也无法实现经济利益分配的最终化和著作权行使的正常化。即便未来人工智能成为独立法律主体,仍需要为ChatGPT寻找“监护人”,这实际导致著作权归属背后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陷入循环无解状态。并且,以成本角度视之,与其在ChatGPT自身转一圈,不如直接从其他主体选择合适的权利人,以此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除此之外,从激励理论角度来看,激励理论认为知识产权赋予创作者有限的排他权的缘由是确保创作者享有经济利益,提供经济回报和精神认同,激励其创造出更多作品,从而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繁荣进步(57)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42-46.。赋予ChatGPT著作权短期内无法达成这一目标,ChatGPT无需被激励,且其短期内不可能成为激励理论所激励的具有主体意识和独立自主意识并对作品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机器不可能因著作权保护其作品而受到鼓励,并由此产生创作动力(58)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54.。

其次,赋予ChatGPT设计者(开发者)著作权不符合利益平衡要求。设计者(开发者)仅设计应用程序本身,对于程序本就享有独占的著作权,若再赋予其生成物著作权,无疑会使其获得双重奖励,不利于利益的合理平衡和技术迭代发展。况且,目前ChatGPT属于付费使用程序,ChatGPT设计者(开发者)在获得流量经济的同时还能够直接收取可观的巨额使用费。另外,生成物并非ChatGPT的衍生品,ChatGPT与其生成物之间还需要用户的输入、引导与加工,因而设计者(开发者)无法以衍生品为媒介获得著作权。

再次,社会公有无法实现对ChatGPT用户权益的合理保护。在生成物的生命周期中,用户提供了最原始且宝贵的想法,投入了大量劳动,理应获得相关收益。ChatGPT生成物数量之大、种类之多远超想象,若全然投入社会公有领域,社会中可自由使用和无偿利用的资源数量将大幅增多,智力创造积极性会受到严重打击,易诱发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公地悲剧”。并且,生成式通用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全新的经济增长点,人工智能产业也成为各国重要的发展战略,如若生成物得不到有效保护,经济价值无法实现,企业投资意愿恐会大幅下降,公众将无法获取更多最新创作物,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文化繁荣等都将可能受到冲击。

最后,设计者(开发者)和用户共有违背了不应赋予设计者(开发者)双重奖励的要求,并且设计者(开发者)和用户间并不存在合意创作意图和合作行为,ChatGPT生成物并非双方合作作品,共有缺乏理论基础。

2.赋予用户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符合法律建构的合理性

赋予用户著作权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用户是自然人或组织,符合关于著作权主体的规定。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关切到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以及生成式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应当有利于让更多更有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得以传播。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和宗旨在于保护作品的创作、传播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将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赋予用户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用户创造性,发挥激励效用,实现社会精神文明财富最大化。

用户享有生成物著作权符合理论要求。受洛克劳动权理论的影响,作品归属作者被普遍接受(59)石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归属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广西社会科学,2020(4):125.。尽管在现代社会尤其是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权理论的标准越来越模糊,抽象物层面的创作劳动和智力贡献的量化标准欠缺,在认定戏剧、电影等新型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存在路径缺陷,但对于ChatGPT生成物而言,用户对生成物的产生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按照劳动权理论应享有著作权,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若无用户,ChatGPT不会自动产生生成物,用户提供了最初想法并进行适当引导。二是用户决定着ChatGPT生成物的形式,如生成剧本、代码等都是由用户意图所决定的。三是用户会对生成物进行矫正和再加工,在ChatGPT产生生成物后,若不符合用户预期要求,用户会自行修改完善生成物,或重新输入想法,利用ChatGPT对生成物进行修改和完善。例如,若用户让ChatGPT生成一首诗词,第一次提出要求时ChatGPT生成的可能是一首烂诗,在用户反馈需要满足押韵、意境等要求时,ChatGPT会经过多次训练生成符合用户需求的诗词。从某种意义上讲,用户的知识成为了ChatGPT的数据库和语料库,用户的每一次提问,都对ChatGPT生成物的产生作出了贡献。

此外,用户享有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符合惯例。以一键剪辑视频为例,人们可以轻松地判断用户使用剪辑软件生成的视频的著作权属于用户,即便其中操作步骤极少,属于“一键成片”模式。同样,ChatGPT只是代为开展素材的寻找、导入和排列工作,核心想法提供和形式决定权仍在用户手上,因而相比于“一键成片”,著作权理应属于用户。此处的用户是广义上的,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组织。若自然人隶属于某个组织或受他人委托,为从事工作或开展委托任务而利用ChatGPT进行创作,此时应属于职务创作或委托创作,需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分别予以确定。

当然,并非所有ChatGPT生成物都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只有符合形式上的作品,才可赋予著作权,用户才有可能享有生成物的著作权。单独的字词或乐符,绘制不完整的线条或制造普通物品,可能因没有表达相对完整的思想而不产生作品(60)付继存.作品独创性功能的反思与重塑——基于著作权法结构与价值目标的双重视角[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153.,因而也不存在著作权。而且,权利内容和期限也应明确。就著作权内容而言,应当集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身,即《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在期限上,尽管ChatGPT生成物数量庞大,但其保护期限仍应为著作权人终生及死亡后50年。著作权人的利益来源于作品价值,而非作品的创作效率,尽管可能有用户享有众多ChatGPT生成物的著作权,但作品的价值不高,因此所能获得的总体利益较为有限。并且,如果刻意对ChatGPT生成物的著作权人或不同权利赋予不同保护期限,不仅需要在立法上作出改变,而且还有违背激励创新和阻碍社会效率提高的嫌疑,实属不必要之举。

四、结语

人工智能引领着人类未来,是驱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ChatGPT作为新一代生成式通用人工智能,代表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新突破和行业的新发展,在以强大产业应用能力为人工智能与产业融合发展带来新机遇,借助广泛应用场景适用性丰富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冲击着现有法律制度。新技术、新事物的出现短期内可能会使著作权进入困惑期,让人们进入“法律迷雾区”,但长期来看,在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发展的推动下,著作权将从一颗小树苗茁壮成长为参天大树,正如摄影作品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和网络传播权的诞生与普及一样,要因势利导地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和相关机制,不断优化ChatGPT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确保设计者(开发者)、语料著作权人、用户、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的利益保持平衡,进一步实现著作权法激励创新、鼓励创作的宗旨,推动科技向增进人类福祉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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