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蒋新苗,栗进东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当今世界风云突变,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交通通信便利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在这一大背景下,日益猖獗的跨国犯罪危害十分严重,尤其是腐败犯罪常常借助跨境流动的便利条件与现代数字化技术将犯罪资产迅速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或通过境外金融机构对犯罪所得进行“漂洗”,想方设法逃避原住国法律的严厉制裁(1)若无特别说明之处,拙文对“跨境追赃”与“跨国追赃”未加以严格区分,主要撷取其共性,时而交替使用。。利用网络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手段实施的各类跨国犯罪的隐蔽性更强、专业化程度更高、国际化水平更明显、遏制打击难度更大。非法资产转移的跨国化、繁杂化与多元化对国家的司法技术及立法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单凭一国之力难以有效打击跨国犯罪和追回赃款,国家之间的紧密配合与协助显得尤为重要。经过多方努力,我国境外追赃追逃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目前我国已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追回赃款327.86亿元(2)我国外逃贪官与经济罪犯的目的地主要也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日本、新加坡、泰国和南非等五大洲近100个国家。参见王文华.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合作:现状与未来[N].检察日报,2020-11-10(理论版).。但是,我国在打击跨国犯罪和开展跨国追赃国际合作方面还有缺陷,尤其是在当前的跨国追赃领域更为明显,急需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由于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实现跨国赃款有效追缴,对于国家间追回非法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至关重要。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既有助于世界各国追缴犯罪分子非法转移至境外的赃款,又有助于提高全球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力度。而我国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跨国追赃没收裁决通常难以得到外国的认可和执行,直接影响了我国跨国追回腐败资产的效果和效率。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揭示我国该制度运行的现状及问题,剖析其原因,挖掘法理支撑,努力从立法与司法角度上探寻具体的完善对策。
自我国开启反腐败“天网”行动以来,追逃与追赃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也开始增多,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成果更坚定了我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引渡贪官、追回腐败资产的决心。同时,我国主管机关对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立场和态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不愿意尝试逐渐过渡到将其列入刑事司法协助立法草案并在最终立法中略有体现,在司法实践上更是已经开始以国际公约和“互惠”为依据开展没收裁决事宜的国际合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在国内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对“没收财产”作出了明确界定。该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者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3)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着重强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分子逃匿或死亡的,可以采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特殊程序(4)参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违法所得没收制度是我国在没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是一种典型的“对物”诉讼。该制度虽然被设置在刑事诉讼中,却不涉及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仅审查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突出其对物性(5)黄风.刑事缺席审判与特别没收程序关系辨析[J].法律适用,2018,(23).。随着跨境追赃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增设了专门针对逃至境外腐败分子的缺席判决程序,可在定罪后实现对犯罪资产的追缴。2018年12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正式实施,其中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请求与没收等问题的规定是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方面的重要突破。该法第51条明确规定:我国主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可以同意就没收违法所得和其他相关财物,为申请国提供有效协助并予以执行(6)参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51条。。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核心,我国在构建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方面有了更多的国内法支持和保障。
在国内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2017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23条进一步细化了我国向外国申请执行违法所得没收判决的程序(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应当制作没收令以及协助执行没收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加之大量反腐败跨境追赃经验的积累,我国利用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实现跨境追赃的力度和广度也在不断拓展,积极通过追逃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尽力追回其转移至境外的财产。例如,在我国海外追赃第一案的“李华波贪污案件”中,我国首次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向新加坡主管当局提出执行没收裁决的请求,以国际公约和新加坡关于互惠原则的规定为依据,新方最终予以执行并返还涉案金额540余万新加坡元(8)赵晨光.从李华波案看我国腐败犯罪跨境追赃机制的完善[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6).。此外,“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也是我国利用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成功追回腐败资产的典型案例。该案的特点在于犯罪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嫌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均携款潜逃至境外且涉案财产分布在4个国家。我国检察机关通过提前锁定证据链条并完善证据体系,借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获取境外证据,随后由人民法院依据违法所得程序作出没收裁决,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申请境外国家执行,目前该申请已经得到部分国家的承认(9)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8号[EB/OL].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2112/t20211209_538468.shtml,2021-12-09/2022-04-01.。
在国际公约层面,我国不仅与其他国家商签有关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协定,而且积极参与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的跨国追逃追赃法治化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些公约均有关于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一些具体规定,是我国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重要法律支撑。一方面,这些国际公约为我国对外申请执行没收判决提供了国际合作的依据;另一方面,三大国际公约关于确立这一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具体规定,对我国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重构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
1.立法方面的缺失
第一,刑事司法协助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依旧未明确关于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尽管该法在第7章中对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司法协助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一些基本问题和核心问题尚未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没收令及所涉没收判决类型的界定、制度构建的指导原则、执行方式及程序等。不仅如此,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中有明确的条款,即“对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罚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裁判的协助执行,参照本法有关没收、返还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10)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7条。,但在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中却又将该条款删除了。即便将第7章的规定视为关于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明确态度与立场,但其范围也是极为狭窄的,主管机关在处理外国基于刑事财产刑的申请时,依旧无法可依。随着我国在此方面实践需求的增多,有关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没收刑罚的承认与执行势必会在立法中得以确立。因此,应立足于整体和全局,为该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基本思路,使其不仅局限于某一类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修订《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时进一步将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明确化、具体化和精细化。
第二,刑法相关规定的缺失。目前我国刑事没收存在没收范围过宽与缺乏证据责任倒置规则等问题。首先,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法院可以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而允许对犯罪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全部予以没收的规定与诸多国家的刑事制度存在冲突,因此依据其作出的裁决在申请司法协助时往往困难重重(11)黄媛舒.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中外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研究[D].兰州:甘肃政法学院,2019.27.。无论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还是各国对于可没收财产的规定,我国《刑法》第59条中规定的不区分财产是否具有“犯罪属性”而全部予以没收的做法,已经在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中被删除,基于此作出的没收财产判决在向外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协助请求时,通常也会被拒绝。其次,我国《刑法》中缺少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跨境追赃领域,证明某物是源自于犯罪所得通常难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举证责任较为困难,我国目前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无法举证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资产追回工作不可能由审判走向执行。
第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未定罪刑事没收制度。在功能上该制度只解决违法犯罪资产的追缴问题,不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本质上是对物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刑事公诉程序,由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负举证责任;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采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要求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能够排除合法来源的可能性,并且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申请没收财产系其他人合法所有(12)于潇,单鸽.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着力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N].检察日报,2021-12-10(理论版).。英美法系国家的未定罪民事没收制度,其证明标准较低往往只需要满足“或然性平衡”证明没收财产来源于犯罪或其他违法所得(13)黄媛舒.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中外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研究[D].兰州:甘肃政法学院,2019.31.。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没收制度设计上追求证明标准严苛化的目标,导致了我国没收裁决在外国承认与执行的难度陡增。
2.司法实践方面的缺失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在运用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方面已经有成功的案例,但是,我国主管机关在寻求跨境追赃的司法协助时使用外交手段依旧较为频繁,如在“李华波案”中,新加坡方面之所以承认并执行了我国的没收裁决,是因为我国通过外交照会的方式向新加坡作出了互惠承诺(14)丁兆刚.《刑事司法协助法》背景下我国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15.。在“余振东一案”中,同样是通过两国司法部长的高层协商从而启动了美国的没收程序,最终将财产予以追回(15)张茜.中国在美国腐败资产追回的路径完善[J].理论建设,2019,(2).。2018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第55条和第56条关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承认与执行规定的审议意见中,提出了三点否认理由:“(1)我国已经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一般不含有相互承认和执行财产刑的内容;(2)有关部门也未开展过相关工作;(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协助执行属于民事司法协助的范畴。”(16)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7条。可见,在跨境追赃领域,我国有关部门司法理念上的保守与司法实践的不足,也是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迟迟无法在我国得到良性运行和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17)2020年10月29日美国司法部宣布起诉八名中国“代理人”,指控他们涉及为中国追捕流亡海外贪官和异议分子的“猎狐行动”,并在中国官员指示下,监控、骚扰与胁迫中美人士返回中国。事实上,这些人因贪污、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而被通缉并被列为逃犯。诸如此类的举措给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给相应的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开展蒙上了阴影。参见王文华.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合作:现状与未来[N].检察日报,2020-11-10(理论版).。
既然中国特色境外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还存在如此多的问题,立法与司法欠缺较为明显,那么,理应想方设法针对现存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从相互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法律机制重构的视角分析,需要明确立法与司法理念,理清基本思路,确定科学合理的路径。首先,应当在立法中对其进行明确规制;其次,需要对目前立法中存在的缺失进行补正;另外,还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对外申请执行没收裁决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略,为当前我国主管机关的跨境追赃行动提供指南。
1.立法理念的重构进路与方法
首先,在立法模式上,应当将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具体规定纳入到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予以明确规制。有关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立法模式可以采用集中制或分散式,一是直接将其规定在某一部法律之中,如德国在《刑事事务国际司法协助法》第四编规定了执行外国裁决的司法协助;二是多部法律进行规制,如加拿大除了在《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内容外,还专门制定了《被扣押财产处置法》解决犯罪收益的追缴与返还问题。从机制实施的便利性分析,第一种模式无疑是较好的选择。鉴于我国已经颁行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应尽可能在修订该法时将境外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纳入其中并予以明确化和逐条逐款加以细化。跨境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国内法问题,而且涉及国际法问题与外国法问题(18)Betti Stefano, Vladimir Kozin and Jean-Pierre Brun,Orders without Borders: DirectEnforcement of Foreign Restraint and Confiscation Decisions.,Washington: World Bank Publications, 2021,p.55.。该机制在跨境追赃体系中运行时既需要执行前保障性机制的支撑又需要没收后资产返还机制的落实,缺一不可。因此,唯有专门的、系统的、全面的立法规制,才有可能确保该机制在实践中有序高效运行。
其次,在国际合作方面处理好尊重主权与履行国际义务的关系。在健全和完善境外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履约义务,同时又要尽力维护本国利益,积极贯彻“以国际合作原则为主导、以互惠原则为补充”的基本指导思想。国际合作原则意味着我国在构建和实施相关机制时,应当依照公约为缔约国提供司法协助,通过立法尽可能实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将公约规定的各类犯罪纳入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扩大刑事司法协助的适用范围,对与犯罪有关的基于刑事、民事和行政程序所提出的请求,予以最广泛的协助(19)黄风.刑事缺席审判与特别没收程序关系辨析[J].法律适用,2018,(23).。同时,“互惠原则”作为维护本国利益的核心原则,更多的是重视本国司法主权与国家利益的保障,为避免别国滥用司法协助请求权,可以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针对不同犯罪并按照严重程度或请求内容,设置不同的审查条件。
再次,在没收裁决与执行方式的分类方面,既要强调国情和中国特色,又不可忽视国际社会的统一化走势。在对境外追赃没收裁决及其执行方式进行科学分类以前,首先必须明确其法律属性,进行精准定性。通说认为境外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畴,可将其纳入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制领域,归属财产刑之列。在裁决类型上,不仅应对犯罪分子财产采取全部没收裁决还是部分没收裁决的科学界分,而且在立法上,还应设置包括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由我国刑事法庭作出的罚金刑等可以作为向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类型,并且同时允许外国就此类裁决向我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以发挥一种双向机制的积极作用。在执行方式上,联合国反腐败等相关公约规定了两种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方式。其中,直接执行是指被请求国对请求国提出的相关没收裁决执行申请依照国内法进行审查,审查无误且当事人或善意第三人无异议,便以登记或命令的形式赋予其具有本国没收令的效力,并最终完成执行;间接执行是指被请求国根据请求国提供的关于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的情况自行作出没收的裁判,此时请求国所提出的没收裁决是作为被请求国取得本国没收裁决的证据而使用。与间接执行相比,直接执行具有较大的优势。一方面,直接执行绝不等于自动执行也不等同于无条件执行,因此在直接执行中,被请求国可以在对外国没收裁决进行登记时,将诸如裁决的终局性、不违反本国利益等条件要求作为准许登记的前置要件,防止其他国家滥用申请权。另一方面,直接执行模式下的案件不会在被请求国再次经过该国的诉讼程序,极大地缩短了从收到执行请求到执行该裁决的时间,从而能够更快速、更精简地处理资产追回请求。我国在执行方式的选取上可设立以直接执行为主、间接执行为辅的执行模式,在充分发挥直接执行高效率、低成本优势的同时,根据执行数额、犯罪严重程度视情况适用间接执行的模式,以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及利益。
最后,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境外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应积极关注和跟踪当今国际社会的先进立法例与革新趋势。诸如对于没收后的资产处置特别是资产分享问题,我国目前的规定较为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考虑借鉴部分欧美国家的制度设计,完善相关立法并明确分享的具体程序以及规定依照“贡献”确立分享比例。此外,为了有效防止境外资产的再次“转移”,对资产的冻结、扣押、保全等临时措施确立更为主动的协助方式,如根据媒体报道或外国逮捕行动、刑事调查或指控,在没有请求或外国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采取主动发布国内冻结令或保全令等非正式合作方式。根据我国的现实需求积极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范例与实践经验,进一步修订和优化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相关规则,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步化进程中重构我国境外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全方位提高我国境外追赃没收裁决在其他国家承认与执行的成功率。
2.刑事相关法律规则重构的进路与方法
针对我国刑法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改革方案有两种,一是继续维持现行的没收刑,但对没收财产加以必要的限制,废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做法,将没收与违法所得的数额挂钩;二是将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彻底废除,保留罚金刑作为金钱上的处罚,对现行《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没收制度进行完善,建立专门针对跨境追赃的金钱制裁机制,用罚没裁决代替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此外,除进一步完善刑法中有关洗钱罪的规则外,还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等形式要求法院在判决时针对确定符合“可追缴性”的财产和无法确定的财产分别作出没收判决,以便确保犯罪资产的优先追回(20)王文华.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合作:现状与未来[N].检察日报,2020-11-10(理论版).。
针对举证责任的困境,有的国际公约建议缔约国把举证责任转移给被指控人,即证明责任倒置。《联合国反腐败约》第31条第8款特别强调,缔约国可以考虑在无法确定相关资产是否与犯罪有关时,由犯罪分子承担举证责任(21)参见《联合国反腐败约》第31条第8款。。我国现阶段在刑事立法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较少,仅在《刑法》第395条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因此,我国应当考虑在反腐败跨境追赃中确立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可以参照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将该法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包括贩毒、跨国犯罪及腐败犯罪分子在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在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时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减轻公诉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及时提起公诉,加快由审判到申请执行的过程。
针对证明标准方面的问题,我国目前向境外申请执行的没收裁决主要来源于违法所得没收裁决。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离不开资产所在国的司法协助,国际合作在其中起到主导性作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允许缔约国提供协助应当不违反本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如何确定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和标准,是当前我国立法部门不可回避的问题。在遵循公约规定与实践需要的情形下,我国必须充分发挥没收程序在整个跨境追赃国际合作过程中具备的引领性作用,可考虑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违法所得资产的证明标准适用较低层次的“优势证据标准”(22)优势证据标准是指如果全案证据显示对于某一事实证明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允许法官运用优势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一步强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可操作性,提升我国没收裁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3.司法实践完善的进路与方法
完善我国反腐败跨境追赃中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实践,除需要全面弄清资产所在国有关刑事司法合作与国内法的规定外,还可以通过确立新的司法理念、构建有效的法治机制、强化跨境追赃行动的资金保障机制、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式予以实现。
首先,在跨国追赃的实践中拓展“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纳入其中。一方面,在我国已经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特指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赃款赃物的扣押等小型协助形式,不包括引渡、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23)赵晨光.从李华波案看我国腐败犯罪跨境追赃机制的完善[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6).。另一方面,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依然沿袭了传统的做法,也未将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完全纳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范畴。可见,目前我国主管机关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依旧是保守的。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全球化还是逆全球化,完全自我封闭已相当困难,国家之间的连带性、共存性、融通性随处可见,因此,为了处理涉及共同利益问题时获得双赢,需要各国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适当让渡主权,加强国际司法协助(24)董明慧.我国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21.9.。虽然目前我国并不是犯罪资产的主要流入国,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以及“一带一路”的全面推进和深化,外国向我国申请执行其本国没收裁决并追回犯罪资产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在国内法还未对该制度进行明确时,司法实践中主管机关应当尽可能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相关公约作为执行没收裁决的法律依据,对双边条约及国内刑事法律中的互惠原则做“扩大解释”。这既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客观需要,又是互惠对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设立跨境追赃资产分享后的专项资产管理基金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设置资产分享后的专项资产管理基金,既可以应对境外追赃行动资金短缺及司法运作成本极高的问题,又可对来自分享所得的收益进行有效利用。跨境追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早期公诉机关的调查取证、中期的查封、冻结及扣押申请,以及执行后的分享问题,这一系列工作往往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犯罪分子将其财产隐匿或存放在多个国家时,仅靠财政对个案专项拨款,必然会导致时间和效率上出现障碍,办案机关往往也会疲于应对。因此,将我国依据跨境追赃分享制度所得的资产作为跨境追赃行动的专项资金,同时对其用途进行严格监管,实现专款专用,为办案机关的跨境追赃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目前,已经有部分国家设置了类似的基金或管理机构,如美国司法部管理的没收基金、英国司法部下设的“被没收犯罪资产管理局”、泰国的“反洗钱基金”等,均在跨境追逃追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5)Betti Stefano, Vladimir Kozin and Jean-Pierre Brun,Orders without Borders: DirectEnforcement of Foreign Restraint and Confiscation Decisions.,Washington: World Bank Publications, 2021,p.21.。
最后,采取“借他山之石以攻玉”的方法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实践经验和范例。世界上不少国家在处理跨境追赃追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可视而不见或一律加以排斥。按照“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借鉴其他国家在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先进做法,既对我国主管机关向其他国家申请执行我国的没收裁决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又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不可多得的参照系。例如,国外有关未定罪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革新就值得我国立法与司法部门借鉴和学习。在不经过定罪的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对基于民事程序作出的没收判决,国外部分法院的做法已经由传统的普遍拒绝发展到重视没收裁决本身的性质,关注其与本国制度的相似性,在作出全面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转换并加以承认与执行。法国法院曾在法国还没有未定罪没收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承认并执行了意大利刑事法院发出的未定罪没收令。当时法国的法官所持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认定该财产属于刑事犯罪所得的证据与法国刑事法院裁决所需要的证据足够相似,从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法国的刑事没收案;第二,对个人财产的处置方式类似于刑事处罚(26)Jean-Pierre Brun, et al. Asset Recovery Handbook: A Guide for Practitioners,Washington: World Bank Publications, 2011,p.157.。此外,在美国申请瑞士执行其没收裁决案中,瑞士最高法院认为,外国程序的名称为民事没收,并不影响瑞士在没收案件中向美国提供协助。在作出决定时,法院总结了美国的资产追回没收制度以及瑞士的刑事没收制度,指出这两种制度中的没收措施都是打击犯罪行为的工具,两者都是对物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刑事诉讼,没收程序也可被比作“刑事性质”的案件从而为其没收裁决的执行提供司法协助(27)参见资产追回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相互承认无定罪冻结令和没收判决[EB/OL].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treaties/UNCAC/WorkingGroups/workinggroup2/2019-May-29-30/V1903719e.pdf,2019-05-29/2022-05-13.。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从一定程度上说,也属于未定罪没收的范畴。因此,在外国向我国申请执行没收裁决时,即使我国的没收制度本身可能与外国民事没收有所不同,若我国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进行创新并对外国的相关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也许外国法院会比照相关做法执行我国的没收裁决,形成司法实践上的“对等互惠”。
反腐败跨境追赃力度的不断提升使得我国在跨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需求日益增长。尽管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已得到不少国家及国际组织的认可与确立,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从不同程度制约了我国对该机制的有效利用。概而言之,我国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现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制,导致我国无法发挥其作为双向机制的作用;二是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欠完善,降低了我国对外申请执行没收判决的成功率。为此,既可通过修订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便健全和完善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为其实施和适用确立明确的国内法依据;又可通过完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让没收裁决的法律规制尽可能与国际社会接轨。不仅如此,还需要不断强化我国主管机关的法治意识与司法实践应对能力,充分发挥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其在跨境追赃中的地位(28)丁兆刚.《刑事司法协助法》背景下我国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15.。可见,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跨境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强化其适用性,拓展其实施深度、广度和高度,既可彰显我国切实履行公约相关国际义务的大国风范和负责任的大国形象(29)王文华.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合作:现状与未来[N].检察日报,2020-11-10(理论版).,又有助于全方位推动我国跨境追赃国际合作的良性互动与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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