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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主权攻守战:中美汇率争端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4-05-22

贺小勇 教授

汇率主权攻守战:中美汇率争端的法律分析

贺小勇 教授

中 美汇率涉及经济、金融、政治、外交与法律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问题:(1)在当前国际法框架下,中国是否具有确定汇率的主权?(2)如有,该汇率主权的边界如何?(3)人民币汇率机制是否是当前金融危机的法律原因?(4)美国对人民币汇率压力程度到底多大?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在中美金融博弈中冷静应对,掌握主动权。

一、中国是否具有确定汇率的主权

汇率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确定和调整本国货币与它国货币比价或兑换比率的权利。国家汇率主权是否受到限制或受到何种程度限制,近现代以来经历了三种主要形态的演变,即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当前的牙买加体系。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主要西方国家如英、法、德、美等国将其货币与黄金维持固定比值;其他国家货币与这些主要国家货币维持固定汇率,于是形成了世界性的固定汇率制度,即金本位制。但金本位制并非国际协定的结果,事实上只是各主权国家国内法的体现。由于各国并无国际义务维持金本位制,金本位制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际顷刻崩溃。

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代,各国以绝对国家汇率主权为据,采取 “以邻为壑”的汇率政策,即竞争性的货币贬值以扩大本国货物出口与限制国外货物进口。竞争性的货币贬值政策与各种贸易限制措施加剧了世界经济的萧条,最终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经济原因。1944年,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了由44国代表参加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IMF协定),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从国际法角度规范了国家汇率义务:美元直接与黄金挂钩,每盎司黄金兑换35美元,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汇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否则,各国有义务进行汇率干预。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汇率主权被纳入到国际法的调整范畴,形成了汇率的成文国际法律制度。

1971年美国单方面宣布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其他国家放弃了本国货币与美元的固定汇率义务,这实际上等于宣告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固定汇率制度的崩溃。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几经周折,国际社会于1978年通过对IMF协定的修订而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制度。根据修订后的IMF协定第4条有关 “外汇安排”(exchange arrangements)的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1)以特别提款权或除黄金之外的其他尺度作为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标准;(2)通过合作安排,建立本国货币价值与其他成员国货币价值的关联;(3)成员国所选择的其他外汇安排。由此可见牙买加体系的核心是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任何汇率制度。

牙买加体系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美国的观点,即外汇汇率的稳定与否,取决于各成员国国内经济的发展,而不取决于各国的国际承诺。它完全打破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理论基础,布雷顿森林体系基于如下理论:只有制定并维持固定汇率的国际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约束各国政府的汇率主权行为,保证国际贸易的有效进行。美国之所以一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原则,主要是因为其国内经济原因,特别是其黄金储备的急剧下降迫使其采取浮动汇率制度。在国际法框架下,汇率主权的演变实际上是美国根据其国家金融战略不断主导的结果。当其黄金储备居世界之首时,设计出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机制,从而确立美元在世界货币体系中的霸权地位。当其黄金储备下降后,美国则单方面放弃承担美元兑换黄金的国际法义务,积极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牙买加体系。但无论如何,在当前国际货币体系下,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拥有其汇率主权,自主选择汇率机制的权利是基本权利、是位于第一位的权利。

二、汇率主权的法律边界:不得 “操纵汇率”

尽管在牙买加体系下,IMF承认各成员国有汇率安排的主权自由,但IMF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建立相互间有秩序的外汇关系,在汇率安排上应遵守如下义务:(1)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努力以经济与金融政策促进价格相对稳定的经济增长目标;(2)寻求通过有序的经济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异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促进稳定;(3)避免为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4)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第一项和第二项义务显然属于“软法”性质,因为用的是 “努力”(shall endeavor)和 “寻求” (shall seek)等并非具有严格约束性质的措辞;而第三项义务则很具体,即“应避免 (shall avoid)操纵汇率”,该种措词的使用没有为IMF成员国偏离这些义务留下任何余地。由此而言,中国拥有汇率安排的完全主权,只要中国汇率安排没有构成“操纵汇率”。无论是美国总统还是美国议员,指责人民币汇率的关键点就是 “操纵汇率”。那么 “操纵汇率”的认定是否有国际标准?人民币汇率是否构成操纵汇率?美国财政部是否可以单方面认定另一国操纵汇率?

(一)“操纵汇率”的认定标准

由于IMF协定没有对 “操纵汇率”列出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IMF很难明确认定哪个成员国操纵汇率。2007年 6月15日IMF执行董事会通过了 《对成员国汇率政策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 “新决定”)。新决定从主客观要件方面澄清了 “操纵汇率”的认定标准。从客观要件看,所谓 “操纵汇率”系指那些事实上已经影响到汇率变动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既包括促使汇率变动也包括阻碍汇率发生应有变动的措施。从主观要件看,“操纵汇率”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成员国采取的政策措施旨在 (targeted at)影响汇率变动;二是成员国有通过低估汇率造成 “根本性汇率失衡”的故意,并且成员方造成根本性汇率失衡的目的在于获得增加净出口。根据 “新决定”,判断IMF成员国汇率政策是否构成 “操纵汇率”,不在于成员国是否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而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外汇政策或措施的动机和目的。例如,尽管实行的是浮动汇率制度,各国政府仍会干预和管理外汇市场,各国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仍将继续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起重要作用 (影响汇率变动),只要相关行为的目的不在于为获得不公平的出口竞争优势,就不构成IMF所规定的 “操纵汇率”;再如,各国金融机构关于票据市场、存贷款利息、税收以及政府开支等方面的政策和所采取的措施均会直接影响汇率变动,但如果这些政策行为并非旨在影响汇率变动,也不应被视为“操纵汇率”的行为。

(二)中国抗辩 “操纵汇率”指控的法律理由

中国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于1994—1996年。根据 《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制度安排的目的是,在当局有能力控制汇率波动 (在设计之初,主要是防止人民币大幅度贬值,外汇外逃)的前提下,逐步增大人民币汇率制度的灵活性。为了保证中央银行对汇率波动的有效控制,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形成 “三位一体”的人民币汇率机制。其一,通过银行结售汇制度、外汇指定银行的头寸上限管理制度,以及资本账户的严格管制,有效地控制外汇的供给和需求,从而在根本上限制了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幅度。其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通过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基准汇率并要求其遵守浮动区间的限制,中央银行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控制了人民币汇率过度浮动的可能性。具体而言,中央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加权平均价,公布当日人民币基准汇率 (中间价),而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依据,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挂牌确定对客户买卖外汇的汇率。其三,中央银行有义务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便将人民币汇率维持在期望的水平之上。在这种法律机制安排下,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长期保持在 1∶8.27至1∶8.28之间。自 2002年开始,人民币汇率制度开始招致日本、美国、欧盟等贸易伙伴的指责,认为中国人民币汇率机制构成 “操纵汇率”。2005年7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随后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又相继出台了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引入询价方式、废除强制性结汇制度、允许掉期交易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人民币汇率不断单边升值,截至2010年3月23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至1∶6.82,上升幅度约为21%。 “新决定”对 “操纵汇率”认定标准的澄清以及中国汇率制度的改革为抗辩美国等指责中国 “操纵人民币汇率”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1997—1998年,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一度处于贬值的巨大压力之下。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在东南亚和部分东亚国家及地区的货币纷纷贬值的情况下,作为亚洲大国的中国政府对此做出了对本国、对整个亚洲经济发展负责任的决策:人民币不贬值。从根本上来说,人民币不贬值对亚洲经济稳定和中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这是因为,如果人民币贬值,它将导致亚洲国家又一轮竞争性贬值,进而影响早已脆弱的亚洲金融市场恢复稳定,甚至影响世界经济的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说中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是体现了中国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上述国际国内责任考虑,在强化外汇管理措施的同时,中央银行加强了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中国顶住了人民币贬值的压力,为防止亚洲金融危机恶化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当时的中国汇率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扬。同样的汇率体制和措施,为什么在1998年受到IMF和欧美的赞誉,而到了2002后却不断被指责为“操纵汇率”呢?很显然,判断标准不是汇率制度本身,而是欧美等国以中国汇率制度是否符合其战略利益为标准。在符合欧美全球金融战略利益时,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时的固定汇率政策是好政策;不符合欧美全球金融利益时,例如中国对欧美国际收支顺差加大时的固定汇率政策就变成了违反IMF的 “操纵汇率”的坏政策。

其次,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正在进行战略转型,从 “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政策转向 “综合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进口增长”。近年来贸易顺差的持续高速增长给我国对外贸易和宏观经济造成了一系列影响:一是成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诱因,不仅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摩擦,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亦对我国快速增长的贸易顺差表示不满,影响和谐的外贸环境;二是导致我国金融和货币政策面临较大压力,外贸顺差导致外汇储备进一步扩大,加剧货币流动性过剩,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三是长期货物贸易顺差使得我国自然资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加剧,难以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基于此,早在2006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制定了“压顺差、调投资、促消费”的宏观调控政策。温家宝总理多次申明“中国不谋求外贸顺差”。由此可见,现阶段,中国根本不以谋求出口优势为汇率政策目标,不具有IMF“操纵汇率”的主观要素。

再次,尽管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实施的是事实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但是在IMF每年度对中国是否遵守IMF协定第4条关于汇率制度方面的义务进行评估时从未认定人民币汇率存在被人为操纵的情形。此外,根据美国1988年的 《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美国财政部每年都需向国会做两次关于操纵汇率国家的报告,若财政部正式认定某个国家操纵其货币汇率,将触发双边谈判,以迫使相关国家停止操纵汇率行为。然而,尽管面临国会以及院外集团的强大压力,美国财政部在过去所有的报告中却从未认定过中国存在操纵汇率的行为。例如,在2006年5月10日的报告中,美国财政部称:“无法认定2005年下半年中国外汇体系的运转是以妨碍国际收支平衡调整或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为目的。”由此可看出,国家对外汇市场干预以及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本身并不构成 “操纵汇率”,关键要看对外汇市场干预以及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是否出于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的目的。如果在人民币汇率已经升值20%、汇率机制已进行相应改革的基础上,美国财政部却在今年认定中国 “操纵汇率”,那只能说明美国财政部更多地将汇率争端政治化了。

最后,这次全球金融危机恰恰从实践层面证明人民币汇率没有被操纵。2008年7月到2009年2月,也就是世界经济极为困难的时期,人民币并没有贬值,而实际有效汇率升值 14.5%。如果中国在主观上想通过人民币汇率低估刺激出口已达到促进经济发展,那中国完全可以让人民币汇率适当贬值,至少不升值。

三、全球金融危机的法律根源在于美元本位制

在总结全球金融危机教训时,美国提出世界经济再平衡理论,美国认为,危机发生前中德等国对美国保持巨大贸易顺差是导致美国过度消费的原因。换言之,金融危机的爆发是由于人民币汇率低估,导致中国出口美国产品价格过低,引发美国过度刷卡消费,进而导致美国金融危机。当美国面临无就业经济复苏困境时,美国又提出,“严重低估”的人民币是美国经济和对外贸易一蹶不振的真正元凶,是人民币洗劫了美国人的工作,砸碎了他们的饭碗。美国的这种说法具有很强的煽动性,但如果从当前国际货币体系深入分析,就会发现美国的这种煽动性提法是在有意逃避责任。

美国金融危机的本质是美国的超前消费模式,导火线是美国过度的金融创新,而以美元为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恰恰诱导了美国实施这种经济和金融模式。从理论上而言,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长期入不敷出地生存下去,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长期依赖其他国家的资金支撑下去。然而,20多年来美国实际消费需求的增长率每年高达3.5%,而实际可支配个人收入增长率平均仅为3.2%,美国人的储蓄率从 1984年的 10.08%下降到2007年的-1.7%。2001年到2004年,美国家庭的债务占收入的比重从100%上升到136%,相当于前40年的增长幅度,负债大大超过了偿付能力,大量没有支付能力的美国人超前消费而购买房产,形成次级抵押贷款;随着部分次级抵押贷款被证券化,金融创新的异化使得次贷危机演变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是什么原因能够使美国这样长久负债消费呢?美国为什么热衷于金融创新以至于本是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却成为扩散风险的异化之物呢?如果仔细研究当前国际货币体系下的美元循环模式,就能够比较清晰探析其中奥秘。

在当前货币体系下,美元与黄金没有任何联系,它作为美联储发行的国内信用货币,同时却承担了国际储备货币的职能,美元同时具有主权国家货币和国际货币的双重法律属性。美元的国际供给与国内供给混合在一起,全部由美联储决定,而缺乏相应的国际法律约束,如果美国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和贸易赤字政策,美元的国际供给就会不断扩大,从而全球储备货币也就不断增加,国际储备货币价值稳定性受到不断贬值的影响。申言之,在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储备货币供给的途径和数量具有可控性和可预见性,而在牙买加体系下,其供给途径及数量具有随意性和波动性。

在以美元为主要储备货币制度下,美元的国际供应有贸易和金融两条渠道。根据国际收支平衡原理,美元的两类投放渠道必然相向对应两类回流渠道,由此形成了两类截然不同的美元国际循环模式:即美元循环模式一 (金融渠道投放,贸易渠道回流)和美元循环模式二 (贸易渠道投放,金融渠道回流)。在模式一中,美元投放主要靠美国的对外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国际信贷,美元回流主要靠其他国家购买美国的商品服务。美国的对外经济格局表现为商品、资本同时净输出,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表现为经常项目顺差、资本与金融项目逆差。在模式二中,美元投放主要通过美国购买其他国家商品服务实现,美元回流主要通过其他国家对美国投资实现。美国对外经济格局表现为商品、资本同时净输入,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表现为经常项目逆差、资本与金融项目顺差。在模式一中,国际经济运行有美国的实体经济作支撑,从而具有良性特征,但是维持这一模式的关键因素是美国产品没有强有力的竞争者,从而具有稳定的国际需求。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日本、欧洲等国的产品以强大的竞争优势不断替代美国产品,造成美国进口增加、出口减少,维持美元环流模式一的关键条件逐渐消失,导致美元循环模式一逐渐被模式二所取代。模式二得以维持的条件有四个:第一,美国愿意维持贸易逆差;第二,一些国家愿意并能够维持对美国贸易顺差;第三,美国甘当债务国,并能够提供有吸引力的金融产品;第四,美国有能力维持国外投资者的信心。在这种美元循环模式下,形成了以美国为中心的“金融国家”与以亚洲为中心的“贸易国家”的格局,即美国通过贸易逆差向顺差国提供美元,然后通过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将贸易顺差国的美元不断吸收回流美国。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美国经常项目逆差增速加快,在2007年达到7312.14亿美元,全球75%的顺差来源于美国。与此同时,美国通过金融创新向全球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2007年,包括以利率、外汇、股权、商品以及信贷为基础的远期、互换和期权、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超过500万亿美元,美国每个交易日都要通过这些金融创新产品从海外引入34亿美元的资本方能补足国内储蓄的巨大差额。

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货币体系下,只要人们对美元有信心,美元本位制不受威胁,美国就可以通过不断增加美元发行来还债,就乐得以国际负债支撑其政府开支、居民消费和国内经济运行。从而形成“贸易国家”辛辛苦苦通过货物贸易换回的美元,又通过金融市场重新投入到美国,支持美国经济建设。美国过度消费政策并非政府刻意为之,乃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使然。美国市场监管者过度夸大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分散风险作用而较少论及其扩散风险的危害,从而放松监管,非美国政府不识其风险,乃是在目前国际货币体系下为吸收美元而刻意地放松监管。可以进一步认为,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不改革,美国贸易逆差就不可能避免,由美国引发的金融危机仍将不断上演。至于人民币汇率升值就可以降低美国贸易逆差、就可以提高美国的就业率,更是没有依据。正如摩根斯坦利亚洲区主席史蒂芬·罗奇所指出的:美国一些政客敦促人民币升值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他说,华盛顿的政客没有意识到,美国贸易赤字是一个多边的贸易问题,而不是双边的和中国特有的问题。如果中国贸易赤字转移到其他国家,实际上美国的就业率并不一定会上升。“美国政客需要找人承担这个责任,特别是找中国来背这个黑锅。”

四、美国对人民币汇率压力度分析

中美人民币汇率争端不仅涉及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而且还要联系国际关系层面的博弈,尤其是要考虑美国对人民币汇率压力度问题。从表面上看,美中人民币汇率争端与当年美日汇率争端同出一辙,都是因为两国存在长期贸易顺差所致,但若仔细分析,就会发现美国对中国汇率压力要远远小于当年其对日本的压力。这是因为,与当年日美贸易结构相比,中美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中国入世承诺为缓解中美贸易不平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中国在汇率政策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等。

(一)关于中美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根据国际贸易的要素禀赋学说,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利益根源于贸易商品的生产技术和模式(如土地密集型、劳动力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等)与各国资源差异这二者之间正确的搭配,以其占优势的资源禀赋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参与者都会从中得益。中美两国的经济结构各不相同,这使得两国在贸易上具有相当的互补性。目前,美国制造业的产值仅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 13%~15%,这就意味着美国需要进口大量的消费品和原材料。中国则在制造业领域具有较大优势,特别是在纺织、服装、玩具以及大量消费品领域对美国出口数量较大。相对而言,中国则主要从美国进口大豆等农产品、飞机、电信设备、高端集成电路等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两国贸易尽管出现较大的不平衡,但这种贸易结构却具有互补性,即美国不从中国进口相关产品,它也不会生产其中的大部分产品。这与当年美日贸易摩擦有着本质差别:当年日本大量涌向美国市场的出口产品集中于重工业,如钢材、汽车、电视机和半成品,而在此期间,美国也正发展这些产业。日本的竞争使得美国重工业中的院外活动集团比较集中且政治势力较强;比较而言,近期中国对美出口产品多为中低技术含量的轻工业产品,行业较为分散,因而美国特种行业持贸易保护主义态度的院外活动集团对中国的态度不像对日本那样强硬。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出口中加工贸易占很大比例。2005年到2008年,加工贸易出口分别达到4164亿美元、5130亿美元、6176亿美元和6751亿美元,加工贸易占出口贸易总额的50%左右。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领域,一般贸易方式的比例只占10%左右,加工贸易高达90%左右。在加工贸易出口中,外商投资企业占绝对优势,例如2007年高达84%。由此可见,在中国对外贸易顺差中,大部分贸易产值实际上是由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而且云集于加工贸易,产业链两端的高附加值都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美国跨国公司在中国投入了大量资本,如果进一步对中美贸易顺差结构加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美国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结果。美国经济学者曾研究指出:“美国对中国贸易出现巨额贸易逆差的根本原因在于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制造业大量向中国转移,因为在华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净值占到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总额的83%”。这种贸易利益的分配格局与当年的日本有着本质区别:当年日本出口产品使用的品牌和技术,几乎全部是自主创新;出口产品从进口资源、能源起到进行加工,几乎全部产业链和附加值都在日本国内完成。

(二)关于中国市场的开放度问题

与日本当年国内市场封闭做法相比,目前中国市场开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1)进口关税进一步下降。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到2005年平均关税将下降到10%。到2005年1月1日,中国如期执行了入世的关税削减承诺,中国关税的约束率达到100%。此外,根据 《信息技术协定》中国取消了所有信息产品的关税。2005年以来,中国继续下降部分产品的关税。截至2007年年底,工业品平均关税降至8.95%,农产品平均关税降至15.2%。(2)外贸经营权的放松。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外贸经营权由 “审批制”过渡到 “登记制”,即 “对外贸易经营者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取消了实行50多年的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3)取消进口非关税措施。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到2005年取消所有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到2005年1月1日中国已经按照承诺时间表取消了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4)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根据中国入世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在WTO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陆续开放了100多个,接近发达国家成员方的水平。在商业、金融和电信等领域的开放尤为引人注目。

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给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中国发展有力促进了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长。1978年以来,中国年均进口增速达到16.7%,已成为世界第三大、亚洲第一大进口市场。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10%,对国际贸易增长的贡献率超过12%,高于德国 (11.2%)、美国(10.7%)和日本 (4.7%),居世界第一位。2001年以来,中国年均进口额近5600亿美元,为相关国家和地区创造了约1000万个就业机会。在全球爆发金融危机的2009年,德国对中国的出口多达760亿欧元,创历史最高;美国出口下降17%,但是对中国的出口仅下降 0.22%。中国已经成为周边国家包括日本、韩国的出口市场,也成为欧美的出口市场。由此可见,中国发展与日本当年 “一花独放”发展情形不同。中国进口资源和对外投资,带动了非洲、南美、中东等曾被边缘化地区的经济发展,更为美国、欧盟、东亚乃至世界经济复苏和繁荣做出了许多贡献。对此,我们在国际社会上应广泛宣传,让中国互利共赢发展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五、结论

中美汇率争端表面上是贸易不平衡,但实质上是两国金融战略的博弈。美国政治学会会长、哈佛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亨庭顿 (Samuel Huntington)在其 《文明冲突与重建世界秩序》一书中,在讨论后冷战时代的全球战略时,他列举了西方文明控制世界的14个战略要点,其中第一条是 “控制国际银行体系”;第二条是 “控制全部硬通货”;第五条是 “掌握国际资本市场”。这段话非常深刻地揭示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金融竞争和国际货币金融体制中的重大战略步骤。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你控制了石油,你就控制住了所有国家;如果你控制了粮食,你就控制住了所有的人;如果你控制了货币,你就控制住了整个世界。”只有从战略高度理解这次争端的实质,我们才能对中美汇率争端的长久性、激烈性有清醒的认识,不致陷入决策失误。我们一方面要研判美国对汇率压力的程度,从法律层面抵制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压力;另一方面,在以本国经济利益为主的情况下,适当考虑美国的关切,多进口美国产品,减少中美贸易逆差,妥善化解美国的压力。

[本文系教育部哲社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与中国的法律对策研究” (项目号为 “09JZD0021”)子课题 “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中国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大国的对策”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J51103)中期成果]

华东政法大学;责任编辑:郭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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