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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过程的三部曲*

时间:2024-05-22

李 龙,凌彦君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它历经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弄清它的来龙去脉,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分析、揭露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并在批判继承以往社会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形成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理论〔1〕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马克思主义法学由马克思与恩格斯两人共同创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成熟的标志。”〔2〕李龙,李志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发展及其主要内容[N].人民法院报,2008-08-20(5).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后,经由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阐述以及实践补充,在之后的发展中逐渐演变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发源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是马克思于1843年3月到9月底在克罗茨纳赫写下的一部未完成的手稿,该手稿于1927年才得以发表。《批判》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阐述国家问题的部分做的全面的批判性分析。其中对《法哲学原理》第257至260节的批判部分散失了。现存手稿从第261节开始至第313节中断。原稿中并没有标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个标题是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在1927年首次发表该文稿时添加的标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是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马克思带着他在《莱茵报》时期面对物质利益所产生的“苦恼的疑问”,完成了他的第一部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批判》标志着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从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开始转变为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是“马克思早期法学思想演变的重要里程碑”。〔3〕李龙.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J].中国法学,1990,(3):27.该作品是马克思对自己“苦恼的疑问”的初步回答,它摧毁了庞大的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史的新篇章。马克思在《批判》中给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朴素表达——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该观点贯穿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灵魂与核心,堪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

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根本本质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即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强有力的反作用。”〔4〕李龙,李志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发展及其主要内容[N].人民法院报,2008-08-20(5).之所以说《批判》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主要是因为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萌芽于、发源于这部作品。马克思在该著作中以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为思想武器,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进行了猛烈批判,指出“黑格尔把国家观念作为主体,而把现实的人即家庭成员和市民社会成员当作‘谓语’的唯心主义‘颠倒’。”〔5〕寇东亮.青年马克思人学思想变革的逻辑脉络——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神圣家族》[J].学习与实践,2013,(7):121.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所坚持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提出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正确关系——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样,马克思事实上突破并超越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在历史领域也开始走向了唯物主义。在这个层面,可以说青年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开始走向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不仅指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还指出市民社会决定法,也就是说他已经在该著作中初步发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而物质制约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属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青年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开始走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观。

而之所以说《批判》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而不说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或成熟之作,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在该作品中马克思并未完全和正式确立唯物史观,即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需要回到《批判》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定位问题。通过研究文本我们可以发现,《批判》并不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转变完成的标志,而只是他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开始,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并没有在该著作中全面表达和全面确立,准确地说在该著作中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开始发源和萌芽。尽管“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与黑格尔一样,都是指经济活动的私人领域,是为了满足经济需要而产生相互作用的共同生活。”〔6〕李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与超越——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中心[J].江西社会科学,2013,(2):22.但不能简单地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观点等同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命题。不能简单地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的提出就标志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全面确立。因此,对于《批判》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过程中的历史定位的准确表述应该是:《批判》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

另外,将《批判》定位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除了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的唯物史观发源于这部作品这个根本原因以外,还因为《批判》反应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另外两个重要的特点。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的观点。在该著作中,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提出了“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7〕[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0.的观点,凸显了人的主体地位,并指出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目的,从而将黑格尔法哲学中被压抑的人解放出来。这一观点事实上就是体现了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特点。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人民主权,坚持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重视民主和法制的相互作用,以民主和法制共同支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厦。在《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推崇的君主主权和君主立宪制,提出了人民主权和民主制,并认为只有在民主制中人民主权才能实现。在此意义上,《批判》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重视民主和坚持人民主权这一重要的特点。综上,无论从唯物史观发源于《批判》来看,还是从《批判》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重要特点来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过程中,《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都应该被定位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而且仅仅是发源地。

二、奠基之作:《德意志意识形态》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5秋天—1846年夏天合作完成的著作,该著作在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并未发表,以手稿形式保存了下来,1924年第一次由苏联马克思恩格斯研究院以俄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文库》第一卷。《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著作之一,其最伟大的历史成就在于创立了唯物史观,初步完成了哲学史上的根本性变革,《形态》首次正式全面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初步完成了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唯物史观,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该书本身就以唯物史观为武器,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揭示法的根源的物质性、法的本质的阶级性、法的发展的规律性而创立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明确地阐明了这三个基本原理。”〔8〕李龙.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J].中国法学,1990,(3):31.

科学的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哲学前提,它使法学理论真正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在《形态》中“由于存在论上的彻底革命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才真正获得了哲学上的全面奠基。”〔9〕吴晓明.黑格尔法哲学与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哲学奠基[J].天津社会科学,2014,(1):27.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该作品是这样阐述唯物史观的:“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10〕[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2.98.从这种唯物史观出发,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要了解法的本源,就应该考察它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不应将脱离现实经济关系的自由意志或抽象的权力视为法的基础,从而指出了法律根源的物质性。

“马克思与恩格斯明确指出了国家与法对经济的依赖关系。”〔11〕李蕾.马克思早期法学思想的重要里程碑——纪念《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发表170周年[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39.他们指出,法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人与人的争斗中产生的,那些不依赖于个人意志的物质生活,即人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也是法律产生的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法律关系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就充分证明社会经济关系是法的最深厚的客观内容及其赖以存在的根据。”〔12〕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9.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社会经济关系出发对法的本源做出规定,超越了唯心主义法学流派对法的本源的认识,从而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确立了基本的规定性,即法的根源的物质性。

在论述了法的客观经济属性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中还提出了法的主观属性,即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法的本质的阶级性。他们指出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首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统治阶级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1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2.98.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但是作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的意志,或者个别人的任性,而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该意志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14〕侯廷智,邰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理论及其现实意义[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39.。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法律是国家意志。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意志都是法律,作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必须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在考察法律时不能将其国家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割裂开来,而应该坚持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并使其客观性成为其主观性的基础〔15〕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0.。

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一书中还揭示了法的发展的规律性。他们首次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指出法律并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们在考察原始社会部落所有制的基础上,提出“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1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2.133.289.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律是和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私有制的出现,便不可能有法律的产生,私有制是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随着动产的出现而出现的。这样就把法律同商品生产与交换联系在一起了,私有制、商品交换、阶级、国家这些都是法律产生的条件和前提〔17〕李龙.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J].中国法学,1990,(3):32.。法律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法律的发展同样和所有制的演变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形态》中指出:“当工业和商业——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又立即得到恢复并取得威信。”〔1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2.133.289.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法便在所有资产阶级国家开始真正发展起来,除了英国外,所有国家中法的发展都以罗马法典为基础。

综上,《德意志意识形态》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提供了明确的理论基础和科学方法,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中首次系统阐明了法的根源的物质性、法的本质的阶级性以及法的发展的规律性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因而,《德意志意识形态》作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

三、成熟标志:《共产党宣言》

《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发表于1848年2月,是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纲领性文件,它系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内容,科学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宣言》的出版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在法学方面,《宣言》包含着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经典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旗帜鲜明地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世界观,揭示了法的本质问题、人类社会的历史运动与法律发展的规律以及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自己的法制的历史必然性〔19〕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0.。《宣言》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宣言》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成熟和公开问世。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坚持和发展了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不可回避的根本性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已有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就法的本质问题做过探索,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如有人将法的本质归为神的意志或上帝的意志,有人将法的本质归于人类的理性,有人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已经考察了法的本质问题,认为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在《宣言》中,他们继续坚持这种认识。

针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各种荒谬观点,马克思、恩格斯驳斥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0〕[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2.133.289.这段话是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经典论述,它揭示出法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首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的意志。他们在考察资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后指出,资产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是随着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而现实的。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并非天生就是统治阶级,他们的成长经历了一个过程。在封建地主统治时期资产阶级是被压迫的阶级,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在工场手工业时期他们成为与君主国中的贵族相抗衡的势力,再后来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他们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才成为其中的统治阶级,他们的意志才最终上升为法律。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产阶级法律赖以生存的基础,科学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人类社会演变的历史,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运动与法律发展的规律。他们首先指出阶级斗争是推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宣言》开篇就提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2.284.他们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对立基础之上的。在封建时期,资产阶级作为被压迫阶级,他们也曾发挥过积极的革命性的作用,即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当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时候,他们变成了压迫阶级,压迫作为被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因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将成为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推动力量,最终的结果将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统治。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社会“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2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2.284.伴随着阶级斗争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自身在人类文明的演进中不断地发展,资产阶级的法律最终将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灭亡而被无产阶级的法律所取代。

接着,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指出推动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决定力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当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无法适应它的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就会爆发革命而被新的生产关系所取代。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是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23〕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0.。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是封建制阻碍资本主义生产力的结果,同样地,在资本主义后期,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那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将被新的生产关系即共产主义生产关系所取代。因而,正如资产阶级统治取代封建统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一样,无产阶级取代资产阶级统治而建立共产主义同样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样,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同样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而发展演变的,法律的发展同所有制的发展紧密相联,共产主义法制取代资本主义法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综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深刻地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征,论证了法的本质特性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同时,他们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分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和法律发展的规律,指出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共产主义和共产主义法制的必然性。可以看到,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已经成熟。作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成熟的标志。

四、结语: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过程之三部曲的意义

厘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三部曲,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理论的最为重要的特点在于其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在探寻法的本体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唯物主义的经济决定论,辩证地分析了经济基础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之间的关系。”〔24〕武静.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J].广西社会科学,2014,(2):92.马克思主义法学极具特色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学理论的又一特点,也是其保持生命力的不二法宝。该方法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方法,更是其保持开放、自我完善的方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都需要我们坚持唯物史观这个理论基础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坚持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议题,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要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实践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从法学亲缘性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观意志与客观可能。因为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相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方向上契合社会主义价值观。”〔25〕王耀海.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动力与路径[J].江西社会科学,2013,(4):128-129.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的观点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一致的。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民主制和人民主权,重视民主和法制的相互作用,这一点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权主权,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交互关系的理念和做法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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