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夏新华,周 洋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及写作的规范化
——以某校2014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为分析对象
夏新华,周 洋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学位论文的写作在法律硕士培养体系占据重要地位,但当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论文形式的单一到文章质量的欠缺,从写作手法的不熟练到文章结构的把握不准确,每一种问题症结背后都有着与其相关联的原因。这些原因除了来自于法律硕士培养体制本身,更有指导老师及学生自身方面的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从法律硕士论文写作的规范化入手,深入探讨论文研究方向、选题形式、框架设计、写作技术等方面的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细节考量,以求丰富写作思路,提升写作技巧,优化写作过程,最终达到提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目的。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规范化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含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既是法律硕士在研究生阶段所学知识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总结汇报,也是衡量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更是一次对其学术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的集中考察。其中,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论文形式的选择、写作格式及论文质量评价标准等对于论文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而现实中,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也恰恰是由于这些关键点上出现的问题影响到了最终的论文成果。因此,怎样建立法硕学位论文写作的规范是我们讨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某校参加2014年春季论文答辩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共有89人,其中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64人,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13人,在职法律硕士12人。参加冬季答辩的共有43人,其中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3人,在职法律硕士40人。 我们对这两次答辩从论文形式、评阅结果、答辩结果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通过分析,发现以下问题:
(一)论文形式单一,纯学术性文章居多,应用性论文偏少
在132篇学位论文中,纯学术性论文有117篇,占总数的88.64%,其中在职法硕46篇,占论文总数的34.85%。案例研究和调研报告形式的学位论文偏少,仅11篇案例研究和4篇调研报告,分别占当年论文总数的8.33%及3.03%,其中在职法硕有调研报告3篇,占论文总数的2.27%,有案例研究4篇,占论文总数的3.03%。
(二)评审结果较差,需要修改的论文比例较高,一次性达标比例偏低
根据2014年实施的《某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第8条之规定,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分为以下几类:
A类: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B类: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建议稍作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类:建议作较大修改后再进行论文答辩;
D类: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在送审的132篇文章中,仅有8篇文章获得2A一次性达到了参加答辩的要求,只占论文总数的6.06%(其中在职法硕4篇,占总数的3.03%)。而在剩余的124篇文章中,2B类48篇,占总数的36.36%(其中在职法硕19篇,占总数的14.39%);1A1B类45篇,占总数的34.09%(其中在职法硕17篇,占总数的12.88%);1B1C类21篇,占总数的15.91%(其中在职法硕8篇,占总数的6.06%);1A1C类4篇,占3.03%(其中在职法硕2篇,占总数的1.52%);2C类5篇,占总数的3.79%(其中在职法硕1篇,占总数的0.76%);1D类1篇,为全日制法硕所写,占总数的0.76%。对照以上规定可知,本次需要进行程度不同的修改后才能参加答辩的文章共有124篇,占总人数的93.94%。按规定,2C的和1D的有6人不能参加答辩,占总人数的4.55%。
(三)答辩结果欠佳,需重大修改的论文数偏高,一次性通过的比例偏低
最终答辩的有126人,其结果是,有28人的论文需要重大修改,占答辩总人数的22.22%,其中在职法硕14人,占答辩总人数的11.11%,1位在职法硕未通过答辩,占答辩总人数的0.79%。最终结果是,只有97人顺利通过了答辩,占答辩总人数的76.98%,其中在职法硕37人,占答辩总人数的29.37%。
(四)分类培养效果不明显,整体而言,全日制法律硕士论文质量不理想,在职法律硕士论文质量堪忧
仅有6.06%%的一次性送审通过率和高达87.30%的答辩后需修改率(共110篇文章需不同程度的修改)表明,全日制法律硕士论文整体还存在很大的质量问题,仍需改进。而在职法律硕士在送审阶段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多,且还出现了1人答辩未通过的情况,这说明其论文质量问题相比全日制法律硕士更加严峻,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更复杂。
(一)培养目标未能充分落实
目前该院法律硕士采取大班制教学,课程内容涉及面广,在针对学生能力及兴趣爱好进行分类培养、分类管理方面尚有待完善,学生很难对某一学科领域产生兴趣并形成专长,缺少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为学位论文的写作积累丰富材料的有利契机。如采用小班制教学,依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将其集中到一起进行有重点的教学,则某一领域的关注度和研究能力得到提升,是有益于学生写出优秀的论文的。
同时,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不同步也是原因之一。对于全日制法律硕士,学校仍旧注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还很薄弱,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创作学位论文时,无异于闭门造车,从理论谈理论,既没有鲜活丰富的实践材料,也缺少独到深刻的社会认识,写出的文章或死气沉沉,或华而不实,空有理论而缺少经验。而对于在职法硕,其理论教学又显不足,教学课程较松散,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扎实,课业效果不佳,学位论文创作时无法将自身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融合,写出来的文章或底气不足,只敢泛泛而谈,或认识偏差,无法写到点子上,纠其缘由仍是缺乏理论功底,实务经验没有理论基础做支撑,文章无法达到预期高度。
(二)指导教师不熟悉论文写作与质量评价的具体要求
由于平时致力于学术性研究,多数老师对学术型论文的写作要求已了然于心,但对于其他类型的论文却不甚了解,如案例研究和调研报告。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缺乏案例研究、调研报告的写作规范,二是缺乏这对这两类论文的质量评价标准。没有写作规范,学生在面对一篇应用型论文时不知从何下手,老师在面对这样的文章时也难以恰当地从结构上或细节上指出问题,有时显得不太“专业”,起不到指导的作用。因此不少学生放弃应用型论文的写作而改写相对熟悉的学术型论文,以便于老师指导和纠正。没有评价标准,就不能明确文章创作的侧重点,比如对一篇调研报告应突出其调研设计能力的评价,在创作指导时就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对一篇案例分析则应关注其案例选择、陈述能力的评价,指导老师在这方面就要下工夫。教师对论文质量的整体把握缺少一个参照尺度,显然是不利于论文指导的。
(三)学生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一篇学位论文质量的各项影响因素中,如果将教育方式和老师指导看做次要因素,则学生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应属于主要因素。作者的努力决定了一篇论文的好坏,包括理论知识和写作材料的积累,写作方法的锻炼和行文细节的讲究,都是作出一篇优秀学位论文的必备前提。能动性方面常见的问题就是论文写作过程“两头紧,中间松”,或者写作进度“坐火箭”。有些学生平时不重视论文写作的练习,到了学位论文写作阶段才开始关心写作问题,且行动上不积极,缺少与导师的主动沟通,在大段的时间内没有用心地进行论文创作或怠于论文修改,到最后再来追赶进度,这样的文章必然粗制滥造。有的学生急于求成,想在短时间内做出成果,在缺乏周全的准备和认真的思考的情况下匆忙拿出文章,这样的作品也同样是难以取得好的效果的。另外,查找资料不积极,过度依赖互联网,外文资料引用能力差,这都是主观能动性没有充分发挥的表现。
针对以上影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原因,我们应考虑从如下方面来规范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
(一)研究方向的专业化
谈研究方向的专业化,首先要注意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应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在本年度法硕学位论文中违背这一要求的现象不少见,如《论我国工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一文,以我国现实行政情况研究为基础,但最后写出来的文章法的味道较弱,法学学术感不强,更像管理学类的文章。
要解决选题专业化的问题,需要考虑如下几点因素:(1)需深入辨析选题所涉专业领域是否为法律相关领域;(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有相当程度的了解;(3)论题的选择上要注意难易程度适中; (4)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针对这些问题有效的解决方法是确定合适的选题来源,只有把握好选题渠道,题目才不至于偏离写作目标。结合现有实际来看,首先,题目来源可以是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这类选题来源最主要是可以确保文章选题价值符合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要求,并且容易选取到难易程度适合自己的题目。其次,可以是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由于贴近实践,这类选题同样具有很大写作价值,并且在选择一些最新案例或前沿学术问题时,能保证选题的新颖性和创新性,文章也会变得有活力,但写作难度不易把握,需选好论题切入点,否则也很难写出深度与价值。再次,也可以是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这是比较常见的选题来源,也是最为稳妥可靠的选题来源,因为不管是兼职指导教师还是专职教师,一般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兼职教师熟悉实务研究,专职教师熟悉理论研究,二者对其研究的领域都有较深入的理解,既能保证选题的先进性,又能保证选题的写作价值,还能在研究方法、资料搜集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指导,确保在作者的能力范围内能完成论文的写作。总之,在这些范围内选取的题目其共性就是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律性特点突出,不容易与其他专业内容产生混淆,可避免将文章写成其他学科的论文。
(二)选题形式的多样化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其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化。我们应注重对法律硕士应用能力的培养,注重法学知识与实践应用的相结合,这是法律硕士论文写作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因此,需提升学术型以外不同类型文章的选题比重和选题质量,转变传统的选题思维,多方面拓展选题思路。
但现实的情况是,我们往往偏重课堂教育,从根源上弱化了法律硕士应有的实践性与应用性,使学生在选择论文形式时逃避实践型文章,都选择理论型文章。学生平时也疏于对这些类型文章的写作练习,越陌生,就越不想碰触。这次的调查的结果也证明了这点。调查对象中,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型选题占了绝大多数,诸如《论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论不动产设施设置缺陷责任的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研究》等等。相反,实务型、应用型选题很少,即使有,其选题质量也不容乐观。比如在为数不多的几篇应用型文章中,《关于浏阳市公务员财产信息公开流产的调查》一文其题目虽然是“调查”,但实际上文章内容里“调查”的味道不浓,没有按照标准的调查报告的方式来撰文。
为改变这种学术性论文“独霸”的局面,我们提倡采用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等形式,不提倡纯学术性的论文形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期改变上述现象:(1)改进法律硕士培养方式,让学生多做实践研究,开展实践活动,鼓励参与实务锻炼,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相结合,为写作积累材料,在平时练习写作技能;(2)建立完善的论文写作规范,特别是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论文类型的写作规范;(3)加强老师对不同类型文章的了解,让指导更加专业化。
选题形式单一的另一个表现是选题局限于法学学科的门类划分。选题只在某一学科领域内探讨,没有与其他学科的内容结合。此次调查对象的文章中,也鲜见不同学科之间的“合作”,我们应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的选题,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性研究,因为不少法律问题关系到的往往不只一个法学学科,常有不同法学学科知识的交差,为阐明所论,选题时就应考虑将不同法学学科的知识也纳入到文章的写作中来。
(三)论文设计框架的合理化
文章的框架设计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作者对于所著内容的了解程度和掌握情况,良好的结构能提升文章的表现力。这两批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也常来自于论文的框架设计。如学术型文章整体论述结构的设计缺乏特点,都是老一套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域外借鉴——立法完善”四步走的形式,“八股”味很浓,这种框架设计虽然稳妥不易出错,但缺乏创新,即使文章内容本身有可取之处,也往往会因为这样的表现方式而使文章显得呆板,拉低文章的整体水平。至于案例研究、调研报告等应用型文章,学生由于不熟悉,在设计文章框架时问题会更多。比如案例研究,常忽视对案例本身争议焦点的描述,往往将其在案情介绍时一笔带过,没有独立成一部分介绍,让人感觉问题铺垫不明,文章写作目的性不强。而调研报告则由于不能明确写作的目的,会混淆不同类型报告的写作结构,统一套用“问题——原因——建议”的模式,且在这种模式下,经常将文章写成了问题分析报告,通篇都在写问题出在哪里,原因是什么,至于解决方法的论述则略显苍白,最后常会推给立法来解决,这种报告不免让人感到作者对调研工作低层次的理解和面对实际问题时的无力,写作意义不大。
正是由于不同形式的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在其内容设定上有特殊要求,故对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框架的讨论就具有其独特性,即需要分类来讨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框架设计,具体到不同文体框架的设计,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案例研究的框架设计
该类型论文的框架应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引言、主文、研究结论及参考文献和致谢。重点来说,主文又包括案情概要、争议焦点、法理分析几部分,其中,案情概要应主要围绕典型案例的事实情况进行介绍,一般包括基本案情和法院审理情况两部分;争议焦点主要针对前述案件事实,列出案件争议点所在,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法理分析要运用所学法学理论对案件争点进行学理解析、评价,这三部分为构建案例研究论文框架的核心。
2.调研报告的框架设计
该类型论文的框架应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引言、主文、结束语及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框架结构可以从以下几种模式着手:“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示问题的报告;“事件过程——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件是非的报告。这些不同的结构形式分别针对不同的问题解决需求,作者可根据自身写作内容的需要进行选择适用。
3.学术论文的框架设计
该类型论文的框架应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引言、主文、结语及参考文献和致谢。尤其是主文设计,应做到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合理分配笔墨,对主要观点重点论述,所占篇幅应为多数;次要观点可简要说明,所占篇幅应为少数;对各种材料的搜集和组织也应根据论述侧重点的不同合理安排,主要观点应多组织材料论证,次要观点则可相应减少;准确把握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保证文章各部的衔接顺畅和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掌握并列逻辑关系和递进逻辑关系的运用。
(四)论文写作技术的规范化和严肃化
设计好文章框架后,在具体行文过程中,还应注意论文写作技术的规范化。在这两批法硕论文中写作不规范的情况比较常见。比如:(1)关键字找不准、找不全,找出的关键字或与主题、论点连系不贴切。如《论不动产设施设置缺陷责任的立法完善》一文,在文章中大量涉及到相关民事法律责任规定的问题,但其关键词则为“不动产设施”、“设置缺陷责任”、“管理缺陷责任”,没有涉及“民法责任”的关键词。(2)摘要不是对文章精神的提炼,没有体现出文章的主要观点,单纯的写成对论文内容的介绍,如《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一文的摘要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摘要第一段介绍国内社会上见危不救的现象,第二段指出了国外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规制和借鉴,第三段分析见危不救的原因和解决出路,完全是对正文内容的“超浓缩”。(3)文章标题选取不贴切,与全文内容不相符,缺乏概括性与关联性。如《论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一文,作者通篇都在论述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适用而非所谓的“法律规制”,明显的“文”与“题”不一致。(4)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引用了别人的观点没有注明,注释与引文混淆,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的格式达不到要求等,这些问题在参与评阅的文章中大量存在。
上述问题的存在要求必须严肃论文的技术规范。
首先,要看到不同类型论文的写作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如,关键词需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一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标题要能涵盖文章内容且都不宜超过20个字,可写副标题;摘要需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一般为600字左右,应为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内容应包括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且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要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中英文摘要内容要求一致,英文摘要的翻译要准确;参考文献中必须有外文参考文献。
其次,必须高度重视不同类型论文写作规范上的差异性。
其一,标题方面。案例研究的标题要求主题明确,指向性要强,可写成“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评析”、“XXX故意伤害案评析”、“XXX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评析”等;调研报告的标题则注重简洁明了,需通过精练的语言把实践活动的内容和特点明确勾勒出来,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通常为“XX关于XXXX的调查报告”,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学术论文的标题则主要注重恰当、准确地反映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如“XXX中法律问题的研究”、“XXX制度研究”等。
其二,引言方面。案例研究的引言部分应包括研究本案例的目的、学术背景、理论或学术意义、实践意义等;调研报告的引言则需介绍调查活动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调查时间、地点、人员和调查手段,以及对调查活动中得到的结论等详细叙述;而学术论文应写明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理论与实际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等。
其三,主文方面。案例研究的案情概要,字数上不宜超过正文字数的1/3,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文中不得出现真实的当事人名称、地名或其他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争议焦点应明确列明,如“本案争点在于:①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②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③……”等。法理分析上,除论理要求严谨充分外,其字数也不得少于正文字数的1/2。调查报告的主文,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报告必须以实证的材料、数据、统计等为支撑,所用材料应客观、准确、关联性强,报告结论力求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借鉴作用,能对立法、司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学术论文的主文应该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
其四,文末方面。案例研究的研究结论主要用于表明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需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应不少于500字。调研报告的结束语应包含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和综合,包括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应具有高度概括性。学术论文的结语应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作出总结。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本研究内容的创造性成果或创新性理论(含新见解、新观点),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评价,并指出今后进一步在本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展望与设想。
其五,参考文献和注释方面。一般来说,参考文献中必须有外文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内容集中排列在文章末尾。参考文献的类型包括图书、期刊、会议论文集、专刊和学位论文等。注释应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序码以圈括号放在加注处右上角,内容排在加注处所在页的页下,要注意序码每页单独排序。参考文献的内容排列格式与注释相同。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随着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深化,国家对职业化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也不断增强。如何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已刻不容缓。我们提倡不同形式学位论文的写作的规范化,旨在鼓励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实践性、应用性的培养,避免与法学硕士培养同质化,也避免法律硕士培养形式化,使学生在实务中得到理论的提升,得到法律实务技能的锻炼。唯有如此,法律硕士教育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社会输送真正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
Problems of Juris Master’s Dissertation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Writing —Taking a Law School in 2014 a Master’s Degree Thesis to Be Analyzed
XIA Xin-hua, ZHOU Yang
(LawSchoolofHunanNormal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1,China)
Writing dissert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training system of Juris Master, but there are also a lot of problem in it, from single and simple form of thesis to lack of quality, from writing methods and techniques is out of practice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dissertation structure is inaccurate, the back of crux of the matter is always associated with reasons above. These reasons except for Juris Master training system itself, moreover, the own aspects of advisors and students is also relative factor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we could start with the normalization of dissertation of Juris Master, in-depth discussions on research direction, form of selecting a subject, conceive of the article frame, writing skills and so on, and bring out multilevel and detail consideration, to enrich the idea of writing; to improve writing skill; to optimize writing process. And finally reach the objective of improving paper quality.
juris master; dissertation; quality assurance; standardizations
2015-03-16
湖南省学位办委托项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研究”(JG2011C008) 研究成果。
夏新华,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学、宪政文化、法律教育;周洋,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G644
A
1672-769X(2015)04-0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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