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宁政〔2016〕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7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131”总体要求和市委“12315”总目标,全力建设“幸福西宁”,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各项工作。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愿意并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充分就业,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医疗和康复服务”,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强化各项保障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解决好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一)强化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提出申请,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在低保标准范围内采取分类施保等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在取得稳定收入后一年内,继续按原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完善残疾人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完善配套措施,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各类文化、体育、旅游等场馆或景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公交IC卡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乘坐长途客运车辆减半收费。公共停车场均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在市内所有停车场免费泊车。建立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减免或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残联组织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社会救助机构对于残疾人本人或委托其监护人、残联组织代理申请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办理。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困残疾人家庭给予重点救助,救助标准要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完善残疾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立、落实各类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助。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7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低于5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康复项目的范围,将0-6岁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普及型假肢及矫形器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建立重度精神病人基本药物和治疗救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设立精神卫生科(室)。实施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设立残疾人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为残疾患者提供更加系统、更加完善的康复治疗、康复指导。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要配备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生活。公共租赁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入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的残疾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予以减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并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扎实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扶贫工作考核指标。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扩大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技术培训受益面,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促进增产增收。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大帮扶力度,努力帮助每一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充分就业,使他们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招聘残疾人就业,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由各用人单位所在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评先进个人。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医院、进社区工作。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低于5年。(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参照城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逐步提高工作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提供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盲人按摩人员取得医疗按摩资格并开办盲人医疗按摩场所。政府设立的便民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预留不低于摊位和铺面总数10%的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免除租赁或管理费。积极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服务能力,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为残疾人融合发展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一)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积极推行全纳教育,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和医教结合等多种形式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认真落实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优惠政策,实行“零拒绝”,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水平。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进行融合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院校要依托职业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转岗、再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工作,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教师和残联系统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的绩效管理和职称评聘办法及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特殊教育、劳动就业及康复的专业人员30%的特教津贴。开展特效教师岗位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采取多种途径积极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健全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为接受各类教育的残疾人给予资助和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分步建设的要求,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县(区)建有1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能力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县(区)建有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残疾人之家等服务设施功能作用。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要建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改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高补贴标准。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支持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执行有关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支持作用和市场推动作用,调动更加广泛的社会资源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注入持久动力。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集善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文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进一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各县(区)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注重培养推荐优秀残疾人干部进入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县级以上残联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设立乡(镇、街道)残联专职理事长,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统一的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各级残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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