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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2016〕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现将《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湟水是全省人民的母亲河,也是西宁市境内唯一的流域水系,是全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和基础。以改善湟水水质为核心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对全市乃至全省水环境安全至关重要。为彻底改善西宁市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湟水生态环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青海省政府《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政〔2015〕100号),持续推进湟水流域(西宁段)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保障辖区水环境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保护第一”的发展理念,以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为总目标,以大力实施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标本兼顾,对辖区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施治,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多赢,为实现“天蓝、水绿、山青”的美丽西宁目标而努力奋斗。

工作目标:至2020年,全市湟水干、支流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提高和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个别地区地下水超采和局部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湟水流域(西宁段)水生态状况有所好转,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至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并有效提升。到本世纪中叶,达到水环境安全、水生态系统稳定、水质总体优良的目标。

主要指标:至2020年,全市境内湟水干、支流入县城以上水质保持在Ⅱ类水平;入市区水质控制在Ⅲ类以上(其中:国控扎麻隆断面保持在Ⅱ类水平、西纳川河入湟断面保持在Ⅱ类水平);湟水干流出市境小峡桥国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并向好发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Ⅲ类以上比例稳定保持在100%;全市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市区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控制在考核目标范围以内。

至2030年,湟水流域(西宁段)全流域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规划指标以内,西宁市建成区及辖县黑臭水体全面消除;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

(一)质量主线,措施落地。坚持辖区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最终目标,综合考虑湟水流域(西宁段)保护治理的需求和问题导向,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和达标措施,并将措施和相应的工作任务细化,落实到各地区、部门和相关单位、涉水工业企业,确保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二)深化分区,精准施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继续深化各类水体水质现状的调查摸底,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和诱因,坚持问题导向,分区域、流域划定湟水流域(西宁段)污染治理控制单元,选定优先控制单元,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不达标水体限期制定达标方案,精准施策、分类施治;对水质良好、具有水生态功能的水域,提出保护的目标任务和维护提高的工作措施。

(三)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结合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紧密衔接地方政府、部门“十三五”规划,强化资源整合和部门责任,统筹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清单落地、突出重点、分区推进、分类施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水污染防治工作系统治理和工作的全覆盖。

(四)上下联动,多方合力。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市场协同治理,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的环境政策和市场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第三方污染治理运营新机制。

(五)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坚持全市湟水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公众和社会意见,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公众投诉受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湟水流域(西宁段)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基本工作思路

针对我市湟水流域人口密度大,水环境容量小,污染物排放较为集中的实际问题,以维护和改善扎麻隆、塔尔桥、润泽桥、小峡桥断面为总体工作目标,采取“流域覆盖、单元控制、水陆统筹、系统推进”的工作思路和防治措施,紧紧围绕湟水(西宁段)水质污染成因和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全市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进程。一是确定湟水流域(西宁段)水功能区考核目标断面。将全市21个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统一纳入考核目标,以水改善为目标,加大监测和考核力度,确保限时达标。二是科学划分水系流域控制单元。其中:湟水干流扎麻隆以上为水质维护性控制单元,以湟源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作好辖区村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整治保护工程,突出县城污水收集管网和雨污分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及尾水人工湿地工程、大华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回用、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确保扎麻隆断面持续稳定保持在Ⅱ类水平;扎麻隆至黑嘴桥段为水质改善型控制单元,以湟中县政府、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以多巴和第五饮用水源地安全、黑嘴桥断面水质达到Ⅲ类为目标,着力消减氨氮、总磷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强化多巴片区水污染综合防治和甘河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重点突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河道排污口截污纳管、园区工业废水集中治理、重金属污染风险防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整治保护工程等;黑嘴桥至小峡桥段为水质改善型控制单元,以四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小峡桥断面水质达到IV类和消除市区河段劣Ⅴ类水体为目标,着力消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重点突出辖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河道排污口整治、涉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东川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回用、城镇污水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消除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阻隔和人工湿地等重点建设工程。重点支流北川河塔尔桥以上为水质维护性控制单元,以大通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以确保西宁第四、第六、第七饮用水源地和大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核心,着力解决辖区村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环境隐患治理,重点抓好地下水水质管控、修复,农业面源阻隔及人工湿地建设,村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整治保护工程;塔尔桥至润泽桥段为水质改善型控制单元,以大通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以润泽桥断面水质达到Ⅲ类为目标,着力消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做好县城污水收集管网和雨污分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北川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回用、青海宜化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及辖区村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县城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整治保护工程;润泽桥至朝阳桥段为水质改善型控制单元,以城北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以朝阳桥断面水质达到IV类为目标,着力消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重点突出辖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河道排污口整治、涉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生物园区工业废水集中治理回用、消除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阻隔和北川河人工湿地、河道整治等重点建设工程。重点支流南川河以塘马坊(奉青桥)以上为水质维护型控制单元,以湟中县政府、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重点作好辖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河道排污口整治、涉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南川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回用、消除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阻隔和南川河人工湿地河道整治等重点建设工程,确保塘马坊(奉青桥)断面稳定维持在Ⅲ类水平;塘马坊(奉青桥)至七一桥段为水质改善型控制单元,以城中区、城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七一桥断面水质达到IV类和消除劣Ⅴ类水体为目标,着力消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重点突出辖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河道排污口整治、涉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消除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阻隔和人工湿地等重点建设工程。重点支流沙塘川河三其桥至入湟口段为水质改善型控制单元,以城东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以沙塘川桥断面水质达到IV类为目标,着力消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重点突出辖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河道排污口整治、涉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消除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阻隔和人工湿地等重点建设工程。三是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本辖区水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时,统筹考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水污染防治上位方案要求,可按照辖区水环境实际情况和问题导向,适当增加和细化辖区内流域控制单元,并将辖区小河沟、渠纳入视线,“一河一策”,做到每个控制单元治理项目清单落地,并有相应的考核断面相对应,自上而下,分步骤、分阶段、分单元进行精准治理,确保每个控制单元水质的改善。四是以辖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主,确定辖区控制单元水质改善目标,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以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导向,以水质达标倒逼任务措施,编制辖区内未达标水体的达标工作方案,统筹用好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综合手段,将每项任务措施细化分解到控制单元汇水区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排污单位,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联动推进各类治污任务。五是将湟水干流入市的海北州海晏县金滩断面、海东市互助县三其桥断面做为跨界入市断面,与海北州和海东市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入市断面达标,辖区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

四、主要工作任务分工

(一)全面控制工业企业污染

1.开展全市工业涉水企业排查和清理整顿。全面排查辖区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涉水企业。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印染,炼焦、炼油、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国土局

2.专项整治涉水重点行业企业。根据西宁市实际,制定PVC、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大力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均实行企业申购规定。2016年完成青海宜化军品废水治理、PVC含汞废水治理回用、青海鑫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回用工程、青海盐湖海纳、青海大自然纱、青海制药厂完成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全面完成西宁特殊钢集团江仓能源焦化项目干熄焦技术改造、云天化尿素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江仓能源、青海云天化及藏毯行业企业的清洁化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行业企业的清洁化改造。严格执行《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定,重点涉水企业制定全污染因子达标计划,逐年对西宁市辖区内涉水企业完成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回用,至2017年底前,达到行业最新排放或水污染物综排一级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废水污染。按照《水十条》的要求,加快推进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收集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各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达到预处理纳管要求和标准后,方可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并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力度。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废)水、工业废渣、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涉水企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均实行企业申购规定。2016年底前,甘河工业园区按规定建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及三县工业集聚区,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项目资金支持的同时,可采取PPP等模式吸纳社会资本,在2017年底以前完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标改造进程。2016年开工建设西宁市第六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和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扩能工程项目,市国土局协助及时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力争在2018年10月底前投入运行,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6年6月底前完成甘河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达到运行条件。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进程,2016年6月底前完成湟源县和甘河东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扩容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大通县和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扩容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2016年底前完成西宁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任务投入运行,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覆盖”、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至2020年全市重点乡镇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其中:县城、城市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2.全面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重点加强西宁市老城区及市辖三县县城的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综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水分流改造(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规划建设局牵头)。至2017年,西宁市建成区及三县城镇范围内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至2020年,重点乡镇及所在地的村庄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置或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农田、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6年底前建成西宁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并投入运行;三县及甘河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于2017年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做无害化处置,将含水率提高到60%以下,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置措施。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牧局

4.开展各类排污口取缔和整治。2016年6月底前,各县区、管委会要组织完成辖区河道内工业、生活排污口和农灌退水口、泄洪排污口的调查,并制定截污纳管整治方案,取缔直排湟水的生活污水排污口,2016年底前取缔、整治县城和城市建成区内(除雨水、泄洪渠、农灌退水、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口外)的所有排污口;2017年底前,在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全市全面取缔直接入湟水干、支流、水库、小河、沟、渠、排水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口,做到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开展农灌退水口、泄洪口的综合整治,实施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和河道生态修复等设施建设,提高河道水体自然降解净化功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水体的污染负荷。

责任单位(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在全市湟水流域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时限,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内合理确定限养规模,禁止无序扩张建设;禁养区外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配套建设粪便、污水收集储存和集中处理利用设施,对达不到规模的养殖专业户,实行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整治。2016年起,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加工以及病死畜禽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化环境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大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重视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土地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和退地减水试点。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良好湖(库)、滨河耕作区等,结合水土保持和造林绿化工程,设置生态阻隔带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

参与部门: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

3.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探索推广分散式、小型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以上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加强乡镇村庄、旅游景区和“农家乐”等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清理生活垃圾,开展河道、渠清淤疏浚。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家园美化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环境联片整治。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将运行经费列入各县区财政预算,建立政府补贴、农户收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第三方参与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保障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按照省环保厅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拉网式“全覆盖”工作,从2016年起至2020年,争取每年安排100个左右的村庄实施环境联片整治项目,到2020年,实现全市剩余500个村庄环境联片整治“全覆盖”工作目标,形成农村以生活垃圾、污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的污染防控体系(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四)遵循节水优先,严格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08亿立方米以内。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牧局

2.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配合省国土厅对地热水、水资源开发利用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以上市国土局牵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关闭重点工业企业自备水井(以上市水务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供水集团

3.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局

4.抓好工业节水。按国家制定的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严格执行《青海省用水定额》。开展工业用水水平衡测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市辖范围内的火电、钢铁、纺织印染、基础材料、化工、食品、明胶等高耗水行业企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未实现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的,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市内火电、钢铁、纺织印染、基础材料、化工、食品、明胶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家先进定额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2%以内(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2017年底前建成东起海湖路,西至湟水路,北临青藏铁路,南到大南山山脊线,总用地面积17.24平方公里,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以上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市供水集团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6.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对湟中县云谷川、小南川中型灌区,湟源县湟海灌区,南山灌区和大通县部分乡镇灌区续建配套设施,实施修复和节水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16.83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任务。到2020年,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33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

7.科学保护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把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政绩考核。结合全市“河长制”工作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8.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加强湟水流域(西宁段)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生态补水等措施。结合引大济湟工程的实施,合理确定生态流量,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枯水期生态补水保障机制,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强对辖区湟水干、支流各类水电站管控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流量和泄流时段,最大程度减少污染影响。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五)注重改善民生,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西宁市在市重要媒体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公开所有县级及以上城镇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卫计委、市供水集团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

2.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6年底前完成西宁市第四、五、六和七水源(黑泉水库)环境安全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到95%;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下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建设工作。加快城市供水系统建设和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西宁市第三水厂和徐家寨水厂(南川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采水井)关闭和多巴水源地转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12个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重点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设立保护区界牌及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进一步提高西宁市第七水源(黑泉水库)供水量,逐步将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过渡为备用水源;单一水源供水的三县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市供水集团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

3.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石化产品储存销售企业、市区和三县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摸底调查,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督促相关企业限期完成固废渣场、水污染防渗设施建设;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以上市环保局牵头)。2016年底前完成市区沈家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恢复和治理工作,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17年底完成市区尹家沟和刘家沟垃圾填埋场和三县城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治理工作任务(以上市城管局牵头)。2017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完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建设(以上市商务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4.实施历史遗留污染场地评估和修复工作。

2016年起,全面启动实施西宁市七一路延长段、中星化工、杨沟湾、付家寨和鑫飞化工等5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场地及地下水污染水质的修复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青藏铁路公司西宁机务段废矿物油污染场地及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和评估工作。2020年前,西宁市因历史遗留污染场地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制定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3月底前完成黑体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全力推进全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实现黑臭水体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西宁市建成区力争在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水务局、湟管委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

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6.严格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水源涵养和补给功能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贯彻落实《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6年底前完成湟源县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建设,至2020年,在北川河核心区生态河道、西川湿地和宁湖湿地等建设基础上,建成总面积508.70公顷的西宁湟水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包括湟水干流流经城区的39公里范围和北川河流经城区的10.8公里范围,自然湿地与人工湿地相结合,恢复和保护湟水流域和北川河流域的湿地生态系统。按照国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要求,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目标责任,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国家目标责任书中提出的水质改善目标要求,2016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小峡桥、润泽桥、黑嘴桥、七一桥断面达标方案的制定,确定流域、水系控制单元和断面达标目标,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国控断面达标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强化市域内跨界断面的水质考核,各县区、相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逐一排查辖区内所有水系控制断面的水质状况,对不达标的断面于2016年底前完成达标方案的制定,并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2.全面推进行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双线”管理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底前,完成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市控及其他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等量替代、减量置换”的原则,2016年起所有新建、改、扩建的涉水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水务局

3.强化流域环境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市政府“河长制”管理制度,2016年10月底前,将流域水质控制目标层层落实到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实行行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并将水质目标、控制范围、责任内容及责任人等以“河长制”管理标识牌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参与部门:市环保局

4.严格水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湟流域涉水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备案制度,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储备物资,健全内部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17年开始,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切实提高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能力。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

(七)严格环境准入,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重点是湟水流域各园区、工业集聚区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参与部门:市环保局

2.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根据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红线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加快制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市发改委牵头)。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湟水流域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以上市经信委牵头)。到2020年,分流域、分水系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初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对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对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

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以上市规划建设局牵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以上市国土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局

参与部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4.加强再生水和工业水循环利用。在湟水流域加快实施再生水工程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优先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提倡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进一步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2016年7月前完成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2016年底前完成甘河东区、大通县、湟中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2016年启动西宁市第五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2017年6月底建成投入运行;2016年底前华能热电全部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2017年底前华电、宁北、桥电全部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到2020年,西宁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以上市水务局牵头)。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以上市规划建设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八)健全法规制度机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制度法规办法。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监测、污染责任保险(以上市环保局牵头)、鼓励再生水利用、生态流量保障(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地下水环境质量监管(以上市国土局牵头)等办法。

责任单位(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参与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农牧局

2.加大执法力度。逐一排查辖区涉水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全因子)达标排放。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以上市环保局牵头)。根据国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以上市监察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参与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要整合优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点位),构建覆盖全市的综合监测网络。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水质全指标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体水生生物监测和化学物质监测能力,实现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2016年底前,完成入市区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6.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环境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设立生物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机构,进一步提升甘河、东川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能力,重点加强三县级环保执法队伍建设,达到国家环境监察规范化二级标准,乡镇(街道)政府要设置不少于2人的专职环境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以上市编办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编办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环保、水务、规建、农牧等相关单位为成员,成立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会商解决流域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点、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发改、经信、水务、规建、农牧等相关部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明确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制定并公布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将水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分解到所辖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本辖区水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报上级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夯实水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紧密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针对所在辖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形势任务和突出问题,深化基础调查和问题诊断,在总结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水污染防治由污染源控制向水环境功能保护、由主要污染物削减向环境质量改善、由单一污染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的全方位转变,确保湟水流域(西宁段)出境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并向好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强力推进河道“河长制”管理制度。按照“范围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工作原则,努力实现西宁市地表水、各河道“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景观靓丽”的目标,建立健全市地表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制度,加大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持续推进辖区河道水环境治理和河道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市国土局

5.落实工业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辖区涉水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央企和国企要带头落实,各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二)完善推进网格化监管,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以各县区、工业园区为责任单位,按照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要求,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形成全市环境保护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2.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水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或建设项目环评限批(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对因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因决策失误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水环境质量恶化和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要依据国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以上市监察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参与部门: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创新宣传形式,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水生态安全的责任意识(以上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普宣传,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继续开展和深化西宁市广播电视台“绿色家园”栏目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

2.实施环境信息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各地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重点监控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公开重点企业和公共环保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地下水部分市国土局牵头)。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治理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根据国家和省上的安排和要求,适时启动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2.落实收费、税收政策。密切跟踪国家收费和税收政策改革。结合全省实际,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结合省上要求,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政策措施,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以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以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商务局

3.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1-2个行业组织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工作,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

4.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贷款。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湟管委

5.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结合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切实做好企业环保行为方面的信息采集工作,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五)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科技和资金保障支持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加大对属于各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水环境保护项目配套资金,向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倾斜(以上市财政局牵头);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实施“以奖代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强化环保领域技术创新。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高寒地区缺氧低温环境下提高污水处理厂生物菌活性及适于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地下水污染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开展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科技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

3.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制定西宁市贯彻落实方案,重点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运营、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废水集中治理、重点企业水污染治理方面,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治理及社会化环境监测领域推行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2016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序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业废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和自动监测设施运维等第三方治理服务;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化水平高、运营管理能力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环境服务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国土局

水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政府《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担当意识,责任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务必按要求的时限完成确定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从水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和工作实际出发,牵头抓总,狠抓工作落实,参与单位全力作好配合和支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联动协作,集中力量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全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总体目标,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实施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1.西宁市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及丧失功能

水体断面比例目标表

2.西宁市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地表水水质断面考核清单

3.西宁市县级(含)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清单

4.西宁市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现状和考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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