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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6〕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西宁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2016〕8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主持或主导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当前,我市各项事业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促进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举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二、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调解遵循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正当原则。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得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程序公正合法,实体公平合理。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各县区、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4.制作文书。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载有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加盖调解机关印章的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应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书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各县区、各部门应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时限。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向上一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报告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各县区、各部门将本年度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报表在上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时一并报上。2016年10月起,各县区、各部门应按季度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报表。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信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区别,避免重复统计。
(二)建立公开运行制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和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信息宣传制度。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
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相关制度。
(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社会参与机制。
行政调解机关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在行政调解中的作用,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可以组建专业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行政调解工作。
(六)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行政调解工作已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定矛盾化解具体方案,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县区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的工作机制。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各部门是行政调解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对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调解委员会,加强行业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制定方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三)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协调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政府法制机构承担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协调、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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