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新时代法治建设呈现全面化特征,面对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发展形势,适应助力高质量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应当从法治体系发展角度强化全面法治深意。其中,强化权力规制是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法治特点,促进权利保护是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质法治内容。
从强化权力规制和促进权利保护角度探究新时代法治要求,是后立法时代高质量法治的鲜明特色。发挥新时代高质量法治的多重治理潜能,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多层面法治实践的协调推进。普法作为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的重要法治沟通形式,在新时代高质量法治议题下具有充分的研究价值。从法治体系角度来讲,新时代高质量法治内部呈现体系化特征,外部呈现精准化特征,这对新时代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具有重要法治启示。
合宪性审查作为推进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在原有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对法治质量的要求。宪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双重属性,与合宪性审查程序价值相匹配,政治体制改革的权力规制要求是新时代高质量法治的实质内容。由于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事关全局,立足于高质量法治运行实效,首先应当深刻认识新时代高质量法治的体系化特征。
第一,高质量法治与时代变革相契合的体系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为新时代治理方式提供了客观注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生产力层面矛盾之余,生产关系层面的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出于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关系矛盾的需要,法治方式成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1]。具体来讲,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中逐步确立科学地位和行为方式的过程。为破除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矛盾,致力于协同推进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建设,法治体系高质量运作成为必然要求,进而高质量法治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促进与时代变革相契合的高质量法治体系化运作,关键之处在于提炼高质量法治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同于法律体系的法律思维,也不同于初级法治的法治思维,高质量法治应当彰显与其相契合的高品质法理思维,因为法理思维是展现对法的本质意义和美德追求的良法善治思维[2]。法理思维既有利于克服法律思维的形式法治弊端,也有利于拓展和深化法治思维适用范围,着眼于兼顾法治形式和法治本质多层面内容,展现了以理论创新、观念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法善治路径。更为重要的是,与法理思维相匹配的法治方式,能够兼容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科学方式,破除就法治谈法治的思维局限和方式局限。
第二,高质量法治与权力运行相契合的体系化。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多角度监督是法治视角下新时代权力运行的重要特征。在传统法律关系主体之外,新时代法治发展将具体权力行使者的规制问题更多地引入法治视野,丰富了权力运行的合法与合理维度。以法治视角透视具体权力行使者,多层面监督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更包括常态化行为的违纪违规约束。通过强化具体权力行使者全程化规制,增进了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维度内容。与法治现实主义视角下权力运行相契合,高质量法治既应当关注规制权力的国家法律,也应当关注规制权力行使者的党内法规,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是高质量法治的核心问题。由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隶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合宪性审查成为两者实现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
也就是说,适应强化监督的新时代权力运行特征,权力监督的体系化发展成为高质量法治体系化的重要内在要求。宪法处于法治体系的顶端,合宪性审查成为助推高质量法治体系化的重要法治保障。具体来讲,适应强化权力运行多重监督的现实需要,合宪性审查不应当限于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规范层面,对于公权力行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为,包括领导干部的重大决策失误等公权力行为均应当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3]。深言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权力和权力行使者规制问题,是高质量法治治理价值的重要体现。适应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的权力体系化运作,是高质量法治体系化发展的重要内因。
第三,高质量法治与机构改革相契合的体系化。高质量法治不仅需要关注权力运行规律,而且需要审慎对待现实权力发展趋势。新时代机构改革致力于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目的,协同化权力运行模式对传统公权力规制模式提出了重要挑战,尤其是党政机构合并后面临的党政关系变化、机构之间关系变化等问题亟须解决[4]。其中既涉及重要行政行为法问题,也涉及重要行政组织法问题,尤其在行政组织法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机构改革为新时代行政法治发展提供了新契机与新挑战。机构改革引发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程序与行政救济等行政法治理论变迁,源于党政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时代的党政关系不是党政合一的回归,而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经验的继承和发展中所建立起的一种既不同于以党代政,也不同于党政机构完全分离的党政统筹关系。”[5]适应新时代党政统筹关系的高质量法治,更为突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治实效。将政治体制改革成果有效融入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以政治全局视角革新法治的片段化处理弊端。具体来讲,党政统筹关系从权力主体角度丰富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权力运作过程角度强化了行政行为法治影响。新时代机构改革从为人民服务的实质法治目的角度,有效整合了新时代权力现实运作和法治规制需要,突出了新时代人民法治观的统辖地位。与新时代人民法治观相适应的法治发展,是在原有程序法治基础上的为人民服务的高质量法治。致力于为人民服务的实质法治目的,适应现实权力发展需要,新时代高质量法治必然呈现体系化发展特征。
新时代高质量法治要求在法治建设多领域具有明确体现,不同于立法、行政、司法等刚性法治特征,普法以其柔性法治特质不断融入法治建设的诸多方面,为提高法治体系和整体法治能力提供了必要的法治助力。为进一步发挥普法的法治建设潜能,应当探究高质量法治的体系化特征对普法的重要启示,尤其是对系统内普法的重要启示。我国系统内普法以国家公职人员为普法重点对象,强化系统内普法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以体系化思路增进法治知识普及和法治实践的联系。高质量法治实质上是将法治置于多种治理方式比较之中得出的结果,高质量法治通过拓展治理思路,以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的形式体现了体系化法治思路。这既是新时代治理的理性选择,也是新时代法治实践的必要思路。融入式体系思路对新时代公职人员法治普及存在重要启示。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直接面对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现象,对其的法治知识普及不应当采取孤立、片面的形式。也就是说,对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普及应当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内容的学习中去。这既是提高法治知识普及效果的客观要求,也是立足工作实践开展法治教育必然反应。从实质上讲,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理解新时代的法治实践,即法治实践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行政工作的涉法事宜均是法治实践的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是法治实践的重要行为者和参与者,融入工作实践的法治知识普及,有利于激励国家公职人员结合工作实际思考法治运用问题,从而实现其从被动的法治普及对象向法治普及主体转化。
第二,以体系化路径增进法治实践与法治环境培育的联系。在权力规制规律、权力现实发展趋势方面,高质量法治兼顾了宏观与微观、整体与个体等多个层面的法治功能,展现了新时代法治体系化路径。新时代法治体系化路径着眼整体质量效果谈法治,这对新时代公职人员法治普及具有重要启示。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是行政科层体制中的组成部分,政治思维、行政思维、经济思维和法治思维在其工作中均存在适用空间,部门利益、领导意志、个人利益等都在考验着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思维的外在尺度。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工作实践,既需要必要的法治知识储备,也需要必要的外部法治环境培育。风清气正的公职环境、权责清晰的工作定位,是公职人员将法治知识付诸法治实践的重要外部条件。因此,新时代加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普及,应当借鉴理性的政法思维大力培植权力运用的法治环境。近年来,惩戒贪腐为公职法治环境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如何将惩戒法治传播的优势转化为常态化法治实践动力,成为新时代增进法治实践和法治环境培育的重要课题。
新时代法治发展高质量程度,既与其内在体系化程度有关,也与其外在运用的精准化程度相关。在一定程度上,高质量法治的体系化发展也是服务于新时代精准化发展需要的。从实质上讲,高质量法治精准化发展,是新时代法治问题意识的集中展现。针对新时代发展的突出问题,应科学运用法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预期目的,从而发挥新时代高质量法治的法治潜能。
第一,高质量法治精准化发展具有丰富外部条件支持。新时代法治发展既具有有利的政法环境,也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戒贪腐的压倒性胜利,以突出问题意识形式有效地增强了新时代法治吸引力。惩戒贪腐的法治实效,为新时代高质量法治发展提供了重要外部法治环境。从新时代国家治理角度讲,高质量法治的外部环境,需要兼顾宏观政治环境和微观技术环境两个方面。新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迭代发展,为法治精准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
一方面,新技术为法治发展提供了事实发现的精准化路径。现代有效法治运用以精准化把握客观事实为基础。大数据、人工智能有利于克服法治经验式发展弊端,促使制度设计和实施建立在广泛采集认定的客观事实基础上,为发挥法治精准化治理实效奠定了内在基础。另一方面,新技术丰富了法治发展的思维方式。不论是演绎还是归纳,原有法治处理的思维模式属于因果关系推理形式,从深层次上讲,这是与自上而下法治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纵向法治思维方式。与之不同,大数据提供了法律事实发现的相关关系推理思路,这是从自下而上的动态发展中提炼出的现实分析方式,与因果关系推理形式相得益彰。更为重要的是,这为新时代法治的前瞻性发展提供了现实条件,因为建立在相关关系分析法基础上的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6]。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适当的前瞻性是高质量法治的重要方面。归根结底,大数据、人工智能通过夯实定量法治基础,充实了原有定性法治的现实和理论面向,实现以全面兼顾法治路径有效助推法治精准化发展的良好目的。
第二,高质量法治精准化发展具有具体内在理论支持。其体现在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新时代法治理论变迁方面。比如,在理论层面,传统行政法治以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研究重点,随着党政机构大规模合并,新时代行政法治需要以行政事务为着眼点进行适当理论变革。与单纯行政权力规制相较,以行政事务处理为着眼点的行政法治精准化程度更为突出。因为以行政事务为行政法治着眼点,有利于促进从行政合法与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法治和行政实质法治等多个层面进行必要改进。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行政事务规制更多采取的是行政相对人视角,这是人民法治理论在行政法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深言之,新时代变革为行政法治发展引入了必要的法社会学视角,通过兼顾行政程序法治和行政实质法治,强化了行政法治视野下行政过程治理的法治价值。法社会学视角下的行政过程治理,应当从自下而上的方向丰富行政过程的治理基础,与外部技术条件相适应的数据文化成为完善行政过程治理的重要制度创新条件。数据文化通过弥补传统行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不足,丰富高质量法治精准化发展的理论创新内容。
第三,高质量法治精准化发展具有可操作化程序保障。新时代高质量法治既具有内外部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层面的可操作性。以精准化普法为例,一方面,“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路径提供了操作层面精准化的程序保障。“谁执法谁普法”以普法责任制的形式促使多重普法内容以具体执法的形式展现,在法治知识和法治实践的双重维度下,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互动交流中,普法以融入执法的形式得以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过程中,规范事中公示中要求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这在“谁执法谁普法”路径和责任基础上,明确了执法中普法的具体内容和主要方面,同时,“主动告知”表明执法中普法的启动义务在行政主体一方,从而为执法中普法程序开启提供了制度依据。
当然,精准化法治的可操作性,与新时代高质量精准化法治的外部条件和理论基础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为精准化法治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建立在大量数据基础上的及时法治供给,通过提高精准法治的及时效用性增强了精准法治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兼顾程序法治和实质法治、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的行政法治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法治运用的精准程度,从而增强了与高质量法治精准化运用的契合度。
体系化法治对系统内普法具有重要法治启示,而精准化法治则对社会普法具有重要法治启示。具体来讲,致力于服务社会治理需要,应当从政策普及、实践普及、模式普及等多方面对社会普法的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必要完善。
第一,政策普及。高质量法治的精准化过程,是以法治开放姿态满足社会治理需要的过程。从普法内容设定角度讲,国家制定法是毋庸置疑的普法内容;从普法内容运用角度讲,仅仅普及制定法难以满足现实法治需要。以治理需求注释高质量法治内容,应当突出精准化法治内容普及。具体来讲,在制定法之余应当强化对政策的法治化普及,尤其是对作为制定法前身的政策或者对制定法适用有重要影响的政策进行普及。普法视角下的政策普及,应当突出政策普及的法治化角度。从法治角度诠释政策的法治运用基础、法治运用目的等,是在传统法治普及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法治和政策的关系,从而突破现有制度普及的限制,将制度发展的观点引入法治普及视野。
引入政策的法治化普及的原因在于精准化法治普及效果需要将法治应用效果和法治诠释效果进行有效整合。也就是说,精准化法治普及,不仅是法治普及需求和法治供给之间的精准对接问题,也是法治普及内容本身理论和实践等多角度协调问题。以法治本身的精准化为基础,提高法治普及供需方面的精准化是法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当然,适应高质量法治的内在要求,既应当将政策及时纳入法治普及视野,更应当对现有法治普及内容进行有效更新。
第二,实践普及。新时代法治普及的“谁执法谁普法”路径,从统筹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角度展现了法治普及的实践视角。在法治知识普及基础上的法治实践普及路径,应当注重对法治实践的重点难点进行有效普及。比如,行政程序法治普及中,应当对行政程序中公开、参与和救济等重要问题进行针对化普及。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为法治实践普及提供了契机,原有法治实践不合理之处可以通过法治普及路径得以揭示,从而促进以法治社会力量增强新时代法治实践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
精准化法治以满足法治实践需要为基本标准,因此新时代伟大变革中的法治实践多样性增加了精准化法治的客观维度,归根结底,法治高质量要求法治精准化的多面向特征。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实践的法治需求,需要通过法治实践普及得以广泛传播;与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相匹配的法治实践,可以通过法治传播的途径凝聚共识形成法治发展导向。也就是说,适应新时代社会生活的法治普及,应当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多层面的法治沟通问题,其在全面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可见一斑。相应地,新时代精准普法应当是立足全面法治建设实践的法治普及,也是呈现全面法治建设需要的法治普及。
第三,模式普及。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际,我国法治普及既要关注法治知识、法治实践,也要对中国特色普法模式给予有效关注。我国普法属于严格意义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活动,与世界范围内代表性国家的法治普及视角不同。由于我国普法采取党政主导模式,其与公共关系维度、社会组织自发宣传等的法治普及模式存在根本区别。适应高质量法治发展要求的精准化普法,是在原有自上而下普法模式基础上的有效改良,是兼容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等多重视角的高质量实用型法治普及。有效提高我国普法效益,应当结合我国普法模式的根本特点,从多维度精准化角度进行必要探究。
从实质上讲,对我国普法模式进行法治普及,为发挥此种模式的普法效益提供必要支持。一方面,普法模式普及是新时代普法转型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普法实现精准化目的,应当实现从自说自话到双边乃至于多边沟通的转变,普法模式的普及促使相关法治主体了解我国法治沟通的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提高新时代法治沟通效率。另一方面,普法模式普及是法治知识、法治实践普及的延伸。因为普法模式本身就是法治知识和法治实践的一部分,之所以突出普法模式普及的必要性,是凝聚法治体系、法治实践多种力量促进新时代法治普及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选择。
顺应体系化法治和精准化法治发展趋势,新时代普法在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两个层面具有重要启示。整合体系化普法和精准化普法的现实法治要求,应当从高质量法治入手进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多层面分析论证。
中国特色普法属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仅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角度探究体系化普法和精准化普法整合存在一定偏狭。致力于推进高质量普法,首先应当从法治国家角度对普法有一个清晰定位。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普法的新时代国家治理价值值得深入探究。在新时代国家治理方式层面,监察体制改革成为重要法治亮点,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成为新时代惩戒法治的集中体现。随着国家监察由行政行为上升为政治行为,刚性治理方式的法治潜能得到极大发挥,从治理方式全面协调角度来讲,应当适时探究与之相匹配的柔性治理方式。新时代普法以其全面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建设的形式,展现了柔性治理的潜在法治价值。
发挥新时代普法的治理潜能,应当适当提高普法的法治定位。现有普法被定位为党政主导的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活动,在实践中存在宣传教育形式的形式化、运动化等问题。要克服普法发展的诸多层面悖论,需要关注普法系统与作为其环境的其他系统的耦合关系[7]。高质量法治的发展路径启发我们,以问题意识为引导,通过解决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是实现高质量法治的根本途径。鉴于我国普法发展的现状,应当从普法系统与其外部环境关系入手进行科学普法定位。在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秉承刚柔并济的科学治理方式,从普法系统与政治系统关系角度讲,亟须提高普法的治理定位。须应党政机构改革条件下的新时代政法思维发展趋势,将普法定位为政法行为更为合适。从政治系统来讲,普法的政法行为定位为新时代政法思维和政法方式传播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从法治系统来讲,普法的政法行为定位为发挥普法在法治体系中的法治沟通价值提供了内在保障。
从法治国家维度将普法定位为新时代政法行为,彰显了高质量法治的深层次内涵。一方面,提高对普法行为的战略定位,摆脱就法律说法律的循环论证弊端,从而为高质量法治产生提供可能性。政治定位是对长久以来形式化、运动化法治普及形式的坚决否定,因为法治普及不仅是法治信息沟通问题,更是国家治理的法治传播问题。高质量法治视角下的新时代普法,其内容兼具现实操作性和长远规划性等多层面法治深意。另一方面,提高对普法行为的战略定位,加速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建设,从而为高质量法治运用提供现实性。长久以来,立法处于法治建设源头,其对政治意图的领悟力和解读力表现得较为明显。与之相比,长期以来,普法在法治实践中居于辅助地位,导致与立法、执法、司法等专业法治活动产生一定的距离感。以法治思路消除这种不良的距离感,应当将普法的政治内涵由普法形式转移到普法定位上来。这是以提高法治体系整体协调性为基础的科学定位,是高质量法治运用的必然要求。
党政主导的中国特色普法,属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沟通的重要法治形式。将高质量普法的法治国家建设价值传递到法治实践中,需要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两个层面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结合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借助“谁执法谁普法”的法治普及路径,高质量普法应当成为增进多种行政行为形式联系的重要渠道,成为适应新时代行政法治变革的推进行政过程法治化进程的法治载体。另一方面,结合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需要,分析风险社会、智能社会和共享社会的法治需求,高质量普法应当成为引领多种社会治理行为的重要法治形式。更为重要的是,高质量普法具有增进行政过程与社会治理沟通的内在法治潜能,体系化普法、精准化普法为高质量法治沟通提供的体系化思路和精准化思路,成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治思路。
第一,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法治普及成为适应行政法治变革的重要形式。以法治思路回应新时代政府治理的法治需求,首先应当破除片面行政法律关系制约,摆脱单纯管理制约的法治发展路径。以适应新时代发展变革的眼光,完善法治整体视角、完善行政过程成为必然要求。具体来讲,一方面,行政法治不仅仅是惩戒、限制的代名词。行政行为多样性表现为,传统的采用管理与控制的单一管理模式进化为激励和促进的多元治理手段[8]。这要求新时代的行政法治应当适时拓宽思路,在传统控权之余强化激励法治作用。归根结底,高质量法治是服务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而高质量发展应当是全方位的,仅仅进行消极限制是不全面的。另一方面,行政法治不是简单地就事论事。传统法律关系视角采用片段化矛盾处理方式,对于纠纷产生的原因、纠纷处理实际社会效果等缺乏关注。全面行政法治应当兼顾行政程序法治和行政实质法治,简单化地就事论事与行政实质法治相悖。因为消灭纠纷产生的原因、妥善应对纠纷处理的社会效果才是有效化解纠纷的重要形式。行政过程法治理论具有契合行政实质法治的重要时代内涵,但传统行政法学注重研究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忽略了对现实行政过程的考察[9]。行政过程法治化应成为新时代行政法治发展的重要特点。但无论是行政法律制度还是行政法治理论,均以行政行为类型化为基本特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类型化行政行为之间的沟通,以及没有实现类型法治化的行政行为的沟通问题,在推进行政过程法治化中应当引起注意。法治普及的沟通主体间性,为解决行政行为类型化之中及之外的法治沟通问题提供了重要法治契机。更为重要的是,法治普及实效以承认多方法治主体性为前提,这为服务行政意识培育提供了重要的认识论基础。尤其在倡导激励干部勇于担当作为的新形势下,促进惩戒法治和激励法治的理性沟通成为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因此,面对新时代行政法治变革情况,法治普及具有重要的法治发展潜能。
第二,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法治普及成为适应社会治理需要的重要形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新时代社会治理科学发展,应当对新时代社会治理特点有清晰的认识。风险社会、智能社会、共享社会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特点,如何以法治方式应对风险社会、智能社会和共享社会存在的问题成为值得思考的重要法治问题。从法治发展的时间维度来说,这在法治现实主义路径之余,提出了未来法治议题。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法律滞后弊端需要通过一定形式来克服,未来法治提出了适应发展的法治引领功能问题。因此,探究未来法治问题并不是单纯超前的、理想化研究,而是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重要抉择。与现实法治相比,未来法治呈现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技术等对法治提出了巨大挑战,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层面进行必要调整。从普及内容角度来讲,法治普及以其情、理、法兼备的科学内容,能够灵活应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虽然人工智能已然应用于普法活动,但人类法律和各种为法律正常运作而存在的中介机构并不能完全被技术取代[10]。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中,法治普及的重要法治作用不可忽视。
适应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未来法治特点,应当从未来法治理念普及入手。历来法治普及涉及法治知识、法治文化、法治理念等多方面内容,但其多是在现今的维度下展开的。致力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应当兼顾当前维度和未来维度,在连接现在和未来过程中发挥其体系化、精准化的作用。鉴于未来法律制度层面的欠缺,未来法治理念普及成为重中之重。从实质上讲,这是以发展的视角革新现有法治理念,将公平、正义等诸多法治理念置于更宽的法治视野下,从而促进法治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实现高效对话。也就是说,未来法治理念普及是打破封闭法治视阈限制,真正从社会发展角度科学深究法治理念的有效运作问题。与其相适应的法治普及意义可谓深远。
实现高质量法治体系化、精准化发展预期,不仅需要对现有法治内容进行必要诠释,也需要对目前亟须制度变革的领域给予理性阐释。不同于政治运作,法治以明确性、可预见性为鲜明特点,高质量法治运作目的实现更是与之不可分开。具体来讲,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以全民普法形式彰显强化权力规制、促进权利保护的高质量法治要求,应当进一步明确权力规制与权利保护的实质内容和具体要求。归根结底,人民法治立场下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与普法变革,需要集中体现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从而促使普法产生由传者本位向受众本位转化的深刻法治变革。适应新时代高质量法治发展的中国特色的党政主导普法,应当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元高效推进模式,充分发挥新时代全民普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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