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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理路与路径

时间:2024-05-22

黎伟盛,赵素桃,吴晓霞

(1.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基地,广西 南宁 530022;2.《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编辑部,广西 南宁 530022)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关键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这表明我国实现了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由此建立人人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重要内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9年1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同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将这一最新理念写入中央文件,明确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逻辑可寻的科学理念,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社会治理是关乎人民、社会和国家共同利益的一件大事,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厘清其形成逻辑,提出实现路径,促使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最大效能。

一、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理路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2]“共同体”是社会学概念,是指行为体在共同利益、目标、环境等条件下结成的集体。因而,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身份认同,即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整体性的存在,其中的行为主体不仅利益相关,而且利益共享;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行为主体是有责任有担当的主体,其在集体身份意识之下,愿意为整个共同体作出贡献;三是共同体内部的个体之间有着复杂的组织关系和社会关系,它们以“共同体”为载体,处理具体的社会事务问题,成为社会治理中的关系资源和中坚力量;四是基于身份认同、共同且共享的利益、紧密相连的社会关系,共同体中的行为主体具有集体行动的倾向,很多时候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共同进退[3]。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以及公众等诸多行为主体,因共同且共享的利益,通过民主协商、社会协同等共建共治形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以实现社会良治为目标的集合体。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时代变革与国家制度创新的使然,具有深刻的逻辑理路。

(一)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逻辑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马克思人民观的坚守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发展,体现了马克思公平正义观在当代中国的生动实践。

1.马克思人民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根本理论基础。人民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观点。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4]即人民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其既能解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又能在实践中提升自我的主观意识,推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马克思进一步认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5],“凡是要把社会组织完全加以改造的地方,群众自己就一定要参加进去”[6]。这不仅表明了人民具有历史创造性和自治性,而且体现了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人民才是真正的国家主人、社会治理的主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发展为了人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皆以人民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满足人民需求,不仅要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更要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生态环境等多层次、多方面的美好生活的期盼;发展依靠人民,集聚人民的大智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助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突出了“人人”这一概念,强调是由“人人”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人人”应参与社会治理,强调满足“人人”的需求就是社会治理追求的目标。这里的“人人”不是指单个的“人”,而是一个由万千人民组成的联合体,“人人”的需求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和利益。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治理的主体,也是治理的客体,回答了“谁治理、治理谁”的问题,即由人民来治理社会,社会治理的对象是由人民组成的社会。由此可见,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大社会治理观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基础。

2.马克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重要理论基础。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在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并且这种发展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7]。同时,他在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强调“自由人的联合体”,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只有通过“真正的共同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才能实现自身的解放,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继承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破解我国社会治理难题的根本指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路径或方式,旨在增强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激发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充分利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使得人民在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善治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3.马克思公平正义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直接理论基础。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出发点,旗帜鲜明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不公平和非道义现象,以此来阐述未来世界的共产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他反对那种虚幻的、抽象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念,认为公平正义是客观经济生产的反映,其发展变化是由物质生活生产方式的变化所决定的。当社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人们处于不同的阶级,由此对公平正义的看法和评判标椎也将有所不同。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时代,实现公平正义的路径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可见,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具有时代特征,这一点也体现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公平正义价值观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中。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与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公平正义从内容上看,由分配公平和共同富裕演进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和共同富裕;从范围和层次看,由较小范围、较低层次的公平正义演进为较大范围、较高层次的公平正义[8]。新时代背景下的公平正义不仅强调物质资料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更强调社会的人都享有自我尊严。具体表现为,人民有实现个人理想的机会,有表达利益诉求的保障,有积极有序政治参与的通道,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资源上的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9]。在社会治理层面,社会治理共同体突出“人人”这一重点,明确了每个社会成员均有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和义务,也强调了社会治理成果由社会成员共享,确保从过程到结果皆体现公平正义。

(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逻辑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经历了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由“合作治理”升级为“治理共同体”。这些转变和升级是对阶段性社会治理现实和制度创新要求的回应,具有深刻的实践逻辑。

1.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物质缺乏,经济基础薄弱,人民生活水平较低,需要党和国家集中所有力量干大事,包括恢复农业生产、加快发展工业等。这一时期,基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建立了“国家—单位—个人”的一元主体格局,保障了当时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10]。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党对社会管理体制进行了局部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在该阶段,各社会主体的自治权得到扩大和彰显,利益得到强调和保障,并逐步建立起基于法治和契约的社会管理方法。经济社会得到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需求也更加丰富,但社会矛盾也日渐突出。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社会管理新格局、党的十八大对社会管理新格局进行了完善,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逐渐深刻认识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必要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体现在社会领域的改革就是“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11]。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理念创新,实质上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人民思想观念的转变、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活力不断增强导致的结果。这一转变直观地回应了经济社会以及人的发展的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社会治理的制度,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治理四个体系建设,明确了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方向及时间表和路线图,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纲领性文件[1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进一步明确社会治理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要求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治理最大合力,达到社会治理的最大效能。“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创新性概念的提出,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找到了战略方向和实践推进依托。

2.从“合作治理”到“治理共同体”。“合作治理”理念肇始于西方国家,旨在解决跨域跨部门公共问题的一种新治理形式。这一治理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跨域公共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沟通不畅、合作共识达成难以确认、多方利益冲突等难题,社会治理效能难以充分发挥。究其原因,无论是治理的制度环境还是治理理念,中国与西方国家都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同时,我国的“合作治理”更多体现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在政府与人民、社会组织与人民等方面较少体现,容易导致社会治理过程中人民委托与政府代理目标差异而形成价值和利益冲突。“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完全基于我国奉行的治理理念和现行制度中提出的,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也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制度体系。此外,“合作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合作主体的独立性,而“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的是治理主体的整体性,从这一意义上而言,社会治理共同体更具有聚合力,也能最大限度地集合社会力量。可以说,社会治理由“合作治理”升级为“治理共同体”,彰显了治理主体在治理角色、治理方式、治理结构以及治理伦理上的观念革新[13]。这是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也是执政理念的进一步升华。

总之,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符合我国社会治理的现实,满足了人们最迫切的期望,也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三)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现实逻辑

1.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需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14]。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这就使得社会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单靠行政主体力量难以实现社会“有效治理”。此外,随着公民公共参与意识的增强、社会公益性团体的激增等,民间集聚了较多基层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诉求,社会治理实践样态变得更加丰富与多变。改革开放已40余年,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满足,开始向往更高层次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在信息化时代,人民接收信息的能力提升、渠道扩宽,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更加重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强烈。而这一系列的迫切需求,要求我们构建和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当代人民的诉求也表明了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更多指向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领域、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2.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面临一些关系民生的重大事项和难以治理的“硬骨头”,社会转型期的矛盾问题逐渐凸显;同时,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风起云涌,外交国防等各方面任务愈加繁重,我国的社会治理面临严峻的挑战,迫切需要构建科学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整合优化各类社会治理资源,拓展社会治理空间,吸纳更多的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从整体视角构筑防范风险堡垒,形成互信、互助、互担的整体防控链,提高治理风险防范化解的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有效应对新问题新挑战。

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治理在理论和现实层面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社会治理机制仍不完善、社会治理保障因素缺失;二是多元主体治理共识缺失,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程度不高;三是信息化建设缺乏统筹规划、科技运用不充分。如此种种导致目前的社会治理效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完善和创新社会治理制度来解决,就目前而言,应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遵循,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而形成科学全面的社会治理理念、合理完善的社会治理结构、多样精细的社会治理方式、民主法治的社会治理过程,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稳定。

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实现的过程中必然面临许多潜在的挑战与难题,需要我们从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主体以及治理模式等方面进行重点把握。

(一)树立大社会观、大治理观,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理论指导

理念是行动的前提,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树立大社会观、大治理观,致力于打造人人参与的开放治理体系,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的关键。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坚实基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国家治理的全过程,真真切切落实到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理念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认真贯彻到底,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保证。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具体而言,就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引领社会治理。持续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15],把党在理论、政治、制度、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力量。通过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构建并持续完善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渠道,使人民有意识、有机会参与社会治理。在参与中不断深化责任意识、共同体意识,最终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大社会观。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共建共治共享的主体是人民,即共建的力量来自人民,共治的智慧出自人民,共享的成果为了人民。因此,在社会治理中,要坚持依靠人民实现社会良治,社会良治为了人民。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要把社会治理变成全国人民都参与的生动实践,真正让人民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让人民从社会治理中受益、让人民监督和评判社会治理的过程与成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大社会观,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思想,也唯有如此,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集中在人民身上。

3.坚持开放融合的大治理观。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不是单一个体或组织能完成的任务。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属于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但它们之间有着内在逻辑关联,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彼此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相互制约。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互联网的发展等一系列变化,对社会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当前社会治理所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多变,且具有跨界性、关联性等特征,需要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联合起来,形成多元、协作、负责、高效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因此,要树立开放融合的大治理观,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政策等的支持和激励,增强社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公众等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度,实现多元主体共同解决社会问题的局面。

(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是行动的保障,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社会治理共同体脱胎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是基于该制度上的理念创新。因此,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就必须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1.完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体制。社会治理系统是一个由许多子系统组成的复杂系统,同样,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两者的核心都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对社会治理的战略谋划与统筹引领功能。具体来说,是要充分发挥党对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作用,协调各方的利益、责任与义务,推进社会治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发挥党在协调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双方行动,使双方在社会治理各项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实现多方共赢;推动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多途径、多载体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组织引领、机制引领能力,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三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充分激发基层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2.完善协同高效的政府负责体制。政府是社会治理中的主要责任体,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效能如何,直接关系社会治理的最终效果。因此,要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政府治理的体制机制,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优化协同高效发展,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横向上,破除以往政府间、部门间“各自为政”的藩篱及信息壁垒,联通各相关部门,以科技为辅助,创建系统内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平台和工作联动的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政府系统内的社会治理资源。纵向上,注重政策的落地实施与反馈,致力于打造顶层统筹有力、中层运转高效、基层做强做实的治理体系,提高快速响应、精准落地能力。

3.完善开放多元、多方共赢的社会协同体制。一方面,要构建激励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利用现代科技,推进政府与社会大众互动的线上平台建设,同时,创新线下政府与社会大众互动的方式方法,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形成良性竞争局面,进而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能,同时拓宽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此外,要为公益性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政策、法律、资源等方面支持公益性组织的发展,激发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微治理能量。

4.完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公众参与体制。社会治理共同体由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个主体组成,其中,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重点强调的内容。要改变以往“精英式参与”“零散式参与”“被动式参与”等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局面,通过宣传、激励等方式,引导公众从“有限参与”到“有序参与”,从“消极参与”到“自主参与”,最大限度地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出最大合力。同时,在法治框架下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管机制,制定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制度,真正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激发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动性,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动力源泉

充分激发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形成一个多元、责任、协作、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可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动力源泉。

1.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决定了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否得到有效构建并获得持续性成长。为此,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传统的管治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变,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强大支撑。一方面,政府要转变管理理念和改革体制机制,优化自身政策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创新政府服务路径,提高自身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统领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规则,不断完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组织架构脉络,发挥资源优势和政策导向作用,激发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动性[16]。例如,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公众等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并着力为其提供参与的便利渠道,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有效治理。

2.激发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具有与社会基层联系紧密的优势,以及社会资源整合优势,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力源泉。可通过制定财税优惠政策和激励补偿机制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激励和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教育、医疗、环境、卫生等领域的治理,并不断增强其社会治理能力和活力。一是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激励补偿机制。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出发点往往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因此,要引导其积极、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必须立足其利益点采取措施。例如,为激发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出台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财税优惠政策,针对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会造成一定利益流失的情况,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给予相关补偿;同时,通过资金奖励的方式,为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运转提供扶持,如提供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等方面支持,增强社会组织社会治理活力。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纳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设置社会治理类服务项目,让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治理、平安社区建设、社区法治宣传、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特殊人群困难救助与心理辅导、助推文明新风等领域的服务中。

3.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如何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乡社区治理模式,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相较以往更为便捷、有效。因此,可通过以下组织方式促进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一是完善和细化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制度,如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志愿者服务激励制度、业主委员及小区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等,为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指明方向。二是构建和畅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载体,建立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引导机构,促使民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三是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为社会公众树立榜样,激发社会公众对社会治理的认同感、责任感,引导一些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众公众担任社会治理志愿者,积极投身到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中。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以往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不够高,很多民众缺乏主人翁意识,导致社会治理的参与率低。要使社区居民树立社会治理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必须加大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社区居民深入理解国家相关政策、制度以及参与的方向和路径。

(四)构建智慧治理模式,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科技支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体系中,“科技支撑”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科技支撑作用体现得更为明显。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构建智慧治理模式,能够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1.通过信息获取与感知技术实现信息收集,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信息获取与感知技术即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实时采集人们所需要监控、连接和互动的物体或过程及其相关信息的技术。物联网技术就具有强大的信息获取与感知功能,在社会治理中,可利用物联网等信息获取与感知技术,搜集与获取社会治理所需的数据信息,为社会治理的政策制定、执行优化、评估反馈等提供客观参考[17]。同时,避免传统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信息孤岛、条块分割的弊端,加快社会治理信息的传达,使得普通民众、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得到收集与表达,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决策奠定良好的信息基础。

2.通过互联技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提高社会治理的协同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这一技术在社会治理信息共享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移动设备广泛普及、5G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移动互联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应用优越性更得到彰显。在社会治理中,各治理主体可充分应用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及时、有效的沟通,提高社会治理的协同度。一方面,借助移动互联技术,为社会治理主体提供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引导社会治理主体经过“头脑风暴”,处理特定的社会治理问题,实现已有信息“1+1>2”的效果,进而创新社会治理方法、路径与模式;另一方面,借助应用广泛、方便快捷的移动互联技术,将更多的民众和组织纳入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壮大社会治理群体,同时,密切治理主体间的共同体关系,实现社会治理的协同化。

3.通过智能化技术实现信息的智能应用,增强社会治理主体的协同行动能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的应用,能够增强社会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现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社会治理的智能化,主要对应的是社会治理信息的智能化应用。在大数据时代,要想确保治理决策的准确性,必须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信息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凝练出合规律性的策略,最终强化社会治理主体的协同治理能力。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可合理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对社会治理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并作出智能决策,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协同行动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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