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自媒体普法传播的趋势、问题及规制

时间:2024-05-22

卢勇

(1.贵州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19;2.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法治的实现,应立基与仰赖于公众法治素养的培塑和提升,而普法无疑是培塑和提升公众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法治的历史进程考察,不难发现,法律的普及、宣示与教育及其实践成效总是与信息传播媒介的时代发展息息相关,或者说任何时代的普法皆须借力其时知识与信息传播的介质。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1]。为此,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开展新媒体普法益民服务,组织新闻网络开展普法宣传,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2]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普法的要求与精神,即“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3]。

新时代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以及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给普法传播带来新的契机与挑战,“相较于传统普法传播,‘人工智能+普法传播’将有助于实现‘精准普法’”[4]。自媒体时代语境下,普法教育需充分结合与运用自媒体自身特质,以其独到的信息传播优势,充分探索与挖掘自媒体为普法宣传与普法教育带来的积极的正能量与可能性,但同时亦需警惕在自媒体传播中已经或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利于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的负面问题与影响,尽力削减与克服其给法治社会建设与实现带来的侵蚀与消解,以助力法治中国的早日实现。

一 、自媒体与普法传播

“自媒体”(We Media),亦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源自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发布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该报告如此定义“We Media”:“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5]可见,“自媒体”乃是普罗大众借藉电子化、现代化的媒介载体,向特定的个人或者不特定的对象传输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型通道与平台。当下,微信、微博、博客及新兴的视频网站等构成了自媒体现存的主要表达渠道,随着个人用户对互联网的深度使用,以智能手机为载体的自媒体传播逐渐成为信息传播渠道的新常态。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61.2%;其中,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59亿等[6]。传统的纸质媒体日趋式微,自媒体信息传播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新媒介的产生势必会促使新的行为标准和方式的萌发,而仰赖新媒介(技术)而形成、生发与创造的新环境与语境又反过来影响与培塑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从信息传播的角度而言,普法信息传播亦是如此。媒介与信息之间的关系犹如空气之于声音,没有空气,就没有声音的传播,没有媒介,也就没有信息的传播。智能手机已经成为自媒体传播的最主要载体,对我国的舆论格局的塑造与传播生态的影响至关重要。新时代亟须适时通过自媒体为载体推动新一轮普法传播,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价值引领和精神熏陶作用,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助推法治建设砥砺前行。

二、自媒体普法传播的趋势

(一)传播主体:多元化与个体化

传统的普法传播主体主要是官方主导的机构,而自媒体时代下,普法传播主体已经逐渐从组织机构向社会个人过渡,个体正在成为“新数字时代民主社会”的公民,开始打破了自上而下的“送法下乡”传播模式。客观而论,因为法律本身的意志属性、与政治修辞的瓜葛等因素的客观存在,传统的普法传播非常必要,但这种直线型的传导在自媒体时代已逐渐式微。可以说,在“人人都是新闻源”的自媒体时代,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和利用互联网来表达自己对法律知识、典型案例与法院裁判,甚至重大的立法草案与决议等的观点,分享与传递自己对法治生活的理解与感受,表达自己的法治观念与法治信仰,积极地参与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自媒体时代下,普法传播主体呈现多元化和个体化。

(二)传播受众:普泛化与大众化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公民权利意识与法治素养也整体得到提升,加上自媒体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开放,普法传播的受众群体呈现几何级数的扩展,大众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普法信息,而是人人都是普法信息的分享者与传播者,同时也是普法信息的接收者与接受者。4G网络的全覆盖,5G新时代的来临,自媒体准入门槛的降低与开放,普法传播已经不受或较少受到空间的拘囿,普法信息传播受众较传统的媒体传播而言,更为广泛,更为普通,更为大众。普法信息传播与自媒体传播的服务对象不谋而合,它们最重要最广泛的受众均是普通民众,并且,它们在自我权利表达与自我利益的诉求等方面亦是不约而同。两者内在的勾连与对接,加速了人们的法律精神、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等的觉醒与提升。

(三)传播时效:及时化与迅捷化

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中观层面的司法、执法与法治制度建设,还是微观层面的个体对法律的信守,自媒体普法传播的反映、回应与跟进都比传统媒体更为迅速更为及时。在精准普法层面,在对满足不同个体的法治需要的法治供给方面,大数据技术支撑的自媒体普法传播更为精准,更为人性化与个体化。普法信息传播从其内容的撰拟、制作到公开发布,较之传统的普法传播介质如电视、报纸等,要更为快捷,时效性与针对性更强。

(四)传播内容:生活化与案例化

自媒体普法传播中,个体更多的是分享和传播与自我法律需求与法治期待与想象的生活经验,对于逻辑论证较少去深究,对于法律推理与论证更多时候是有意无意地选择忽略,而多聚焦与个体生活经验紧密相关的情感、态度、立场与结果等方面的内容。此外,一段时间内人们普遍会聚焦与围绕一些典型案例和事件展开,如昆山反杀案,张扣扣“复仇”案,性侵幼女案等。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与事件的分享、评价、讨论等,有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增加人们的法律知识,增进人们对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的理解,有利于公民法治素养的提升,从而有利于加速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

(五)传播过程:论辩化与开放化

传统的普法传播模式将传播对象简单异化为物,简单地把普通公众当作普法传播的对象,使得对象客体化,从而本应是“主体—主体型”的对话模式异化为“主体—客体型”[7],而自媒体普法在动态的传播过程中,主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更为平等,更为自由,更为开放,这为传播过程中展开充分对话、交流、辩论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对案件事实的真相,对法律文本的解读与解释,对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可接受性等,理论上每个人都可以借助自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如上述提及的昆山反杀案,不同专业背景个体与群体从不同的视野发表了与此案相关的事实与规范,甚至展开了深入的对话以及针锋相对的商榷与论辩,将普法传播引向高处与深处。通过拥有不同知识背景与利益诉求的人们的交流、分享与论辩,自媒体普法传播逐渐打破了传统普法的专业槽,法律知识与法治建设逐渐向身处其间的各个个体开放,个体在此氛围与环境中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觉醒和提升,亦有益于法治社会建设伟业在涓涓细流的汇聚中得以实现。

三、自媒体普法传播存在的问题

在新时代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自媒体普法传播有其独到的优势,但亦内在地存在诸多弊端,利弊交织并存,内在地镶嵌在普法信息传播过程中,构成自媒体普法传播的一体两面。

(一)瞬时化

普法传播覆盖面广,普法信息迅捷及时,但同时也存在瞬时化弊端,即立基于个性化个体化的自媒体在普法传播中对法律知识的传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典型案例的关注等,容易为其他的事件与信息覆盖与湮没,个体理性的发声也容易为外界因素左右、遮蔽,也容易为其他的风向影响而偏离法治的轨道。

当前,除了一些主要面向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公众号外,还有一些以制作微视频宣传法治的APP,其发表与发布的作品都很短小,原因在于自媒体个体倾向于更容易接受这些并不费事费力费心的信息推介与传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与加固自媒体普法传播瞬时化问题。如此,易导致普法传播应有的宣示、教育与引领浅尝辄止,流于形式,不利于受众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与法治信仰的培塑与养成。

(二)娱乐化

自媒体普法传播有生活化与案例化的特点和取向,客观而论,这有利于实现将人们的关注紧密围绕典型案例展开与汇聚,有利于借案例或事件将牵涉的法律知识以及其后的法律精神与法治理念等引入公众视野,借此将人们对法律的认知通过论辩逐渐引向深入。但一些自媒体为赚取流量,不惜制造噱头,文字表述轻浮,缺乏法治传播应有的严肃与严谨,极大地削弱了自媒体普法传播的实效。自媒体普法传播娱乐化的主要表现为“四化”:叙事故事化,传播内容媚俗化,传播定位庸俗化,传播品位低俗化。尤其在涉及当红明星的案例中,涉及牵涉权色交易的贪腐案例中,更是如此。有的不良自媒体为赚取流量,吸引眼球,毫无节操地挖掘当事人的隐私。

(三)非理性化

法律是理性的实践存在,自媒体在普法传播中应注重于法有据,无论是解释法条还是案例评析,应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展开,而非法律问题道德化、伦理化与政治化。自媒体普法传播非理性化主要表现为,一是空洞无物,不顾事实,置现存法律法规于不顾。二是情绪化,借助案例与事件,不当宣泄或推送各种非法治观念、原则与方法;或者将法律与法治问题置换为道德伦理问题,对当事人或其他受众进行道德捆绑,口诛笔伐,甚至演变为自媒体的媒介审判。三是过于理想化,一些自媒体公众号推介与发布的文章,有着大致的风格,或过于理想,或不满于现实与现世等。尽管在此焦虑与躁动中隐寓着对法治的期待、想象与憧憬,但从法治本身的要求与实行而言,并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四)功利化

普法传播从表象上看,是政府主导下的法律输送,法治引导。但从法治的本质依法而治,其核心要义均是或首先是对权力的限制,是故,普法传播的主体应该是普罗大众,而自媒体的发展则为社会达到法治提供了契机与可能。由此而论,无论是政治,经济与教育等领域的法治宣传,自媒体普法传播应该去功利化主义,然而,当前自媒体普法传播并没有形成合力,而是在功利化的道路上各自为政,自说自话。部分自媒体或迎合于尘俗,或献媚于资本,甚至为黑恶势力遮羞盖丑,忘记自媒体普法传播初衷与主体责任。

(五)碎片化

仰赖自媒体传播的普法信息,大多通过互联网的超链接功能而获得,虽然受众借此可以实现普法信息形式的整合传播,便于人们检索法律信息,亦有利于减少人们获取法律知识以及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生态。但受“快餐文化”与阅读惰性等因素的影响,也容易使普法信息呈现碎片化状态。自媒体时代语境下快节奏生活中的阅读习惯也易使普法信息的受众较少深究与探究法律条文和案例后寄寓的法治原则与法治精神。

互联网用户长期通过自媒体获取粗略简单的浅层普法信息,势必导致广大受众法治思维的惰性。如此,大众对法律及其体系,案例事实以及相关的法治原则等的认知往往停留与漂浮在一知半解、不求甚解层面,甚至仅仅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好奇心、猎奇心与窥私欲,对法律缺乏正确与准确的理解和认知,对法治缺乏最起码的尊重与敬畏。

四、对自媒体普法传播问题的规范

(一)建构信息大数据库,优化普法传播资源源头

科技的发展,为法律知识、法律条文与法律案例等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支撑与无限可能,同时也为更好地规范自媒体普法传播中负面能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与智能底气。充分利用高科技智能收集、整理与分析数据处理信息的能力与技术,对大量分散凌乱的法律信息进行智能精准的检索与分类,一方面为自媒体普法传播提供足够的“供给侧”知识与信息,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筛选与过滤不良的低劣的信息,为民众提供优质健康的法治信息资源。

(二)打造正向意见领袖,引领普法传播良性发展

自媒体普法传播中的意见领袖是指在网络法治宣传教育传播中经常为公民提供法治信息,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精神与法治理念等有着重大影响的个体或群体。意见领袖在普法传播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引领、推介或过滤的作用,具有巨大的暗示效应与榜样作用。意见领袖活动范围广,拥有较多的法治信息资源,与受众的接触频度高、接触量大,粉丝众多,影响甚巨。在一些典型案例或法治议题上,自媒体网络意见领袖的影响力甚至超过普法传播主流媒体和公检法在微博中的传播力与影响力。是故,应打造或扶正一支讲政治,讲正气,重规则,守诚信,有信仰,有情怀,勤学习的意见领袖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对法治建设的热情与积极性、创造性与能动性,消解与稀释其他自媒体普法传播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良影响,引导与引领自媒体普法传播的良性互动与健康发展。

(三)强化自媒体自律,建设绿色普法传播生态

自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对复杂的信息自有一套过滤、筛选与择汰的标准与底线,有其自我矫正、纠错与修复的机制。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也会发展出自媒体信息传播的行业规则,而针对不同的传播领域与传播内容,也会内生出一些潜移默化、约定俗成的规矩,形成宏观上与微观上的行业自律与领域自律。自媒体普法传播因其事涉严肃与权威的法律,传播者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侵犯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肖像权与知识产权等,引起民事纠纷,更为严重的是触犯刑法。不同的声音彼此之间也会构成制衡与约束。这些因素均会促成自媒体在普法传播中生成一套自律性的传播伦理规范。但在自媒体信息传播乱象丛生的当下,亟须对这些零散的规矩加以体系化与系统化,并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予以监控。

(四)提高广大受众法治素养,营造良性健康的法治传播环境

自媒体普法传播对法治社会建设自有其积极效应和负面影响,广大受众在利用与享受自媒体普法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亦需对它给我们造成的碎片化认知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各种有关法治的信息浪潮中,广大互联网用户应该自觉提高自身法治素养与媒介素养,多一些思考,少一些浮躁与狂躁,多一些理性,少一些盲从,多一些和气,少一些戾气,努力营造全社会风清气正的法治生态环境。

自动筛选、摒弃与识别不良或冗余的法律信息,自觉培养“根据法律思考”的法治思维品质,不跟风,不结党,不起哄,不盲从,不搞道德绑架与伦理审判,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对于一些违法信息传播,应予自觉抵制与揭发检举。另外,公民在使用自媒体传播法治信息过程中,应该加强自律意识,自觉发布与传播法治正能量,为营造良好健康的普法传播环境作出个人的努力,尺垒寸进,久久为功。

(五)依法治理网络普法传播,助力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网络并非“法外空间”,自媒体也非自由体。自媒体传播从本质上而言是宪法上赋予个体言论自由的扩展,从一诞生就受到了诸多法律的限制。作为一种自由权利,当然也有其伦理的与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与突破。当下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匹配了不少法律法规管制网络传播行为,但多停留在对网站平台的管理上,不够全面与到位,且司法与执法的队伍与能力还不足以应对大量违法违规的网络传播问题,亟须从法律上对自媒体进行规范与引导。对已经碰触法律底线的传播者行为,须依法依规加以惩戒,树立与维护法律和法治的尊严与权威。这不仅可以净化自媒体普法传播生态环境,夯实与巩固普及宣传教育成果,更是自媒体普法传播健康有序推进的坚强后盾与屏障。依法治理自媒体普法传播,有力保证法治建设蹄疾步稳,行稳致远,最终建成法治社会。

综上所述,新时代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给普法传播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促进自媒体普法传播的良性发展,一方面,应循着与利用自媒体信息传播的机制与路径,充分发挥自媒体普法传播的优势与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自媒体平台的引领、监管与控制,需要加强对自媒体行业自律的监管,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惩戒与规制自媒体普法传播的失范与违法行为。此外,还要提高广大自媒体用户个体的法治精神与法治素养,养成广大网民“根据法律的思考”的法治思维,自觉净化自媒体普法传播的网络环境。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