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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视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治理对策研究

时间:2024-05-22

万立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融资难更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在2010年的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专有一段论述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类具有特殊性的中小企业,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汤继强[1]指出,截至2008年底,我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12万多家,从业人员960万人,虽然其数量仅占全国中小企业数量的3.3%,却创造了全国约65%的专利发明。在创业板上市的大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般中小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大、阶段性明显及企业信息透明度低等特征。但与大多数中小企业一样,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遭遇融资困境,严重阻碍其持续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拟在深入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变迁的特征,并基于政府的视角研究如何纾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以期为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一些建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特征及融资难的表现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融资方式主要是短期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贷款成本较高。贷款方式主要是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反担保方式主要是有形资产抵押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过高,较少利用其他融资渠道。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通过中小板和创业板融资。但目前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规模远远满足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上市需求。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出现“融资缺口”。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权益融资缺口

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资本主要通过自我积累形成,其来源多为个人储蓄,额度十分有限。由于它们不是股份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很难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资金,其资金缺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正式资本市场上进行的股票融资有一个最低资本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该要求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门槛太高。近年来,柜台交易市场、二板市场及中小板市场的发展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找资本投资的困难有所缓解,但市场关于上市门槛的限制仍使不少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该渠道融资。二是风险投资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困难,但其规模有限,且对投资方向、投资规模、运行机制等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小规模风险投资存在规模不经济问题,这使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得到风险投资。[2]

2.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缺口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常规模小、资信度低、可供抵押的资产少且财务制度不健全,商业银行因其风险太高而惜贷,且其所需贷款一般单笔数量不大、频率又高,导致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放款的单笔管理费用高于对大企业贷款的管理费用,出于安全性、盈利性考虑,银行不愿对其进行贷款。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时往往面临着有效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问题,即存在着一定的债务融资缺口。即使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提供抵押品或者可以接受较高的利率,仍然会因遭遇信贷配给问题而无法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信贷配给是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且这种信息不对称远比大企业严重得多。[3]对于大企业的资金状况,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通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对于非上市的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经销商、供应商、消费者等方面了解企业的信息。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则不同,其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此外,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其信息基本上不透明,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也就很难提供信用证明。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根源

从根本上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我国的融资体制有关,我国的融资体制改革基本呈现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的特点。回顾我国30余年的金融改革历程,融资制度变迁的每一步都源于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供给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需求行为。我国的融资制度之所以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与融资制度的供给方(政府)和制度的需求方(企业和银行)的行为特点有关。

第一,政府有主导制度变迁的动力。首先,我国融资体制的变革涉及农业、工业、金融业等各个行业,影响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达到有效变革的目的,政府不能放弃银行提供的融资功能,希望通过控制银行影响各行业、各部门的发展,使得融资体制改革的步伐与政府的意愿保持一致。其次,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是针对性的政策,而诱致性制度变迁一般是辅助性措施。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使得政策的效力马上体现出来,从表面上看更能体现政府对经济社会问题的关心,使政府获得民众的好评。因此,政府有主导融资制度变迁的动力,他们更倾向于采取强制性的制度变迁。[4]

第二,企业不可能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首先,从国有企业来看。由于目前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中,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造成金融体系的大量不良债权,信贷资金财政化问题仍未解决,银行仍在为企业承担大量的政策资金供给任务。国有企业对银行的体制性依赖和挂靠关系显而易见。对国有企业来说,选择目前的融资制度是它的理性选择。因此,国有企业不会对诱致性变迁产生内在需求。其次,从非公有制经济来看,非公有制经济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中小企业融资难使得它们具有诱致性变迁的需求。但由于制度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各需求主体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在融资方面,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遵守信用,那么银行和企业的状况都会得到改善。但如果社会中仅个别中小企业不守信用而多数企业遵守信用,那么不守信用的企业就会借“搭便车”而获得超额贷款,导致银行蒙受损失,这样银行就会调整预期,提高利率,使得那些遵守信用的企业受到连累。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需要需求方承担成本,强制性制度变迁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而不需要承担成本。因此,中小企业更愿意接受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而不愿意主动承担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本。

第三,银行不可能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虽然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理应具有制度变迁的内在需求。但由于产权改革的滞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实际上由国家承担,作为银行本身,尤其是各级代理人,他们的个人效用没有受到任何损害。恰恰相反,正是由于银行经理人员在地方推动下形成了大量的不良债权,对地方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其在地方的效用水平远比在银行内部要高。如果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法人,那么银行本身及代理人所面临的风险会急剧加大。显然,收益内部化与成本外部化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也不可能成为诱致性变迁的主体。

总之,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在我国不可能发生单纯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因此,虽然强制性制度变迁有着许多天然的缺陷,但目前要想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首要的问题还是完善强制性制度变迁,发挥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导作用,而不是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

三、政府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作用

解决融资困境离不开融资方式的选择。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因此,政府可在政策扶持和制度创新方面有所作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建立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竞争性金融体系以及创新税收政策来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推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开设了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但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专门服务中小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该体系应包括三个层面,即二板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新三板”市场。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因为二板市场仍处于证券交易所的框架之内,很难摆脱现有证券所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限制;同时由于容量有限,上市成本高昂,众多中小企业难以进入该市场融资。目前的“新三板”市场特指专门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开设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在“新三板”内挂牌的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同于原转让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市场专为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筹资,它对于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以及为主板市场输送优秀企业具有重要作用。但截至2010年3月,我国只有101家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参与试点,其中已挂牌和通过备案的企业只有65家。因此,政府应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积极推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引进做市商制度,同时对现有的“新三板”市场做好扩容工作,可考虑将我国54家高新技术园区分批引入“新三板”市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新三板”市场发展成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运行。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督促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信息披露制度。[5]

2.适当放宽金融准入机制、完善竞争性金融体系

政府应当加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和规范私募基金和股权风险投资;健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制,设立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鼓励成立中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据本课题组成员对河南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当前,降低门槛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好办法。降低门槛应主要集中在降低注册资本金下限以及降低对发起人资质要求等方面。由于各省及省内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均衡,降低标准才能让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尽快拥有自己的小额贷款公司。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可参照部分地区的先进经验,按照资本金比例给予2%左右的一次性奖励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府应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运营,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水平,积极为村镇银行改制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鼓励股东增资扩股,允许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相互拆借资金、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形式,扩大其资金来源。总之,完善竞争性金融体系,有利于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3.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量身定制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当前,可考虑对中小民营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2008年11月颁布的“国十条”,为扶小而定制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几乎涵盖所有出口门类和大部分出口产品,退税比例逼近17%。但据调查,中小民营企业的效益仍未改观,问题主要出在政策力度不够。以出口退税为例,外贸不振并非中国商品价格过高,而是因为金融危机下国外消费者已不愿购买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商品。而且出口退税的受惠面太窄,对数量更多的非出口型科技中小民营企业缺乏实质性扶小支持。当前,应当摒弃出口和非出口之区分,果断对中小民营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对此,全国工商联建议统一减免5%。本文以为,减免比例可作斟酌,但普惠式减税的政策效果应当大于出口退税。改出口退税为适当减免中小民营企业增值税负,无须中央财政额外增加赤字预算,其运作机理相当于另类转移支付,能够减轻数量更大的非出口型科技中小民营企业的税负,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

总之,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还应强化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1] 汤继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36.

[2] 吴婷.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创业板[N].上海证券报,2009-08-19(A6).

[3] 王霄,张捷.银行信贷配给与中小企业贷款——一个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理论模型[J].经济研究,2003(7):68.

[4] 崔刚.高科技产业融投资体制安排中的政府角色定位[J].财政研究,2009(5):50.

[5] 吴志团,赵佑启.新三板市场发展路径选择[N].中国证券报,2009-05-19(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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