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潘中伟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论意识形态认同中的权利问题
——兼论我国当前意识形态认同的引导路径
潘中伟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以利益作为意识形态的认同基础使其存在虚假性指责与普遍性接受的矛盾。实际上,意识形态认同的基础不是利益,而是与一定利益相关的权利。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识形态建设中,不应片面强调利益导向,而应当侧重从权利的角度引导意识形态的认同,将着眼点放到实现社会公平的权利问题上,使人们意识到国家在保障每个人自由发展、建设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方面的努力和成就,从而引导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地、普遍地认同。
意识形态认同;利益;权利
尽管在意识形态概念的基本含义方面从来都不乏争论,然而,在许多看似相左的观点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同的、并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前见:意识形态总是为某种利益服务,尤其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如此一来,无论意识形态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发挥其作用,其贬义的、确切地说是欺骗的和虚假的性质就已经先在地被认定了。毕竟,对于一定的社会来说,利益总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使是全社会具有某种共同的利益,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也总是在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那么,意识形态——主要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稳定的思想观念——相对于其他社会集团来说必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这大体上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尽管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和定义意识形态能够解释许多问题,但是,如果只是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待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会遭遇一个难以解释的悖论,即意识形态必然是一些被普遍接受的观念。然而,那些虚假的、具有欺骗性的观念又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接受。于是,有人就试图诉诸有组织——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欺骗来解释这一现象,比如阿尔都塞、法兰克福学派等。然而,这种解释是十分勉强的。因为,它假定一个人对自身的利益缺乏基本的辨别能力,并且假定人的认识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这显然与生活中的事实相去甚远。事实上,意识形态有其被普遍认同的现实基础,这个基础不是利益,而是与利益相关的权利。
关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学者们已经有了较为详尽的介绍。问题是,为什么安东尼·特拉西 (A.D.de Tracy)要提出这样一个概念,他的目的何在或者说他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意识形态是一个由希腊语 eidos和 logos合成的词,意为“观念科学”。作为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队伍的成员之一,特拉西提出这个概念的目的在于试图通过将所有观念还原为感觉经验的方式,为每一个观念明确一个语言记号,以防止种种错误观念的产生和发展。在他看来,通过意识形态的研究,人们可以发现政治理论、尤其是国家理论合法性的人性根据,即每个人都能真切感受到的自由。[1](P24-25)但是,真正成就意识形态的不是这种经验主义的认识论研究,而是它在实践领域与政治问题之间的密切关联。像整个启蒙运动一样,特拉西要防止的所谓错误观念主要指的是宗教观念。而他之所以将矛头指向宗教,是因为宗教通过“君权神授”的思想为法国封建统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而整个启蒙运动的目的正是要动摇这种思想基础,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及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确定新的合法性根据。因此,当拿破仑试图利用天主教为自己的政权服务时,特拉西的意识形态研究受到贬斥就不足为奇了。[2](P2)当然,其中一个意想不到的后果是,拿破仑对于意识形态的批判使这个词染上了“空谈”的负面色彩。不过,从特拉西意识形态概念的提出背景还是可以看出:(1)以上帝的名义,借助于宗教组织及其权威所提出的观念,已经不能适合新时代政权和社会秩序维持其合法性的要求。(2)新的合法性根据应当是经人们的认识而来的真理。换句话说,合法性的根据必须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和自觉认同。(3)人们之所以能够认可并认同新的合法性根据,是因为这个根据为主体与客体共同具有。
可见,意识形态概念一开始就隐含了两个设定:第一,有某些思想观念,它们是个体与国家及社会生活秩序的中介。人们认可一定的国家和社会生活秩序,首先表现为对于这些思想观念的认可。第二,只有通过对于观念的分析和理论研究,人们才可能正确地把握这些思想观念。因此,作为意识形态研究结果的那些思想观念并不必然是虚假的,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正确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后来从否定意义上来批评意识形态的学者们,反对的是具体的结论,而不是意识形态研究的必要性以及构成意识形态内容的那些思想观念在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比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其主要目的在于批评青年黑格尔派耽于理论的幻想、而不是通过分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来研究一个社会的存在根据,用形而上学的结论冒充社会历史发展的真实状况,因此不可能对于社会、历史形成科学的认识。所以,他们关心的是对于意识形态内容的来源的解释,强调对于意识形态的理解应当立足于现实的社会生产,而不应该依赖于什么自我产生的思维。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批判意识形态的中介作用。
除了“虚假意识”之外,意识形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还有反映一定社会生活的观念体系的意思。比如,马克思认为:除了作为基础的经济结构,尚有位于其上的政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以及一定的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一定的社会。因此,社会的变革一方面表现为在经济方面所发生的物质性的变革,另一方面“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3]。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就是以观念的形式反映出来的现实的社会生活本身。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也在同样的意义上来定位意识形态。他谈到:“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个机关就是国家政权。”[4]此外,他还提到了法律、哲学和宗教也是意识形态,它们都与国家、最终与经济基础有本质上的关联。
既然是反映,就不能简单地将一切意识形态归为虚假的或有意无意的欺骗。重要的不是否定特定的意识形态,而是探讨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从意识形态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历史作用来看,任何社会均有一些思想观念承担着意识形态的功能,它们体现个人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秩序之间的共同点,这一共同点又以思想观念的方式被一定社会的个体所普遍认可,从而成为维系一定社会团结的思想纽带以及一定政权和社会秩序合法性的思想根据。这就是为什么尽管拿破仑及后来的许多学者都对意识形态做了尖锐的批评,但并不妨碍这个概念产生持久影响的根本原因所在。
问题是: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是什么,以至于它能够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呢?
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应当在也只能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去寻找,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要谨防的是将这个问题简单化——实际上,人们已经这样做了。因为他们将意识形态的基础不加鉴别地定位为利益、尤其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这种看法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意识形态是作为个人与社会、国家的思想中介而存在的,而社会、国家尽管与利益密切相关,但其自身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意识形态作为思想中介直接反映的应该是关系而不是作为关系质料的利益。从人类历史发生过的社会形态来看,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
在以土地为劳动对象的农业社会中,马克思认为,劳动者与土地之间是直接占有的关系。这里存在着两种占有方式: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和地方的公共土地所有制,其他如奴隶制、农奴制均是派生形式。“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5](P466)因此,在这个劳动共同体中,劳动者以平等的公共财产的体现者或独立的私有者的身份看待自己和他人,这也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说,劳动者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原因就在于,农业生产不是单个人能够进行的。“个人劳动的客观条件是作为属于他所有的东西而成为前提,那么,在主观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公社的成员就成为前提,因为他对土地的关系是以公社为中介的。”[5](P477)个体之所以认同某一个共同体,就在于他生产生活的权利来源是共同体。农业社会中的共同祖先崇拜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宗教,之所以成为主导型意识形态并能够整合社会团结,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其中无论有多少神话的、扭曲的因素掺杂进来,其基础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自然发生的权利。
进入工业文明之后,建立在利用共同土地进行生产的基础上的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它的特殊的表现形式——建立在对工具所有的手工业劳动的基础上的个体与行业公会之间的关系——被逐渐瓦解。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生活资料完全分离,建立了一种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代表资本出现的资本家之间是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私有者——对自身劳动力的私有——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 1卷中做了深入的分析。[6]在马克思看来,买卖双方的契约关系——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而这种交换行为之所以能够发生,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共同承认彼此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自由的。从以上的初步分析可以看出,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自由、平等这些观念并不是简单地来源于统治阶级的恶意欺骗,而是有其现实的生活基础。诚然,人们可以说这些是建立在事实的不平等之上的。但是也不能否认,至少从形式上来说,事实也的确如此。值得思考的地方就在这里。我们发现,得到承认的意识形态并不是直接体现了作为结果的利益,而是体现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买卖双方在权利方面的自由平等关系恰好是资本主义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可见,自由平等的意识形态之所以被认同,决不是偶然的。
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也很好地说明了意识形态兴起的原因。正如人们所熟知的那样,意识形态这种现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存在由来已久,但这个概念被明确地提出来并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研究的重要问题,只有短短 200来年的历史。与其他一切社会思想的产生一样,这个概念的兴起和发展显然是适应了社会的某种需要。法国思想家埃米尔·涂尔干的研究从另一方面进一步说明了这一问题。他认为,工业革命以来,人与人之间在生产中的关系是以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职业关系的形式出现的,在生产之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对于物的占有、所有。而法律的作用就是规范这类关系,实现社会的团结。否则,社会秩序就会由于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最终会影响整个社会正常的生产和再生产。由于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承认商品所有者、交换者的权利平等,承认他们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个体,因此,社会秩序的稳固就不能沿用农业社会中通过权威而形成的强制的方式,而必须依赖于每个独立个体的自觉认同。[7]于是,就有必要将社会团结的思想带到人的自我意识之中,从而使一定的社会秩序得到承认,使一定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能够尽可能平稳地运行下去,这就是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之所在。
因此,当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8]将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定义为“承认”,以及将意识形态的作用定位为有助于生产关系及其派生的其他关系的再生产时,他是深刻的、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承认”的实质就是承认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体需要在意识形态上承认、也必须承认某一个共同体是他的权利的来源与保障;反过来,一定的共同体也需要它的成员通过意识形态认可自身的权威。因为,这种相互承认是一定个体能够参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一定共同体能够维系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可见,意识形态的基础尽管可以从与个体相联系的利益中得到解释,但它的现实基础是个体的权利。
为什么是权利而不是利益构成了意识形态认同的现实基础呢?难道权利本身不是与利益相关吗?的确,离开一定的利益谈不上什么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二者就没有区别,它们分别代表的是一定的人类行为的形式和质料。作为质料,利益总是与某种特定的、有限的目的相关。因此,它具有多样性、暂时性和偶然性。即使有一些能够被一定社会共同认可的利益,一旦它被实现,其在凝聚社会成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就会随之消失。更何况,即使在这个时候,由于社会成员对于利益的理解有差别以及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利益也很难得到广泛而持久的认同。这与意识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意识形态的本质正在于广泛的认同。但是权利不一样,权利的基础是一定社会对于人性的设定,表达的是意志之间的关系。比如,在农业社会,它设定全体成员在某一个标准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如在祖先面前作为后裔的平等、在上帝面前作为被创造者的平等。因此,权利作为获取不确定性利益的资格,具有先在性、普遍性和确定性,而不必考虑具体的目的。由于权利被认为是共同体成员人人都应当具有的,并且也确实能够通过外部的立法予以保障,于是权利就可以成为沟通主客体——个体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中介。人们认可社会组织,说到底不过是认可自己存在的权利而已。
社会关系在本质上表达的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意识形态的认同是以权利为导向的。在这方面,有一个普遍的误解,即认为马克思主义只关心利益问题。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不讲权利,而是在一个新的基础上有自身的对于权利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将权利的基础设定为现实中存在的个人。因此,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最根本的权利。但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可以有两种理解:质料意义上的和形式意义上的。质料意义方面,指的是个体的能力在事实上得到发展;形式意义方面,则是指每一个人在发展自身能力方面与他人有同样平等的权利。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以往所创造的财富成了所有人发展的基础,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这些财富,而不是像以前只有以一定的阶级为中介才有可能。因此,社会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在这个共同体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仅是抽象意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更是指实际地占有、享有这些财富的权利上的平等。恩格斯指出:“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这就是废除私有制的主要结果。”[9]总之,马克思主义重点强调的是每个人自由发展自身的权利的事实上的平等。
将权利而不是将利益作为个体与意识形态之间的联结因素,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意识形态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意识形态认同强调的是利益导向,尤其被突出的是经济利益。在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及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时,人们经常提到的是生产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改善、人民的富裕等,这固然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这一导向本身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因为,市场经济带来了利益的多元化和个体越来越多的独立性,社会通过利益进行整合的难度越来越大。事实上,这个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露出苗头,那时就已经出现了所谓的“吃肉骂娘”悖论,只是仅表现在舆论方面。今天,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改善在凝聚人心方面的作用开始弱化。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以及一些地方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表明,相对于利益而言,利益分配的机制问题即公平与否,更为人们所关注。而公平与否,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的问题。因此,我国当前意识形态认同的引导工作就应该将着眼点放到社会公平上,以使人们意识到国家在保障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在建设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引导人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不仅如此,在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建设方面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共产主义是最高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终发展目标。因此,只有共产主义理想得到普遍的承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才能获得最为确定和牢靠的认同根基。但是,如果从单纯物质生产、物质利益的角度定义共产主义社会,就会将这样一个社会推到无限遥远的未来,从而难以得到普通人的认同。因为,如果仅仅从物质生产、物质利益的角度理解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以至于可以在事实上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得到自由发展的社会。这样一来,重心就落在了物质基础方面了。但是,考虑到生产力无限增长的可能性和这种增长是否必然带来人的自由,这一理解的现实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10]应该说,这种单纯从质料方面理解的共产主义社会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它使得共产主义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成了泾渭分明的两个社会。未来的理想,即使再美好,由于人们对之缺乏感性的经验,也难以得到持久的认同。然而,倘若从权利的角度、从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共产主义社会,这个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就不是一个可以截然划分的两个社会,二者具有共同的一面:保障每一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并为它的完全实现创造相应的物质基础。其不同只是程度上的、范围上的。在一定程度上,共产主义已经蕴含在了当下的社会主义建设之中,只是尚有一个扩充、完善的问题。
总之,权利是意识形态认同的基础。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识形态的建设中,应当侧重从权利的角度引导意识形态的认同,而不应当片面地强调利益导向。
[1]俞吾金.意识形态论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24-25.
[2][澳]安德鲁·文森特.现代政治意识形态 [M].袁久红,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3.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0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2,199.
[7][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M].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365.
[8]陈越.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 [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372.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10]王南湜,谢永康.后主体性哲学的视域: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当代阐释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24-325.
D616
A
1009-3729(2010)05-0003-04
2010-08-20
潘中伟 (1972— ),男,河南省杞县人,郑州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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