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论先秦时期的基层社会组织与邻里互助

时间:2024-05-22

甄尽忠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党委宣传部,河南郑州 450044)

论先秦时期的基层社会组织与邻里互助

甄尽忠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党委宣传部,河南郑州 450044)

乡遂制度有利于先秦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使邻里互助成为先秦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秦时期邻里互助的主要内容有救助本乡的贫弱人群、吉庆相贺、丧葬互助等,它对于扶危济困、分担风险、促进生产、稳定社会秩序等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数千年中国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

先秦;基层社会组织;邻里互助

在先秦时期,除国家的社会救助体系之外,还有宗族救助和邻里互助等民间性的救助形式,它们是对国家救助功能的有效补充。宗族救助旨在维护本宗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宗族的利益为中心,其作用只是局限于同一宗族内部,对族外事务则关注较少,具有较大程度的保守性和自闭性。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且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的情况下,一旦遭到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动荡,只靠单一家庭或宗族是难以抵抗和生存的。因此,在先秦时期,除国家和宗族救助之外,邻里之间的互济互助也十分重要。

一、先秦时期的基层社会组织

从地缘关系来看,春秋以前,中国人绝大多数是聚族而居的。春秋及以后,虽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仍是基层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但随着人口的繁衍和流动,宗族关系日益松弛,个体家庭大量涌现,邻里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基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占主要地位的、家庭与家庭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即使是聚族而居的,为加强管理,也要按一定的社会组织把他们编制起来。宗族组织与邻里社会组织相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组织的一大特色。

邻里是人们居家生活中比屋相连、守望相助的小型自然群体。[1]荀子说:“人之生,不能无群。”[2]一个人、一个家庭只要在社会中生活,不是离群独居,都要与邻里和其他家庭发生关系,如互相借用农具、用具,日常用品互通有无,农忙时互助合作,闲时互相串门,逢年过节相互走访,遇有困难时相互支援等。中国自古就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可以说,在中国人的心目中,邻里关系是仅次于血缘宗族关系的较为重要的地缘关系。

随着个体家庭的出现和邻里关系的产生,一系列的基层行政管理组织应运而生,原来的族长也逐渐变成了基层的官吏。据《通典·食货三·乡党》记载:黄帝时曾实行“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十为州”的基层社会组织,这样可以做到“一则不洩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根据《周礼》记载,周代的基层社会组织为六乡六遂制,或曰国野制度。周王室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分为“国”、“野”两大部分,在周王朝的国都及其近郊,属于“国”的范围,分设有六乡。其基层社会组织有比、闾、族、党、州、乡等。具体编制为:“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3](P155)各级相应的官吏有:“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3](P130)郊外的国土称为“野”,基本上是属于农村地区,分设“六遂”,其基层社会组织有邻、里、酂、鄙、县、遂等。具体编制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3](P223)各级相应的官吏有:“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酂长,每酂中士一人。里宰,每里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3](P137)

先秦时期诸侯国大多保存有这种乡遂制度。《尚书·费誓》云:“鲁人三郊三遂。”(《史记·鲁世家 》引“遂 ”为“隧 ”)“三郊三遂 ”即“三乡三遂 ”,这是鲁国的乡遂制度。其他国家“虽然缺乏这方面系统的记载,但是从其全国总动员的事件中,还能看到它们保留着乡遂制度。”[4](P44)如《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宋国发生火灾,执政乐喜“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因此,杨宽先生认为:“春秋时代各国确实都保留有乡遂制度,像《周礼》所说的‘六乡’居民那样的‘国人 ’,在各国普遍存在。”[4](P45)

另据《国语·齐语》记载,在管仲治齐期间,曾实行“参其国而伍其鄙”的政策,制订过另外一套基层社会组织:

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之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参国起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虞,山立三衡。

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

按照这一种划分方法,则一乡为 2 000家,与《周礼》规定的 12 500家有所不同,这可能是管仲根据齐国当时的情况而制定的一套基层社会组织。但就其功能而言,“这种‘国’、‘鄙’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礼》的乡遂制度相同的”[4](P44)。

乡遂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先秦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促进邻里互助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虽然制度、名称、范围各异,有的还具有明显的理想化的成分在内,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先秦时期邻里关系及邻里互助情况的判断和概括。

二、救助邻里是乡民之间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重视搞好邻里关系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处理邻里关系时,都强调要与邻为善,邻里之间要互助、互帮、互谅、互让,互相关心,扶危济困,和睦共处,营造和谐、安宁、友好的社会环境。先秦的许多思想家、文献都提到邻里之间要互助互济、扶危济困,认为这是乡民应具备的重要美德,也是乡民之间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逸周书·大聚篇》曰,“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孟子·滕文公上》曰,“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管子·小匡》曰:“卒伍之人,人与人相保,家与家相爱,少相居,长相游,祭祀相福,死丧相恤,祸福相忧,居处相乐,行作相和,哭泣相哀。”楚人作的《鹖冠子·王鈇》曰:“祭祀同福,死生同爱,祸灾同忧,居处同乐,行作同和,吊贺同杂,哭泣同哀。”《韩诗外传·卷四》曰:“古者八家而井田。……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

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立国,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邻里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中重要的基层社会关系,在中国传统的社会救助体系中,除了国家和宗族的责任外,乡亲邻里之间相帮互助是很重要的支撑体系。居住在同一区域的人们,都有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赒、相宾的责任和义务。这对于救助危困、分担风险、促进生产、稳定社会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是先秦社会救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之一。

同时,和谐的邻里关系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可以说,邻里关系是否和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情况的重要标志。

三、先秦时期邻里互助的主要内容

1.救助乡里的贫弱人群

救助贫弱是邻里互助的重要内容,在邻里处于危困之时或遭遇灾难时给予必要的馈赠就是一种社会救助,更能显示出邻里之间淳朴的真情。

《管子·入国》提到:“士人死,子孤幼,无父母所养,不能自生者,属之其乡党知识故人,养一孤者,一子无征。养二孤者,二子无征。养三孤者,尽家无征。”对于无父母的幼孤,由其乡党故旧负责抚养。又规定:“若有穷夫妇无居处,穷宾客绝粮食,居其乡党。”对于贫穷的老夫老妇和宾客的生活,也由乡党负责解决,并且要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大家生于同乡里、长于同乡里、葬于同乡里,朝夕相处,当然“有天然的互助关系”[5]。《周礼·地官·遂师》云:“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在农事急迫时,民力有不给者,则移其力有余者,使互相帮助。一个人的收入较多,就应救助自己乡党。如孔子的弟子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孔子就对他说“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6],劝他把多余的粮食赈济给本乡的穷人。

一旦一家发生祸灾或其他不幸,乡邻之间就要给以及时的帮助。《礼记·杂记下》载:孔子家的马厩失火,大家纷纷相救或前来慰问,大火被扑灭之后,“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这也是相互救助的内容。

在先秦时期,已出现了农民之间自我救助的制度——耡粟。《周礼·地官·旅师》云:“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间粟。”现一般认为,这是农民合耦于耡,每年纳粟少许,以备饥年或急需之用,名“耡粟”。孙诒让《正义》引江永曰:“耡粟者,农民合出之,因合耦于耡,故名耡粟,正犹隋唐社仓、义仓,每岁出粟少许,贮之当社,以待年饥之用者也。旅师所聚,以耡粟为主,耡粟无多,恐不足以给,又以载师之屋粟、间粟益之。注谓‘耡粟,民相助作’,近之;谓‘一井之中九夫之税粟’,非也。”这当为后世义仓、社仓之雏形。

2.吉庆相贺

邻里之间遇有重大喜事要同喜同贺。如结婚时要“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贺取妻者曰:某子使,闻子有客,使某羞。贫者不以货财为礼,老者不以筋力为礼”(《礼记译注·曲礼下》)。《诗经·豳风·七月》所描绘的“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友斯飨,日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是一副先秦时期农村中秋后乡饮的真实写照。

3.丧葬互助

在先秦时期,丧葬互助不仅发生在同一宗族之间,在国与国之间、乡里之间也同样存在。《春秋·隐公元年》云:“秋七月,天王使宰晅来归惠公、仲子赗。”《左传·文公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这是周王赙赗诸侯及其妻、母。《春秋·隐公三年》:“秋,季武子来求赙。”《左传·文公九年》:“毛伯卫来求金。”这反映出王死诸侯应赙赗财物以助丧。《左传·文公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礼也。”这是诸侯之间赙赗助葬。

中国自先秦时期在邻里之间就有相互吊丧助葬的传统,《周礼·地官·族师》中规定:“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庄子·至乐》提到:“庄子妻死,惠子吊之。”《礼记·檀弓上》载:“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曾子吊之。”《汉书·食货志》中也提到:农夫“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这些说的都是邻里间相互帮助操办丧葬事宜,也体现出众人出力帮助丧主分担灾难的救助思想。

一家有了丧事,邻里之间往往以实物、金钱、劳力等形式赙奠助丧。《仪礼·既夕礼》曰:“所知,则赗而不奠。”平时相熟知的人,只赠送助丧之物,不必设致祭的物品。又曰:“实土三,主人拜乡人。”即向墓穴中填土夯实,丧主拜谢填土和夯土的乡人。这说明挖墓穴、填土的工作主要是由乡人帮助完成。《礼记·杂记下》曰:“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礼记·檀弓上》记载:“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子贡曰:‘于门人之丧,未有所说骖,说骖于旧馆,无乃已重乎。’夫子曰:‘予乡者入而哭之,遇于一哀,而出涕,予恶夫涕之无从也,小子行之。’”孔子与旧馆主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但仍让子贡解骖助葬。另在《礼记·曾子问》中还提到:“助葬于巷党。”这都证明乡邻是参与丧主的丧事的。贫穷者除靠宗族之外,也要靠邻里施舍衣衾、赙助钱物、筹措葬具来举丧。《论语 ·乡党》:“朋友死,无所归。曰:‘于我殡。’”

总之,在先秦时期,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吉庆相贺、危难相扶,对于中华民族扶危济弱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起到了奠基作用,也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1]程凯华.中国传统美德[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2:262.

[2]章诗同.荀子简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95.

[3]杨天宇.周礼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4]杨宽.杨宽古史论集[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刘泽华.先秦时期的党、党禁与君主集权[J].广东社会科学,2003(4):26.

[6]杨伯峻.论语译注 [M].北京:中华书局,1980:56.

B222

A

1009-3729(2010)05-0065-03

2010-06-25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09BLS004)

甄尽忠 (1967— ),男,河南省封丘县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思想史。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