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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激励对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4-05-22

■ 齐楠 赵艳文 雷娜

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复合材料技术中心 北京 101399

0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继出台多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从多个层面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和“正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3554家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共完成466882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合同总金额12561亿元,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6.5%和126%,转化数量、转化金额均创历史新高[1]。

军工科研院所是国防科技领域创新的主力军,承担着支撑国防建设、服务国民经济的重要任务。随着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防成果走出大门,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生产力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为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带来了实打实的收益[2]。

但也要看到,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转化率不足10%,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40%以上),对经济贡献率低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这其中既有国家体制机制的原因,如国防科技成果所有权争议[3],也有成果转化配套资源薄弱的原因,如民用市场对高科技成果吸收、转化能力弱,转化平台不健全等[4],还有军工科研院所自身原因,如转化动力不足、转化激励制度不健全等[5]。凡此种种,造成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展较为缓慢。

在众多制约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中,产权问题可以说是核心问题。科技成果转化是“供需介”三方参与的一项经济活动,有赖于三方对科技成果价值的一致评价,如何定价就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命题[6]。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形成价格的充分条件,是厘清科技成果创造者贡献程度的基础。科技成果作为人类创造的产物,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价值的核心就是人力资本[7][8][9]。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从尚未表达出来的“硬性知识”转变为“显性知识”的过程[10],在转化初期,“隐形知识”占据主要地位,如何通过产权分配的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就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成败的关键。

1 军工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实施产权激励所面临的问题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最新的法规为2021年由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促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和维护国家秘密有关的国防科技成果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外,其他国防科技成果均可由成果完成单位组织实施转化。同时建立起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军工科研院所积极转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想要通过实施产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国防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仍待进一步明确

国家及相关部委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均已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以下简称“三权”)等下放给成果发明单位,但是国防科技成果的“三权”归属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国防科技成果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利益,国内法律政策通常情况下将其作为特例情况。对国防科技成果“三权”归属主要由《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等政策规定,并且由于其情况特殊,存在与现在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11][12]。如在国防科技成果使用权的界定上,《国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这就导致国防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在收益权方面,《国防专利条例》虽遵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但是也规定“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由此可见,在国防科技成果“三权”的规定上,仍存在较多的模糊和“悬而未决”的条例,导致单位在成果产权激励中存在较多的顾虑,从而限制了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

1.2 创新主体对产权激励需求不迫切

创新主体是国防科技成果的发明人,担负着支撑国防建设、提升国防创新能力的重要使命。一直以来,科研人员,特别是核心科研人员都是军工科研院所“最宝贵的财富”,具有流动性低、流动受到一定控制等特点。国防科技成果作为国防科技创新的产物,普遍具有应用对象清晰、技术指标先进、经济性不足的特点,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大量的开发和市场推广,不断提高其技术成熟度和市场适应能力。与其他技术成果一样,国防科技成果也是人类创造的产物,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与其发明人高度捆绑。因此,科研人员能否按照市场需求对其进行再开发、再应用是影响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受军工科研院所体制机制和任务性质的影响,科研人员,特别是核心科研人员往往是本专业领域不可获取的人才,承担着大量的科研和攻关任务,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科研人员难以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后续产品的开发和市场推广中,更难以从事专业化的公司运转。因此,科研人员难以作为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动成果转化工作。失去了成果转化效益预期的牵引,对科研人员进行成果产权激励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意义,造成科研人员对产权激励的需求不迫切。

1.3 军工科研院所对产权激励仍存在较大顾虑

军工科研院所大部分属国有事业单位,技术成果作为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的管理和处置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如200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尽管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是在不明确的法律背景下,将科技成果的部分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员工,军工科研院所将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审计风险。并且将科技成果部分产权转让给员工,需要进行冗长的讨论,决策周期长、效率低,同时团队内部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时也存在较大分歧,容易引发内部矛盾。此外,为化解产权激励缺位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阻碍,各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给与成果完成人的产权提高到不低于50%,并不断完善相应的产权激励细则。但现实中由于部分制度不健全,加之创业生态不成熟,为追求短期的数据,部分单位盲目提高成果完成人的产权比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让部分成果完成人一味追求经营活动而失去了潜心研究的能力,对单位科研环境和外界评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13]。因此,大部分军工科研院所对实施产权激励都抱有十分谨慎的态度,对其处于观望状态。

2 产权激励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分析

军工科研院所在服务国家战略和支撑国防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一批具有原始创新的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国防战略意义,同时部分技术成果通过一定方式的改进,也具备较强的市场前景。如部分先进航空复合材料技术,通过对原材料成本、生产工艺进行一定调整,在民航飞机、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等领域具有极强的应用前景。但是如何有效的激励科研人员持续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先进的国防科技成果服务于国民经济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在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方面开展了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形成了一套完整、有效的做法,有效的促进了本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8][14][15]。如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先后出台《拜杜法案》和《联邦技术转移法》,规范美国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规定:技术转让所获总股本的15%作为技术许可办公室行政股份,“净权益”的1/3归发明者,负责管理并遵守股权处置的相关条例以及合同中发明人作为股东的义务等。“净权益”的2/3归学校研究基金,由学校负责经营。这种做法将发明人和单位利益捆绑,使双方更加重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过滤,受到了多个研究机构的效仿[14][15][16]。

我国部分地区高校早在2015年就开始产权激励的相关尝试。2015年,四川省颁布《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以明确科技成果权属为突破口,完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制度,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明确科技人员与所属单位是科技成果权属的共同所有人”。西南交通大学根据政策推出“西南交大九条”,将职务发明人的收益与成果转化效果深度捆绑[7]。这些改革探索主要包括: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由纯粹国有改为国家、科研人员混合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为“先赋权、后转化”。具体流程详见图1。相较于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具有被动性、延迟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混改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是主动、及时和确定的。激发了成果发明人对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积极性,提高了科技成果供给,达到了良好的转化效果。

我国在科技成果产权问题上也紧跟世界发展形势,做出了一系列重大调整。2020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健全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探索形成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制度”。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的专利法中,也增加了“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员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3 对军工科研院所实施产权激励的若干建议

通过分析产权激励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为最大限度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走出大门,提升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更好的服务国民经济,针对军工科研院所在产权激励方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3.1 完善相关制度,补齐政策短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国防科技成果“三权”、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有制约的条款,限制了国防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的流通,造成一些单位“不想转”、“不敢转”。部分法律法规由于颁布年代较为久远,已经不能跟上成果转化形式的发展,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适当的修订,消除成果转化中的法律分歧,为成果转化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3.2 建立转化清单,分类实施转化

鉴于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以国防科技成果为主,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的现状,建议各军工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清单,对各类技术成果进行梳理和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科技成果任务来源、应用对象、应用类别等划分成果属性,严格控制对关键武器装备技战术能力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技术产权激励。对具有通用性、基础性、具有较大市场应用潜力的技术,在确保技术可控的前提下,可逐步开展产权激励的试点工作。

3.3 探索建立适合军工科研院所的分割赋权流程

按照“发布制度-成果完成人申请-部门审核-单位批准-办理所有权变更”的“五步”走流程探索实施分割赋权。单位要对实施分割赋权的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只有在产权清晰、符合清单要求、应用前景明、承接对象明确、成果完成人对转化意愿强烈、有团队支撑转化工作的成果进行分割赋权。单位可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遵循“集体决策、风险共担”的原则,对赋权成果、赋权比例、共有人权属份额等进行决策。通过决策后,对“有证成果”进行相应的产权变更,对“无证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签署成果所有权协议,明确转化后的收益分配比例、保密义务等。

3.4 构建高素质、综合性的专业科技成果转化队伍

针对科研人员,尤其是核心科研人员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军工科研院所加强高素质、综合性的专业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吸纳懂技术、懂市场、懂经营的综合性人才组建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队伍,让其专门负责将军工科研院所的“隐形知识”变成“显性成果”[10]。同时,将其纳入进产权激励的范畴,专门负责成果的后续开发、市场推广以及经营,成果发明团队仅在重大技术问题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5 推动国防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

针对有些成果完成人转化热情不高,“不想转”、“不愿转”的现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推动建立国防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对征集的科技成果进行推介,对成果的案例、好的做法进行宣传,对征集的需求进行发布,对正在开展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全过程跟踪,以需求提升军工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动力,促进知识产权分割赋权,形成需求牵引+产权激励的正向推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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