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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广东地方立法工作

时间:2024-05-2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管法的法”再修,进一步实现地方立法权扩容。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更突出,尤其需要在立法上探路先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良法治环境。新时代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特别是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近年来,广东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把立法决策同本地改革发展决策结合起来,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修改了一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有效保障和促进了各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探其究竟,这主要得益于其提出“立管用的法、立特色鲜明的法、立小而精的法”的立法工作理念。具体来说,就是:在立法工作定位上,力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好使管用;在法规规范内容上,力求贴近实际、贴近工作、贴近需求;在法规选题及框架结构上,力求小切口、短而精,形式服从内容,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根据本地区自身特点和地方法治需求,有几条就写几条,重点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力争使每一条规范都能够在实践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本刊本期推出这一组专题报道,全面、充分展现广东省地方立法工作,特别是推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思路部署、创新举措和积极成果,谨以互学互鉴、开拓思路、促进工作,更好凝聚起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广东地方立法工作的共识和力量,以新担当新作为努力开创广东人大立法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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