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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再修“管法的法”增加“紧急立法”“协同立法”相关内容

时间:2024-05-22

9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获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自2001年颁布以来进行的第三次修正。修改的条例明确要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时,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此外,还增加“紧急立法”“协同立法”的相关内容。

本次条例修改内容共有29条,最重要的就是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行了完善。如:强调地方立法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同时,为了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求,增加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据了解,在2020年疫情暴发之初,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曾启动紧急立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有效的法治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的条例也完善了搁置法规案的处理,明确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必要时也可以延期审议。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推进潮剧保护和粤菜传承发展方面,都有区域协同立法的尝试。本次修法也增加了相关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设区的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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