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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版权”立法以制度供给力促版权兴业——《广东省版权条例》解读

时间:2024-05-22

王光玲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版权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以“版权”命名,围绕促进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进行立法,属全国首创。条例从体制机制上破题,从推动产业发展上发力,从加强版权治理上创新,理顺工作机制、激励版权创造、加大保护力度、健全服务体系,以全面的制度供给力促版权兴业。条例的出台,对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我省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版权强省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全链条”思维 突出广东特色

近年来,广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信息服务、互联网、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等核心版权产业形成了增速快、体量大、聚集度高的发展态势,产业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据统计,2020年广东省版权产业增加值为9 735.10亿元人民币,占全省GDP的8.7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4个百分点,占全国版权产业增加值的13%,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广东重要支柱产业。作为版权大省,广东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促进版权流转运用,加大版权保护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推动版权产业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的复杂背景下,广东版权工作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特别是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对制度供给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现实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条例,对版权工作中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予以积极回应。

版权制度是保护创新能力、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条例改变传统立法思路,以“版权”命名,围绕完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制度体系谋篇布局,创新制度框架,相比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立法有较大突破和拓展,是推进版权治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

激发创新活力 促进版权运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激发原创动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条例紧紧抓住创新创造和转化运用两个关键环节,做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一是首次把“激励创作”写进法规。在激励版权领域作品创新方面,省版权局连续多年组织“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的评选、表彰和奖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发挥制度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条例对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第八条明确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实施优秀作品扶持计划,组织开展优秀版权作品评选,重点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等领域作品的创作和转化。

二是着力激活版权资源。版权资源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为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推动版权创新成果有效转化运用,条例作了系统规定:第九条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版权创造体系;第十三条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区域优质版权资源汇聚,为版权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第十五条规定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版权交易机制,在版权确权、价值评估、许可转让和交易服务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版权依法流转;第十六条对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作了规定。此外,还突出了对中小微企业版权创新的支持。

三是倡导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为提升文化软实力,推动版权“走出去”,条例第十条倡导粤港澳大湾区在版权产业方面进行协同发展,鼓励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重点行业进行版权合作;第十一条对加强版权产业国际交流合作作了规定,要求优化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在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海外维权等方面推动交流合作,提升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

四是支持版权新业态产业发展。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必须积极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紧随新形势的要求,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为积极支持版权新业态发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才保障、新技术推广等方式,推动创新要素集聚,促进版权领域新业态发展;同时,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授权合作、产业升级、金融投资等方式,促进数字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版权产业发展。

聚焦突出问题 筑牢保护屏障

尊重版权就是尊重创新,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聚焦版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从制度上进一步落实落细,将全面保护作为版权工作的主基调,把新业态版权、网络版权保护作为主战场,强化保护能力、加大保护力度、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不断提升版权保护水平,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和环境。

一是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实践中,版权领域许多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的执法,往往需要多部门协作,特别是近年来版权违法侵权案件日益呈现出跨领域、跨行业、跨区域等特点,更加需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为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执法能力建设是提高版权行政保护效能的重要手段,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版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强化业务培训、装备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规定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实践证明,加强事前预防,针对重点领域进行有效监测管理,是对版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关键举措。在总结实践做法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加强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管理,及时组织查处版权侵权行为。

三是加强新业态版权保护。针对新业态版权侵权行为复杂多发且亟需保护的现状,条例对完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也作了规范:一方面,要求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业态版权保护,加强版权治理新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商平台等领域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运用,建立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四是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平台版权保护是新时期版权保护的重点领域。为推动网络平台积极履行保护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版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版权内部监管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并完善侵权投诉机制,快速处理版权纠纷。

五是引导强化自我保护。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是版权领域维权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提高权利人保护意识,加强版权源头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版权源头保护,同时鼓励权利人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版权保护相关证据。

创新版权管理 优化版权服务

优化版权领域营商环境是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理念,既加强版权管理,又着力于优化版权服务,对创新监管方式、软件正版化监管、作品登记、版权鉴定和价值评估、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均作了规定,这些制度对推动我省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创新版权监管方式。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充分发挥行政监管效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健全版权监管工作平台,在作品登记、监测预警、宣传培训等方面创新版权监管方式,提高版权管理和服务能力。此外,为持续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对软件正版化监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提升作品登记工作水平。作品登记对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版权有效运用、保障版权交易安全等有着重要作用。为提高作品登记服务质量,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提升作品登记数字化水平作出明确要求;为鼓励权利人进行作品登记,该条第二款规定地级以上市可以通过补助、补贴等方式减免作品登记费用。此外,为方便权利人进行作品登记,条例第三十条对作品登记具体流程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完善版权交易配套服务。为完善版权价值评估规范,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版权价值评估机构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版权价值评估标准。为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版权转化的作用,进一步激励版权创造与流转,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版权金融服务进行了创新性规定:第一款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措施,优化版权融资服务,推动版权质押融资、版权证券化,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版权金融服务市场;第二款明确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版权交易保险、侵权保险等适应版权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四是延伸版权服务链条。为打通版权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要引导和规范基层工作站、版权中心等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其在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纠纷调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理顺工作机制 强化责任落实

版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为版权客体的作品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等。由于作品类型多样,对应的主管部门也比较多,为理顺工作机制,发挥政府保障作用,推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强化政府职责。为进一步凸显版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版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统筹推进版权工作,该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版权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部门分工。为推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顺畅,条例第四条对包括版权主管部门在内的各职能部门在版权工作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版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如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版权相关工作。

三是完善考核约束机制。为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压实主体责任,条例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版权考核评价工作。

四是落实宣传教育责任。为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和环境,条例第六条对做好宣传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版权宣传教育,建立版权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版权政策、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信息。新闻媒体应当以开辟专栏、刊播版权保护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版权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崇尚创新、尊重和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

五是从严规定法律责任。考虑到上位法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已经有比较全面的规范,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没有再作重复规定,而是立足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对重复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从重处罚。该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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