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王启秀,吴竞雄,罗财红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 401147
检测质量作为国家提升质量行动的基础工作,以2017年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为标志,其重要性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近年来,上海、广西、天津等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先后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如专项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巡查等。且质量监督检查有越来越细致规范的趋势。以重庆为例,2018年的检测机构检测质量检查由质监、环保、公安3个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检查细则并对执行专家进行培训。因此,收集、研究、分析归纳各地公布的各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以他山之石自查问题,对改进和提高自身的检测质量,以及检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更高效地实施质量监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由于各地对监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做法刚开始,其检查方法、判定尺度等均未能完全统一,本文对其检查结果所做的统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借鉴经验时尤需注意。
上海、广西、天津、湖北、福建、宁夏、山东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400余个检测机构[1-7],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所属检测机构和社会检测机构,涵盖食品、建材建工、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机动车、农产品、工程质量、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电子电器等10余个行业,其中386个机构的问题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问题现象共有1 400余个,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以下简称“《准则》”)的43个条款。仅有7个《准则》条款没有问题涉及:4.1.2组织机构内部的关系;4.1.5保密措施;4.2.3,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4.5.2质量方针;4.5.15评定不确定度; 4.5.23报告意见和解释;4.5.26报告更正。
公布的检测机构问题现象,以天津、上海最为详细,机构的问题数量多在5个以上,山东、福建则公布得比较简略,以定性描述为主。按照公布的机构问题以多寡排序:天津>上海>宁夏>广西>湖北>福建>山东。将检测机构的主要问题溯源到《准则》条款,以发现《准则》执行过程中易发生偏差的条款。统计表明,出现问题频次从高到低排在前5位的《准则》条款:4.5.11记录管理;4.5.1质量体系的建立;4.5.20检测报告;4.4.3设备检定校准;4.4.2 设备和设施管理。
此外,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测机构均有未认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相关要求的情形,其中频发的现象有以下3项:①检验检测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地址等发生变更却未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②超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范围出具报告,或者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出具检测报告;③未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等。
针对前述易发生执行偏差的《准则》之5项条款,检测机构主要问题及在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的频次和总体状况如图1所示。可见,记录管理是影响检测机构排名的主要环节之一,质量体系文件的完备性是上海、天津、山东等提及频率较高的条款。
图1 检测机构主要问题及其在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的频次和总体状况Fig.1 The main problems of testing institutions and their frequency and general situation in 7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此外,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测机构又各有“地方病”,这些“地方病”,既可能是检测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共性弱点,也与近期评审关注重点不同有关。比如山东,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是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这反映出检测机构对163号令和《准则》学习贯彻不到位;上海相当部分检测机构被提及未提供人员的公共信用记录,表明这些机构未能及时落实地方性法规的管理要求,也表明上海在检测人员信用管理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天津相当部分机构的质量管理计划被指出问题,表明天津近期对检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措施的严格要求;湖北、宁夏、福建等则分别对检测设备、人员能力、报告归档、样品管理予以了重点关注。
对比同一《准则》条款,出现的问题往往有多种表现形式。分析发现,问题表现形式越多样化,牵涉的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或者工作环节范围越宽,是检测机构日常监督的重点,因此,其他检测机构问题的表现形式,对于自身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具有极大的提示作用,表1罗列了部分问题现象多样化的《准则》条款。
表1 与《准则》条款相对应的问题表现形式Table 1 Manifestations of the problems correpon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guidelines
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检测机构,按照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予以处理,其处理方式见表2。值得称道的是,上海、天津、湖北等强调了整改效果的验证,这对于真正发挥以检查促机构质量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表2 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测机构问题的处理方式Table 2 Summary of problems treatments for testing institutions in 7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检查结果发现,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以查促改、促检测质量提升方面的特色做法,如天津强调检测机构与客户的有效沟通,上海强调检测人员信用,广西侧重对设备的管理等等。对于新兴的检测市场,提高检测质量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1)制定评审技术指南,规范评审行为,引导检测机构规范建设。问题通报中,有“实验车道、驻车坡道长度不能满足检测车型要求”、“检测线未配备转速分析仪,不能满足双怠速法检测要求”、“个别检测项目缺少辅助仪器设备”等描述,检测机构不具备基本条件却获得资质,评审过程的严谨性、评审内容的完整性存疑。因此,建议制定评审技术规范,针对每一条评审准则及其释义,评审时应该查看的资料、检查的现场、涉及的范围等予以规范,以促进全国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具有相近技术和管理水平。
2)统一对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规范评审员管理和使用,促进检测机构规范管理。从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的情况来看,同样问题不同地方在处理结果上差异很大。例如山东的检测机构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个别原始记录缺少采样点位示意图,得到的处理结果是限期整改并罚款,而广西的处理结果是自行整改。缺少细化的认定标准,不同的人处理同一地区的检测机构问题,也可能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不利于检测机构规范建设。此外,结果通报也反映出评审员的专业性问题,国家层面实施的分行业、分专业评审,宜在地方层面推广。
3)检测机构应强化合规意识。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QA/QC)体系不仅要落实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还应落实获证检测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163号令(附件)的要求和当地质量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机制保证体系方可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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