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编辑同志:
我前几年购买G市P小区一套房屋,在交付入住后一段时间出现了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的情况,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反映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拒绝处理,我已经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并且一直都按时交纳物业费,现在我是否可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河源市 王先生
王先生:
对于商品房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房屋在国家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应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
其次,在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侵权人承担维修义务,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该部分的共有人承担维修义务,共有人可自行亦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维修时可按法定程序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针对业主专有部分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协调和紧急处理之义务,但并不负有维修之义务。业主家中墙体开裂的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质量纠纷,或与侵权人的侵权纠纷,分属另一法律关系。业主可依法向开发商或侵权人主张赔偿,但不能以专用部分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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