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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河水清澈 法律先行

时间:2024-04-24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河道干涸湖泊萎缩,水环境状况恶化,河湖功能退化等,给保障水安全带来严峻挑战,至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势在必行。榆林市为保障无定河流域河湖功能,法律先行,为各地推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范本。

制定《条例》 刻不容缓

无定河是榆林市最大的河流,干流全长491.2公里,榆林市内河长442.8公里,流域面积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46.6%,涉及定边、靖边、横山等10个县(区),流域内分布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0个,惠及人口90余万人。同时流域也是榆林市的城镇集中区,流域人口占全市的59%,GDP占42%,粮食产量占80%,为榆林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

认真调研 精雕细琢

2017年3月,针对无定河流域分布、环境管理、水质及污染源调查等状况研究起草了《条例》初稿。

5月,榆林市政府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大组织市水务局和相关人员赴安徽、江苏两省的淮河流域进行立法调研。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起草组对原《条例》内容进行修改,并撑。

然而,无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局部地区水污染严重,且存在水体跨行政区污染等状况。2014至2017年,榆溪河鱼河断面呈Ⅴ类水体水质,芦河、大理河等支流部分断面污染严重,呈劣Ⅴ类。为此,制定《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势在必行。

2015年12月,陕西省政府印在一定范围内讨论。

6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起草组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指导意见,反复沟通,查找法律依据,对《条例》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发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7〕51号),要求榆林市于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此榆林市人大将《条例》纳入了2017年度的立法计划。4月,榆林市政府召开了2017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方案。

贴近实际 亮点纷呈

同上位法相比,《条例》有诸多创新点和亮点,更加契合无定河流域实际。

亮点一:统一监管,职责明确。以往的《水污染防治法》仅将水污染防治职责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无定河流域涉及乡镇较多,《条例》则明确了乡镇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条例》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做了规定。

亮点二:约束审批行为,设置“区域限批”权。明确“区域限批”,对相关部门的审批行为给予约束,增强水污染防治的力度。未按计划完成重点水污染物减排任务、重点保护水域水质未达标、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亮点三:保证水质,建立补偿机制。针对无定河跨行政区水污染,《条例》明确要求建立无定河流域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对于跨界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县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证断面水质达标,并向下游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亮点四:限产停产,确保水环境质量。《条例》规定了水库、水电等设施的最小下泄水量,禁止在无定河入黄河区域,跨县区交界处新建水电站,维持河道生态径流。同时对因严重干旱等原因造成水质无法达标的地区,政府部门对排污单位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

亮点五:细化处罚类别,强化执法手段。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条例》明确了向河道内倾倒粪便等污染物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类别,限制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同时针对违法企业,规定了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可有效防止污染扩大,解决过去执法不到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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