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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4-05-22

牛文杰

摘要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农业合作法律框架,农业合作的开展有着国际法律基础、区域法律基础和双边法律基础。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投资和农业标准是开展农业合作的重點,在农业合作过程中存在国际法律原则不协调、区域法律框架不适用和双边法律机制不完善的法律困境。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农业合作还需进一步明确农业合作的国际法律原则、构建农业合作的区域法律框架以及完善农业合作的双边法律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优化农业投资规则及增强农业标准的效力,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经济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 一带一路;农业合作;知识产权;投资;标准

中图分类号 D9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1)01-0254-04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1.01.066

Abstract Chinas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with countries along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adheres to th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co-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and jointly creates an opening, inclusivity and balanced benefaction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legal framework.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has an international, regional and bilateral legal foundation. Importantly, agricultu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estment of farming and agricultural standards are the key points for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In the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there are legal dilemmas such as uncoordinated international legal principles, inapplicable regional legal frameworks and imperfect bilateral legal mechanisms. So,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among countries along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should clarify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inciples for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establish a regional legal framework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and enhance bilater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s legal mechanisms, to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asures, optimize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rules and make agricultural standards more effective, virtual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trade among countries along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Key words One Belt and One Road;Agricultural cooper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Investment;Standard

“一带一路”倡议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其中也包含了农业方面的国际合作,农作物品种资源、农业先进生产技术及农业投资贸易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对解决饥饿和贫困问题、保障粮食安全与营养的愿望强烈,开展农业合作是包括中国在内的沿线国家的共同诉求。中国是大豆、乳制品、油籽、糖和谷物的进口大国,20%的食品进口源自美国,当下美国政府发起的贸易战扰乱了我国农产品进口正常秩序,迫使我国寻求新的食品和牲畜饲料进口来源。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在农业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国际农业合作是沿线国家共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最佳结合点,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农业合作,促进农业对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拓宽农业贸易,能够实现农业合作的互利共赢,提升我国的农业战略保障。我国提倡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重点领域包含了构建农业政策对话平台、强化农业科技交流合作、优化农产品贸易合作、拓展农业投资合作以及加强能力建设与民间交流这些方面,涉及农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农业投资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现有的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度较低,上述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够为沿线国家农业合作以及我国的农业战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1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的法律基础

1.1 农业合作国际法律基础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法律基础主要有联合国组织或机构下国际农业合作相关条约、协定及规范性文件,涉及农业知识产权、投资和标准。

1.1.1 农业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基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确立了国际农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前提,即缔约国与其他国家关系中承认各国对各自国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主权,包括承认决定获取这些资源的权力属于各国政府,并为世界各国农业植物资源构建公平、合理的多边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确立了国际公共物品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原则上规定可以对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授予,包括产品和方法。但是对植物和动物领域专利权作出了限制,原则上各成员国对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或者在生物和微生物范围外实质上运用生物的方法生产的植物或动物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各成员国可以通过专利或制定单独或二者结合的制度保护植物品种。与此相关的条约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布达佩斯条约》。

1.1.2 农业合作投资法律基础。联合国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采用赠款和贷款两种方式,“筹集更多的资金,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中的成员国用于发展国内农业”[1]。联合国经济贸易发展会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共同制定了聚焦权利、生存和资源的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这些原则有:尊重和认可现有土地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权利,投资促进而不侵害食品安全,在适当的商业、法律、监管环境下所有利益相关方农业投资过程透明、可监督、责任有保证,有影响的重大事项需要协商并记录和实施协商达成的协议,投资者确保项目遵守法律、体现行业最高水平、具有经济可行性并能保持分享的价值,投资能够产生而不是削弱预期的社会和分配效果,量化农业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并采取可持续利用资源鼓励措施并将风险和负面影响降最低。

1.1.3 农业标准合作的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从卫生安全的角度对各成员国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保持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适当水平的义务。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食品标准》是目前世界各国食品生产、加工和管理的重要参考标准,涵盖了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兽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其描述、分析与采样方法、进出口检验和认证方面具体的国际食品标准、准则和操作规范,对于提升国际食品贸易的安全、质量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目前制定了1 000多个农业相关标准,包括农用拖拉机和机械、灌溉、肥料和土壤调节、环境影响、食品安全等,为提升食品和农畜跨境贸易机会提供了一种共同的“语言”,有助于增强食品产品效率、可持续性和可追溯性的标准。

1.2 农业合作区域法律基础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区域法律基础主要是通过区域性协议达成的农业合作方面的制度规范,其中我国区域农业合作可参与的组织有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以及上海合作组织等。

第一,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在粮食安全和农业安全方面通过了设立农业技术合作小组的决议,用以加强区域成员间农业技术合作,提升农业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贡献。该小组的目标是提升成员国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能力,并在农业、生物和遗传资源管理方面分享信息和经验,侧重农业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提升。近年来亚太经合组织关注的农业焦点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应对食品安全调整,研发下一代生物可持续燃料,提升农业调整和健全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加强农业技术合作小组项目技术合作战略计划。

第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将农业作為缔约方加强合作的优先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规定各方在其境内,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2-4]。为农业投资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农业合作协定》规定成员国在种植业、育种和良种繁育以及农业机械制造等9个领域开展农业合作,侧重农业合作的共享机制,具体包括了交换农业成果、生产技术、种子、农业标准信息,开展农业、农业工艺研究,以及制定实施共同的农业投资项目等13种合作方式,并保护协定落实过程中的知识产权。

1.3 农业合作双边法律基础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双边法律基础[5]主要是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达成的农业合作制度规范,涉及农业知识产权、农业信息和品种交换、人员培训、举办合资企业等方面。

1.3.1 我国与中亚、东南亚国家双边农业合作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约定实施农工综合体领域的合作项目,双方以优惠互利的条件促进投资并协助他们获得贷款,双方发展小型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农场,交换优良棉花品种和品系,平等互利协助掌握先进生产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约定依法保护缔约方研究及开发获得的知识产权,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共享共同开发或联合行动产生的任何技术、产品、服务和研究结果的知识产权。

1.3.2 我国与欧洲国家双边农业合作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提出荷兰政府通过“经济合作计划项目”“促进发展的出口项目”或“新兴市场合作项目”补贴,实施云南盆栽、辽宁有机蜜以及甘肃花卉等多个综合农业企业项目,加强双方在植保领域法规、标准、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交流,以及在技术、科研、人员方面的培训与考察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确认双方在葡萄种植和酿造、粮食科研和生产、谷物、奶制品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合作的直接对话和磋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希腊共和国农业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提出了在种植、农业研究、机械以及植物卫生等15个方面的合作,合作方式主要有科技信息和文件、科研开发信息的交流,遗传和生物资料交换,鼓励双方合作部门和私人企业建立合资企业等7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农业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努力促进双方科研机构的农业技术合作,主要方式有访问考察、进修,交流文献、成果和生物材料,共同科研等。

3.3.2 完善灵活的投资机制。灵活的投资机制需要多元化投资方式为农业投资合作提供更多因地制宜的选择,提升投资效率及降低投资风险,体现负责任投资原则。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投资合作需要重视土地租赁、劳务派遣、建设工程外包等方式的投资规则完善,保障各国农业投资的稳定、安全和高效。

3.3.3 完善农业标准认可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发展及其标准的差异是客观的,农业标准的互相认可可以减少各国在农业标准方面的障碍。农业合作各国可以通过双边协议互相承认对方农业标准的效力,为农业合作提供法律依据,营造开放、包容和互惠的农业合作环境。

4 结语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有利于增强粮食安全保障、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和促进沿线国家农业贸易发展。2013年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与参与国建立经贸合作关系,推动粮食领域合作,有效促进沿线国家农业领域的各项合作,但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投资及农业标准法律问题是我国开展农业合作的短板。目前我国与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20多份粮食和农业多双边合作协议、60多份进出口粮食检疫议定书,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农业科技交流和经济合作关系,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农业合作工作组[9-10]。在“一带一路”农业合作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保障我国农业对外合作稳步有序拓展的长效机制是未来趋势[11],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有利于为我国开展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农业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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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栋,孙健平,赵铮,等.粮食科技与创新 从亚太走向世界——“第二届ICC亚太区国际粮食科技大会”专家报告内容集锦(一)[J].现代面粉工业,2020,34(1):1-6.

[11]李兴国.中国农业对外合作国际规则构建研究[J].亚太经济,2019(2):12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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