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谢彬彬 陈叶兰 毛世平
摘要 在总结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利用统计数据对2011~2013年我国涉农企业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描述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以企业为核心”的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模式来解决我国涉农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方面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 涉农企业;科技创新;创新联盟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5)15-318-04
The Status Research of Agricultural Enterprise Innov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E Binbin1, CHEN Yelan1, MAO Shiping2
(1.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00; 2.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Beijing 100081)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development cours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ystem reform and the reform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sing statistics data, the achievements and existing problems during 2011-2013 were described and analyzed. It was put forward that buildi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 mode with enterprises as the cor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in innov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ey words Agricultural enterpri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novation alliance
1 我國涉农企业科技创新的背景
1.1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背景
我国科技体制经历了5个摸索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是国家集中型科技管理体系成立的起步阶段,在此期间设立了科学院为科研中心;1978~1984年为我国农业科技恢复与起步的第二阶段,本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地方科研体系,基本上建立健全了由各省、地(市)、县三级科研机构组成的地方科研体系;1985~1992年开始的改革试点过渡时期为第三阶段,本阶段已经逐渐开始试行技术成果有偿转让、技术合同制等,并且试行了科研机构内部围绕课题进行自由组合的方法;1992~2006年,该阶段被认为是我国科技体制可持续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在此阶段主要进行了科技管理体系的试点及推广工作,由集权到放权,依照“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线路,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的进步在此阶段主要依靠科技事业的发展;2006年至今为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发展的第五个阶段,随着构建国家创新体系概念的提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模式进行了多元化的尝试,让企业成为科技资金投入的主体,企业作为新的创新主体为农业科技事业添加了新活力与新动力。
1.2 我国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背景
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与此同时,农业科技体制得到了健全。与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演变过程一样,农业科技体制的变革经历了从最开始集中的中央集权式的农业组织结构逐步转向科技活动主体相对集中于政府的农业组织结构;随后,国家、省级和地(市)级农业科研机构相继恢复。到20世纪末,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地(市)三级结合的产前、产中、产后并重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体系。迄今为止,农业科技创新已经逐渐发展为以公益性科研院所改革为契机,形成了公益性、事业型、企业型相互协同的科技创新团队,促进了农村科技创新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1978年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点影响着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全过程[1];1979年召开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中对于农业科学技术问题的探讨标志着我国农业科技结构逐步规范完整,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的农业科技体系基本建成;1983年农业科技与农村经济的结合,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步伐,标志着农业科技的恢复与起步[2]。
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农业科技体制建设在政策和形式方面均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进入到了农业科技稳健发展与改革试点的探索阶段。1991年,随着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力度的增大,科技兴农成为了农业发展的核心思想[3]。199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所提出的科教兴农的农业战略目标,标志着我国农业体系进入深化调整、探索新阶段。在新阶段里,我国农业重心开始面向经济生产,专业科研机构队伍迅速补强,科研经费构成由单一的国家拨款形式向多元化发展。同时科研机构的科研任务与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国家政府参与力度有所削减,随之增强的是市场及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这种变化起到了积极正面的引导及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使得国家的财政款项能够集中到经济、国防等较为重要的问题上去。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的基金制逐步试行[4]。与此同时,全部科研机构实行科研所长制,给予充分自主权,放宽科研人员参与经济活动。逐步放宽对技术转让的限制,国家政府不再干涉参与,技术市场蓬勃发展,科技成果利用率明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放开,由终身制逐步转向聘用制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国内高端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适应了市场经济价值规律[4]。
21世纪以来,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受到了来自政府及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得到了诸多政策支持。2001年,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的颁布,使得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任务与重点目标得到了明确。2004年起,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三农”,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受到了空前重视,加速了农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2006年,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发布预示着今后持续15年里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将仍然围绕农业目标。一系列的措施都为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代表了农业科技改革全面推进阶段。
2 涉农企业科技创新现状
企业自主创新理念的提出对涉农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标准,涉农企业应该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积极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笔者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编制的《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资料》中的分类,将涉农企业主要定义为10个行业,其中包括①农副食品加工业,②食品制造业,③饮料制造业,④烟草制品业,⑤纺织业,⑥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⑦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⑧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⑨家具制造业,⑩造纸及纸制品业。
2.1 涉农企业科技发展总体状况
2.1.1 涉农企业科技活动逐渐增多。
我国农业企业数量逐渐增多,其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涉农企业逐步成为农业生产
经营活动的重要力量,这离不开对涉农企业的大力支持。其
中,在基地建设、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诸多方面,政府为涉农企业提供了具体的帮助和扶持,并针对不同的涉农企业类型从财政上、财税上给予大量优惠,以此提升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地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在多方面的政策优惠影响下,涉农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速度快,发展迅猛。具《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资料》统计显示,2010年以来,我国涉农企业数量一直保持增长趋势,2013年涉农企业数量达到增长峰值104254家(图1)。
从图1可以看出,2011~2013年,我国有R&D活动的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图1),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我国涉农企业对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从涉农企业科技创新的硬件条件上来看,设立了科技机构的企业数占涉农企业总数比(图2)同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反映出科技創新在硬件投入上的必要性。政府对技术研究开发的减免税的补助也是逐年增加(图3),反映出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与引导态度。
2.1.2 涉农企业科技创新的方式多样化(表1)。
从涉农企业科技创新的方式来看,引进国外技术的经费开支大于购买国内技术的经费开支,但两者差距并不大,说明我国涉农企业在重视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国内农业技术的进步也得到了行业的认可。技术改造经费支出占技术获取总支出的比例最大,说明我国涉农企业技术来源主要来自于模仿,对技术进行改造创新,更易于被企业消化吸收转化为生产力。
2.1.3 涉农企业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强(表2)。
从涉农企业科技创新投入来看,科技创新的投入不仅仅停留在过去的政府的直接拨款与减免税费上,涉农企业自身的R&D经费内部支出和仪器和设备购置费、R&D人员投入数量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投入力度逐年增加,投入形式更加多样化。
2.1.4 我国农业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增多,效益凸显(表3)。
从涉农企业科技创新收益上来看,无论是新产品销售收人、新产品出口或者是专利申请数,无一不展现出涉农企业科技创新傲人的蓬勃朝气。
我国涉农企业所取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数量出个别年份外,呈现整体上涨的趋势(图4),获奖数量逐年增多的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现今涉农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程度日渐增强,据了解,不少涉农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之下,主动建立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承担农业科技项目,将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模式应用到了日常科研活动中,科研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涉农企业科研作用的影响与日俱增,逐步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这与《农业部关于促进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意见》中所强调的提升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地位的观点相契合,使得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急速提升的同时也对社会财政与物质资源进行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2.2 涉农企业科技创新的行业情况(图5~7) 从图5所显示的2013年涉农企业的数量来看,农副食品加工业和纺织业的占比最大,分别占23%和20%,烟草制品业占比最小,只有0.1%。但从有R&D活动的企业数占行业企业总数来看,烟草制品业的比例最高为43.8%(图6)。从科研人员人均科研经费来看(R&D经费内部支出/R&D人员合计),同样是烟草制品行业最高,达到了32.5万元/人,远远高出整个涉农行业人均水平23万元/人的标准。通过比较发现(图7),各行业企业中,拥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数量占行业企业总数的比重各不相同,其中占比最高的是烟草行业。由此可见,烟草行业对科技研发的重视程度较高。
3 我国涉农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涉农企业的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薄弱[5]
根据我国科技创新大会的核心思想,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或技术创新主体、使得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这是目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任务。然而,从目前来看,涉农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体现与提升主要依赖于其所合作的科研院校,独立研发能力较为欠缺。且从相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将近一半的项目承担涉农企业并未设立自己的科研机构,企业的科研活动经费也较低,直接影响到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科研效果,造成很多涉农企业科研成效不显著,科研成果少。以上情况将成为未来涉农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与突破的瓶颈,制约企业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3.2 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较差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不少涉农企业的发展基础极其薄弱,其在科研能力、人才队伍以及专业知识方面均尚显不足。其中,涉农企业中科技研发机构数量、科技研发机构从业人员、硕士、博士研究人员的人数比例均低于其他产业;我国涉农企业中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企业比例极低,通过上文的计算可知设立科研机构的涉农企业站全部企业的比例不足10%,且在个别时间段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在设立科研机构的涉农企业中,能够进行充分科研活动的企业数量也较少;毛世平[6]认为这是涉农企业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致命缺陷,且在其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3.3 涉农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不足
我国涉农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企业自主投入不足和政府投入不足两个方面。据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农业科技资金总投入为46亿元,其中政府投入占将近74%,是科技投入的主要贡献力量,其中企业资金投入不足20%[7-8]。国内主要农业类上市公司年报显示,我国目前很多农业企业科研投入占企业收入的比重不足1%,根据国际公认的正常企业科研投入标准来划分,其比例已达到死亡线。
涉农企业农业科技创新的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工業化国家的企业在农业科研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近50%,其他发展中国家为5%~20%,我国则不足2%[9]。
4 涉农企业科技创新的建议
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模式,是解决我国涉农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创新基础薄弱、创新投入不足等问题所提出的应对办法(以下简称“联盟”)。
“农业共性技术”单独研发经费高、风险也高,单个企业往往无力承担。要想提升市场竞争力,必须得采用“拧成一股绳”的合作联盟,建立具有明确目的联盟模式。以涉农企业为核心,政府宏观引导,涉农企业(龙头企业或多个同性质企业)、农业科研单位、大学高校与新型经营主体(包涵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其他主体)构成。
联盟自行对科研创新经费与科研效果负责;联盟内企业为组建核心,亦是风险分摊核心,因此企业当具备完整的独立法人权责;联盟在知识产权分配上达成共识后,方可申请政府课题基金、国家计划;政府根据联盟的实际科研力量与提案思路选择最有可能完成课题的联盟,政府通过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或部分解决创新资金的来源。
4.1 政府方面
第一,政府鼓励引导各种企业主导型创新联盟的形成,可利用国家计划资助联盟科研启动资金,并设立基金支持联盟性质的团队申请课题,对企业联盟提供金融政策税收等多方面支持。巧妙利用课题及课题基金引导科研方向,尽量使联盟的产业目标与国家的战略目标之间协调一致,使得联盟的成效与企业的风险投资之间利益相关。第二,政府应完善农业法律的保护机制。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建立知识产权有偿转化市场,平衡多方利益与责任,规避和化解因利益分配的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或课题失败后风险分摊矛盾等问题,推进形成长久互信的联盟合作关系。第三,政府应参照国外经验,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与活力,正确引领、重点支持,预先规划联盟形成门槛、审核联盟内部各角色责任与义务、利益关系,避免联盟组织结构混乱;科学布局、避免行业市场割据,并避免一些联盟投机骗取政府的政策支持。
4.2 企业方面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科研需要和对市场走向的判断,自主选择构建联盟的科研合作伙伴,形成科研目标,并组织规划申请课题项目,获得政府课题资金支持后,企业负责对项目的资金进行分配,投资并筹资,负责联盟内的人员任命、合作机构的选择与淘汰等,企业对联盟科研成果承担相应风险,对联盟科研进度进行监督。 第二,企业应根据自身能力选择研发目标,并在研究开发的整个活动中调控科研方向,使得研究开发目标多元化。企业在研究开发的每一个阶段都应该参与,以保证研究开发的过程时刻紧贴企业产业利益目标。第三,企业作为风险投资分摊主体和利益的分配主体。联盟必须对成果申请专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合作之初,企业因明确拟出各合作方的责任与利益,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分摊方式、科研成果专利是否市场化等。
4.3 科研院校方面
第一,科研院校与高校应积极参与联盟,发挥科研能力强的优势,在科研过程中起主力作用,科研院校在联盟合作体系中应培养企业需要的科研人才。涉农企业通过招聘科研院校及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不仅能保障毕业生的就业率,同时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中坚力量。第二,科研院校与大学高校科技资源应向企业开放。企业主导型联盟的出现,要求科研院校与大学高校科技资源与技术平台向企业开放,这不仅能使科研院校与大学高校从参与的联盟中获得科研资金,而且能够使实验设备和科研技术人员得到一定补充。
4.4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方面
作为小生产者与弱势群体的联合,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可出资加入对口的企业主导型的创新联盟,分享使用科技创新成果,充分发挥人力、物资优势,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争取在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中成为受合同保护的参与方。
参考文献
[1] 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Z].1978.
[2] 1986-2000年中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Z].1983.
[3]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Z].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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