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徐学光
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依法合理有序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1 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农民不愿进行土地流转。土地作为农民最根本的生活保障,部分农民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多数农民小富即安的小农思想意识仍然较重,满足于守土经营的现状。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因此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1.2 产业化经营滞后。缺乏龙头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育迟缓,从事农业的市场主体还是以大量分散的小农为主,使得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优势农产品难以做大做强,农业竞争力低下。缺乏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带动直接影响土地流转规模。
1.3 土地流转不规范
土地流转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流转机制,流转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无三不”。“一无”即没有土地流转的市场运作体系和相关服务平台,流转层次不高、渠道不畅、秩序不好。“三不”:一是不约定,有些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自发、无序、随意、分散;二是不规范,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着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则难以解决;三是不合法,有的流转合同,转出方多是村或村土地合作社,而有经营权的农民没有书面委托,造成流转双方主体资格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
1.4 缺乏相应的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都与流转中介组织的缺位有一定的关系。我国目前虽已确立相对完整的农地流转体制,但是流转服务体系却很残缺,多数地方根本无此种机构的设置。可以说这类中介服务组织的缺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地合法、有序、畅通的流转,导致土地流转成本的增加和土地流转行为的无序,甚至引起土地权属关系的混乱,从而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我们认为,针对此种问题的完善途径是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流转中介服务体系。这些组织既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出现,也可以赋予其民间组织的性质,以更好的服务广大农民。
2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2.1 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維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2 龙头企业带动。要想让土地快速流转,就要靠龙头企业带动,发展产业,引进资金、引来企业、引到技术,就必须为投资者搭建一个宽松、舒适、稳定的环境平台,让资金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所以,我们在这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认真落实各级土地流转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尽力为投资者争取扶持政策,减免各项管理费用,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努力为他们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
2.3 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流转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按规范程序进行,避免随意性。引导土地流转期限1年以上的流转双方签订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土地流转合同,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对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及时登记、变更农户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档案。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2.4 出台奖励机制、奖励办法。出台加快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政策上积极引导,经济上给予奖励,刺激和调动承包户,和流转大户搞好土地流转工作,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氛围。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允许农户把土地作为要素在市场上依法自由流转,促进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保障农民权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支持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进行奖励,并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作者单位:150700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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