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2
宋艳丽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属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对推进新农村建设,落实扶贫助困起着积极的作用。党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优惠政策,期望其成长为现代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主力军,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1.加大组织建设,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部门应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逐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级建制。即村级建立基层社,重点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信息、代购生产资料等功能;居民小组建立社员代表或代理小组,重点进行农业生产上的互助;乡级应建立基层社的联合社,联系协调各基层社之间的各项日常事务,发挥其销售功能;县市级建立股份制的合作总社,重点发挥其销售加工功能。
2.加强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产权制度是合作社内部制度的核心问题,而财务管理是明确划分农户合理产权的基础,是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对保证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1要明确合作社不同成员的财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保证每个成员的合法收益。做到准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兑现如股权、未分配利润等成员应享有的权益和应分配的盈余;
2.2要全面、定期地对合作社的财产进行清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漏洞,真正做到资金安全、高效地使用;
2.3要保证扶持资金的合法利用,需坚持每笔财务收支都记录在案,并且调查属实,真正落实农户的利益,以保证国家扶持资金的落实;
2.4要出具真实、合理合法的财务报表,国家需要认真剖析每个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只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的合作社才能被列入国家扶持对象。对优秀、落后的不同发展情况的合作社采取不同的资金扶持或政策支持。
3.引导传统文化概念的改变。农村的某些文化观念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蕴涵的理念有一定的互斥性。形式主义的潜规则使合作社真正规范难以落到实处,“重人情”的价值取向成为制度化理性互惠的阻力。因此,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合作社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和教育合作社负责人与农户充分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与制度;另一方面要帮助合作社负责人转变观念,认识到重生产更要重管理,重效率更要重视公平。这样逐步使他们接受民主化的运作方式,放弃家长制的不良作风,帮助合作社成员接受与经济组织相适应的理性化操作方式,突破乡土人情的束缚,培养“责权利”相统一的意识,促进合作社更好地发展。
4.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4.1各地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长效扶持机制,在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等领域加大优惠力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4.2积极采取新闻宣传、电视讲座等多种渠道和手段,进行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4.3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视程度,有计划的开展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会员的培训,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规划、政策的宣讲落实,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化水平。
5.规范合作社发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应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顺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引导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到国家、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应正确处理好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民是流转主体,应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方式流转,都应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户开展联合与合作经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发展现代农民。
6.强化人才培养,突出品牌意识。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成员的培训教育,培养广大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素质。重点培训和提升合作社理事长的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风险控制等方面能力。重点培训合作社财会人員财会基础知识和财务核算能力。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搞好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培养。鼓励引导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专业合作社。要大力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社积极开展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创立自己的产品品牌,自主完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以提升专业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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