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思考

时间:2024-05-23

郁达义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思考

郁达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是农产品标准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对农产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措施。加快构建和完善一套新型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研究,不仅能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提供主要依据,也能确保标准编制、实施、监督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消费,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闵行区农业标准化现状

闵行区从上世纪90年代起,由技监局和农业局起步农业标准化工作,主要在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方面。从闵行区蔬菜生产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刚成立的五个标准化工作专业组提供的材料,可以初步看出闵行区农业标准化发展的现状。闵行蔬菜生产分三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年起至1992年闵行区建区以前。该阶段的蔬菜生产以数量型为主,抓高产栽培。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2000年末,为菜篮子工程建设阶段,从数量到质量的过渡阶段。第三阶段从2001年开始至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蔬菜生产开始以产品质量为主。从此牵涉的“标准”问题,即包括蔬菜产品标准及为得到标准产品所要求的生产操作过程规范。

目前,闵行区农业标准化建设分成四个方面:一是粮食方面,形成了杂交稻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从2006年起水稻生产全面开展无公害认证,至2013年年底,已有29家稻米生产合作社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大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认证面积17278亩,占全部种植面积的88.71%。二是蔬菜方面,建设标准化基地,制定蔬菜产品标准及生产操作规程35项。三是水产方面,全区现有水产养殖场30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18家,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8家。通过验收标准化水产养殖场1家,已申报2015年标准化水产养殖场1家。四是畜产品方面,目前全区养殖场(户)大多数没有实施无公害标准饲养。

二、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瓶颈

闵行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工作在开展中主要存在四个不足: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数量明显不够

有些农产品未制定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准,有些已制定的标准也局限于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缺乏产前与产后标准,有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标准数量太少。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交叉重复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存在着主体混乱与管理错位的问题。这种多头的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带来农业技术标准重叠、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老化

随着经济、技术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也应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适时地予以调整、修订、补充、淘汰与重新制定。而目前现行的农业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中存在着制修订环节多、程序复杂、修订不及时的问题,直接导致了许多技术标准的内容相对陈旧。例如在农药的使用上,其限量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些标准片面强调施用农药可能带来的毒性,忽视了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使其残留限量指标规定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脱节。

三、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

切实加强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推进,是现阶段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大事。

(一)通过梳理、整合、细化来完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闵行区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应按照“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需要,在加强统一管理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作用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

首先,应尽快完成对现行的农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彻底清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结构优化,淘汰与农业生产操作不适应的过时标准,力争制修订出一批适应地区特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其次,要在各标准起草部门统一协调的基础上,相关标准之间必须配套形成体系,尽快加强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尽快形成包括农产品安全限量标准、农产品检验检疫与检测方法标准、农产品安全通用基础标准与综合管理标准、重要的农产品安全控制标准、农产品市场流通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真正做到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都有标准作为技术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标准之间不协调、交叉重复等各项问题,也能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在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国际农业标准化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研究工作,通过积极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大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力度,加快标准的制修订步伐,迅速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达到提高农产品质量的目的。

(二)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来强化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全区现有规模化种养企业(合作社)80家,农产品注册商标达到70个,有16家农业企业(合作社)进行了生态精品标准化基地创建工作。其中上海城市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城市蔬菜”和上海正义园艺有限公司“天寿”获上海市著名商标和上海市名牌产品。全区农产品“三品”认证总面积累计达2.68万亩,比例达到70%,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家,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比较高,农业规模化生产比例达82%。

第一,继续巩固粮食生产上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2014年全区水稻种植面积1.95万亩,其中35家300亩以上稻米生产合作社经营面积就达到1.94万亩,规模经营比重达到99.68%。先后培育出的“寒优湘晴”、“闵优128”、“闵优55”、“秋优金丰”等优质高产粳型杂交水稻组合在全市推广种植。其中,“寒优湘晴”大米由于其优异的米质表现,稳定的产量水平(亩产550公斤左右),20多年来一直是上海郊区的主栽的杂交组合之一。“秋优金丰”大米(2006年2月通过品种审定),米质达国标一级米标准,近年来该组合在各区县的示范种植已充分显示出产量高、抗逆性强、米质优、适应性广等众多优良特性,亩产水平可达700公斤以上。全区水稻种植品种2004年起就全面实现良种化,其中水稻杂交组合种植比例(“寒优湘晴”、“秋优金丰”)近年来稳定在99%以上。

2008年上海秋良稻米专业合作社启动水稻标准化种植示范区创建工作。历时3年的努力,制定了一整套适合本地区种植条件本区特定推广品种(“寒优湘晴”、“秋优金丰”)的高产优质无公害种植技术操作规程(企业标准),并于2011年12月通过上海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考核验收,以优异的成绩成为区内首家全面实行标准化种植的稻米生产合作社。

近年来,在上海秋良稻米专业合作社的水稻标准种植示范区的带动下,本区水稻上标准化生产水平逐年提升,基本上都已按照该技术操作规程实施操作。

第二,稳步推进蔬菜生产上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2013年,闵行区农委组织浦江镇(三齐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众德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爱好果蔬专业合作社、卫闵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逸灵蔬果专业合作社、闵汇蔬果专业合作社、幸汇蔬果专业合作社、鲁奉蔬果专业合作社、申象蔬果专业合作社)、华漕镇(晶羽蔬果专业合作社、浙林蔬菜专业合作社、华农工贸有限公司)、吴泾镇(绿良蔬果专业合作社)、梅陇镇(许泾谷物专业合作社)、颛桥镇(颛桥农业科技试验场)、马桥镇(韩湘蔬菜专业合作社、闵川果蔬专业合作社)进行无公害整体认证申报工作,合计申报面积2246亩,合计申报蔬菜品次307个、蔬菜产量10975吨。

第三,尽快加强畜牧水产上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目前,在畜牧方面,养殖场(户)中大多数没有按照无公害标准饲养。对于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的空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来考虑填补:一是养殖设施与环境标准化;二是管理措施标准化,主要围绕生产健康畜产品而建立的生产标准、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等。

在水产方面,区内的养殖面积小且分散,大部分渔场利用低洼地、闲散农田开挖,池塘老化,设施陈旧、配套不完善。除1家完成标准化验收、1家申报外,基本上以传统养殖为主。目前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标准化水产养殖,强化水产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31∕T348-2005)”开展生产活动。同时,加强水产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养殖场制定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者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闵行区水产养殖标准化水平。

(三)通过农产品安全控制技术来提高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重要的农产品安全控制标准建立从源头治理到最终消费的监控体系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按照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的原则,种植产品生产中应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养殖产品生产中应用“良好兽医规范(GVP)”、食品加工生产中应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先进的农产品安全控制技术。而在实施GAP和GVP方面,国内的数据尚不充分。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及其特征,应尽快研究制定种植产品安全控制标准、养殖产品安全控制标准、农产品加工安全控制标准和餐饮业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等方面的安全控制技术标准。

目前农产品市场流通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和系统性不强。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安全标准农产品市场流通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包括农产品从包装、标签标识、储藏、运输直至销售到市场流通的全过程。

(四)通过农产品风险评价分析来评估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要在科学的风险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来衡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并为制定农产品中重点有害物质安全限量标准提供基础数据,将原来的事后抽检处罚为主转变为事先的预防控制为主。从农产品产业链整体角度解决产地环境、生产、加工、流通标准的衔接配套问题,要以最新科学研究成果和国际先进标准为前提,在与WTO/TBT、WTO/SPS规定相符合的基础上,解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设置不合理、重要标准短缺等问题。要在强制性标准为主、非强制性标准为辅的原则下协调两者的关系,强制性标准应侧重于安全卫生,可以专门制定农产品卫生或安全标准,而在产品质量标准中不再涉及具体内容,即便必须包含卫生指标的内容,可以参照CAC产品标准的做法,用相关限量标准和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来代替现行标准中的具体指标。在科学的风险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把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解决标准中兼容性、互补性、滞后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功能,真正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促进农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作者单位:闵行区农委农业管理科)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