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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4-05-23

文 月

依法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文 月

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得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旨在建立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最严监管的长效机制及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以最严的法治保障,落实中央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专门增设“食用农产品”一节,全面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我们应该按照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这部“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进一步强化农业、农村的源头治理,为努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做出应有贡献。

一、党和政府一再要求我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2008年“三鹿事件”发生后,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日趋关注,中央把食品安全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9年6月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0年2月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保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责任分工和统一协调;2010年4月“2010年国际食品安全论坛”召开,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明确提出中国将把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2017年2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了我国“十三五”时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部署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毋庸置疑,“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建立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时期。上海《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修法工作着力“三个坚持”:坚持最严的要求,在上海地方立法中突出创制性的特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坚持最严的准入标准,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和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的期盼。

二、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意识到位、工作到位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的情景却令人唏嘘不已。土壤重金属大面积超标,不少农产品认证不实,检测抽查样本虚假,面粉里掺石膏粉,猪肉牛肉注水,工业用盐腌咸菜,用高毒药肥种水果蔬菜粮食,用苏丹红染禽蛋和熟食,用过量的激素和抗生素喂家禽家畜,2016年食品安全事件的“会发光的猪肉”……恰如有人所说的,当今形形色色食品造假制假“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最好回到自给自足的时代,自己种地和养鸡养牛。全社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如此重视,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还是层出不穷呢?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还是诚信缺失、言行不一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企业、商家诚信不到位,老百姓保护意识不到位,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总体处罚不到位,等等。也就是企业、商家为了利益最大化,使用劣质原料及非法添加等;部分消费者追求便宜,缺乏保护意识;监管部门查处力度不足,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不足。因此,我们要充分遵从农业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规律,把握现阶段工作重点,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在现实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政策保障,合理保障经费,强化综合协调,根据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并实施。

三、强化农业、农村的源头治理,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我们的农产品检测检疫和食物安全防护年年有进步,但不少人仍持悲观态度,因为实际工作中的若干走形式、编数字、假样本和工作不到位的事例还不少。源头治理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做一件是一件,千万不要再做那些虚假的缺德事。

一是逐步严格管控在地农产品生产。要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鼓励和推广政府补贴,实行农药统一配送并监督使用,大大降低高毒性农药的使用危害;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的经营记录,如实记载购入和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也应当依法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农业部门要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是对进沪农产品实施抽样检测与重要农产品换证验收。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所有在本市从事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在沪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对占市场绝大比例的来沪农产品,面上应该加强批发市场的产品抽样检测,重要农产品还应该建立产销两地的农产品安全信息对接制度。如生猪类的大宗商品,不仅要实施产地检疫检测证书在沪的换证,而且要进行实物的验收。应当走出去,积极指导与扶持外埠主要农产品生产区进行供沪市场的生态农产品生产,进一步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

三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做好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首先是协调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治理主要散落在城中村及近郊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作坊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小,多数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应该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全面掌握小作坊的底数和生产状况,建立小作坊监管档案,对符合生产条件的办理小作坊实行备案登记证;要落实巡查、回访等各项监管措施,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认真如实做好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和原辅材料使用、添加剂使用、产品销售、产品检验、不合格及过期食品处理等各项记录;要推行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制度,严肃查处和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在尊重乡土民俗的同时,保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安全。鼓励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在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履行《条例》规定的报告义务。举办者和承办者要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做好食品留样,并定期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作者单位: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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