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3
孟全业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太原 030006)
科技兴农,种子先行。种子优则农业丰,种子质量优劣事关粮食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种子标签承载着种子产品相关质量信息,客观上反映着种子生产、加工过程,包装标识质量已成为评价种子质量的重要参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对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提出了新要求,种子标签的市场作用越来越强,值得探讨和思考。
我国种子生产经营从散装销售发展到定量包装销售,从推行符合种子标准、质量合格证制度,逐渐演变到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种子法》根据《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际上通行做法,确立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在投放市场的销售种子包装上依法、真实地明示质量及相关信息,政府依法检查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种子法》将种子标签定义为“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原则性规定标注内容和基本要求,确定种子标签作为判定种子质量合格与否的主要标准和相关法律责任,将规范标签行为纳入法制监管范畴。《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包括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规定了种子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形式,对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进行了规范。
种子标签标注原则是真实、合法、规范。真实是质量判定的核心,要求如实反映种子的真实属性和真实状况,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合法是真实原则的补充,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确定的最低界线,如植物检疫的“零标准”,种用标准最低要求等;规范指规定标注内容必须完整、规范体现,制作形式、印刷质量必须符合要求,标签二维码可追溯到种子加工批次以及物流或销售信息。
因此,种子标签全面真实地反映种子本身的属性和状况,既是种子的身份证、说明书,也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还是各相关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凭据。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明确质量责任、明示质量信息,促进企业诚实守信,规避责任风险,强化质量控制,提升品牌形象。种子使用者通过识别种子包装标识,落实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选择适宜的优良品种。政府主管部门可利用种子标签作为判定种子质量优劣、真假的依据。
新修订《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通过积极宣贯引导,种子标签已普遍按新规定更新,市场销售种子的标签标识质量总体良好,为政府种子市场监管、企业产品追溯、农民选种用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但是,标签不合法、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且瓜菜、杂粮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不规范比例和不规范程度远高于主要农作物种子[1]。
3.1 关于标签标注不合法问题一是标注质量指标值低于标准最低要求,或者仍然标注无效标准,存在张冠李戴、乱套标准现象。目前,我国农作物种子质量强制性标准基本覆盖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瓜菜作物,只有极少数作物种子和种苗尚未制定质量标准,企业可根据自检结果自行确定。二是标注内容存在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质,容易引起误解。如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新、超级、特丰产”等修饰性文字,或者将品种名称命名为“红吨谷、美棉王”等,在包装袋上印制“某某机构推介产品、某某机构评价信用企业”等字样。标注的主要性状、栽培措施、适应性与审定登记公告载明内容不一致,故意抬高相应参数。三是一些可以不包装的种薯、种苗,或者采用直销入户的种子,没有印制种子标签。四是未标注检疫证明编号,或者乱标检疫证号,无法有效识别种子检疫信息。
3.2 关于标签标注不规范问题一是标注内容不完整。种子标签应包括15 个关键项,7 个附加项;使用说明应体现5 个关键项,2 个附加项。一些企业仍沿用老办法、旧包装,标签缺少“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适宜种植区域和种植季节、信息代码、引种备案公告文号、风险提示”等内容。二是标注内容不规范。作物种类未按植物分类学确定的种进行标注,采用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俗名,如将“芫荽”标注为“香菜”,将“芹菜”标注为“叶菜类”等,建议按GB/3543 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同时标注多个品种名称,或者标注多个经营主体,如某某总经销、总代理、授权经销等。质量指标值百分率小数位数不准确,未执行发芽率保留整数,其他特性值保留1 位小数的规定。不理解净含量是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标注为“净含量4400±20 粒、净含量>1.5kg、净重≮1.5kg、净含量:1.5 公斤”。
3.3 关于标签制作不规范问题一些微小型包装,标注字体极小,不易认读;品种名称位置不显著,字体不大;部分标注文字使用繁体字;用种者关注的有关种子产品信息、生产经营者信息、警示标志等重要信息,未按规定列在同一版面;印制内容不清晰、警示标志不醒目;以剪切、粘贴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2]。
3.4 关于标签不可追溯问题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通信方式无效。有时二维码所含信息与标签信息不一致,不能完整、独立地体现4 项规定内容;单元识别代码不能做到一袋一码。追溯网址不能实现动态管理,不可追溯到种子加工批次以及物流或销售信息。
3.5 关于风险提示无效问题生产经营者普遍没有正确认识风险提示的意义和作用,未能识别销售区域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的潜在风险,未真正反映因品种本身的缺陷可能在种植区域引发的风险。普遍以“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本品种售出15 天内做发芽复检,否则恕不负任何责任”等霸王条款或免责声明作为风险提示。
4.1 加强培训引导,提升质量意识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和制作知识宣贯,强调种子标签的重要作用和相关法律责任,提升企业重视包装标识的质量意识。
4.2 推行标签备案服务,从源头控制标识质量建议由种子管理机构指导辖区种子企业设计标签,帮助企业把好标签质量关。企业应将拟印制的种子包装袋送到当地种子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备案,对于不符合标签规定的,及时纠正,确保从源头上有效把控。
4.3 加强标签市场监管,以事后处罚倒逼规范农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标签检查评价规范,针对性地开展种子标签专项检查,加大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监管力度[3]。对于没有标签的,或者标签缺少品种名称的,判定为假种子,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处罚。对于标签标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信息不可追溯的,或者没有使用说明的,判定为标识不规范,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处罚。因使用说明不真实,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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