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3
项城市范集镇政府信访办公室 张国义
数字普惠金融借助互联网,将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深度融合,以数字化方式向公众提供金融信息和资源,降低了金融产品交易费用和金融服务门槛,扩大金融产品覆盖面和普惠性,契合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需求,是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使得数字金融服务迎来了蓬勃发展时期。然而,由于数字普惠金融诞生时间较短,而且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存在薄弱环节,数字普惠金融在产生积极效应同时也带来了巨大潜在金融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为小微企业、贫困人群、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贫弱群体提供数字化金融产品,大幅度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与费用,扩大普惠金融的覆盖率[1]。数字普惠金融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共享性。数字普惠金融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构建运行高效、信息共享“线上+线下”一体化解决方案,减少了金融信息的不对称性,提升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更好地实现了数字普惠金融数据共享、资源共享和服务共享,让用户需求与资金供给更加匹配,实现了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二是便捷性。在先进的技术支持下,人们足不出户,可以利用手机移动端等服务平台办理贷款、汇款、理财等金融业务,实现了由传统的线下人工作业向线上服务的转变。
三是高效性。数字金融通过互联网、大数据、风险控制模型等现代化技术,实现信息搜寻、定价和交易等业务的无缝对接,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经营服务费用,讲师了用户成本。
四是普惠性。数字技术发展,突破时空限制,使长尾市场边际费用大幅降低,使金融活动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度,小微企业和农村客户等长尾群体也能得到正确的金融资金扶持。
目前,由于我国信用监管机制尚待完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以下信用风险。
一是信息来源失真风险。信息来源不可靠也是造成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在信息时代,市场中充斥着大量优质和劣质信息,如果没有仔细甄别和过滤,不仅大大降低征信信息实用价值,也会导致金融行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二是信息管理失控风险。一方面,因谋取非法利益,征信机构如果透漏给未授权人员用户信息,会造成信息泄漏。另一方面,征信机构授权用户使用征信资料时,用户可能会以违规方式恶意修改资料。
三是征信信息应用失序性风险。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果某些市场主体无原则使用客户征信资料,或者在未经授权情形下,违规使用客户征信数据,极易引发信用风险。
对于线上金融产品来说,流动性风险是一种致命性风险。在某个节点,如果大客户的违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问题。一般来说,P2P网贷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点对点”借贷交易,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中国,P2P平台实行复合“中介”型模式借贷,当借款人违约时,平台一般要动用自己的储备资金及时为投资者垫付本金,承担资金垫付的巨大压力,当出现投资者大规模挤兑时,就会引发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平台盈利[2]。
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尚无法精准监测数字普惠金融业务规模,也无法将数字普惠金融潜在风险纳入到全国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框架之中,信用过分扩张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健全,会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一定冲击,增大市场利率波动性,影响社会经济稳定。
数字信息时代,供需双方基本上利用线上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如果交易数据信息不开放、不共享,被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用户仍然可以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媒介)进行交易,这种条块分割的监管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数字普惠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需求,不少金融从业者或是鱼目混珠,或是经常游走于法律空白区域,由此,产生巨大潜在性金融风险[3]。
数字技术应用中存在安全性隐患,如果参与主体利用网上支付系统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就会损害数字普惠金融其他参与主体基本利益,从而诱发金融风险。数字应用技术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新从业者来说,掌握数字技术知识与技能具有一定挑战性,对数字信息安全性与风险性更是缺乏足够认识,也会诱发金融风险。
一方面,参与主体对于金融服务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对于客户的信息审核不够严格,责任心不强。另一方面,参与主体金融素养不高,缺乏法治意识,防范风险的自发性不足。
目前,由于技术壁垒,无论是金融产品供给者还是金融产品需求方均面临金融风险挑战,如公众无法识别新型金融风险,很容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然而,数字普惠金融在实现平台化、场景化、综合化的过程中,过度依赖平台的“中心化”作用。目前,数字金融领域监管主体模糊,制度创新滞后,监管工作的有效形式仍未完全形成,个别领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或监管力度不够,加大了数字化金融的监管难度,增大了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如果数字金融市场监管大面积失灵会诱发数字金融活动失序。
目前,我国各行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库,但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健全。另外,在个别领域和群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征信信息数据库仍是空白,缺少完整的信用记录,以至于对客户信用资料掌握不精准,极大地制约了网络证券、P2P网络借贷等新型数字金融业务的发展进程。
目前,在金融领域,中国已制定了《金融法》、《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数字普惠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对金融产品监管还处在法律空白地带,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金融诈骗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数字普惠金融业务顺利推进,法律制度无法有效规范数字普惠金融主体行为,必然伴生风险和隐患[4]。
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填补数字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明确数字金融主体的权益,在法律上予以说明触碰法律红线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保障消费者办理金融业务的合法权益。同时构建追责体系,加大对违反数字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等不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以净化数字金融行业,让消费者更放心。
二是高质量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基础设施水平是提升数字金融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重要媒介与平台,以打造“双千兆城市”,形成“千兆入户、万兆入楼”光纤覆盖格局为基础,全面提升我国数字化、智能化和协同化水平,拓展数字金融覆盖范围,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一是提高金融监管智能化水平。利用大数据,在AI 模型的基础上,打造智能化系统群,丰富客户风险特征分析维度,精准识别金融产品风险类型,引领金融机构在合规发展的基础上更智能化。
二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多方需合力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既需要建立严格的准入程序,制定统一的市场规章,也需要建设执法环境,构建法治公平、诚信稳定、竞争有序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内生动力[5]。
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围绕数字普惠金融群体需求、客户定位,完善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规避和化解数字普惠金融风险,做好数字普惠金融参与主体损失补偿,降低风险危害性。
一是就用户来说,多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树立“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理财理念。
二是就从业金融机构来说,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力度,及时更新和完善金融系统,确保用户信息资料绝对安全,推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方式完善和更新,探索建立数字普惠金融市场自动出清的长效机制,实现金融机构优胜劣汰,让更多人群及时了解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享受到优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6]。
三是就主管部门来说,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最终目标,不断完善消费者保护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金融消费诈骗、泄露消费信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数字金融业务全面监管。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