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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4-05-23

杨 彬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都有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内容。党和政府向来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及特点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吸引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但其中一部分由于条件、政策等原因无法将自己的孩子带在身边,于是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产生。目前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学者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农村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特点

一是仍有一定规模。各部门联合开展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资料显示,截至 2018 年 8 月底,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697 万。二是分布范围广。农村留守儿童各地均有,以中部、西部居多。从省份来看,主要集中在河南、四川、湖北、重庆、陕西等中西部省份的农村地区。三是一部分人身权利受到一定侵害。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年龄小,身心都还没有发育成熟;另一方面,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及时关爱,一些监护人年龄偏大,缺乏防范意识,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四是较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长期缺乏父母及时的关爱陪伴和引导教育是导致心理健康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如若长期无法满足情感需求,较易引起人格扭曲,导致心理失衡。

二、部分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健康权保障不力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权享有保持其身体机能正常、饱满的精神状态的权利。农村留守儿童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实现其他权利,如受教育权、参与权、游戏权等。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物质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民收入偏低,经济条件较差,医疗卫生保障条件相对落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多数是上年纪的老人,有些对饮食均衡、睡眠充足等身体健康成长因素不够重视,科学育儿、膳食营养搭配等知识掌握不足,较易造成农村留守儿童营养不良、发育不达标。另一方面,部分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由于父母不能陪伴在身边无法提供有力的保护,在他们遭受侵害时无法第一时间得到保护;加之农村留守儿童年龄都比较小、认知能力相对较弱,较易被侵害者当作目标下手。

(二)受监护权缺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都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以及人身安全等问题,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父母需要出外挣钱,所以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都由年纪大的老人负责照看。其中一部分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教育观念也跟不上新时代,单是照看孩子生活就很不容易,培养农村留守儿童全面发展力不从心。隔代监护也容易引发一些问题,比如隔代亲、溺爱孩子、养成不良的习惯等。

(三)受教育权重视程度不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首先,农村教育资源有限、教育基础设施相对不完备、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等都制约了农村教育的发展。其次,农村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直接监护和教育,部分隔代监护人不懂现代教育,难以担负起监护和教育的责任。最后,相关立法尚有一些薄弱环节,如截至目前没有专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在教育方面的扶助制度尚不完善等。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路径

各级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间的阻隔,尽可能地给农村在外打工的父母提供生活和制度上的便利,让他们将子女带在身边,如此一来,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就会逐渐减少。

(一)健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建立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一是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尊重和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制定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二是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要充分做好调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比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补充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这种弱势群体的具体保护制度和救助程序。再比如,完善监护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可区分出来亲权与监护权,明确父母的亲权职责。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可让农村留守儿童所在的乡镇牵头,联合所在村村委会,成立专门负责监督监护人及受托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监护义务的监督委员会。

(二)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执法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权益较易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所以要提高犯罪成本,加大对其执法保护力度。一是在农村加强治安管理,尤其是学校及其周边更要加强管理,牢固建立起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保护系统。二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受侵处理机制。划分清楚学校、村委会等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由谁承担强制报告责任,在农村留守儿童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就能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重视并及时受理、调查、采取有效措施。

(三)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

一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制度。成立专门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部门,比如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法庭。对于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在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并做好侦查阶段的监督工作,秉持慎捕慎诉原则。审判机关审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认错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的农村留守儿童,能适用管制、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适用。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制定出适合农村留守儿童特点的矫正计划和项目,在社区矫正期间除进行矫正项目外,也应当保证他们的学习和体育锻炼时间,积极为他们矫正结束后对接上学或者就业作准备。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刑事诉讼法》里并没有把未成年被害人当作法律援助的对象,自然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被侵害时也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援助,不管是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还是证人身份,都应该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援助。简化办案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积极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普法宣传

一是农村法治宣传。农村是熟人社会,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可谓意义重大。积极开展“执法部门普法者带头学法”的普法活动,比如村委会工作人员可作为农村法律宣传工作的带头人,邀请司法部门与宣传部门一起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二是学校普法教育。教师是农村留守儿童在学校期间法律宣传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在进行文化课程教学的同时,还可以积极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讲堂,生动地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如何防范性侵害,如何识别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等。学校也可邀请执法工作人员进校园开展宣传,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氛围。三是家庭普法教育。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要重视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普及教育。监护人应注意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要给孩子当好榜样,教育孩子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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