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3
刘璐
摘要: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农业遗传资源的经济、生物遗传等外部价值以及社会发展、生态构建等内部价值被人们所重视,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矛盾激化,如何在利用过程中促进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成为关注的重点。以法学为基础,综合环境资源学、经济学、生态学提出以农业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农业遗传资源产生惠益为立法目标;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借助公法管制和私法调节两种方式,在提高资源利用的同时,避免了单一私法调节容易造成的无序竞争问题;在农业遗传资源利用方面,通过实现知情权、共同商定条件、合同范本规定,建立公平的惠益分享机制,充分发挥农业遗传资源权对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遗传资源;公权辅助;私法调节;惠益分享
中图分类号:F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20)05-0169-04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iotechnology,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external value of agricultural genetic resources, such as economy, bio-genetic and the internal value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construction,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is intensified. How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genetic resources in the process of utiliza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On the basis of law, in the field of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economics and ecology, the legislative goal is to make sustainable use of agricultural genetic resources and to share the benefits of agricultural genetic resources equitably. With regard to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genetic resources, there are two kinds of regulation by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At the same time, it avoids the disorder competition problem caused by the regulation of single private law.In the use of agricultural genetic resources, through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know, common agreed terms, model contract provisions, establish a fair benefit-sharing mechanism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agricultural genetic resources rights in promoting biodiversity.
Key words: agricultural genetic resources; public power assistance; private law regulation; benefit sharing
由于中國多样化的气候环境,农业发展具有优越的遗传资源。但国内较低的农业科研能力和较低的产权保护意识导致农业遗传资源流失严重[1]。农业遗传资源权是针对农业遗传资源在长期的保存、改良过程中,赋予做出贡献的农民、社区群体获取农业遗传资源以事先知情、惠益分享等权利[2-4]。随着技术的进步,农业遗传资源价值凸显,导致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矛盾激化。目前,相关研究中,更多的是主张借鉴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经验来赋予农民群体以农业资源权[5]。同时,学理学方面针对农业遗传资源载体的“生物资源”和“遗传信息”的相关性也进行了定义,并给出了权利形式的基础和性质的定位[6-8]。然而农业遗传资源具有天然公共资源属性,仅通过私权保护难以保证遗传信息的有效利用,不利于生物技术的进步[9]。同时,相对于物权法、知识产权等,农业遗传资源在权利界定以及权利性质等方面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10,11]。基于此,本文以农业遗传资源权为基础,通过现状分析,结合制度实践,以惠益目标为出发点,针对遗传资源公权辅助保证机制的权利主体、客体,构建公平的农业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
1 农业遗传资源学理分析
1.1 农业遗传资源定义
目前学理学方面针对农业遗传资源的分类主要包括遗传资源、种质资源、品种资源和基因资源等类型,如图1所示。其中主要集中于生物物种多样性、农业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12]。由于侧重角度的差异,不同的定义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本文在相关概念定义的基础上,基于立法可操作性的考量[13],将农业遗传资源定义为:农业动植物、微生物中具有遗传信息样本功能的相关资源,即具有潜在的或实际价值的粮食和生物资源中具备了遗传材料的遗传基本单位。
1.2 农业遗传资源价值
价值是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在法学领域中,价值更侧重于法律保护的具体对象。从价值的角度分析,农业遗传资源具备了生态价值、美学价值、伦理价值和经济价值[14]。农业遗传资源作为生物资源的一种,是保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良好的生态环境孕育遗传资源的多样性,而遗传资源多样性又通过生物的多样性得到体现,这种生态价值往往是隐性的,易于被掩盖;伦理价值与生态价值有相似点,其更多是表征农业遗传资源本身对人类的文化价值。农业资源作为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是人类认识到作为主体的人对社会-自然协调发展、促进人全面发展的主体地位所肩负的使命和自觉程度。农业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具备了很强的观赏和娱乐价值,但艺术标准与法学标准的冲突,使农业遗传资源美学价值存在异化危险。
2 农业遗传资源中的公权辅助机制
2.1 公法管制定位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指出: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以及组成部分的社会、经济、科学、教育、遗传、文娱价值,生物多样性对遗传进化和维持生态圈生命维系的重要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事项。可以看出,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目标是生物的多样化。这就赋予了农业遗传资源领域的公共产品属性,导致权力边界的模糊性和复合性。农业遗传资源具备的生态、社会等外部性价值仅通过私法模式难以实现,农业遗传资源提供者和利用者通常采用合作模式来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在实际利用过程中往往牺牲了农业遗传资源的生态和社会利益的外部属性,因此,就需要公权力介入,由国家赋予公共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力,对当事行为人负的外部性责任进行救治,从而减少或消除这种负的外部性,实现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多元化价值目标,当前国内针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制度构建基础见表1。
2.2 公法管制和私法调节的结合
农业遗传资源保护中,私法调节更多的是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遗传资源提供者和利用者采用合同的模式获得相应的权利义务,实现资源利用的资源经济效益。公法管制则是通过行政手段对获取遗传资源的公平合理性进行监管。在农业遗传资源的利用过程中,私法调节模式下,资源所有者对获得的农业遗传资源可通过合同形式来实现资源的利用,实现合同安排的效率价值;同时,由公权机构鼓励私法遵守相应的行为守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公权机构直接介入,为合同双方提供指导,协调服务,避免合同的公平性异议。因此,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中,借助公法管制和私法调节两种方式,不仅避免了单一私法调节容易造成的无序竞争,同时也对农业遗传资源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方法。
农业遗传资源权属性表明该种权利依赖于资源利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协商,并对相互的收益分享做出合理安排。但农业遗传资源所具有的公共资源属性导致在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过程中又不能完全依赖所有者和利用者间的相互协商。遗传资源作为国家战略资源,国家层拥有资源主权,任何人和机构要利用遗传资源都需要事先获得国家主管机构同意,同时,由于遗传资源来源地居民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在一定时候国家主管部门的介入能够避免遗传资源的不正当使用。因此,农业遗传资源公法管制即通过合理的程序和监督手段,保证资源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平衡发展。
3 公权辅助保障机制构建
3.1 公权管理机构的构建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本公约的目标是根据公约条款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并公平合理分享遗传资源所带来的惠益。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指出,农业遗传资源管制过程中的现实目标是促进公平合理分享利用生物和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长远目标是实现生物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
国家作为农业遗传资源的所有者,在行使国家所有权时,很容易割裂农业遗传资源与当地社区、农民的联系,无形中架空了农业遗传资源权,不利于社区和农民在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明确国家、集体对遗传资源归属的界定。在中国现行公权管理体系中,根据生物资源权利归属,结合所有权制度,将农业遗传资源权分为国家、集体、个人。国家的权利行使通常是由个人实现,因此需要重点关注集体和个人的权利主体形式。农业遗传资源权权利主体的转化关系见图2。由图2可以看到人在农业遗传资源的贡献,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中发挥重大作用;而农业遗传资源的地域性特征要求在集体中才能得到更好的孕育和保存,因此,以集体作为主体单位、突出个人的贡献更为科学。同时对集体社区的代表能力也应重点考虑,具体来讲,对于集体农业遗传资源采取社区共管制度,设立社区委员会,给予社区成员参与权,代表社区行使管理、统筹和利益分配的权利,当某一个农业遗传资源涉及到多个群体、区域时,可由国家代表签订惠益分享协定,也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资源的利用和利益分配,国家做好农业遗传资源勘探、登记、收集和监督工作,为农业遗传资源主体提供依据。
对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职能机构,如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需要明确各自的管理权限,并由相应的上级管理部门实现对部门间工作的协调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农业资源的管理需要各部门、主管单位以及执行部门进行具体分工。由环境保护部门从宏观方面负责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各主管部门拟定主管职权划分。为便于遗传资源行政管理和审查工作,由分管部门负责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批准和协议签订。作为遗传资源受理机构,跨部门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给出是否批准的建议;相关部门受理并对申请初步审查,提交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是否获取遗传资源。对于批准通过的协议,主管部门与申请者共同商定并签订惠益分享协议,跨部门机构负责监督实际执行情况。
3.2 惠益分享制度的实现
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制度是指遗传资源提供方、利用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就遗传资源建立协议后,根据协定条件公平分享遗传资源权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针对土著和地方社区遗传资源利用进行了相關规定,中国相关法律也从行政管理方面对一种资源获取和利用进行了规范,但在土著和地区社区惠益分享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本文从共同商定条件、合同范本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事先知情权作为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过程中意向程序机制,是保证提供者惠益的基础。中国专利法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遗传资源进行了规定,但依然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波恩准则》中则对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组成、主管部门和具体用途等进行了细化。
共同商定条件原则是惠益分享的核心部分,贯穿农业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惠益分享始终,共同商定条件是农业遗传惠益分享制度的制度价值,并通过合同和协议形式来执行。共同商定中借助协议形式确定的具体流程见图3。首先资源所有者与利用者签订惠益分享协议,在履行义务后,所有者向利用者提供遗传资源,利用者将利用遗传资源获得的成果收益分配给资源提供者。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政府对协议进行监督确认,保证协议的公正性。共同商定原则要求各国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与提供遗传资源缔约国公平分享资源开发成果和资源商业利用获得的利益,这种分享则按共同商定条件进行。
考虑到农业资源利用的技术性要求,交易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等性,为保证交易公正进行,政府和相关公权单位可将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基本问题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进行规定,作为双方合同谈判的参考依据。为防止农业资源利用者隐瞒遗传资源的用途,合同范本中包括利用时间、用途、研究成果分配比例、产权问题、违约责任等,需要按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在利用时间上,要求利用期限明确规定,超过时间期限,利用者必须返还资源或进行销毁;政府需确定分配比例,保证收益分成的最低比例;在研究成果方面,要求知识产权问题服從产权制度安排,并尊重双方选择。
4 小结
农业遗传资源作为中国战略基础性资源,对农业和地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农业遗传资源涉及多个领域,具有多重价值,因此,需要从法律角度充分吸收环境资源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成果,构建一个完整的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秉承在发展中保护和利用的原则,通过构建农业遗传资源权,尊重农民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贡献,保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平衡,体现农业遗传资源在权益双方的惠益共享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对生物多样性形成统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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