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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背景下出口型农企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时间:2024-05-23

罗鹏

摘要: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中国出口型农企遭遇了生产、运输、国际贸易纠纷等诸多挑战,为解决出口型农企的困境,中国政府及各地金融机构实施了一系列帮扶措施。结合新冠疫情现状及法理规则,梳理了中国出口型农企面临的挑战,从企业自身角度和国家政府角度分别提出应对建议,为中国出口型农企摆脱现实困境提供路径选择。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出口型农企;挑战;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4.9;F74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20)05-0173-03

Abstract: Since the outbreak of the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epidemic, China's export-orient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have encountered many challenges, such as produ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To address the plight of export-orient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loc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implemented a series of help measure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epidemic and legal rules,the challenges faced by Chinese export-orient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were combed,some suggestions to deal with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terprises themselves and national governments were put forward, respectively, to provide a path choice for Chinese export-orient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to get out of the real predicament.

Key words: the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epidemic;export-orient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challenge;advice

2019年12月起,湖北省武漢市陆续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2020年1月7日21时,中国研究人员获得了该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最终得出该病原体为新型冠状病毒(下文简称新冠)的结论。此后,疫情迅速在国内扩散,中国政府准确评价了疫情的危险性,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截至2020年1月29日,中国大陆地区已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此次疫情中国政府及时采取了防控措施,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评价。但政府严格的管控及部分国家因新冠疫情对中国采取的入境及贸易限制措施短期内阻碍了中国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许多企业都被波及,出口型农企也受到负面影响,面临诸多挑战。

1  新冠疫情背景下出口型农企面临的挑战

1.1  企业生产运输困难

新冠疫情爆发后,许多农企,尤其是中小型农企出现了生产运输困难的局面。首先,由于全国复工的推迟、部分员工被隔离或确诊,部分企业出现了用工短缺的情况。其次,部分农企的生产原料储备不足,生产速度与质量也受到影响。例如,2019年氮肥等原料价格低迷,致使许多农企储备的原料较少,疫情突发后,各地加强来往车辆及人员的检疫与控制,生产原料配送困难,很难在短期内补充齐全,企业的氮肥等原料出现短缺。

1.2  出口遭遇贸易限制

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将新冠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前朝鲜、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已因新冠疫情对中国采取了限制入境措施,此后更多国家开始对中国采取入境管制措施[1]。截至2月16日,已有133个国家及地区对中国采取了入境限制,这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农企产品的出口。同时,部分国家停止从中国进口商品,更是直接阻断了中国农企将产品出口到该国的路径。

1.3  资金链紧张

资金链是指企业资金在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活动所形成的基本循环,是企业流动的血液[2]。新冠疫情暴发致使出口型农企的生产、销售活动受到影响,而部分国家的贸易限制措施更是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农企产品的出口。并且,外贸出口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多样,有跟单托收、汇款等[3],其中多数情形下出口商在交付货物前无法收取全部货款,运输遭遇困境而无法交货的农企目前自然无法取得货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农企的现金流会逐渐紧张,甚至消耗殆尽,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

1.4  违约风险增大

2020年春节前,许多农企已与国外客户签订了农产品出口合同,但由于此次疫情带来的生产停滞和交通阻塞,这些农企将面临难以交货的窘境,一旦到期无法履约,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对资金本来紧张的农企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并且,在对外贸易中,诚信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品质,违约给出口型农企带来的不仅仅是短期利益流失,还会影响企业的口碑。

2  出口型农企应对路径

2.1  维持资金链稳定

2.1.1  充分利用地方金融机构融资  新冠疫情背景下,部分地方银行采取宽松的放贷措施,惠及到出口型农企。例如,2020年1月23日至2月16日,泰隆银行为支持复工和生产共发放企业贷款148户,金额2.08亿元,为企业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息周期共28户,金额3 904万元;延长个人还款期限、调整还息周期共1 520户,金额4.64亿元。目前,该行农户客户占比56.2%,农户贷款余额占比66.8%;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排了100亿元信贷资金帮助恢复春耕备耕生产,这笔信贷将有效帮助农业企业恢复元气,为出口储备农产品。

出口型农企应当积极关注金融信贷机构的信贷信息,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积极准确地提交完善的相关材料,申请适当的信贷。对于接近到期的贷款,采取合法措施,争取展期,维持资金链稳定。

2.1.2  开源节流,催讨到期账款  农企在疫情期间应当积极对企业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认清企业自身的优劣势,在资金流控制和沟通、挖掘客户等方面下功夫,尽力做到开源节流。①需要避免一切非必要的现金支出,控制自身营运日常成本,积极与收款方洽谈较长的应付账款支付日期。②应当积极与海外收货方沟通,尽早收取货款,维持资金链的稳定。应当敦促买方支付到期账款,尽快稳定资金链。如果买家继续推迟甚至拒绝支付,农企可以申请中国信宝代为向海外买家追讨。

2.2  积极响应政府部门政策

为了减少新冠疫情给农产品出口带来的消极影响,中国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助政策,如,农业贸易促进中心日前为了帮扶农产品出口,出台了五项措施,分别为:结合疫情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应对境外参展;为出口受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应对新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宣传中国防控疫情成果和农产品安全性;为重疫情区出口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农业农村部网站2月13日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通告,其中部分内容对疫区种子种苗种禽出口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于来自重点疫区的种子种苗种禽的出口申请,因疫情原因无法提交纸质材料的可网上提供电子版,申请人可后期补交纸质材料。同时于2月24日出台了政策措施,允许农药出口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加快农药出口通知办理进程,帮助农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中国出口型农企应当积极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措施,及时与政府机构联系,真实上报企业因新冠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提交有理有据的分析报告,为已经到来及后续可能出台的政策做好准备。

2.3  科学复工,避免劳务纠纷

农企应当做好复工后的疫情防护工作,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农企在恢复生产、运营的时候必须做好疫情防控,要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措施,如,为员工提供足够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物资,同时做好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排查工作,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合作等。同时,企业可以创新办公方式,對于暂时无法复工的员工,利用互联网让员工进行网上办公、远程协作,缓解企业劳动力不足的困境。

农企应妥善维持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部分员工可能被隔离,甚至于确诊而无法及时复工,企业应当保持冷静,不能因员工无法复工就做出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务纠纷,影响企业自身形象。

2.4  加强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和运用,降低违约风险

因为疫情而无法向国外供货的农企应当及时通知收货方并保存通知的证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供货方的免责事由,此次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向国外供货的农企可以考虑以此理由维护自己的权益[4]。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企业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但企业需要注意要及时通知收货方,否则需要承担收货方因未收到通知而受到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4款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是,即使中方农企出具了不可抗力证明,收货方也可能拒绝接受。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已经为企业出具了大量与疫情有关的不可抗力证明,但其中有的证明受到了对方的拒收,例如,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和法国道达尔公司声明拒绝接受其液化天然气买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不可抗力通知。由此可知,即使中国农企做出了合法通知行为也可能面对贸易纠纷。

值得强调的是,并不是疫情期间的任何困难都可以当作“不可抗力”,例如,如果农企无法向国外客户供货的理由是由于疫情影响,原材料企业供货困难,在国际惯例中并不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农企应尽快寻找替代货源,以免构成违约。因此,中国出口农企既需要做好应对贸易纠纷的准备,又要积极咨询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出现将一切因疫情引起的困难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错误,维护好己方的合法权益。

3  政府支持出口型农企建议

3.1  恢复出口型农企生产运输

3.1.1  科学合理推动出口型农企复工  严苛的管控措施虽然对疫情防控很有效,但如此会使得社会缺乏生活物资,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运行。随着疫情得到控制,除湖北以外全国各地农企陆续开始复工。复工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恢复,但必须科学合理,要在有效控制疫情的前提下进行复工。各地政府要对复工企业进行卫生检查,符合条件的农企,应当尽快安排其复工;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责令其尽快改正,早日复工。对于因员工被感染或被隔离而导致生产力不足的农企,可为其提供政策帮助,对其进行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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