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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与建议

时间:2024-05-23

赵蕾 孙慧武 耿瑞

摘要:渔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制度在渔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具体实践形式。发展渔民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创新渔业经营体制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在指导和鼓励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进行了实际规定和探索,但具体执行情况千差万别。通过对沿海和内陆多个省份的实地调研和典型访谈,總结了当前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实践特征,分析了3种常见渔民专业合作社类型及案例,并指出了渔业专业合作社政策制定应着力解决的重点和关键环节。

关键词: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8)20-0171-06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8.20.03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bstract: The fishermen'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is the concrete practice form of the cooperative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fishery industrializ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fishermen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cultivate new fishery operators and innovate fishery management system. Various regions have actually stipulated and explored the development of fishermen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 different areas, but the implementation is quite different.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typical interviews of the coastal and inland provinces, summarize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tus and practice characteristics of fishermen cooperatives in China, analysis of three kinds of common fishermen cooperatives types and cases, and points out the important and key link to solve of future fishery cooperatives policy supply.

Key words: fishermen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development practice; recommendation

发展渔民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创新渔业经营体制的重要手段,各地区也相继制定了相关规定来指导和鼓励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认定标准、登记管理、支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各地的渔业发展情况不同、实施对象的确定标准有很大的操作弹性空间,导致政策落实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具体执行情况千差万别。部分地方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缺乏科学的规划和有效的监管,导致合作社在基层的实践发展与国家政策导向发生偏离,不仅影响国家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侵害真正需要政策扶持的渔业生产者利益,也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在笔者的调研中发现,有些合作社已成为“挂牌”“空壳”的“僵尸”社,面临“存续难”、随时准备注销的尴尬境地,有的地方将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社“行政指标化”,为获取国家项目政策补助缺乏科学的规划和考量,盲目发展。基层渔民则更多是看重加入合作社能否解决具体生产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也会直接影响渔民加入合作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此,在发展渔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政策执行主体和实践主体的利益诉求,提高政策效能,本研究通过对沿海和内陆多个省份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研和典型访谈,厘清实践中常见的合作社类型,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当前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发展特征,旨在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理论参考和研究基础,以促进渔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1 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常见类型

1.1 基本情况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渔民专业合作社4.6万户,占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3.4%,渔民专业合作社在渔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优势也日益突出。目前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已经是渔业生产最为普遍的两种形式。“十二五”期间,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从“十一五”末的37.9万家增加到153.1万家,增长了3倍,年均增长32.2%。渔民专业合作社增长了2倍,年均增长24.8%,较“十一五”期末下降了0.9个百分点(图1)。“十二五”期间,渔民专业合作社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重呈下降趋势,2015年的渔民专业合作社占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3.4%,较“十一五”期末下降了0.9个百分点(图2)。

1.2 常见的渔民专业合作社类型及典型案例

1.2.1 生产服务型合作社 此类型合作社目前在渔业生产实践中较为常见,一般是由养殖大户或企业带头组建成立合作社,各种手续符合相关规定,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联结较为松散,社员的生产经营相对独立,合作社更多是一个提供生产(销售)服务、传递市场信息、交流技术经验的平台,主要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特定生产环节的社会化服务,管理规范、运营相对良好的合作社则是通过统一组织生产(销售)等服务,提高生产养殖的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进而带动养殖户提效增收。

典型案例:四川通江DX渔业养殖合作社。

DX渔业养殖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2014年被授牌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场”,现有成员100余户,合作社有380亩集中养殖区,水产标准化养殖池12个、蓝鲨养殖场1个、稻鱼工程1处,主要养殖有草鱼、长吻鮠、武昌鱼、裸鲤、斑點叉尾鮰、蓝鲨等名优水产品种。作为合作社核心社员的100余户养殖户,以土地入股,按照当年的产稻谷价来折算成实际股金,由合作社把每年鱼苗养成一定规格后先满足集中养殖区的养殖需要量,再把剩下的鱼苗分给享受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的周边养殖户,如果还有剩余,则进行市场销售,销售的收入作为盈余额按照社员入股比例分配。合作社对集中养殖区采取“五统一分”的方式进行养殖管理和销售,合作社为养殖户统一提供鱼种、饲料、养殖技术、鱼病防治以及必要渔用物资,并且统一保底价回收养殖户的养殖产品,进行市场销售,非核心社员的周边养殖户则可以选择自行销售,也可以享受合作社统一销售的服务。合作社不但通过统一的标准化养殖生产管理,带动了乡镇19口山坪塘和2座小型水库的塘库生态养殖,还积极依托集中养殖区,发展休闲旅游渔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带动周边经济发展。

1.2.2 依托核心企业的合作社 该类型渔民专业合作社通常以企业为核心,依托企业组建合作社,且有一定的入社门槛,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统一化公司管理形式,核心企业是合作社成立、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合作社的理事长一般都是由企业的总经理担任,合作社成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带动周边养殖户资金或土地流转入股,扩大养殖规模,既能提高渔业生产的标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又能享受到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也有利于创造企业品牌效益,增加销售渠道,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典型案例:湖北省仙桃市WX水产养殖合作社。

仙桃市WX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1月,现有注册社员245人,合作社以黄鳝苗种繁育、养殖为主,以某家庭养鳝农场为核心企业,通过“合作社+公司+养殖户”的组织形式,以仿生态标准化养殖为入社条件,从投苗到销售,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营销等服务,严格实行苗种、饲料、药物、技术、销售“五统一”。向社员销售种苗、饲料、药品等生产资料,价格低于当期市场价5%。收购社员产品,价格高于当期市场价5%,每年为社员和鳝农代销黄鳝5 000多kg。合作社拥有山推、船挖机以及各类运输车辆等,以低于市场价10%的优惠,为社员提供机械施工服务。合作社还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每年为社员和周边鳝农贷款和融资3 000万元。合作社通过开办各类培训班、聘请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专家教授进行苗种繁育技术和鱼病防治的扶持推广。合作社内部建立养殖技术信息交流会制度,使社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另外,合作社积极推动股份制转型,试行土地入股的模式,使合作社转型为资产股、土地股并存的混合股份制形式,以用经营权入股来推动黄鳝苗种繁育技术规模化经营,真正实现“农业共营制”。

1.2.3 纵向一体化的合作社 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程度的规模经济,合作社将业务范围进行纵向拓展,把水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包括提供苗种、生产资料采购以及技术指导等各环节转为在合作社内部进行,从而实现各环节的联合经营。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后往往会选择纵向一体化,将经营范围从产后环节逐步拓展到产前和产后环节,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能够减少产业链中的低效损耗,促进水产品从养殖户到消费者顺利流通,另一方面可以消除市场传递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益,促进渔民增收。

典型案例:江苏省盐城市JL渔业专业合作社。

该合作社成立于2005年,现有核心股东52人,股东及一般社员1 000多人,精养水面8 000 hm2,养殖片区11个,合作社推行标准化生产管理,以“家庭承包经营、实体自主经营”为基础,采用“养殖生产在塘口、饲料加工在车间、服务管理在合作社”的运行模式。养殖水面由一家一户承包经营,或社员联户承包经营,养殖户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分支实体实行总经理经营承包制,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合作社积极拓展水产品供应链多个环节的纵向一体化业务:创办水产良种场,从产业链源头抓苗种的质量安全,年产苗种5亿尾,不但能够满足社内需求,而且可以对外销售上市。水产养殖和水产饲料加工是合作社的主导产业。合作社兴办自己的饲料厂,年可生产饲料30万t,为该社养殖户社员提供上质优价廉的鱼饲料,同时又能从饵料购用返还中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合作社有遍布20个省(市)的水产经营公司,以及自己的渔药专供点、经营部等,为该社各养殖基地提供技术服务和用药服务,在高效养殖和健康养殖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合作社还创办了水产生物科技园,形成了育苗-养殖-加工-仓储-销售完整的产业链。此外,为了增加融资途径,缓解社员生产资金紧缺的矛盾,合作社于2010年注册100万元资金,组建渔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年吸纳量达1 800万元,投放量达1 400万元,占用费130万元。

2 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特征

目前各地对发展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不尽相同,结合对山东、山西、江苏、江西、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以及四川等省渔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的实地调研,对合作社的实践发展特征总结如下。

2.1 发展水平和数量分布呈现地域性差异

近年来,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较快,但各地发展情况差异较大,且数量以养殖领域为主,涉及捕捞较少。“十二五”期间,江苏、湖北、浙江三省的渔民专业合作社数一直稳居全国前三名(图3),安徽、江西、山东、广东、福建等渔业专业合作社数量也名列前茅,该8省渔业专业合作社数占全国渔业专业合作社总数的66.7%。“十二五”期间,全国渔业专业合作社数量从2.0万户增加到4.6万户,年均增长率为23.09%,其中,年均增长率最高的是甘肃省,达57.05%,而上海市的渔业专业合作社数量基本呈现下降趋势,年均增长率为负(图4)。养殖专业合作社多分布于东部沿海省(市)海岸线地带和内陆沿河沿湖县(市),且东部沿海省(市)的合作社数量较多[1]。合作社在不同地区的发展程度也很不均衡,江苏、浙江、福建等沿海省份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程度较高,以产权明晰的股份合作制渔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而北京、天津、山西、四川、青海等省(市)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相对偏小。

2.2 资金和技术仍然是困扰落后地区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掣肘

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但受到渔业资源条件影响,还与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水产技术推广等有很大关系。特别是在中西部内陆偏远山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不高,水产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制约明显,再加上交通不便,养殖户数量少且比较分散,成立合作社相对困难,甚至难以达到最低社员的数量要求,合作社发展较为落后。资金方面,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对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专项财政资金相当有限,项目补助更难到位,而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条件又比较严苛,导致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很难落实。技术方面,由于内陆地区地方财力紧张,用于水产技术推广方面的财政资金和人员队伍保障不足,再加上很多合作社位置相对分散,交通不便,对养殖户进行技术推广和培训成本较高,新技术推广应用不够,规模化精养难以普及,养殖品种比较单一,特色水产品研发滞后,市场拓展不足。

2.3 合作社的经营组织形式呈现适应性动态演化趋势

一是内部合作形式灵活多样,越来越多的养殖社员通过水面租赁、产品购买、技术输出等要素融合配置而非仅仅是资金入股的形式实现“生产合作、服务在社”。二是功能分工越来越明确,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两种形式,一种为合作社内部生产服务的纵向拓展,业务范围由单一的某生产环节向产业链上下游方向延伸,另一种是处于不同产业链环节的渔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纵向联合,合作社功能分工更加突出,发展“合作联社”趋势明显。三是合作主体更加多元化,合作社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系愈加紧密。除了与龙头企业、水产技术推广站、地方科研院所高校等进行合作,渔民专业合作社趋于与协会或行业联盟等这些民间社会组织(团体)进行合作,渔民专业合作社对内的“非营利性”使得两者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这些非营利组织更容易为渔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关辅助支撑以及对外沟通交流的渠道。

2.4 合作社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合作社是在发挥规模经营优势的基础上、为社内成员提供服务以改善社员生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互助型经济组织,兼有生产性主体和服务性主体功能,既能统一组织生产,提高规模效益,又能通过对外经济活动中的盈利来实现对内部成员的服务[2]。龙头企业主体功能的重点是通过一系列生产、加工及销售等产业功能的实现来产生尽可能多的价值增值,在提高养殖户工资性收入以及养殖效益等方面的效果更突出。家庭农场成员之间高度的利益一致性降低了内部的治理成本,且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又形成了有效的风险激励,促使经营者会为农场利益竭尽全力[3]。由于各类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方式、组织特征以及功能定位不同,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采取何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资源条件、渔业发展水平、水产品品种以及经营者的自身条件等多种因素,因此,在实际生产中,合作组织与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之间相互融合、进行组合、联合经营的趋势更加明显。

3 结论与建议

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其他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专业合作社既有共同点,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这是渔业专业合作社政策制定提供应着力解决的重点和关键环节。

3.1 研究结论

1)成员关系是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条件。成员关系的紧密程度往往能够反映合作社运营的规范程度。出资入股的股东成员作为合作社的注册成员,是合作社实际的所有者和控制者,这类成员仍然是以追求投资收益为目的,看重的是合作社的经济效益,而非股东成员主要是合作社服务的参与者,虽然不能拿到二次返利,但更看重自己与合作社的协作关系,尤其是在生产资料、市场信息、销售渠道和价格方面的优惠服务,在合作社管理运营、市场开拓、对外融资、资源支配等方面,非股东成员依赖于股东成员,因此,股东成员和非股东成员之间更多的是互惠型依附关系,这种关系能否长期稳定主要取决于双方对合作社收益和风险预期的趋同性。

2)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作社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利益分配是渔民合作的基础和纽带,也是合作社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只有保证经济利益在各参与主体之间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合作社就有了稳定发展的基础。在实践中,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员以资本、技术、土地、劳务等形式入股,合作社根据交易额(惠顾额)进行盈余返还或按股分红。如一些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社或纵向一体化合作社都是采用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另一种是合作社统一向社员提供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销售服务,社员则以低于市场价格通过合作社购买饲料、苗种、渔药等生产资料。这种利益分配多见于利益机制比较松散的生产服务型合作社。

3)市场对接能力是决定合作社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环节。能否有效解决渔民水产品销售和价格问題是衡量合作社应对市场能力的重要标准。首先,经济价值更高的水产品种养殖与普通养殖品种相比,对养殖过程各环节的技术含量要求较高,市场需求弹性较大、风险也较大,渔民更愿意通过合作社以获取更多的养殖服务来提高产品品质、对接市场、降低市场销售风险。其次,在部分水产品生产的同质化和地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合作社产品品牌市场影响力和认可度不高、产品优质不优价等会大大削弱了合作社市场对接的优势,最后,提高合作社的对外拓展能力需要领头人文化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社会阅历、视野开阔,具有一定创新精神,既有能力也有动力去开拓市场,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和成本。

4)影响渔民加入合作社意愿的因素较多。一是地区性因素。在养殖技术相对成熟、养殖规模较大、渔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一些养殖大户对于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兴趣不高出于对合作社所带来的预期效益与面临风险的考虑,以及从已有合作社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等。二是水产品品种因素。对于贝蟹类、对虾、罗非鱼、斑点叉尾鮰、小龙虾、鳗鱼、鳝鳅等出口为主的中高端水产品和特色淡水鱼类,受养殖成本、质量安全、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渔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较高,而有一些水产品对上游产业链养殖尚没有形成完善的质量安全倒逼机制,通过合作社来控制水产养殖过程的需求并不强烈。三是成员异质性。合作社成员在经营规模、资源掌控、利益诉求等方面的异质性和耦合性,深刻影响着合作社的稳定性和渔民入社的积极性。

3.2 对策与建议

1)完善制度保障和过程监管,提升政策扶持效能。扩大各类农业补贴在渔业中的应用范围,重点支持渔机渔具购置、生态节水养殖设备购置、池塘标准化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渔业生产用途。根据合作社产生的实际带动效益或池塘标准化升级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投资额来量化补助金额,鼓励和引导合作社推行适度规模的渔业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并形成区域性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各地尽快制订养殖土地流转政策实施细则,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加强养殖水面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规范流转秩序。完善水产品流通机制,加快构建跨区域加工仓储冷链物流体系,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加强水产品产地市场建设,推进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等直接对接,增加边远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输流通补贴。健全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提高政策指向性和效能,加大对新成立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减少贷款融资审批流程。加强对各项合作社补助资金的监管,明确考核监管部门,抓好合作社内部的规范管理。

2)做好技术推广服务工作,重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建设。加大对基层尤其是偏远地区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养殖技术尤其是针对特定品种的技术培训推广需求强烈的地区,基层水产推广部门可以联合相关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服务,由专业技术人员引领生产、帮助渔民做好养殖规划等。开通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快速通道、加强渔药安全使用监管,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带动养殖户提质增效、增产增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体系,加强重点品种水产品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探索建立科学的水产品分级定价体系,以“优质优价”倒逼生产标准化、质量品牌化,增强水产品品牌的收益示范效应。鼓励合作社集成区域品牌优势,开展水产品地理标识认证,强化“一村一品”建设。积极搭建品牌宣传推介与营销平台,通过文化、旅游、休闲、展销会等各种渠道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打造良好的合作社品牌成长环境。

3)改善经营主体短期行为,提高从业者综合素质。提高入渔门槛,加快推进养殖权制度建设,创新养殖水面流转方式,稳定渔民产权预期收益,探索生态养殖利益补偿制度,强化经营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改善生产条件,从苗种、投入品、生产操作规范和流程等方面强化产业链上游管理,带动渔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推行采用节水、节药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健康生态养殖新模式,加快技术创新,增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投入,引导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增加低毒、高效、低残留化学鱼药与生物鱼药施用比例,切实提高渔业综合生产效能。加强现有渔业从业人员培训,努力培养渔业生产的带头人,推进渔民向职业化方向转变。创新用人制度,提高渔业人才补贴标准,吸引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投身到基层渔业生产建设中。

4)谨慎对待纵向一体化经营,科学甄别合作社“异化”等现象。纵向一体化经营通过将业务范围从初始阶段原料供给向产后市场销售终端延伸,实现产业链条的连续生产环节内化在合作社内部进行[4],提升了合作社的多元化功能与服务,有助于延长产业链、缩短流通環节,扩大产业链利润增值空间,使渔民享受更多的收益分配[5]。开展纵向一体化经营和服务意味着对资金周转、人力资本、生产技术、管理方式和应对外部风险的能力等要求较高,同时,纵向一体化经营成功的因素往往具有“本土性”:渔业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氛围、苗种繁育技术的本地优势,饲料和渔药的生产能力,水产品销售市场的广度、领头人的企业家精神以及周边养殖户的合作精神等,这些因素的难以复制性决定了需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开展纵向一体化经营。在现阶段市场经济还不太成熟、法律制度还有待健全、农民合作意识和合作意愿都还有待提高的条件下[6],合作社出现的异化现象,特别是那些符合异质性成员构成下激励相容原则的某些变化可以看作是经营主体(组织)对外部制度安排的自我调适和诱致性变迁,并不排除有益发展的成分,不该被一概否定[7]。应在实践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内外部发展环境变化,对合作社在实践中出现的“异化”等不规范现象进行科学甄别和引导。

参考文献:

[1] 姜秉国,于会娟.中国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评析[J].中国渔业经济,2013,31(1):92-98.

[2] 孔祥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基本作用及影响因素分析[J].农村经济,2009(1):3-9.

[3] 杨慧莲.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家庭农场界定标准探析[J].农村经济,2014(9):7-10.

[4] 周秀娟.农民专业合作社纵向一体化模式及其绩效评价研究[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6.

[5] 刘颖娴.农民专业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4.

[6] 王图展.农民合作社异化对自生能力的影响研究[J].财贸研究,2017(4):61-71.

[7] 谭银清.西方农业合作社演化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的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15(5):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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