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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规定

时间:2024-05-23

国务院新闻办近日举行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表示,《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国家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在会上表示,《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農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资料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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