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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机短信恐吓前女友,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时间:2024-05-23

问:

我与前男友李某分手后,李某出于报复,屡次向我的手机发送色情图片、视频,并捏造事实贬低我的人格,恐吓我如果另交男朋友将会死无葬身之地等,先后达37次。我因此经常精神紧张,甚至不敢出门。请问,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读者   王淑贞

答:

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给予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二条也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其中,第(五)项所指的“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写或具体表现性行为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使被害人对人身安全产生担忧和焦虑,产生足以影响其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的生理心理压力的信息,如威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等。“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公告、倒卖违禁品等),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等)。“多次”一般是指3次以上。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李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李某向你发送的手机短信中,有的是色情图片、视频;有的是捏造事实贬低你的人格;有的是威胁你如果交男朋友将会死无葬身之地。即属于淫秽、侮辱、恐吓短信。另一方面,李某所发送的对应手机短信次数多达37次,远远超过了3次。再一方面,你已经因此不时精神紧张,甚至不敢出门与朋友交往了。

(江西   顏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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