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3
问:我丈夫婚前在县城有一套个人房屋,我与他结婚六年来一直在该房居住。半年前,政府因征地拆迁之需而支付了大笔补偿费用。如今,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我离婚,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补偿费用,丈夫却一口拒绝,理由是房屋是他个人的,所产生的补偿也只能归其个人所有。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皮琳琳
答:你丈夫的理由不完全成立,你有权就补偿款中的部分项目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也分别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与之对应,一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属于“自然增值”。也就是说,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即本案所涉房屋的價值补偿部分,应当归你丈夫所有。另一方面,由于该房只是住房,非经营性用房,即本案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再一方面,房屋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即你丈夫造成了影响,居住其中的你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至少必须进行搬迁,接受临时安置,就此产生的搬迁、安置费用,正是对家庭成员的弥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而该收益也非你丈夫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因而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你自然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就该部分进行分割。
江西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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