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 耿杰中
破解住房公积金发展之困
文 耿杰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制度。当下,住房公积金发展遇到了两难的困境,控制贷款发放担心错杀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刚性资金需求,不控制贷款发放将陷入流动性紧张的泥淖难以自拔。客观地讲,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房价高企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快速增长的作用,又有住房公积金管理粗放的影响。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有正面肯定。但如不破解发展困境,就难以回应这种肯定。着眼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破解住房公积金发展困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依法办事,合规作为,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维护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其从业者应以身作则,要扭转现实中不尊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调整较为随意的做法,做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倡导者、践行者。
当然,尊重制度也不是墨守成规。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条例》所依存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巨大变化,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条例》本身尚未因现实情况做出调整,部分政策已不符合发展实际,修订乃至废止是一种客观要求。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应当掌握这种信息及需求,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其二,严肃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执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预算,法规有规定,部门规章更有进一步明确要求。例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第十一条),但是,长期以来该种预算基本处于一种有计划无执行或有执行无考核的状态。预算软约束,使得决策者、管理者及执行者均“轻松两便”,而且还有进一步放大管理粗放、随意的消极影响。住房公积金预算不仅仅是一种资金使用安排,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反映现实,并有效弥补制度滞后现实的不足。因此,这种状况应得到遏制。
第二,结合定位,加强工作研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能力。破解发展困境需要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再认识,关键是认清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从20余年的发展实践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定位不准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条例》规定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对自住住房是何等规模却没有描绘。由于社会群体的收入、地位、文化等差别巨大,关于自主住房可谓一人一解、千人千解,很有必要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界定。二是住房公积金是广大缴存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互助性是内在的必不可少的要求,而且随着制度的日渐成熟与资金规模的日益扩大,该互助性的特征将体现得愈加突出,相应有关互助的对象及配套政策就必须明确,但是现实中相关政策却未及时跟上,导致制度产生之初就存有瑕疵。互助性是以差别存在为基础的,该差别就是住房公积金互助的对象及配套政策调整的范畴。这些内容与政策的缺失是造成住房公积金发展中诸多问题的根源。
何为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是何等水平以及是否需要“与时俱进”,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如何才能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等,是当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待解的重大课题。显然,对此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在一点上应当形成共识,即不能要求住房公积金解决所有缴存人不分层次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住房公积金只能解决缴存人基本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至于基本的住房消费及相应的资金供给水平,需要总结、研究、论证,并结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科学回答。此乃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基础与根本,也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能力的考验。
第三,遵循规律、按规律办事,提高政策调控效力。近几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急剧放大虽然已经引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重视,各种措施也在纷纷出台,但是效果尚不明显,原因在于对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律理解不够、把握不准,具体到操作层面则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一是担心调整有关政策尤其是贷款政策会带来消极的社会影响。其实这不必要。面对房价上涨激发的过旺的资金需求,不在贷款规模控制上做文章,只会进一步推高房价继续向上的预期,并拉动房价不断上涨。这是饮鸩止渴,不会有赢家。加强宣传,讲清道理,广大缴存人乃至社会自然会理解。为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有些地方开通贴息贷款,即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的做法值得研究。贴息贷款只有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出现流动性紧张时才适用,目前就住房信贷这一局部情况看,应当不属于政策宽松期。二是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以存定贷”已成为业内共识,但是在如何利用“存贷挂钩”、“以存定贷”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状况上存在混淆作用方向的现象。“存贷挂钩”、“以存定贷”,首先是一种宏观的总量上的概念。在这个层面上,“存贷挂钩”、“以存定贷”就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量决定使用总量,即贷款总量。可以说,这是与住房公积金的预算管理密不可分的。“存贷挂钩”、“以存定贷”,其实就是“以收定支”,不能做超收入的支出(贷款)预算。其次是一种微观的个性化的概念。在这个层面上,“存贷挂钩”、“以存定贷”应当是根据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额来决定其相应的贷款额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影响贷款规模的大小,但是其功用更显示在公平性上,即通过这种微观的个性化的管理,使缴存人对住房消费资金需求能够得到更为合理的满足。“存贷挂钩”、“以存定贷”的两种含义具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值得注意的是,为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状况,许多地方以微观的个性化的“存贷挂钩”、“以存定贷”措施去解决宏观的总量上的有效供给问题,有混同“存贷挂钩”、“以存定贷”作用方向甚至张冠李戴之嫌,难以达到调控目的。
住房公积金关乎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权益,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关心它、爱护它,并积极建言献策,促进其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 崔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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