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刘军民 张兆利
案例:2008年6月,薛某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某工业大学录取。当地邮政快递公司8月20日收到薛某的录取通知书后,因为种种原因直至9月21日才将通知书送达,这时已超过了该校规定报到的最后期限。无奈之下,薛某只能进入另一所高校就读。事后,薛某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投递录取通知书延误,致使原告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大学报到,虽然后来选择了另一所学校就读,但学费等各项费用均高于原录取大学,对原告的损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1.1万元。
点评:我国《邮政法》第二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迟延送达高考录取通知书,造成考生与录取的院校失之交臂的严重后果,虽然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但实属无奈之举。本案提醒人们,无论是高考的学生、家长,还是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注意保护高考考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小过错、小疏漏引发大问题,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山东 刘军民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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