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卢晓明
重视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
卢晓明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其中既有政府层面的问题,也有企业院所自身的问题,既有资源配置、政策环境方面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
现在政府十分重视基础研究,但对于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的关注度尚有差距。北京市委、市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要充分发挥中央大院大所和大专院校在北京的作用,而对与科技成果转化关系更为密切的地方院所关注度不够。中央大院大所的定位是从事国家基础研究,其研究成果相对来说较少能够直接、短期、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北京市相应出台的政策措施大部分也主要针对基础研究,如人才政策中的“海聚工程”等,有关部门更多地把目光瞄准了基础研究和研发人才,对应用技术领域和成果产业化领域与成果推广领域的工程与经营性人才重视不足。
从科技成果成熟度方面来说,目前大量科技成果仍然属于实验室成果,尚未真正实现转化及产业化,首先是由于科研成果的先进程度、成熟程度等不足导致其不适合进行转化,同时在产业化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工艺流程、专用设备、配套体系等不完备,使科技成果不具备产业化条件。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现行的人才评价及激励体系侧重于成果的产出,对于成果转化没有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政策,因此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花费在追求成果产出上,而对于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缺乏动力。二是缺乏中试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包括技术研发、中试、产业化三个环节,按国外统计数据,三个阶段资金需求比例是1:10:100。目前北京市的科技经费通常注重两头,即“1”与“100”的投入较多,而关键的中试环节“10”却明显不足,一般的企业、院所很少有充足的经费进行中试,这使得许多的科技成果由于未能越过“死亡谷”而销声匿迹。北京市政府每年科技经费总量不少,并且每年逐步递增,这些资金有相当的部分用于研发前端,中间试验环节仍十分缺乏经费的支持。
受到北京自身资源禀赋约束的影响,以土地为代表的生产资料的综合成本持续处于高位,此外人力资源成本、综合管理费用的成本也都高于外地,无疑加大了科技成果落地北京的难度。一批科技企业已将成果落地京外,这种趋势不利于北京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对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动也重视不足。国企拥有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拥有足够的实力去进行新产品开发、中试、专利的维护等,但是由于多数国有企业多为垄断性行业,缺乏持续创新的激情和动力,导致科技活动对经济的拉动力不足。
目前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研发型人才十分重视,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重视还不够,人才理念尚存在缺失。国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多是复合型人才,而且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拥有庞大的各类人才队伍。与国外相比,国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受重视程度明显不足,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及成果转化中的工程师、工艺师、设备师、经营管理人员、策划师的重视、吸引和培养的力度不够,不仅从事成果转化的复合型人才很少,成果转化部门在单位的地位也不是很高,同时还存在类似“只有科研能力较弱的人才去做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误区。
此外,我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意识也不强,目前政府多部门协同办公效率有待提高。与外地相比,北京市相关部门对于部分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相关手续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较长,导致了一些创新成果不能及时形成批量产品占据市场。领导层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力度很大,但是到了执行层,由于意识、服务等方面的限制,导致有些政策并未得到有效落实。
目前来看,北京市应该为科技成果转化给出明确的政策指向。参考国家的“863”计划,汇集北京市科委、经信委、发改委等部门的力量,研究出台北京的“863”计划,并与企业、产业集团等产业化的实体进行合作,使得科技成果能够真正实现落地转化。同时要注重发挥地方科研院所的优势,地方院所如市科研院和农科院等长期从事应用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工作,加强对地方院所的支持,也意味着加强对应用性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支持。
可从全市统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并逐步提高该资金比例,促进区域科技发展等项目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
在若干科技园区可专门为中小企业、院所提供廉价租赁性厂房,让企业有场地去将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加大政府对创新成果的采购力度,尤其是要增加对于高端咨询业的政府采购,积极采购系统设计解决方案等,降低企业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市场开拓成本。
政府还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调动产学研中“产”的积极性。对于国企领导考核除了企业的利润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外,还要考核企业每年投入创新的数额以及科技创新的贡献率;允许企业将研发资金、中试资金、研发性设备的购置资金及关键人才的引进资金等列入成本开销,同时政府给予补贴或奖励;允许企业在股权激励中享受和院所同样的待遇,给予企业更多优惠政策支持,以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
此外,可考虑在园区内开展集中办公试点,明确主管部门职责,简化程序,缩短项目立项及评审期限,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审批程序、各项与成果转化相关的办理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责任编辑 刘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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