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承包“四荒”,这些知识要了解

时间:2024-05-24

李德勇

前几年,李大爷陆续开垦了本村一块没有承包到户的荒地,但一直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四荒”地承包合同。去年初,当地政府对该宗土地进行征收,发放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4 万元。补偿款发放到村里后,村委会却拒绝将补偿款给付李大爷,心里感到憋屈的老人遂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李大爷虽然开垦了荒地,但一直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性质上该宗荒地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所有权仍归被告。据此,法院判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被告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原告所有。

了解“四荒”的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四荒”必须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下列土地不得作为“四荒”进行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未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下资源(如矿产)和埋藏物;土地的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作为“四荒”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承包“四荒”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垦“四荒”的,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水法》规定,不得围湖造地,不得围垦河道。

知晓“四荒”的承包方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 条第一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规定,“四荒”承包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采用承包方式时要将承包的方法、程序和承包过程向群众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后承包。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折股,分享承包费等收益;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经营收益中获得股份分红。这样,不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承包“四荒”等土地都能够以股份分红的形式获得一定的利益。

“四荒”承包经营权能否流转

国务院通知明确要求,“四荒”承包完成初步治理后,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四荒”使用权。承包方只要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