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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碰”伤游人虽无过错仍须担责

时间:2024-05-24

文/ 兆利

刘阿姨带孙子在社区活动中心散步时,被同样在“遛腿”的林某一个趔趄“碰”倒在地,致使其左臂尺桡骨远端骨折。刘阿姨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4万元。伤愈后,老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林某给付原告经济补偿费8000元。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林某是在自己不慎摔倒之时将原告老人撞倒,自己主观上没有任何实施侵权的恶意,也不愿意发生撞倒原告的损害结果,不能适用民事侵权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补偿了原告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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